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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七届三中全会---土地制度改革篇/闫凤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8:14:36  浏览:92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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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 读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篇

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主任 闫凤翥



2008年10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在全面分析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的农村形势和今后的工作任务后,历史性的作出了《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改革决定),深刻指出:“农业是安天下、稳民心的战略产业,没有农业现代化就没有国家现代化,没有农村繁荣稳定就没有全国繁荣稳定,没有农民全面小康就没有全国人民全面小康。”实践充分证明,只有坚持把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坚持农业基础地位,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坚持保障农民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才能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为此,十七届三中全会在农村土地承包权能;承包土地、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土地征收保障制度等重大问题上创新的作出了改革决定。

一,改革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赋予农民承包土地新的权利。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农民方享有的承包权利有三项即土地使用、收益、承包经营权流转三项权利。《改革决定》提出:“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突破了原法定三项权利,新增加一项权能即承包土地占有权。所谓占有权是指占有某物或某财产的权利,即在事实上或法律上控制某物或某财产的权利。占有权是所有权最重要的权能之一,是行使所有权的基础,也是实现资产使用权和处分权的前提。在通常情况下,资产一般为所有人占有,即占有权与所有权合一。依据《改革决定》的新思维,将土地实际控制权交给农民是与所有权分离的又一法律形态的创新,形成农民独立的承包土地权利。没有承包土地的占有权,农民的承包土地的使用、收益、流转权能的行使都会受到影响。只有真正确实的拥有占有、使用、收益、流转权才会更好地行使承包权。党中央将土地所有权的占有权权能赋予给承包土地的农民,是一项土地承包经营权能的理论创新,体现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指导思想,有利于保护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更有利于保护18亿亩耕地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正如《改革决定》指出的“农业是安天下、稳民心的战略产业”一样,将农民承包土地经营权奉为“安天”之本,治国之术。

二、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流转主体是农民。

提到市场应对我国农村市场有个简单的回顾,80年代初期,在各级党和政府的支持下,为了加强农产品流通各地相继建立了农贸市场;90年代初随着城乡贸易的融通建立了城乡工贸市场。《改革决定》要求各地人民政府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在坚持“三个不得”即“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前提下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农村承包土地流转市场。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将依法承包的土地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依照市场规则确定流转价格、方式、年限等生产要素。

特别指出的是《改革决定》中明确提出:承包土地流转主体只能是农民,也就是说流转市场的转包方、出租方、互换方、出让方、合作方只能是农民,将发包方村委会或村民小组排除在承包土地流转市场之外,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以土地流转为名将农民承包的土地进行流转、反租、同意征收的行为属于侵害农民土地流转权的行为。土地统一经营要向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方向发展,绝不提倡集体统一经营土地。准许工商企业进入承包土地流转市场参与农业生产,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原则与农民建立紧密型合作机构,准许农民自愿组织专业合作社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

准许农民将承包土地经营权流入市场流转的目的,不是壮大集体经济、增强集体对土地的管理权,而是调动农民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农业,逐步形成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根本目的是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发展壮大农业生产。这是我国农村进入第二次土地经营改革的重要标志,十七届三中全会将作为农村土地经营改革的里程碑载入史册,将给中国的全面改革开放再次带来勃勃生机。

三、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

《改革决定》在充分肯定农村改革三十年来的巨大变化的基础上,总结性提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农村改革率先废除了人民公社“一大二公”、“政企不分”的农村管理体制,极大的调动了农民改革的积极性,在尊重农民首创的前提下,大胆的确立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到83年底在全国全面实行了土地承包经营制度。随着全面放开农产品市场,取消农业税,对农民实行直接补贴的配套政策的实施,初步形成了适合我国国情和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使粮食生产不断跃上新台阶,农产品供应日益丰富,农民收入大幅增加,依靠八亿农民的力量稳定性的解决了十三亿人口吃饭问题。可见这一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可持续性的重要所在。《改革决定》给六亿农民一个肯定的回答:“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这是我党关于土地承包制度第一次提出的基本国策。这一基本国策应在宪法中予以确定。

长久不变是指承包制度即双层经营体制长久不变,并非承包期长久不变。只有坚持承包关系长久不变才能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创新,加快农业经营方式转变。以家庭承包经土地方式营随着现代农业科技的发展,必将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农业承包体制长久不变有利于农业技术提高、资本等生产要素的投入,真正达到提高农业生产集约化水平的目的。土地承包关系永久不变是《改革决定》确定的到2020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比2008年翻一番的政策保障。

四、依法保障农民宅基地的用益物权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该条没有规定宅基地的收益权。用益物权是他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 可见《物权法》只规定了宅基地的占有和使用权 而未规定收益权。《改革决定》提出农民宅基地依法享有用益物权,更大限度的保护农民使用的宅基地具有排他性的被非法拆除、征用的权利,这是《物权法》实施以来又一新的立法创新,应在物权法修改时给予修订。

《改革决定》指出的:“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严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必将成为新时期保护农民宅基地权益的法律渊源。《改革决定》同时指出:“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所节约的土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调剂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并优先满足集体建设用地。”将宅基地整理后作为建设用地使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且农民有优先使用权,农民不使用或放弃优先权才可以被征收。从而从根本上解决了集体建设用地无条件被征收的历史,极大地维护了农民的土地权益。

五、确立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确立了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规定基本农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保护。以省级行政区为单位将基本农田总量控制在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农业法》第三十一条也规定国家建立耕地保护制度,对基本农田依法实行特殊保护。《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从征收土地权限的角度保护基本农田,规定了征收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批准的中央级严格审批制度。法律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但是,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新建工业、房地产项目等占地需求的不断增加。各地政府为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和土地效益的驱动,不断地通过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方式将已经划定的基本农田改为一般耕地列入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之内,采取分批次方式降低征收土地批准权限规格由地方政府批准征收进行城市及工业建设。到2004年4月国务院紧急通知冻结了全国对农用地的征收审批工作,全面进行整顿。截止到10月21日做出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该决定第十一项规定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强调基本农田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但在准许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同时,必须保证现有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对于从根本上控制基本农田总量仍没有限制性的突破。只规定一经划定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没有确立不得修改规划,在实践中仍然无法控制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虽然再次强调“符合法定条件,确需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法定最高标准执行,对以缴纳耕地开垦费方式补充耕地的,缴纳标准按当地最高标准执行。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挖鱼塘、种树和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活动,禁止以建设"现代农业园区"或者"设施农业"等任何名义,占用基本农田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仍不能控制愈演愈烈的占地风潮。如何保住18亿亩耕地,关系到中国改革开放的成败,关系到十三亿人口的吃饭问题 。《改革决定》提出了建立永久基本农田制度,就是将划定为基本农田的耕地排除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订之外,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订不得修改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使基本农田永久化,基本农田一旦被占用、规划被修改应建立追究法律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制度。

建立永久基本农田制度,必须与建立保护基本农田补偿制度相衔接形成固定的补偿机制,国家应建立基本农田质量评审制度,对于积极落实保护措施显著、积极投入不断提高基本农田质量,确保基本农田总量每年没减少、用途没改变的承包权人给予相应的补偿,与粮食直补制度衔接,对于产量逐年提高的承包户给予奖励。

建立永久基本农田制度是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的最有效的制度,取消修改基本农田规划、国务院有权审批征收的原制度,重新确立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是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又一创新。

六、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农民是受益主体

《宪法》第十条以及《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均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同时还规定“为实施该规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这一规定打破了为“为了公共利益”实施征收土地的范围,市县人民政府为了城市经营项目大量征收农民的土地,按照为公共利益征收土地所采用的“前三年产值”的补偿制度实施补偿,使大量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成为城市边缘上的无地农民。失地农民因获得的土地补偿太低,眼睁睁看着市县人民政府将征收的土地出让给经营项目,从而获得超过补偿价值几十倍的土地收益。农民开始觉醒,他们不再为征收土地奉献自己赖以生存的土地,采取拒绝在同意征地材料上签字、拒绝领取补偿费、拒绝交出土地、阻止开发商施工、拆除强制施工工程等极端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土地权益。为此,引发了二十世纪以来最为突出的群体性农民进京上访运动,给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政治稳定、社会治安带来前所未有的压力,成为农村工作改革的焦点和难题。为了解决这一社会化的问题,国务院修改了信访条例,强化了地方信访责任,尽量减轻中央信访压力,但是只能是治标不治本的权宜之计。2004年国务院开始深入改革土地征收突出问题,赋予了农民征收土地知情权、确认权、获得同地同价的补偿权、拒绝交出土地权、阻止施工等权利。为了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到二○二○年建立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体制;农民人均纯收入比二○○八年翻一番,健全农村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目标。中央以全会决定的形式再次提出改革征地制度具有历史意义,是第二次农村改革的动力所在,依法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有利于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区分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补偿标准和方式,最大限度的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通过立法完善征地补偿机制,依法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给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在征地前首先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社会保障等权益问题。特别强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做到先保后征,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长期有保障。”《改革决定》从根本上解决了征地补偿低而引发的农民群体性上访的社会问题,将极大地调动农民农业生产、投入的积极性,为实现农村改革目标提供了动力基础。

七、农民成为土地开发的新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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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旅游行业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印发《旅游行业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1997年8月12日 旅人劳发[1997]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

  现将(旅游行业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办法)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二日

  

  抄发:计划单列市旅游局,各司室、各直属单位




旅游行业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办法

(1997年8月12日 旅人劳发[1997]133号)

  一、总则
  (一)根据劳动部《关于建立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制度的通知)精神,决定在旅游行业建立旅游行业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制度。
  (二)为使旅游行业技术能手评选、表彰活动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三)建立旅游行业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制度,旨在引导旅游行业广大技术工人和服务人员弘扬敬业、爱岗精神,立足本职岗位、刻苦钻研职业技能,开拓进取、争创一流成绩,为旅游业做贡献。
  (四)贯彻落实"科教兴旅"战略,大力宣传旅游行业优秀技术工人和服务人员的先进事迹,在全行业形成重视技能、尊重人才的社会气氛,使"优秀技术工人也是人才"的观念深入人心。
  (五)进一步提高工人在企业中的地位和整体素质,增强他们的主人翁责任感、荣誉感,引导旅游行业广大技术工人和服务人员走岗位成才之路。
  二、评选条件
  凡旅游业的技术工人和服务人员,热爱祖国、热爱旅游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推荐全国旅游行业技术能手称号。
  (一)技艺高超、精湛,操作娴熟,在全行业有较高声誉和影响。
  (二)有丰富的工作实践经验,参与经营管理和技术管理工作,经济效益显著;在开发推广、应用新技艺和先进服务操作方法方面有突出贡献,在全行业有较大影响。
  (三)积极开展技术攻关,解决本岗位(工种)高难度的技术操作问题,总结制定先进操作方法和服务程序,大幅度提高劳动效率,减轻劳动强度,在全行业被公认并有较大影响。
  (四)热心传授技艺,在技术培训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在全行业有较高知名度。
  (五)在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获得前十名,在国家级二类(省、行业级)技能比赛获得前五名。
  三、申报、推荐、评审程序
  (一)申报工作。申报旅游行业技术能手,由申报人或申报人所在单位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报。
  (二)推荐工作。按照旅游行业管理体系,逐级评选、推荐。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向国家旅游局推荐。
  推荐应附以下材料:
  1.旅游行业技术能手申报表;
  2.申报人先进事迹材料;
  3.申报人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成果证明材料。
  (三)各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推荐旅游行业技术能手,要征求同级劳动部门的意见。
  (四)评审工作。各地推荐的旅游行业技术能手人选,经全国旅游行业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报国家旅游局局长办公会审核批准。
  四、评审组织
  国家旅游局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行业著名劳动模范、高级技师组成全国旅游行业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人的专业技能水平、技术成果、职业道德和现实表现进行综合评审,确定行业技术能手候选人,报国家旅游局局长办公会审批。
  五、奖励、表彰
  (一)全国旅游行业技术能手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每次奖励、表彰三十名。国家旅游局主持表彰大会,向全国旅游行业技术能手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其中前三名授予"中国旅游马踏云雀大奖",每人颁发奖金五千元,以资鼓励。
  (二)优先向劳动部推荐,申报中华技能大奖或全国技术能手。
  (三)全国旅游行业技术能手符合技师、高级技师条件的,国家旅游局颁发技师、高级技师证书,所在单位优先予以聘任。
  (四)通过行业报刊等新闻媒介广泛宣传、报道行业技术能手的事迹。
  (五)组织行业技术能手进行技术表演和技术交流活动。
  (六)优先推荐行业技术能手出国培训及参加国际间的技术表演和技术比赛活动。
  六、奖励经费
  经费来源:
  1.国家旅游局拨款;
  2.旅游企、事业单位赞助;
  3.海外捐赠;
  4.其他来源。
  经费使用由人教司提出意见,财汇司审核,局领导审批。
  七、附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建立本地区的技术能手表彰、奖励办法。


【内容提要】当前,科技的日新月异和犯罪的高智化、有组织化,使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难度加大。而信息化建设对于强化检察机关上下联动、信息畅通,强化侦查科技含量,改变传统的一支笔、一张纸的手工作业方式,更加高效、有序开展各项检察业务意义深远,为检察事业稳健发展开辟了一条全新途径。
【关 键 词】信息化 检察机关 保障 应用
但是,在基层检察院加强信息化建设过程中也或多或少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困难,与上级检察院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现在,笔者就根据我院信息化建设中的实际情况,就如何加强基层检察院信息化建设作一粗浅探讨。
一、抓住关键,加强领导推进
现在科技强检,加强信息化建设等观念,已经越来越深入人心。但是,还是有少数同志在思想、观念上对信息化建设存在误区和偏见,认为只要懂法就足以胜任检察工作,对信息化的了解也仅限于信息化就是用微机打字、信息化就是用微机出几份报表、信息化就是上因特网,对信息化范围、信息化开展的意义认识很不足,还未真正意识到信息化建设对检察工作有着巨大推动作用。所以,我们基层院要想搞好信息化建设这项工作,领导是关键、组织是保证。要有总体思路,也就是要制定适合近期、远期的信息化建设的长远规划方案。要按照“一把手”检察长亲自抓的要求建立信息化领导小组,要健全组织体系,确保工作真正摆上位、摆到位、落实到位。要进一步制定全院信息化各项制度,明确各自职责,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用制度推进,增强全体检察干警的现代化办公理念和责任意识。同时,领导要了解掌握科技和信息化发展的前沿动态,综合运用规划、标准和制度,努力做到筹划到位、推进到位、服务到位,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的作用。
二、夯实基础,注重培养人才
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工作存在最突出的问题,就是信息技术人才严重短缺。从目前来看,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过去所接受的专业培训中几乎不存在信息技术知识,而专门的技术人员又大多为会计、法医、摄像等类型人员,因此对于信息技术这门科技含量很高的综合技术,显得束手无策,很难提出一个长远的发展规划、很难得心应手地组织建设信息化建设。对于有一些信息化建设的基层检察院,因为人才缺乏,使先进的信息化设备不能使用或不能充分地发挥作用,信息化建设的成果成摆设品。所以,我们必须要培养自己的技术人才。笔者认为,在这方面,检察技术部门要起到表率和带头的作用!技术部门的干警不仅要自己精通信息化建设的各项技术,还要带动全院干警更新技术观念,提高技术水平,因为这个信息化建设是检察系统所有干警同志们的共同事业,技术部门的干警水平再高,如果没有全院各部门干警的配合、协同,信息化的建设工作是绝对不能够顺利完成的。所以,技术部门要搞好全院干警的相关培训工作,或者邀请外单位的专家来院里“传经授道”,或者是挑选一批有一定基础而且勤奋好学的干警到外接受正规化、系统化的专门培训,等到他们学成归来之后,再通过他们“传、帮、带”,使院里其他没有参加培训的干警们也能熟练地掌握基础的信息技术。对那些基础确实比较差的老同志们,检察技术部门应制定出周密、完善的方案,通过基础、循序渐进、有成效的培训,让这些老同志们也能逐步掌握计算机及其网络技术。当然,我们的检察技术干警,更必须学习各种先进的科学技术,不断地充电,并能够将之运用到实际的工作当中,与检察业务工作紧密的结合起来。最终,在全单位形成学习、运用科技办案的良好氛围,为我们的信息化建设事业培养出大批的人才。
三、争取保障,解决资金短缺
信息化建设是一项高技术、高投入、高效能的现代化基础建设,必须要有足够的建设经费作保证。它所涉及的硬件设备、软件系统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来购置。因为检察机关建设经费应由各级地方政府专项划拔。然而人民检察院所依赖的经费划拨部门却往往因为各种原因,不能保障和支持检察机关的信息化建设。因此检察机关在信息化建设上只能是等米下锅,信息化建设得不到有效保障。据此,笔者认为,要解决经费这个大难题,首先,要积极向党委和政府汇报信息化建设的情况,反映经费短缺给建设造成的巨大困难,以及信息化建设滞后给我们检察工作造成极其不利的影响,要千方百计地争取把该项建设经费纳入到地方财政预算之中。另一方面,我们还应该积极转变思维,开拓我们的视野,大力拓展筹资的渠道,积极对上对外全力争取,多渠道、多方位地筹措资金来保障我们的信息化建设。当然,我们还必须开源节流,节省出部分资金,将之运用于高科技的建设之中。在各个信息化建设项目中,应该量力而行,量入为出,遵循逐步到位的原则,坚决不搞无谓的“一步到位”!要把每一分钱都用在刀刃上,该花的不省,不该花的一分都不花。总之,就是要想尽一切办法,节省我们宝贵、来之不易的建设经费。
四、把握标准,注重实际应用
检察信息化建设不是简单的技术创新,它带来的应当是检察工作方式方法的全新变革、工作理念的全新变革、工作工具的全新变革,所以必须要坚持以检察院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后勤保障为中心,要以经济,实用为建设的标准,面向检察工作的实际需求提供有效服务,不能为了信息化而信息化,要按照检察工作的发展和需要推进信息化、要用制度发展信息化,不能搞没有效益的信息化,更不能搞“花架子”的信息化。各基层院要避免孤立设计或实施某项工程,防止形成信息孤岛和重复投资,人力、物力和财力要优化配置,信息资源要高效利用。要结合自己的业务实际、管理水平、人力资源、设计实施方案,要坚持目标明确、注重应用、循序渐进、加强管理、先进适用、改革创新、强化培训的原则来实施,本着“巩固基础、提高素质、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思路开展工作。
总之,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我们要坚定信心,务必立足各自地区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各项工作,努力把信息化建设工作搞好、搞活、搞出成效;努力实现“三位一体”管理机制,构建现代化检察管理新模式,助推各项检察工作再上新水平。

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人民检察院 朱其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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