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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做好服刑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杨正求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1:51:34  浏览:88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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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做好服刑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

作者:湖南省靖州县司法局局长杨正求

近年来,靖州县司法局在市局和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怀化监狱的大力支持、配合下,开展“奔新生、奔富裕、促和谐”活动,不断探索在狱服刑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新路子,取得明显成效。使在狱服刑人员提前得到帮助教育,刑释解教人员得到帮助和安置。2005年来,我局到怀化监狱对靖州藉服刑人员上法制课六堂,与监狱共同开展帮教活动9次。如服刑人员李昌寿的妻子在我们的帮助下,从瘫痪的床上站起来了,金朝友的女儿上“北京邮电大学”和儿子上“陕西科技大学”的学费由怀化监狱全额出资等帮教事例,对服刑人员的感化改造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安置帮教工作紧紧围绕综合治理、平安创建目标,寻找安置渠道,创新帮教形式,积极预防和减少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努力构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道防线”,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种种原因,安置帮教工作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
现就如何做好服刑人员及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阐述如下看法:
一、存在的问题
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领导重视不够。党委、政府个别领导工作上支持不力,对帮教安置工作往往是“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有的领导和部门甚至是一无所知,也不闻不问,仅靠司法行政机关“孤军作战”,很难抓出实效。二是政策法规不明。目前尚未立法或出台全省乃至全国统一的“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缺乏工商、税务、就业、培训、低保等“硬性”优惠政策依据。安置帮教基地享受不到政策性的优惠,严重影响了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就业。三是没有专项经费。司法行政机关经费保障原本就严重不足,对安置帮教工作经费支持力度明显受限,严重制约了帮教安置工作的开展。近几年全县刑释解教人员仍有逐年增加的趋势,但这一特殊群体又千万不能忽视,主要表现在:一是他们心理脆弱,尽管大多数人有诚心悔改,重新做人的愿望,但回归社会后,如果得不到妥善安置和帮教,则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很大。何况他们一般具有所谓的“本事大”、“见过世面”,恶性程度高等特点,一旦对他们失去控管,其违法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将是十分严重的。二是家庭的安定直接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否。所以,将他们安置好,帮教好,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使他们早日致富,不仅体现社会的人道、公正与文明,而且事关千家万户,也是综合治理、平安创建的迫切需要。
帮教安置工作是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靠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特定对象进行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和管理的活动。对他们进行安置和帮助教育,使他们顺利走上新生之路,是党的一贯方针、政策和国家基本法律制度,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一项重要措施。《监狱法》第37条规定:“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近几年,各级党委、政府把安置帮教工作列入综合治理目标管理。2004年2月,中央八部委联合下发《进一步做好刑释解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工商、人民银行等部门切实履行职责,为他们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提供服务和指导。为此,我们应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安置帮教工作。
二、帮教举措
1、提高认识,齐抓共管。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领导和部门应把安置帮教工作摆上位置,提高认识,达成共识,将安帮工作纳入日常工作和社会管理中,特别是工商、税务、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及工、青、妇等单位,要形成综合治理的合力,共同做好安帮工作,力争给他们更多的优惠,扶持特别困难的人员就业或解决生活出路问题,给接纳的单位、场矿、企业按有关的政策优惠到位。
2、加强管理,创新帮教形式。要坚持走社会化道路,依靠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参与帮教工作,共同维护社会稳定,使帮教工作扎根于人民群众之中。一是提前向监狱延伸。根据近几年到监狱上法制课,带领家属进行座谈实施帮教,以及和监狱领导一起对表现好且家庭有特殊情况的进行帮扶等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创新,提前进行帮扶教育,鼓励服刑在教人员迷途知返,重新做人。进一步完善监所与接收地的信息互通制度,严格交接手续,确保刑释解教人员出监所后不脱不漏、可帮可控。同时动员或带领刑释解教人员的亲友及时去监所接人,以减少出了监所门就游荡社会的现象。二是多措并举,感化教育。依托村支两委和社区居委会的力量,通过上门走访、座谈、发慰问信等形式,教育、感化和挽救他们。在方式方法上,坚持正面教育为主,满腔热情地引导他们把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变为自觉行为。三是排忧解难,依法维权。避免单纯和空洞说教。将思想教育和普法宣传与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结合起来,了解他们的生产、生活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服务、实施法律援助,并为确实有困难的人员解决就业、复学、养老等生产、生活难题。
3、强化就业指导,拓展安置渠道。各级政府部门要鼓励和接纳他们在社区服务业的岗位就业,特别是政府开发的面向社区居民生活服务,企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和社区公共管理的就业岗位以及清洁、绿化、公共设施养护等公益性岗位上实现就业。司法行政机关、工商、税务、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为他们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提供服务。城市籍有特殊困难的应视为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逐步纳入下岗再就业扶助工程;农村籍的,乡、村、组应落实其承包田、林、地以及宅基地。并提供必要的农业技术服务,帮助他们发展多种经营,解决生活困难。也可以引导他们参与集体外出务工,使其自食其力,安居乐业。同时,要按照中央八部委《意见》,为他们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提供便利条件。特别是对过渡性安置实体或基地按政策给予优惠到位。
4、加大管控力度,防止重新犯罪。各公安派出所、司法所,要对他们,特别是“三无”(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处可去)和“三假”(假姓名、假身份、假地址)人员、未成年人、外出务工及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重点人员实施跟踪帮教,尽量把他们稳定在基层,强化纠纷排查和调处力度,努力把矛盾消化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5、加大资金投入,确保工作有序开展。按照中央八部委联合下发的《意见》,各级党委政府应在年度财政预算上安排专项经费,相关部门也应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同时,监狱也应考虑当地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实际和经费困难情况给予一定的支持。从而,确保服刑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文章来源:靖州司法行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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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发明创造并不难

没有技术的创新,就没有企业的生存。但是人们常常认为,发明是智慧的火花像闪电一样撞击天才而产生的结果,将技术创新视为畏途。

其实,发明创造和获得专利权并不像人们通常想象的那么难。更多有价值的发明可能是由很普通的公司职员,根据公司的实际需要,遵循赢利性发明的基本原则做出来的。其实专利就来自身边,大多数专利并不是惊天动地的科学发现,只是在公司环境中工作的受一般教育的人们对基本技术所作的一般改进。从专利法的角度讲,一个用于解决某一技术问题的非常简单的方案不一定缺乏创造性,许多可以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的技术方案一旦其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本身被澄清就变得相当容易,尤其是在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新的情况下更是如此,这样的发明与其是来自天才的创造了和深刻的洞察力,不如说是对新技术问题的切实分析。授予专利权的标准比一般人想象的要低,虽然这种标准看起来有些神秘。

获得专利的主要的障碍是创造性问题,对于大多数技术人员,一项发明具有创造性似乎意味着,在他们眼力,该发明必须是新的科学发现或新的技术原理,在法律意义上,如果一项发明只不过是对公知技术原理的改进,提出了一种新的但并不惊人的解决某一技术问题的方案,那他就有创造性,就很有可能被批准为专利。譬如许多成功地投入市场的新医疗产品并不是由大公司开发出来的,相反,他们最初是由医生推销员或商人发明的。医生在临床实践中总是千方百计地来满足各种各样的治疗需求,推销员总是想方设法使他们的产品能够符合医生或者其他客户的要求,而商人们则总是能够把帮助人们实现一个愿望当成最好的赚钱的机会,所有这些无疑激发了他们的创造力,从而发明出新的医疗产品。

所有创新其实只是意识问题,而并不在于技术水平的高低。

作者:王律师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信箱:lawyerwy@263.net
法律博客:http://zscqls.blog.hexun.com/。


关于加强社会气功管理的通知

中共中央宣传部 国家体委 卫生部 民政部 公安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加强社会气功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党委宣传部、体委、卫生厅(局)、民政厅(局)、公安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气功是中华民族宝贵的历史遗产。科学的气功锻炼有益于人的身心健康,深受广大群众喜爱。近些年来,我国参加气功锻炼的人员日益增多,各种气功活动空前活跃。气功已经成为一项日趋广泛的群众性社会活动,在全民健身、祛病养生、提高身体素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气功活动的迅速发展,一些不良现象也在滋生蔓延。有人借机诈骗钱财,进行封建迷信宣传,有的甚至危害社会治安。为引导社会气功活动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央领导同志最近关于对社会气功要加强管理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气功是指社会上众多人员参与的健身气功和气功医疗活动。其中群众通过参加锻炼,从而强身健体、养生康复的,属健身气功;对他人传授或运用气功疗法直接治疗疾病,构成医疗行为的,属气功医疗。
  二、加强社会气功活动管理。健身气功由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气功医疗由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管理;社团组织的登记、管理由民政部门负责;经营性单位的活动和一些活动中的经营性问题由工商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涉及治安问题由公安部门负责管理;新闻宣传方面的重大问题由党委宣传部门把关,其中的业务内容由体委、中医药行政部门审核。有关部门要对社会气功活动的管理工作予以充分重视,列入领导议事日程,制定必要的行业规章制度,认真、全面地进行管理。
  三、有关部门在进行管理时,既要发挥各自职能作用,义要相互通报情况,配合工作。凡涉及其他部门的问题,体育、中医药等业务主管部门应与有关部门联系商办,有关部门也应事先征求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遇有重大问题或一时不易区分职责的工作、需要协调办理的事务,由体育行政部门牵头,共同协商解决。是否成立经常性协调组织,不作统一规定,由各地酌情自行确定。
  四、当前社会气功管理的重点是:较大型的社会活动;在公共场所举行的活动;新闻宣传;经营性活动;涉及重要政治内容的事项;社团组织的重要事务和重大活动;关系到社会治安的问题和涉外活动等。进行管理的方式主要是单位或个人申报,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活动,否则将予以制止、处罚;
  五、要组织制定关于授功和从事气功医疗人员的资格审查等制度,授功、行医者必须经考核后,持证才能进行活动。具体办法由体委、中医药等部门另行制定。
  六、从严掌握气功社团组织的登记审批工作。切实加强对气功社团组织的管理。气功社团组织应依法进行健康活动,并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七、社会气功活动涉及面广,对其加强管理是一项政策性较强的工作,有关部门要针对不同情况,区分不同性质的问题,逐步将社会气功活动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对社会气功活动中的不健康现象,有关部门要认真负责地进行管理,依法坚决制止非法行医和封建迷信宣传,严厉打击利用气功进行诈骗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对一般群众性练功活动要注意引导。既要保护群众的积极性,鼓励严肃、认真的科学探索,又要反对虚幻的夸张渲染,坚持为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服务和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的宗旨。
  加强对社会气功活动的管理事关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社会的稳定,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办法,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管理。对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中共中央宣传部      国家体委
                卫生部    民政部    公安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六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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