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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维护社会主义检察权威/颜 其 顺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4:20:08  浏览:85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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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维护社会主义检察权威

颜 其 顺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谈到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时提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我认为,维护社会主义司法权威,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尊严、权威的需要,也是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检察机关是司法机关,检察权威属于司法权威。全体党员检察干警是法律监督的骨干力量,应当在维护社会主义检察权威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做到这一点,我们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认识和实践。
一、要明确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尊严、权威的内在要求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内在要求。统一是部分联系整体或者一致。胡总书记提出:“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理解有两层含义,一是要完善统一的法律体系,使社会领域的各个方面都有法可依;二是要做到法律实施的统一,任何个人都要遵守宪法和法律,适用法律不能因人而异。所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严的内在要求。尊严是尊贵庄严或者可尊敬的地位。宪法法律至上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守法、崇法是社会主义法制尊严的体现,执法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严的手段。所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严,一方面需要每一个公民在内心建立起对法律的尊崇和强烈的守法意识,另一方面需要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社会主义法律实施的统一和切实遵守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权威的内在要求。社会主义法制权威,实质上是社会主义法律权威,归根结底是社会主义法律实施的统一和切实遵守。如果社会主义法律得不到统一实施和切实遵守,社会主义法制就失去了权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权威,就要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统一和尊严。
明确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的内在要求,也就明确了其相互关系。检察机关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权威,就要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统一实施和切实遵守,即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与尊严。
二、要明确维护社会主义检察权威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权威的关系
社会主义检察权威是社会主义法制权威的重要体现。曹建明检察长指出,社会主义法制权威是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社会主义执法权威和社会主义司法权威的统一。我由此理解,社会主义检察权威是社会主义法制权威的重要体现。因为检察权威来自于强化法律监督,维护法律实施的统一和尊严。可见,社会主义检察权威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制权威。
社会主义检察权威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权威中发挥重要作用。检察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审判机关处在社会主义法制的不同环节,都承担着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使命。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检察权,既要严格依法办案,又要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纠正和查处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各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这就是检察权威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权威中的重要作用。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权威需要树立社会主义检察权威。既然社会主义检察权威是社会主义法制权威的重要体现,又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权威中发挥重要作用,那么树立社会主义检察权威至关重要。“权”不等于“威”。“权”只有正确行使、全面行使才有“威”。可想而知,如果检察权被滥用,或者不能充分地行使,就失去了检察权应有的“威”。
社会主义检察权威与社会主义法制权威的关系,要求检察干警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实际行动,维护社会主义检察权威,这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权威的需要。
三、党员干警要在维护社会主义检察权威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社会主义检察权由检察机关的干警具体行使。我们每个干警的自身素质和执法效果、工作效果决定社会主义检察权威。自身素质越高,执法效果和工作效果越好,检察权威也就越大。所以,全体干警尤其是党员干警要从维护检察权威的高度,带头提高自身素质,增强执法效果和工作效果。
一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维护社会主义检察权威,首先要坚定检察工作的政治方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坚定检察工作政治方向的思想保证。我们要把当前的“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与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紧密结合起来,与贯彻落实全国检察机关第五次政治工作会议精神结合起来,不断克服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相符的执法观念。结合执法办案实践,既要敢于监督,又要善于监督。不敢于监督难以维护公平正义;不善于监督难以提高综合效果。在敢于监督上,主要是防止和克服畏难怕事思想和关系阻力干扰,要有刚直不阿的品质和知难而进的锐气。在善于监督上,主要是防止和克服单纯业务思想和单纯任务观念,要在力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中,正确处理执法办案与服务大局、办理案件与化解矛盾、独立行使检察权与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只有这样才是抓住了维护检察权威的根本。
二要不断提高法律监督能力。维护社会主义检察权威,要具备与新形势下执法办案需求相适应的业务本领。医学权威,往往是某一个领域的专家,能够治愈一些疑难杂症。同样,也只有精通某一项业务,甚至成为复合性人才,才能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取得检察权威。如果业务不精,执法能力不强,办案质量不高,那就谈不上检察权威。所以,维护检察权威,必须不断提高业务本领。无论新同志,还是老同志,都要自觉地坚持工作中学习,学习中工作,侦练一体、审练一体、干练一体,并且善于在办理疑难案件中提高能力,在总结经验教训中提高质量,在这“两个提高”中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检察权威。
三要努力树立良好的自身形象。维护社会主义检察权威,要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如果存在执法违法、吃拿卡要、冷硬横推、互相诽谤、胡作非为的问题,在人民群众心目中形象不好,也会失去检察权威。执法者的个人形象,影响执法机关的形象。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要从塑造我们每个同志的自身形象做起。根据新形势新要求,我们塑造自身形象要有高标准。一是在宽严相济中维护公正执法的形象。既要防止徇私枉法,又要做到区别对待。当严不严不公正,当宽不宽也不公正。要坚持适用法律和刑事政策人人平等。使人民群众感到,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既严格依照法律和刑事政策,又努力促进社会和谐。要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二是在规范执法中维护文明执法的形象。执法活动的规范是文明的,并且越来越具体。我们要进一步增强规范意识,落实规范要求。要认真开展“质量评查”活动,不仅要评查案件,而且要评查事务、评查管理。以评查促规范、促提高。三是在严守纪律中维护廉洁执法的形象。我们一定要严格遵守检察纪律和廉洁从检规定。特别是与案件有关的饭坚决不吃、礼坚决不收。严防以案谋私,徇私枉法。当前,要认真贯彻执行高检院下发的《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暂行规定》,要以支部为单位,按照廉洁从检教育的安排,认真开展“六查六看”,及时消除隐患。领导者要严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能流于形式。四是在和谐合力中维护先进集体的形象。这些年,在上级的正确领导下,在全体干警的共同努力下,我们院获得了许多荣誉,提高了检察权威。但仍然存在与先进集体不相称的现象。我们要增强集体荣誉感,树立院兴我荣,院衰我耻的思想,形成“知廉耻、讲文明、促和谐”的风气,在相互和谐、工作合力中发扬成绩。
综上所悟,归结一点,检察机关结合检察职能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要从维护社会主义检察权威做起,从提高素质、规范言行做起,从扎扎实实办好每一个案件、做好每一项工作做起。党员干警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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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财政部门办理1995年凭证式国库券发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已失效)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财政部门办理1995年凭证式国库券发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银行分行: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发行1995年凭证式国库券。现就财政机构办理1995年凭证式国库券发行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发行条件
1.1995年凭证式国库券(以下简称“凭证式国库券”),期限3年,年利率14%,从购买之日开始计息,持满3年实行保值贴补,按到期当月人民银行公布的保值贴补率计算贴补额,逾期不加计利息。
2.凭证式国库券可以记名、挂失,但不流通转让。发行期结束后可随时到原销售单位兑取现金。提前兑取时,按实际持有天数及相应的利率档次计付利息:
(1)持有时间不满半年不计息;
(2)持有时间满半年不满1年,按年利率9.36%计付利息;
(3)持有时间满1年不满2年,按年利率11.34%计付利息;
(4)持有时间满2年不满3年,按年利率12.42%计付利息。
提前兑取时,按兑取本金的2‰收取手续费,1998年3月1日以后兑付时,不收取手续费。
3.凭证式国库券从3月1日开始发行,7月31日结束。发行期结束后,各经办单位对在发行期内未售完及购买者提前兑取的凭证式国库券,可以在原承销额度内继续发售,但要严格禁止超发。发行期结束后,继续发售的凭证式国库券仍按面值发行,从购买之日开始计息,1998
年7月31日终止计息。
4.凭证式国库券以100元为购买起点,整数发售。

二、发行方式
1995年凭证式国库券采取承购包销的发行方式,由承销机构承销后面向社会广泛销售。
1.财政部门所属证券公司、国债服务部(以下简称“经办单位”)承销1995年凭证式国库券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为单位,由各地财政厅(局)同财政部签订承销协议,并同各地(市)、县级经办单位直接签订分销协议。各级财政部门承销凭证式国库券的发行
数额,应于2月底以前抄送同级人民银行。
2.凭证式国库券采取填制“1995年凭证式国库券收款凭证”(以下简称“收款凭证”,附件一)的方式发行,收款凭证一式三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自行组织印制,并于3月1日前调运至各分销网点。
3.凭证式国库券发行手续。
(1)购买人认购凭证式国库券应填列“1995年凭证式国库券认购单”(以下简称“认购单”),连同购券款交经办人员。
(2)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填制收款凭证一式三联,购买人需要留印鉴的,在收款凭证第一、三联加盖购买人印鉴,并在认购单上抄录收款凭证编号(代帐号),加盖经办人员名章,交复核人员。
(3)复核人员对认购单、收款凭证记录的各项内容以及现金数额复核无误后,加盖复核人名章,在收款凭证第二联上加盖“凭证式国库券发行专用章”。收款凭证第二联交客户,认购单及收款凭证第一、三联留存。
(4)每日营业终了,根据当日开出的收款凭证第一联(认购单作附件)编制汇总的记帐凭证,据以记录有关会计帐目,逐笔登记“1995年凭证式国库券(卖出)序时登记簿”。根据收款凭证第三联作卡片专夹保管备查。
4.凭证式国库券买卖手续
(1)发行期结束,购买人提前兑取时,应持收款凭证(第二联)和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到原经办单位办理,原留有印鉴的,持单人应在收款凭证(第二联)上加盖原留印鉴。经办单位根据收款凭证(第二联)号码抽出原卡片联(第三联),将有关内容核对相符,按本办法规定计
算应付利息。
(2)经办人将“兑付日期”、“年利率”、“计息天数”、“应付本息”等填入收款凭证第二、三联(套写),并加盖“付讫”戳记,核对无误后将兑付本息交客户,收款凭证留存。
(3)营业终了,根据收款凭证单第二联编制汇总记帐凭证,记录有关会计帐目,逐笔登记“1995年凭证式国库券(买入)序时登记簿”。第三联继续留存备查。
(4)凭证式国库券再次卖出时,操作手续比照发行办理;到期还本付息时,比照提前兑取操作手续办理。
5.凭证式国库券承销后,财政部按照各承销单位各次实际缴款金额,分别从1995年3月1日至7月1日开始计息,1998年到期时,财政部分别按年利率14%,加到期当月(3-7月)人民银行公布的保值贴补率分次还本付息。
6.发行期结束后,凭证式国库券的买、卖业务转入各经办单位自营证券业务处理。

三、发行款的缴纳与上划
1.1995年凭证式国库券发行款的上划,采取分次缴款办法,即:4月-8月的5日前,分别将承销额20%的发行款,以电汇方式缴入财政部指定帐户(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汇出时间为准)。
收款单位:中央国库券推销委员会办公室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京分行东单办事处
帐 号:0149062-064
汇款用途:1995年凭证式国库券发行款
2.各承销单位对承销的凭证式国库券应保证按期完成,并按承销协议规定的缴款进度缴纳发行款。发行结束时,多发款项一律上划财政部;发行量小于应缴金额时,应用自有资金补齐差额。滞缴发行款,财政部按每日万分之四的比例从发行手续费中抵扣违约金。

四、发行费的拨付及使用范围
1.凭证式国库券发行手续费为发行额的4.7‰,财政部每次收到发行款后5日内支付手续费。各分销单位手续费比例由各承销单位自行商定。
2.凭证式国库券发行费和到期前购买者提前兑取时收取的手续费,主要用于该国库券发行中发生的宣传、凭证的印制和调运、零星设备的购置以及优秀工作人员的奖励,可不列入业务收入。

五、报告制度
为便于掌握发行进度,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将本地区财政部门累计发行数额汇总后,于每月1日、6日、11日、16日、21日、26日(以此类推,节假日顺延),报送同级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国债司各一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银行在报送发行进度时,增设联网代号:财政部门507。

附件一:1995年凭证式国库券收款凭证(1-3)(略)

货车清扫、洗刷、消毒办法

铁道部


货车清扫、洗刷、消毒办法
铁道部


一、货车卸后清扫干净才能报卸空。清扫以车底板、端板、侧板不残留货底、货渣为合格。站内卸车清扫不良,货运员不应在“装卸工作单”上签吨,装卸工组在补扫合格前,亦不得另行开班。专用线、专用铁道清扫不良,车站应要求卸车单位补扫干净,如未及时补扫干净,每车除核
收清扫费外,另核收货车延期使用费1.70元。
二、卸后的空车,经货运员检查验收后,发现清扫不良,应由货运员负责;货运员未报卸空,车站将未清扫干净的货车排空使用,应由责任者负责;如车站未指派人员检查验收,应由主管该工作的站长或副站长负责。
三、车站应采取措施防止将应洗刷、消毒的货车排空或装货。卸后应回送洗刷、消毒的货车,货运员要填写“特殊货车及运送用具回送清单”,粘贴货车洗刷回送标签,回送洗刷站进行洗刷消毒。对回送清单要认真登记、保管和交接。对编入列车的送洗货车,车站应在列车编组顺序表
货物名称栏内填记“送洗”字样。
四、车站应拨配清扫干净的货车装货。铁路配送未清扫的货车由发货单位清扫时,应按《价规》规定向发货单位支付清扫费。装车单位应拒绝使用明显染毒、有异味的货车装货,应对因此造成的后果负责。
五、发生污染中毒事故责任划分如下:使用明显染毒、有异味或清扫不干净的货车(包括农药专用车及贴有货车洗刷回送标签的货车)由装车单位负责;由于货车未回送洗刷或洗刷清毒不彻底而装车检查不出的,分别由未回送洗刷的责任站或洗刷消毒站负责。
六、发现下列情况时,发现站应编制普通记录送责任站,追查责任人:
1.使用清扫不良货车装货;
2.将应洗货车排空、装货;
3.洗刷消毒站洗后不按规定撤除货车洗刷回送标签;
4.不按规定回送应洗刷、消毒的货车;
5.向洗刷消毒站回送应洗货车,“回送清单”不填货车原装品名。
七、各局(站)应将货车清扫、洗刷消毒列入岗位责任制和竞赛评比条件,作为衡量工作好坏的一项重要质量标准。
八、严禁使用回送货车处理废料或垃圾,违者要追究责任,偿付卸车费用。
九、因农药、化工品包装不良发生货车大面积污染时,卸车站应电告发站和发货人改善包装;未经改善的应拒绝承运。对继续造成货车大面积污染的车站,要追究车站领导责任。
十、对接入邻局空车,车站发现清扫不良,应及时以电报报告有关局,要求纠正。
十一、对货位也必须按规定清扫干净。卸车前、装车后应由装卸工组负责;搬出后货位应由搬运部门负责。



1979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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