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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过程中的外资持股/周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9:49:50  浏览:90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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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过程中的外资持股
作者:周舟


一、关于自然人持股
根据我国《宪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与外国投资者进行合作的国内投资者只能是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而不包括中国的自然人,相对应的外国投资者却包括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宪法》第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一条规定:“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作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作者)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特制定本法。”
关于中国自然人不能在合资企业持股的事宜,并不是中国法律明文规定禁止自然人持股,而是中国法律所规定的能与外国投资者合营或合作的主体中不包括自然人,由此引出禁止自然人持股。
关于禁止自然人持股规定的立法目的或者合理与否,我们不去讨论,我们更关心的是操作层面的问题,下面是对上述规定的几种规避方案:
1、自然人通过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持股外商投资企业,而个人独资企业是属于《宪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中的“其他经济组织”。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相关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设立人以其个人财产对外承担无限责任,企业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亦不存在双重纳税问题。因此,不去考虑经营形式和组织结构的前提下,自然人与个人独资企业并无实质差异。
2、自然人通过设立一人公司持股。新《公司法》规定可以成立一人公司,尽管同时从多方面对一人公司做出许多限制性规定,包括揭开公司面纱,令出资人承担无限责任,但是只要规范运作,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相比较而言,还是存在有限责任的优势。
3、既有自然人股东保留其股东资格。根据外经贸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和外汇管理局于2002年12月颁布的《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5条规定,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各种性质、类型企业的股权,原境内公司中国自然人股东在原公司享有股东地位一年以上的,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暂不允许境内中国自然人以新设或收购方式与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成立外商投资企业。
4、外商股权转让形式。实践中为了规避禁止自然人持股的规定,存在着采取先由外国投资人超额认购企业股份,尔后采取由外国投资人将超额认购部分转让给中国自然人的迂回策略,实施曲线救国。
这种曲线救国方案不仅能规避自然人持股的禁止性规定,而且前段时间也被用作规避管理层持股的限制或禁止性规定,不过近来国资委对管理层持股开始放松管制,所以这种救国方案在管理层持股中应用的现实必要性大大降低。
这种曲线救国方案目前是否合法仍然是个未知数。因为根据《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暂不允许境内中国自然人以新设或收购方式与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成立外商投资企业。这等于否定了股权转让的迂回路线。
但是其后于2003年4月发布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在强调承认既有自然人股东的合法地位的同时,没有特别强调暂不允许境内自然人以新设或收购方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做法。
从效力等级而言,《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要比《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效力高,《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属于部门规章,而《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只是规范性文件,由此可以看出国家关于自然人持股闲置的逐渐放松得趋势。
因此,这种曲线救国方案最大的障碍在于商务部的审批。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关于外商投资最低比例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自此开始,25%的最低比例的观念就深入了我国吸引和利用外资法律体系和立法、执法的观念之中,此后的许多法律文件中都有涉及。
规定外资比例最低限度的原因,主要是第一鼓励引进外资,第二我国给予了外商投资企业许多优惠待遇,规定最低比例是为了防止不诚实外国投资者钻国家政策空子,第三是为了引进先进管理技术和经验考虑,外国投资比例高,才可能具有更强得动机投入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从“一般不低于”的表述看,法律只是并不孤立设立外资比例低于25%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但并非绝对的禁止。根据原外经贸部和商务部的态度,如有特殊情况外国投资者比例如确实无法达到25%,应报国务院批准。
但是关于外资比例不得低于25%的规定在理论界引起了颇多争议,而且在实践中也存在诸多规避之法,这里不讨论。正是因为这些争议与规避,2002年12月30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表示外资比例可以低于25%,其后颁布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从部门规章的层面再次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外资比例低于25%。
根据《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的规定,关于外资比例低于25%的合资企业,以下几个方面需要特别予以说明:
1、外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原则上仍然遵循现行的审批和登记程序。
2、外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审批登记时应当加注标明,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上面均须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的字样。
3、外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登记为内资企业,仍然应遵守中国产业政策,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
4、外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享有中国法律给予一般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和优惠待遇。《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条规定,外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其投资总额项下进口自用设备、物品不享受税收减免待遇,其他税收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外资低于25%企业适用税制和税务登记一律按照内资企业处理,不得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待遇。但国务院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5、外资比例低于25%的出资期限要求相对于外资比例高于25%的项目要短,而且只能在法定时间内出资,不能再予以延长出资期限。《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自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全部出资;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自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六个月内缴清出资。
三、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注册资本是为设立法人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投资各方交付或认缴的出资额之和。而投资总额是指按照企业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
投资总额是外商投资企业法中的特有概念,在内资企业中并不存在投资总额的概念。在组成上,投资总额实际上包括投资者缴付或认缴的注册资本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借款。这与现在很多项目公司最低自有资金的限制存在相似之处。
投资总额的概念出现的历史原因在于对外开放之初,所谓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质还是项目公司意义上的企业,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市场主体,而是为了一个具体的建设项目而在有效期限内存在的企业。国家在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同时,就批准了该外商投资企业的规模,这个规模就是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
在对外资的实际监管中投资总额具有四方面意义,第一依据投资总额确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第二依据投资总额确定外商投资企业免税进口自用设备的额度,第三依据投资总额确定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贷款的额度,第四依据投资总额确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权限划分。
因此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其实很重要,并非可随意填报,应该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之初即应考虑。市政西北院由于其业务种类性质缘故,预计在未来企业经营过程中不会出现重大对外投资,应该企业注册资本足以支付,不存在银行融资问题,所以其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都是1200万元。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权限,一般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可以由省级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直接审批,但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属于应由商务部审批的特定类型或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省级审批机关应将相关文件转报商务部,由商务部依法决定批准与否。另外,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机关与审批机关是相对应的,如商务部负责审批的,则申请人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应到国家工商局做企业登记。
关于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关系,根据1987年2月国家工商局颁布的《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含)以下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的,其注册资本不低于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的,其注册资本不低于投资总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美元;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1/3,其中注册资本低于36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200万美元。
对于投资总额与外商投资企业免税进口自用设备额度和外汇贷款的额度之间的对应关系,目前通过查询尚未得到有效文件,但这种对应关系确实存在。
四、外商投资的支付
外商投资中的支付,无论是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或者是外商投资资产并购,甚至是外资并购境内民营企业,关于外商投资的支付,均不能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均存在一定的限制。
在这方面的法律性文件主要包括《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和《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关于外商投资的支付,主要涉及到以下五个问题:
1、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影子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情况特殊确需延长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
根据《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以转让方式进行改组的,外国投资者一般应当在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确有困难的,应当在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价款总额的60%以上,其余款项应当依法提供担保,在一年内付清。
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第9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全部价款,受让方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上述几个文件关于出资期限、付款进度与比例、是否提供担保、是否享有收益分配权、是否支付利息等均有不同规定,至于哪种文件具备更高级别法律效力,国家法律和主管机关也没有一个明确的态度,因此我们在适用过程中只能根据具体情形,结合上述文件的不同规定,确定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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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电解铜和重熔用铝锭期货合约交易单位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电解铜和重熔用铝锭期货合约交易单位的通知


1996年6月13日 证监期审字[1996]20号


上海金属交易所、深圳有色金属期货联合交易所、重庆商品交易所、广东联合期货交易所:

  你们报来的有关电解铜和重熔用铝锭调整交易单位的材料收悉。经研究,同意对电解铜和重熔用铝锭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作如下调整:

  一、上海金属交易所、深圳有色金属期货联合交易所和重庆商品交易所的电解铜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统一调整为5吨/张。

  二、上海金属交易所、深圳有色金属期货联合交易所、广东联合期货交易所和重庆商品交易所的重熔用铝锭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统一调整为5吨/张。

  四家交易所应依据本通知要求修改相关合约条款及规则,上报我会同意后公布实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9〕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五年多来,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工作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以国有企业改革为重点的体制机制创新取得重大突破,多种所有制经济蓬勃发展,经济结构进一步优化,自主创新能力显著提升,对外开放水平明显提高,基础设施条件得到改善,重点民生问题逐步解决,城乡面貌发生很大变化。实践证明,中央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战略的决策是及时的、正确的。但也要清醒看到,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体制性、结构性等深层次矛盾有待进一步解决,已经取得的成果有待进一步巩固,加快发展的巨大潜力有待进一步发挥。在当前形势下,认真总结振兴工作实践经验,进一步充实振兴战略的内涵,及时制定新的政策措施,既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全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需要,也是推进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需要。为此,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优化经济结构,建立现代产业体系
  (一)加快推进企业兼并重组。要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进一步打破地区、行业、所有制界限,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企业兼并重组,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东北地区企业联合重组涉及“债转股”资产处置的,应根据实际情况试行新的处置方式,合理处置“债转股”股权。支持中央大型企业集团和地方企业相互联合重组。鼓励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投资主体参与老工业基地企业改革重组。优先支持实现兼并重组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
  (二)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平等保护各类产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落实融资、财税及市场准入等方面的政策,积极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金融服务和社会事业等领域。推动国有资本、民营资本和外资经济的融合,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允许职工在企业改制中持有一定比例股份。引导中小企业创新体制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充分发挥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大企业聚集的优势,鼓励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形成产业链的协作配套关系,促进其向“专精特优”方向发展。完善中小企业创业融资服务,继续推动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和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支持东北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扩展业务。
  (三)做优做强支柱产业。贯彻落实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加大结构调整力度,加快淘汰落后,防止重复建设。积极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用现代信息手段改造传统产业,提高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提高对东北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项目的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比例。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优势产业、骨干企业、重要品牌扩大市场份额。大力发展东北地区具有优势的大型铸锻件、核电设备、风电机组、盾构机械、先进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大型农业机械、高速动车组、大功率机车、高档数控机床等市场急需产品及关键配套件。鼓励采购国产设备和推广应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进出口银行每年安排一定的信贷额度用于支持东北地区重大技术装备出口,人民银行和外汇局要在政策上给予支持。努力促进东北地区汽车产业调整结构,重点发展自主品牌汽车、小排量汽车、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继续调整钢铁工业产品结构,加强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提高市场竞争力,同时加大资源勘探开发和对外合作力度,提高矿石资源的保障水平。优化提升石化产业,抓紧组织实施大型炼油、乙烯项目,提高加工度,发展精细化工、化肥等。
  (四)积极培育潜力型产业。依托装备制造业整机制造能力强的优势,发展基础配套零部件、加工辅具和特殊原材料等。依托国防军工企业汇集的优势,发展军民两用技术,促进军民融合,增强军工企业的辐射带动作用。依托原材料加工基地的优势,努力发展下游特色轻工产业。依托农林产品商品量大、品质好,畜牧养殖业发达的优势,大力发展农林畜产品精深加工业。依托北方中药材资源优势,发展现代中药(北药)产业。依托地处东北亚中心的地缘优势,加强与周边国家的能源和资源开发合作。积极发展航空航天、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新兴产业。鼓励地方政府设立专项扶持资金,支持潜力型产业发展。
  (五)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继续支持中外金融机构在东北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城市进行金融改革创新,积极稳妥地发展中小金融机构。推动设立汽车金融公司,拓宽汽车消费融资渠道。推进东北产权交易平台互联互通、区域整合和功能拓展。支持大连商品交易所建设亚洲重要期货交易中心,在做精做细现有上市期货品种的基础上,推出东北地区具有优势、符合大连商品交易所功能定位的期货品种。推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研究制定东北地区物流业发展专项规划,统筹建设一批重点区域物流园区。加快发展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重点建设好大连、哈尔滨、大庆三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积极支持延吉、绥芬河等城市利用独特区位优势发展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贯彻落实文化产业调整振兴规划,支持文化创意、出版发行、影视制作、演艺娱乐、文化会展、数字内容和动漫等文化产业加快发展,打造具有东北地方特色的文化品牌。加强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和文化惠民工程建设,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大文化遗产保护力度,扩大对外文化交流。大力发展旅游业,抓紧研究出台东北地区旅游业发展专项规划,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发展一批特色鲜明、吸引力强的旅游目的地,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建立大东北无障碍旅游区。
  (六)扶持重点产业集聚区加快发展。推动辽宁沿海经济带、沈阳经济区、哈大齐工业走廊、长吉图经济区加快发展,建设国内一流的现代产业基地。组织编制发展规划,支持沈阳铁西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暨装备制造业发展示范区和大连“两区一带”等装备制造业集聚区发展,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装备制造业基地。推进内蒙古东部地区能源重化工基地、黑龙江东部煤电化工基地和辽西北煤化工基地建设,提高资源转化利用水平。充分发挥沈阳、长春、哈尔滨、大连和通化等高技术产业基地的辐射带动作用,形成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先导产业和产业集群。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一批有影响、有规模的特色产业园区,加快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和轨道交通装备产业园发展,抓紧研究创建大连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静脉产业类)。加快推进东北地区符合条件的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区和重点省级开发区升级工作。
  二、加快企业技术进步,全面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七)加大企业技术改造力度。企业技术改造是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的重要内容,也是振兴工作取得成效的一条重要经验。要继续加大对企业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从现有相关投资专项中分离设立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专项,以及利用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近期筛选一批项目予以重点支持。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用于东北老工业基地中央企业的比例应有所增加。抓紧完成装备制造产业投资基金设立工作,重点支持东北地区装备制造企业技术改造和兼并重组。
  (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人才优势,建立健全鼓励自主创新的体制机制。要在老工业基地重点发展领域,依托重要骨干企业、重大工程项目,组织实施一批带动力强、影响面广、见效快的技术创新和高技术产业化项目。要充分利用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科研和产业优势,通过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创新能力建设专项,支持建设一批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和企业技术中心,突破一批核心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支持企业有效吸纳利用国际创新资源,提高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支持老工业基地引进一批重点行业发展急需的创业、研发领军人物及团队。国家“千人计划”、“百人计划”等项目要重点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鼓励采取技术入股、期权激励等更加灵活的政策措施,为引进高端人才并使其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的环境。
  (九)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大力推广应用自主创新成果,努力将其转化为先进生产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加大对新能源、新材料、生物、信息、航空航天、高速铁路等高技术领域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支持力度。积极推动产学研用相结合,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向企业转移自主创新成果,鼓励更多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在创业板上市融资。继续组织实施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重点用于东北老工业基地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建设、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和创新能力建设等。有关地方政府要制定政策,支持老工业基地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
  三、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巩固农业基础地位
  (十)大力发展现代农业。东北地区具有发展现代农业得天独厚的条件。要围绕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抓紧研究制定加快东北地区现代农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结合实施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加强东北地区粮食生产能力建设,形成稳固的国家粮食战略基地。加大粮食丰产科技工程实施力度,大力推广高产优质、节本增效新技术。优化农机结构,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加大农机具停放场库和机耕道建设力度。研究实施深松等重点环节农机作业补贴。抓紧研究稳定玉米、大豆生产的长效机制,适时对东北地区玉米、大豆继续实行国家收储政策。发挥国有农场在建设现代农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大力开展“场县共建”,为地方农业发展提供示范和社会化服务。加强东北地区农业对外合作,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到周边国家和地区从事农业合作开发。
  (十一)加强农业和农村基础条件建设。开展以水利为重点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以水、电、路、气等为重点的村镇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引嫩入白、三江平原灌区、尼尔基水库下游灌区、绰勒水利枢纽下游灌区、大安灌区、大型灌溉排水泵站更新改造等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加快实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节水灌溉示范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实施农户科学储粮专项,推广科学储粮技术,支持粮食银行等新型粮食仓储流通业态发展。推进散粮“入关”铁路直达,提高散粮铁水联运比例,建设大型粮食物流基地、节点和战略装车点,以及粮食仓储和烘干设施。积极推进农业信息化,建立和完善农业科技支撑和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服务水平。统筹城乡发展,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小城镇和中心村发展,全面改善村镇居民生产生活条件。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取消农村公益性建设项目县及县(场)以下资金配套。
  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为全面振兴创造条件
  (十二)加快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开工建设京沈、沈丹、哈齐客运专线和吉图、大丹、哈牡、哈佳等铁路,推进牡绥等既有线路改造和东北沿边铁路、伊尔施—阿日哈沙特铁路、白音华—赤峰—锦州港煤运专线、同江铁路大桥、沿海疏港铁路建设。统筹干线和支线机场建设,完善东北地区机场布局,抓紧推进“十一五”期间东北地区机场的改扩建和新建迁建工作,做好“十二五”期间机场改扩建、新建迁建的前期工作。根据东北地区公路建设相对滞后和高寒地区的特点,进一步加大对黑龙江、吉林和内蒙古东部地区的高速公路和“村村通”公路建设投资力度。成立东北地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协调推进组,协调、指导和推进东北地区交通设施建设,组织编制东北地区综合交通运输规划。
  (十三)优化能源结构。抓紧开工建设内蒙古东部和东北两大千万千瓦级风电基地、内蒙古东部和黑龙江煤电外送通道等项目,加快辽宁红沿河二期工程、徐大堡和吉林核电项目的前期工作。加强东北地区电网建设,大力推进既有电网改造,提升骨干电网送电能力。加大农村电网特别是粮食主产区和林区的电网改造力度。研究解决风电等分散电源上网问题。率先在东北电网开展智能电网建设试点。
  五、积极推进资源型城市转型,促进可持续发展
  (十四)培育壮大接续替代产业。发展接续替代产业是资源枯竭城市实现经济转型的根本出路。组织实施好资源型城市吸纳就业、资源综合利用和发展接续替代产业专项,扶持引导资源型城市尽快形成新的主导产业。鼓励开发银行等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支持。对资源型城市发展接续替代产业,在产业布局、项目审核、土地利用、贷款融资、技术开发、市场准入等方面给予支持。支持资源型城市接续替代产业园区建设,积极承接产业转移。组织研究制定资源型城市接续替代产业发展规划并做好实施工作。
  (十五)构建可持续发展长效机制。抓紧出台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制度,由政府统筹部分准备金专项用于解决资源型城市环境治理等问题。在资源开采处于成长期或成熟期的资源型城市开展可持续发展试点。抓紧研究制定《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条例》。省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出台支持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并将转型工作情况纳入资源型城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
  (十六)进一步加大财政政策支持力度。加强对资源枯竭城市转型工作的指导,提高资源枯竭城市财力性转移支付使用效益。中央财政要加大对资源型城市特大型矿坑、深部采空区治理的支持力度。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专项资金在安排上要向东北老工业基地资源枯竭城市倾斜。支持资源枯竭城市资源型企业开发利用区外、境外资源。
  六、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大力发展绿色经济
  (十七)加强生态建设。坚持以生态为主导的林业和林区经济发展方向,进一步调减东北地区国有重点林区木材采伐量,促进林区经济转型和可持续发展。继续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支持力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加强育林和管护。高度重视大小兴安岭的生态屏障作用,组织编制大小兴安岭林区生态保护与经济转型规划。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国有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切实加强天然草场恢复和保护、黑土区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等生态工程建设。切实加强湿地保护与恢复、沙化土地治理和矿山环境整治等生态工程建设,组织实施黑龙江扎龙湿地核心区生态移民。
  (十八)积极推进节能减排。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划和产业政策,加强重点污染源总量控制。限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扩张,关停小火电、小钢铁、小造纸、小水泥等污染严重的小企业。以能源、原材料、装备制造和农产品加工等行业为重点,加强对各类工业园区的建设管理,推行清洁生产。支持开发和应用低碳技术。鼓励发展循环经济。大力推广应用节能技术产品,发展节约能源、节省土地的环保型建筑和绿色建筑,组织实施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
  (十九)加强环境污染治理。加强松花江、辽河等重点流域的水污染防治,支持松花江流域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有偿取得和排污权交易试点。加大城市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力度,推广垃圾分类回收、清洁焚烧,逐步提高城镇污水、垃圾处理以及排污收费标准。严格监控和防治工业污染,统筹解决农业面源污染。全面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创建环境优美的农村新面貌。
  七、着力解决民生问题,加快推进社会事业发展
  (二十)千方百计扩大就业。要切实把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落实促进大学生、农民工和困难群体的就业政策,确保就业形势稳定。发挥好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积极开发公益性工作岗位,努力使“零就业家庭”实现至少一人就业。积极落实扶持创业的各项政策措施,以创业带动就业。鼓励服务业、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更多吸纳就业,引导和支持困难企业采取灵活用工、弹性工时、技能培训等办法,尽量不裁员。
  (二十一)积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推进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适当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进一步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积极推进农村新型养老保险试点,全面提高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覆盖面。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完善工伤保险政策法规,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抓紧解决“老工伤”人员待遇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问题。
  (二十二)解决好住房、冬季取暖等突出民生问题。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下大力气解决好群众反映强烈的民生问题。加大城镇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建设规模和国有林区棚户区、国有垦区危房、农村危房、危旧校舍改造力度,继续做好煤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支持开展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加大对东北高寒地区热电联产项目支持力度,加快东北地区城市集中供热管网改造,解决好城市低保户冬季取暖问题。推进农村开发式扶贫,扶持更多农村贫困人口脱贫致富。
  (二十三)促进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研究和推进各级各类教育改革,提高办学质量,为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提供人才支撑。充分发挥东北地区高等教育资源丰富的优势,提高重点高校的办学层次和水平。结合老工业基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合理确定职业教育专业和办学规模。继续加大对东北地区职业教育实训基地、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支持力度。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扩大城镇职工和居民的医疗保险覆盖面。
  八、深化省区协作,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
  (二十四)推进区域一体化发展。鼓励东北地区实行跨省(区)经济合作,促进生产要素合理流动,提高一体化发展水平,近期先行组织开展旅游、物流、交通和科技方面的一体化协作。认真组织实施《东北地区振兴规划》,做好规划任务落实、督促检查工作,加快规划内重大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推进内蒙古东部地区与东北三省的产业对接和合理分工。进一步研究支持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的税收政策。
  (二十五)建立东北地区合作机制。建立东北地区四省(区)行政首长协商机制,定期研究协调跨省(区)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产业布局,以及区域协调发展等问题,并对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建议。
  九、继续深化改革开放,增强经济社会发展活力
  (二十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努力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增强老工业基地经济活力。在企业改制过程中,要坚持依法按程序办事,公开透明操作,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东北地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快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部门要抓紧总结前期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试点政策。妥善处理中央企业和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及地方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医疗、工伤保障和社会职能移交等问题。抓紧完成东北地区装备制造业银行不良贷款处置工作。加快推进粮食、商贸、建筑、农垦、森工、文化等领域的国有企业改革。
  (二十七)加快推进其他领域改革。尽快确定东北符合条件的地区开展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积极推进省直管县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研究建立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完善企业债券发行政策,探索多样化的企业债信用增级方式。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加快发展农业保险,扩大试点范围、增加险种,加大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力度。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林业要素交易市场,规范管理,加强服务。清理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好符合条件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降低费率和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等政策措施,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城市供热体制、农村水利管理体制改革。
  (二十八)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推进辽宁沿海经济带和长吉图地区开发开放。推动《中国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与俄罗斯远东地区合作规划纲要》早日签署并协调组织实施。抓紧编制实施黑瞎子岛保护与开放开发规划。把沿海沿边开放和境外资源开发、区域经济合作、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结合起来,支持符合条件的地区建设边境贸易中心、经济合作区、出口加工区、进口资源加工区。研究建立中俄地方合作发展基金,支持中俄地区合作规划纲要项目的实施。利用境外港口开展内贸货物跨境运输合作,推进黑龙江、吉林江海陆海联运通道常态化运营。积极探索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制度创新,加快推动以大连大窑湾保税港区为核心的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抓紧建设好绥芬河综合保税区和沈阳保税物流中心,促进东北地区保税物流和保税加工业的发展。开展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推动东北地区与港澳台地区加强经贸合作。
  实现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历史任务。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齐心协力,真抓实干,推动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中实现新的跨越,加快形成具有独特优势和竞争力的新的增长极,为全国经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国务院
                            二○○九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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