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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8:47:45  浏览:99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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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206号)
  

  《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06年11月2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0日起施行。

  

省  长:张中伟

二00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转化、进出口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前款所称粮食,是指稻谷、小麦、玉米、杂粮等原粮及其成品粮。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粮食流通工作的领导,按照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责任制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食的总量平衡和粮食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管理全社 会粮食流通、开展粮食行政执法和粮食流通统计、质量监管工作的需要,明确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统计调查和质量监管的职责,其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以及地方储备粮、政策性用粮的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财政、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物价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相关的工作。

第二章 粮食经营

  第五条 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应当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资格审核,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并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未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不得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第六条 从事粮食收购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全年收购原粮数量2000吨以上,加工、转化企业日处理原粮能力30吨以上;

  (二)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三) 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符合国家有关粮食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1000吨仓容量以上的仓库,属租借的租借期限应为两年以上,并有1名以上具有粮食保管从业资格的人员;

  (四)具备国家规定的粮食检验设备和1名以上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人员,或者持有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协议书。

  第七条 从事粮食收购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具有3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固定的经营场所、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符合粮食储存要求的仓储设施,并具备相应的粮食保管能力。

  第八条 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应当向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工商户身份证复印件;

  (二)验资证明或者个体工商户个人存款证明;

  (三)仓储设施和检验设备证明;

  (四)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检验、保管人员资格证明;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内粮食收购者要求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批准许可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粮食收购者需要延续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批准许可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其申请,在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提出延续,或者经核查不符合收购资格条件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注销或者撤销。

  第十条 粮食收购许可证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收购许可证。

  第十一条 粮食收购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粮食收购场所明示粮食收购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凭证收购;

  (二)向售粮者告知并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的收购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

  (三)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

  (四)向售粮者出具粮食收购凭证,载明所收购粮食品种、质量等级、价格、数量和金额;

  (五)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

  (六)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

  (七)向收购地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如实报告粮食收购数量、质量、价格等有关情况;

  (八)接受政府委托的粮食收购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粮食收购规定。

  第十二条 从事粮食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转化、进出口的经营者,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30日内将粮食经营者注册、变更、注销、吊销等有关的登记信息通报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转化、进出口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帐,并定期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 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者保留粮食经营台帐的期限不得少于3年。粮食经营者报送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涉及商业秘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质量监管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粮食质量及原粮卫生的监管职责,定期向社会公布粮食质量监督、检验结果。

  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财政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粮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的经营者(不含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下列粮食质量检验能力和条件:

  (一)有取得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产品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粮食质量检验人员、仓库保管员;

  (二)有与所经营粮食种类和国家质量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相适应的粮食检验仪器设备,具有能单独进行粮食检验工作的场所;

  (三)具备相应的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检验员业务培训、粮食出入库质量检验、质量档案和质量事故处理等质量管理制度。

  经营者不具备前款规定的粮食质量检验能力和条件的,可以委托具备粮食质量检验能力和条件的机构进行检验。

  第十六条 从事粮食储存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仓储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粮食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不同收获年度的粮食不得混存,霉变及病虫害超过标准规定的粮食应当单独存放并按有关规定进行销售或者销毁处理;

  (三)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剂量使用化学药剂,粮库周围不得有有害气体、粉末等污染源。

  第十七条 实行粮食入库和出库质量检验制度。从事粮食收购、储存的经营者(不含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对入库粮食进行质量检验,在粮食销售出库时,应当出具质量检验报告,销售粮食的质量应当与检验结果一致。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销售出库,可以由经营者自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出库时,应当经过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粮食正常储存年限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 在粮食交易过程中,粮食销售、加工、转化经营者向第十七条规定的粮食经营者购买粮食,应当索取粮食质量检验报告。

  第十九条 运输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以散装方式运输粮食应当使用散装运输专用工具。

  运输粮食过程中发生粮食污染、雨湿、霉烂变质等粮食运输质量事故时,应当就近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并按鉴定结论进行处理。被污染和霉烂变质的粮食不得进入食用粮市场销售。

  第二十条 已变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严禁流入食用粮市场;不符合饲料卫生标准的粮食,不得用作饲料原料。

  第二十一条 建立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的抽查、监测制度,当年收获的粮食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制度,定期发布粮食卫生状况质量信息。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承担粮食质量监督检验和原粮卫生检验任务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应当通过认证认可,取得资质,并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

第四章 宏观调控

  第二十二条 按照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原则确定地方粮食储备规模,建立健全地方粮食储备制度。

  省人民政府负责确定省级粮食储备规模和设区的市(州)粮食储备最低规模。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级储备粮规模,确定县(市、区)粮食储备最低规模。

  第二十三条 支持和鼓励开办粮食批发市场或者粮油专业市场。开办粮食批发市场或者粮油专业市场,应当符合粮油市场发展规划,具备必要的保障粮油质量安全的设施,并经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粮食批发市场或者粮油专业市场的开办者和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粮食法规、规章,接受粮食、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政策性用粮、储备粮的采购、销售和轮换,主要通过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承担中央及省级储备粮管理、承担军粮供应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及挂牌国家粮食储备企业、省粮食储备企业,其粮食仓储基本设施的占用、置换、拆迁、报废,应当报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其他国有粮食企业粮食仓储基本设施的占用、置换、拆迁、报废,应当报市(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但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直属粮库除外。

  第二十五条 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粮食信息监测系统建设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必须保持必要的库存量。

  最低库存量可由粮食经营者承诺,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核定,但成品粮不得低于其月均销售量的20%,原粮不得低于其月均收购量、销售量或者加工消耗量之一的20%;最高库存量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应急需要规定。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的粮食预警和应急体系。省人民政府制定全省的粮食应急预案,市(州)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 ,按照省级粮食应急预案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粮食应急预案,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粮食应急网络体系。

  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省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地域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启动粮食应急预案,所有粮食经营者必须按照政府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保证应急任务的需要。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粮食经营活动以及粮食经营者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粮食明显不符合国家质量和卫生标准,可能危害人民群众身 体健康的,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应先行告知,必要时可实施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售、加工或者转移。

  第二十九条 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和指导粮食经营企业、粮食储备企业加强库存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纳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库存统计范围的粮食经营企业、粮食储备企业进行库存检查。

  第三十条 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卫生、价格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的职责分工,对粮食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我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粮食经营信用信息工作制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查出的,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当事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粮食收购资格。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粮食收购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粮食收购许可证的;

  (二)使用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者非法转让的粮食收购许可证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转化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3年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从事粮食储存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粮食出库和购进粮食无质检报告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质检报告弄虚作假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粮食经营者未按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被污染或者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工;其质量符合饲料卫生标准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当事人转作饲料;不符合饲料卫生标准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转作其他安全用途或者销毁。

  第四十条 开办粮食批发市场或者粮油专业市场,未经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批准的,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同一违法行为都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由先查处的部门实施;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行政处罚规定的,按其规定。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

  (二)在审批粮食收购许可证、开办粮食批发市场或者粮油专业市场等活动中故意刁难或者收受钱物的;

  (三)不按法定条件和程序颁发粮食收购许可证的;

  (四)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应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或者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强令粮食收购者代扣、代缴税、费或者其他款项的;

  (二)未完成本级粮食储备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国有粮食仓储基本设施的;

  (四)违反粮食应急规定不履行职责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转化,是指以粮食作为原料,用于工业生产以及酿造、饲料、养殖等用途的经营行为。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涉及金额、数量中“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所涉及粮食价值,已达成交易的按交易价、其他按库存成本价计算。

  第四十六条 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除第五条至第十条以外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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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合政〔2004〕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规范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保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质量,省政府于2002年12月4日发布了《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省政府第149号令)。为认真贯彻实施该规定,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计划管理。政府工作部门认为需要由市、县(区)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在每年11月30日前向政府报请下一年度的立项。政府法制机构对报送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项申请进行汇总研究,拟定本级政府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工作计划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原则上不再变动,特殊情况需要作调整变动的,由政府工作部门提出申请,政府法制机构研究处理后,报本级政府决定。
  二、政府规范性文件由政府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也可以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起草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政府规范性文件由政府工作部门起草的,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直接报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广泛征求并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会同起草单位对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及时向本级政府提出规范性文件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可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县、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县、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三、部门规范性文件由该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统一审查、修改,经该部门办公会议决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在印发前,有关部门应当将规范性文件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交相关材料。  对部门报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将书面审查意见通知文件制定部门。未经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而印发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提请本级政府撤销该文件,并予以公告。
  四、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报纸、网站、公告栏和能够让行政管理相对人及时知悉的其他载体公开发布。市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合肥市人民政府公报》及时刊登。
  五、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按要求做好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不断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可靠的法制保障。  附:《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二月九日

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保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适用本规定。
  制定规章按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执行。
  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和呈批,参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政府立法程序执行。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体现改革精神,促进政府职能向调节经济、管理社会和服务公众转变。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细则”。

第二章 立项和起草

  第七条 政府所属部门认为需要由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请立项。  报送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项申请,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以及依据的上位法等作出说明。
  第八条 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对报送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项申请进行研究,拟订本级人民政府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年度计划应当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名称、起草单位、完成时间等。  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年度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第九条 政府所属部门可以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按照有关立法原则自主确定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立项工作。
  第十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由政府的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由政府法制部门组织起草。  部门规范性文件由政府所属部门的一个或几个内设机构或者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工作。
  第十一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体现立法法规定的原则,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和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
  第十二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机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机构关系紧密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机构的意见。
  第十三条 起草单位应当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其说明、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审查。
  报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单位共同起草的,应当由几个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第十四条 政府法制部门起草或者组织起草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政府法制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三章 审  查

  第十五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其说明由政府法制部门统一审查、修改。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其说明由部门法制机构或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统一审查、修改。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法制部门、部门法制机构或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审查机构)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单位: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三)有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有关部门、机构协商的。
  第十七条 审查机构审查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或者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发送有关单位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 审查机构应当就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听取基层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重大问题的,审查机构应当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机构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审查机构应当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主要问题、有关部门、机构的意见和审查机构的意见上报本级人民政府或本部门决定。
  第二十一条 审查机构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与起草单位协商后,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修改,并直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本部门提出规范性文件草案和审查报告。
  审查报告应当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拟采取的主要措施、依据的上位法以及与有关部门、机构的协调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部门规范性文件在印发前,有关部门应将规范性文件送同级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审查的公函;
  (二)规范性文件文本;
  (三)规范性文件的说明;
  (四)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和决定;
  (五)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政府法制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政府部门。
  第二十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部门收到政府法制部门的审查意见后,应当认真研究吸收其所提出的意见。对主要意见不能采纳的,应当书面告知政府法制部门。
  第二十五条 部门规范性文件未经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查不得印发。政府法制部门发现未经其审查而印发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撤销该文件,并在公开发布文件的载体上公告。  政府法制部门可以对同级政府部门制发规范性文件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章 决定和公布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可以经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其他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经部门办公会议决定。
  第二十七条 会议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审查机构按会议意见修改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或本部门负责人签署发布。
  第二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自公开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公开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范性文件施行的,可以自公开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依法备案后,由政府法制部门提供格式文本,文件制定机关通过法定载体公开发布。  公开发布规范性文件按《安徽省行政机关文件公开发布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按《安徽省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政府法制部门发布。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特别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来,贵州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显著成就,进入了历史上发展的最好时期。但由于自然地理等原因,贵州发展仍存在特殊困难,与全国的差距仍在拉大。为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贵州是我国西部多民族聚居的省份,也是贫困问题最突出的欠发达省份。贫困和落后是贵州的主要矛盾,加快发展是贵州的主要任务。贵州尽快实现富裕,是西部和欠发达地区与全国缩小差距的一个重要象征,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一个重要标志。贵州发展既存在着交通基础设施薄弱、工程性缺水严重和生态环境脆弱等瓶颈制约,又拥有区位条件重要、能源矿产资源富集、生物多样性良好、文化旅游开发潜力大等优势;既存在着产业结构单一、城乡差距较大、社会事业发展滞后等问题和困难,又面临着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加快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的重大机遇;既存在着面广量大程度深的贫困地区,又初步形成了带动能力较强的黔中经济区,具备了加快发展的基础条件和有利因素,正处在实现历史性跨越的关键时期。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是加快脱贫致富步伐,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必然要求;是发挥贵州比较优势,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战略需要;是增进各族群众福祉,促进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的有力支撑;是加强长江、珠江上游生态建设,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重大举措。
  (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抓住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历史机遇,以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为主基调,大力实施工业强省和城镇化带动战略,着力加强交通、水利设施建设和生态建设,全面提升又好又快发展的基础条件;着力培育特色优势产业,积极构建具有区域特色和比较优势的产业体系;着力加大扶贫攻坚力度,彻底改变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城乡面貌;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大幅提高各族群众生活水平;着力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不断增强发展的动力和活力,努力走出一条符合自身实际和时代要求的后发赶超之路,确保与全国同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三)基本原则。
  ——坚持科学发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牢固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理念,把后发赶超与加快转型有机结合起来,走新型工业化、城镇化道路,在发展中促转变,在转变中谋发展。
  ——坚持统筹协调,促进“三化”同步发展。在加快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始终把农业现代化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放在突出重要位置,推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构建城乡一体化发展新格局。
  ——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改善民生。始终将解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摆在全局工作首位,让发展改革成果进一步惠及城乡居民,保护、调动和发挥各族群众盼发展、谋发展、促发展的积极性。
  ——坚持改革开放,创新发展体制机制。解放思想,锐意进取,把改革开放作为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强大动力,不断破除体制机制障碍,不断优化投资和发展环境,不断提高对内对外开放水平。
  ——坚持自力更生,加大国家支持力度。充分发扬“不怕困难、艰苦奋斗、攻坚克难、永不退缩”的贵州精神,依靠自身努力加快发展,进一步加大中央支持和发达地区对口帮扶力度。
  (四)战略定位。
  ——全国重要的能源基地、资源深加工基地、特色轻工业基地、以航空航天为重点的装备制造基地和西南重要陆路交通枢纽。大力实施优势资源转化战略,构建特色鲜明、结构合理、功能配套、竞争力强的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对内对外大通道,打造西部地区重要的经济增长极。
  ——扶贫开发攻坚示范区。按照区域发展带动扶贫开发、扶贫开发促进区域发展的新思路,创新扶贫开发机制,以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为主战场,全力实施扶贫开发攻坚工程,为新时期扶贫开发工作探索和积累经验。
  ——文化旅游发展创新区。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探索特色民族文化与旅游融合发展新路子,努力把贵州建设成为世界知名、国内一流的旅游目的地、休闲度假胜地和文化交流的重要平台。
  ——长江、珠江上游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继续实施石漠化综合治理等重点生态工程,逐步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构建以重点生态功能区为支撑的“两江”上游生态安全战略格局。
  ——民族团结进步繁荣发展示范区。认真落实民族政策,支持民族地区加快发展,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实现经济跨越发展和社会和谐进步。
  (五)发展目标。
  到2015年,以交通、水利为重点的基础设施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产业结构调整取得明显成效,综合经济实力大幅提升,工业化、城镇化带动作用显著增强,农业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明显下降,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石漠化扩展趋势得到初步扭转,森林覆盖率达到45%;社会事业发展水平明显提升,扶贫对象大幅减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程度接近西部地区平均水平。
  到2020年,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和水利工程体系基本建成;现代产业体系基本形成,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明显提高,综合竞争力显著增强,城镇化水平大幅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明显提升;石漠化扩展势头得到根本遏制,森林覆盖率达到50%,环境质量良好;基本公共服务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城乡居民收入显著提高,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
  (六)空间布局。
  按照“黔中带动、黔北提升、两翼跨越、协调推进”的原则,充分发挥黔中经济区辐射带动作用,加快建设黔北经济协作区,积极推动毕水兴(毕节、六盘水、兴义)能源资源富集区可持续发展,大力支持“三州”(黔东南州、黔南州、黔西南州)等民族地区跨越发展,构建区域协调发展新格局。
  ——黔中经济区。建设以贵阳—安顺为核心,以遵义、毕节、都匀、凯里等城市为支撑的黔中经济区。推进贵阳—安顺经济一体化发展,加快建设贵安新区,重点发展装备制造、资源深加工、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
  ——黔北经济协作区。以遵义、铜仁为节点城市,以黔北、黔东北为腹地,积极构建连结成渝经济区和黔中经济区的经济走廊。重点发展航天等装备制造、金属冶炼及深加工、化工、特色轻工、旅游等产业。推进武陵山地区经济协作和扶贫攻坚。
  ——毕水兴能源资源富集区。以毕节、六盘水、兴义为节点城市,充分发挥能源矿产资源优势,建设我国南方重要的战略资源支撑基地。重点发展煤电煤化工、钢铁有色、汽车及装备制造、新能源等产业。深入推进毕节试验区建设。
  ——“三州”等民族地区。加快推进黔东南州、黔南州、黔西南州及其他民族自治地方跨越发展。重点发展文化旅游、磷煤化工、新型建材、民族医药和农林产品加工业,打造具有国际影响的原生态民族文化旅游区。
  二、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发展支撑能力
  坚持把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放在优先位置,按照统筹兼顾、合理布局、适度超前的原则,加快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打破交通瓶颈制约。
  (七)推进铁路建设。加强贯通东西、连接南北的铁路大通道建设,提高运输能力,扩大路网覆盖面。加快干线铁路建设,打通与外部区域的快速通道,尽快开工建设成贵、渝黔铁路,与贵广、长昆铁路共同构成通往省外的快速大能力通道,加快实施南昆、黔桂、渝怀铁路扩能改造等工程,提高既有铁路通行能力。完善路网结构,规划建设隆昌至百色贵州段、织金至纳雍、昭通至黔江贵州段等铁路,规划研究毕节经水城至兴义、黔江经贵阳至河口、都匀经凯里至黔江、兴义至永州等铁路,逐步形成新的对外通道。继续实施铁路电气化改造,建设和改造贵阳、六盘水、毕节、安顺等一批铁路枢纽,形成布局完善、功能协调的区域综合交通枢纽。
  (八)加大公路建设力度。加快建设国家高速公路网贵州境内路段,推动银川至龙邦、都匀至西昌、毕节至兴义、成都至遵义等公路项目建设,打通连接周边地区的公路通道。完善省内干线公路网络,建设松桃经铜仁至黎平、赤水经正安至沿河、贵阳至瓮安、清镇至黔西、安康经南川至麻江、赤水经罗甸至百色等路段,力争相邻市(州)通高速公路。扩大国省道路网覆盖范围,加大国省干线改造力度,基本实现具备条件的县城通二级及以上标准公路。到2020年基本实现村村通油路。加快重点城镇、重点工矿区与高速公路的快速联络线和专用公路建设。推进重要节点客货站场和农村客运站场建设。
  (九)促进民航和水运发展。推进贵阳龙洞堡西部地区重要枢纽机场建设,发展临空经济,适时建设三期扩建工程,新增和加密直达日韩、东南亚及国内大型枢纽机场的客货运航线航班。加快支线机场建设,改扩建铜仁等机场,建设遵义、黄平等机场,研究建设仁怀茅台机场,开展黔北、威宁、罗甸等机场前期工作。鼓励和引导航空公司开辟和增加航线,加大航班频次。支持航空公司在贵州设立基地,扩大机队规模。支持支线航班和支线机场运营。积极发展通用航空,适时试点开放低空空域。积极发展水路运输,规划研究打通西南地区连接长三角、珠三角地区水运通道,重点推进红水河龙滩、乌江构皮滩等水电枢纽通航设施建设,支持都柳江干流航电结合梯级开发,因地制宜发展库区航运特别是旅游客运。
  (十)加强能源通道建设。加快实施500千伏独山至桂南电力外送新通道建设。完善省内500千伏主网架,加快建设毕节—大兴北部通道、兴仁—独山南部通道,形成覆盖全省的坚强电网。依托中缅天然气管道、中卫至贵阳天然气管道,建设支线管网,提高天然气供应能力。支持建设成品油储备设施。
  (十一)推动信息网络设施建设。稳步推进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融合发展,提高电话、互联网普及率,加快城市光纤宽带接入,力争行政村基本通宽带,已通电的20户以上自然村和重要交通沿线通信信号基本覆盖。加快完善公共服务领域的信息化建设,推进数字化城市建设和信息资源整合,促进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实施电子政务提升工程和“三农”信息服务工程。强化信息网络安全与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建设。加快邮政普遍服务体系建设。
  三、全面实施“三位一体”规划,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坚持把实施《贵州省水利建设生态建设石漠化治理综合规划》(以下称“三位一体”综合规划)放在重要位置,努力消除工程性缺水和生态脆弱的瓶颈制约,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十二)加大水利建设力度。积极推进夹岩、黄家湾、五嘎冲、马岭等大型水库建设,开工建设一批中小型水库和引提水工程项目,到2020年全省工程供水能力达到159.4亿立方米。全面完成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以及灌区续建配套和灌排泵站改造工程。推进小水窖、小塘坝、小堰闸、小泵站、小渠道等“五小”微型水利工程建设。到2020年灌溉供水保证率达到75%,新增有效灌溉面积515万亩,改善和恢复有效灌溉面积715万亩。加大中小河流治理及山洪、地质灾害防治力度,加强重点城镇防洪工程建设,完善防汛抗旱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统筹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加强岩溶地下水和地下暗河开发利用,建设一批应急水源工程,提高抗旱应急能力。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水资源和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和节约利用。在安排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和中央预算内投资时,加大对贵州水利建设投入力度,支持贵州如期完成“三位一体”综合规划提出的水利建设目标。
  (十三)扎实推进生态保护与建设。继续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长江珠江防护林、速生丰产林、水土保持等工程,加强水源地和湿地保护。增加造林和抚育任务。对生态位置重要的陡坡耕地继续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加大草山草坡治理力度,扩大退牧还草重点县范围。加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和建设,保护生物多样性,提升生态系统功能。支持贵州开展生态补偿机制试点。
  (十四)突出抓好石漠化综合治理。进一步加大石漠化防治力度,提高单位面积治理补助标准,到2020年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全面覆盖工程小区。坚持自然修复为主,宜林则林,宜草则草,推进封山育林(草),加强林草植被保护和建设,开展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把石漠化治理与解决好农民长远生计结合起来,多种途径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大力发展林下产业,加强山区特色经济林建设,支持因地制宜发展花椒、金银花、猕猴桃、火龙果、核桃等经济作物。抓紧研究论证生态搬迁工程。
  (十五)加强环境保护。继续推进乌江、赤水河和南北盘江等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红枫湖、百花湖、万峰湖等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加强草海等湖泊环境保护和综合防治。推进城镇和产业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危险废物处理以及锰汞等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防治。强化重点行业污染控制和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全面加强矿区生态保护与环境综合治理,完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农村土壤环境保护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完善环境监测预警系统,建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体系。
  四、壮大特色优势产业,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按照市场需求导向、发挥资源优势、优化空间布局、促进转型升级的要求,坚定不移地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
  (十六)做大做强能源产业。加强煤炭资源勘查,推进资源整合与优化开发,加快大型煤炭基地建设。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重点发展大型企业集团。稳步推进矿业权整合,提高资源勘查开发规模化、集约化程度。加强“西电东送”火电基地电源点建设,加快建设六枝、织金、安顺三期、清江等一批大型坑口电厂和路口电厂。合理布局建设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支持产业园区和城市发展热电联产机组,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大用户直供电。积极推动煤电联营。稳步推进乌江和南北盘江、红水河等重点流域梯级水电开发,积极推进龙滩二期工程研究论证。积极开发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浅层地温能等新能源。2015年贵州电力装机达到5000万千瓦左右。加强天然气和石油勘查勘探力度,推进页岩气、煤层气等非常规油气资源的勘探、开发和综合利用。
  (十七)大力发展资源深加工产业。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认真组织实施贵州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加大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力度。加快建设国家重要的煤电磷、煤电铝、煤电钢、煤电化等一体化资源深加工基地。加强磷矿资源整合,建设织金—息烽—开阳—瓮安—福泉磷煤化工产业带。积极推进铝、钛、钡、钒、锰等资源精深加工一体化,建设清镇—黔西—织金煤电铝、煤电化循环经济示范基地。积极推进贵阳城市钢厂搬迁和水城钢厂升级改造。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支持煤炭清洁高效综合利用,在资源富集区推进煤炭深加工,建设毕节、六盘水煤制烯烃和贵阳乙二醇等项目。优化发展高载能行业。鼓励发展非金属精细化工,在安顺、铜仁建设全国精细碳酸钡生产和研发基地。积极发展氯碱化工和橡胶加工,扶持发展林化工。优化发展传统建材,积极开发生产新型节能环保建材。
  (十八)加快发展装备制造业。发挥国防科技工业优势,鼓励地方科研单位和军工科研院所合作,促进军工、民用技术双向转化和科研机构资源共享,发展壮大军民结合产业,推动军工经济与地方经济融合发展。大力发展航空航天装备、汽车及零部件、能矿产业装备和工程机械。巩固壮大精密数控装备和关键基础件、新型电子元器件和电力装备、铁路车辆及备件等产业。培育发展冶金、风电、农业机械等特色装备。支持安顺民用航空产业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加快发展,建设通用飞机、无人机、教练机等生产和试训基地,配套发展通用航空产业。依托贵阳、遵义国家级开发区加快发展航天产业。
  (十九)积极发展特色轻工业。利用赤水河流域资源和技术优势,适度发展名优白酒,确保产品质量,维护品牌声誉,推动建设全国重要的白酒生产基地。努力提高茶叶加工能力和水平,提升黔茶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积极推进中药现代化,大力发展中成药和民族药。做强做优特色食品工业,培育一批龙头企业,打造一批知名品牌。
  (二十)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新材料、电子及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汽车等新兴产业,重点开发一批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支持金属及其合金材料、电子功能材料产业发展,建设贵阳、遵义新材料产业基地。重点发展电子元器件、软件、混合集成电路等产业,支持发展新一代移动通信技术相关产业。在贵阳、遵义、安顺、黔南等地培育生物医药、生物育种产业,大力发展节能技术和环保产业。建设光伏产品研发及新能源汽车产业基地。
  (二十一)提高科技创新支撑能力。鼓励企业与科研院所建立产学研联盟,加强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研发。推进科技基础设施、创新平台和创新载体建设,鼓励和支持国家大型科研单位、重点高校在贵州设立科研机构和成果转化中心,支持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加快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项目建设。支持贵阳、遵义建设创新型城市。探索承接产业转移新模式,搭建企业孵化器、产业园区等促进技术和成果转化的合作平台,鼓励支持先进实用技术的应用、科技成果的宣传及普及,通过技术转移带动产业转移。
  (二十二)切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全面落实国家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大力实施重点节能改造工程,支持高载能行业节能改造,新建和改建一批重点节能项目。在建筑领域积极推广节能墙体材料等节能产品和技术,实施建筑节能和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工程。大力推进粉煤灰、磷硫石膏、煤矸石、尾矿等工业废弃物资源化、规模化和产业化利用。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支持重点行业实施技术改造和清洁生产。深入推进“城市矿产”、园区循环化改造等重点领域循环经济发展。继续推进贵阳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城市、低碳试点城市建设和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工作。支持六盘水开展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建设。
  (二十三)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加快建设贵州与周边地区物流大通道,规划建设贵阳区域性物流中心,遵义、安顺、毕节、六盘水等物流节点城市,研究建设黄桶幺铺等一批现代物流园区。大力培育和引进第三方物流企业,研究完善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办法。积极培育发展地方金融机构,鼓励股份制银行在贵州设立分支机构。支持组建贵州银行、茅台集团财务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信用联社改制组建农村商业银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贵州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积极发展证券、保险业。大力发展会展业,支持办好中国(贵州)国际酒类博览会。加强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积极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支持建设现代化的中药材批发市场和酒类交易市场。积极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以及家政、养老等家庭服务业。支持开展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
  (二十四)大力发展文化和旅游产业。把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成为支柱产业。依托贵州多民族文化资源,建设一批文化产业基地和区域特色文化产业群。深入挖掘民族文化,做大做强以“多彩贵州”为代表的民族歌舞、工艺美术、节庆会展、戏剧、影视、动漫等文化品牌,培育一批有特色、有实力、有竞争力的文化骨干企业,积极引进文化产业领域战略投资者。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服务水平,着力打造一批精品旅游线路。建设黄果树、荔波、梵净山、雷公山等精品景区,培育“爽爽贵阳”、“梵天净土”、“水墨金州”、“凉都六盘水”等一批旅游休闲度假胜地。加强遵义、镇远、习水、青岩、西江等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旅游资源富集城镇保护和建设。大力发展红色旅游,实施红色旅游二期建设方案,加强以遵义会议纪念体系为重点的经典景区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开发蜡染、服饰、银饰、苗绣、漆器、紫袍玉带石雕等特色旅游商品。支持贵州符合条件的地区申报世界自然遗产。
  五、加快城镇化进程,推进新农村建设
  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集约用地、完善功能的原则,推进城镇化进程,形成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格局。引导产业向城镇和园区集聚。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十五)积极推进城镇化进程。实施中心城市带动战略,培育黔中城市群,打造一批节点城市和特色小城镇,提升中小城市承载能力。根据经济发展需要适时研究调整优化行政区划。把贵阳建设成为全国生态文明城市、西部地区高新技术产业重要基地、区域性商贸物流会展中心。加强黔中城市群与六盘水、铜仁、兴义等城市的联系,促进要素流动和功能整合。加快贵阳、遵义、安顺、六盘水等老工业基地改造,推进万山资源枯竭城市转型和赫章、务川、六枝等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
  (二十六)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道路体系,增加路网密度,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在符合条件的城市安全有序地建设轨道交通。提高区域间快速通达能力,统筹规划以贵阳为中心、连接重要节点城市的快速铁路和城际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研究贵阳—安顺—六盘水等城际轨道项目。加快给排水、供气、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加大管网改造力度。实施城市河流水污染防治工程,实现市政公共设施功能配套。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超过90%。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推进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灾害监测预警网络。稳步实施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避险搬迁工程。
  (二十七)有序发展产业园区。按照整体规划、严格管理、滚动发展、务求实效的原则,规范发展产业园区,充分发挥产业集聚和辐射带动作用。支持贵阳、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扩区和调整区位,提高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率。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培育和引进一批就业容量大、技术含量高的企业。鼓励与东中部及周边地区共建产业园区,比照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予以指导和服务。支持贵州依托重点工业园区积极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
  (二十八)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城镇道路、供水、生活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公共交通、公共服务向农村拓展。繁荣和发展县域经济,着力打造一批经济强县,促进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支持发展城郊农业和农产品深加工等产业,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积极发展小城镇,强化小城镇对周边农村的生产生活服务功能。做好村庄规划,节约农村建设用地。统筹城乡社会事业发展,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改善城乡基层组织保障条件。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将在城市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农村人口逐步转为城镇居民。支持遵义、六盘水开展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
  (二十九)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大农村饮水、道路、供电、沼气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力度,重点安排农村群众直接受益的中小型民生项目。加快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重点做好高氟、微生物病害污染水防治,全面解决饮水安全问题。实施农村公路通达通畅工程,推进村庄内道路硬化。加强农村电力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提高电网供电能力,全面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因地制宜发展小水电、沼气、生物质能等能源。推进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建设,扩大小水电代燃料建设规模,实施农村水电增容改造。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适当提高中央补助标准,全面改善困难农户居住条件。加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加快实施农村清洁工程,推动乡镇和农村污水、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全面推广“富在农家、学在农家、美在农家、乐在农家”创建活动。
  六、发展现代农业,强化农业基础地位
  在稳定粮食生产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农业结构调整,积极发展产业化经营,走高产高效、品质优良、绿色有机、加工精细的现代农业发展道路。
  (三十)大力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加强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建设,确保人均基本口粮田不低于0.5亩。通过稳步提高单产,确保粮食年产量稳定在230亿斤以上。积极调整农业种植结构,立足不同区域特色,巩固发展油菜、马铃薯等传统优势农产品,积极推进茶叶、干鲜果、中药材、酿酒高粱、油茶等基地建设,因地制宜发展薏苡、苦荞、芸豆、芭蕉芋等小杂粮。实施山地高效立体农业工程,建设贵阳、遵义、毕节等山区现代农业示范区和铜仁、黔东南、黔南生态农业示范区、安顺山地农业机械示范区以及黔西南、六盘水喀斯特山区特色农业示范区。完善农业区域布局,重点在贵州北部地区建设粮、畜、茶生产基地,在南部地区建设面向珠三角地区的蔬菜、精品水果生产基地,在西北部地区建设草食畜牧业和马铃薯生产基地。稳定生猪生产。重点支持特色优势农产品良种繁育基地和商品生产基地建设,继续实施对种植马铃薯脱毒种薯的良种补贴,逐步扩大原种生产补贴规模。深入开展粮油作物高产创建和园艺作物标准园建设。
  (三十一)着力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重点培育和引进一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农产品生产基地为依托,形成若干具有当地特色和资源优势的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引导龙头企业与农民结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让农民更多地分享产业化经营成果。着力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服务公司、专业技术协会等组织发展,为农民提供多种形式的生产经营服务。促进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与升级,支持发展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加大特色农产品注册商标和地理标志开发保护力度,打造一批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品牌。
  (三十二)建立健全农业服务体系。加强贵州农业科研院所的基础能力建设,提高粮食经济作物和畜禽良种选育、丘陵山地适用农业机械技术研究和实用技术推广水平。健全乡镇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机械推广和安全监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检验检测服务体系。积极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示范县建设。支持农村市场和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扶持农村物流企业发展,对物流配送中心、农产品批发市场和鲜活农产品冷链物流建设给予补助。支持贵阳花溪农产品、遵义虾子镇辣椒以及黔东南榕江、黔南独山和黔西南册亨蔬菜等批发市场建设。推进农业信息服务网络建设,积极探索信息服务进村入户的有效途径。
  (三十三)积极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坚持向农业的深度和广度进军,重点发展特色种养业、山地农业、设施农业和庭院经济,提高农民家庭经营收入。大力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培育一批农产品加工示范企业和项目,带动农民就近就地转移就业。进一步加强农业职业技术院校建设,为农村培养实用技术人才。积极发展劳务经济,加大农村劳动力培训力度,发挥劳务中介组织作用,扩大劳务输出。实施农民创业促进工程,大力支持外出农民工返乡创业。探索农村集体和农户在当地资源开发项目中入股,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七、深入推进扶贫开发,促进民族地区跨越发展
  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以推进民族地区跨越发展为重点,创新扶贫开发机制,加大扶贫开发力度,加快脱贫致富步伐。
  (三十四)完善扶贫开发工作布局。根据新时期扶贫开发总体要求,逐步形成以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为主战场,以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乡、贫困村为突破口,以贫困户为着力点的扶贫开发工作布局。推进实施武陵山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规划,加快编制乌蒙山片区、滇桂黔石漠化片区等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规划,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培育壮大特色优势产业,带动扶贫开发上水平。进一步支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劳动力基本素质,大力发展县域经济,重点支持麻山、瑶山等深度贫困地区加快发展。加强规划,整合资金,继续实施整村推进。促进扶贫开发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效衔接。积极推广参与式扶贫,让农民通过投工投劳参与扶贫项目。
  (三十五)加大扶贫攻坚力度。进一步加大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贵州的投入力度。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编制规划、分配资金、安排项目时向贵州倾斜,扶贫相关试点优先安排在贵州实施。支持贵州整合资源、创新体制机制,集中人力财力物力,重点加强公路、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开展扶贫攻坚会战。实施教育扶贫工程,每年选送一批贫困家庭学生赴发达地区、省内大城市接受免费职业教育。引导社会各界参与扶贫事业,鼓励社会帮扶、慈善捐助等,形成专项扶贫、行业扶贫和社会扶贫新格局。
  (三十六)支持民族地区跨越发展。把促进民族地区发展作为区域开发工作的重点,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加快“三州”和其他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编制相关专项建设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和工作力度,尽快解决制约发展的突出问题,探索符合民族地区实际的发展模式。把“三州”民族地区建设成为承接产业转移、旅游休闲度假、民族文化保护和生态文明示范区。支持黔东南州实施凯里—麻江同城化发展,加强清水江、都柳江等流域综合治理,有序发展林浆纸一体化,建设西南林产业基地,率先开展自治州辖区行政体制改革研究。支持黔南州建设瓮安—福泉地区磷煤电一体化基地和中药材、茶叶种植基地,支持水族文化博物馆建设。支持黔西南州建设滇桂黔三省结合部商贸物流中心和西江上游经济区的能源化工、原材料加工基地。加大毛南族、仫佬族人口较少民族扶贫开发力度。充分挖掘民族地区丰富的民族文化和旅游资源,培育和扶持苗岭飞歌、侗族大歌、布依族八音坐唱等民族文化品牌,建设民族文化展演中心。扶持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发展,支持民族特需商品生产基地和区域性流通贸易交易市场建设。尊重少数民族生活居住习惯,规划建设一批民族特色村寨,加强木质房屋村寨防火设施建设。结合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修编,将符合条件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范围。
  八、加快社会事业发展,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加快推进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大力发展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和社会保障等事业,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十七)优先发展教育事业。大力发展农村学前教育,新建、改扩建和利用闲置校舍改建一批幼儿园,到2015年力争所有城市社区和乡镇至少有1所公办幼儿园。巩固义务教育普及成果,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支持县镇薄弱学校扩容改造。继续办好村教学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分期分批开办“小餐桌”。鼓励偏远少数民族村寨小学开展“双语”教育。积极稳妥推进农村中小学寄宿制,支持校舍建设,配齐配好必要的管理人员,到2015年具备条件的地区基本解决小学寄宿生住宿问题。积极稳妥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继续实施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和“国培计划”。支持民族地区教育基础薄弱县改扩建一批普通高中,扩大普通高中培养能力。大力支持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支持建设一批国家示范性职业院校。支持贵州优化高等学校布局结构和人才培养结构,加强理工、民族医药等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院校和学科专业建设。加大对贵州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计划安排的倾斜和支持力度,支持增加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单位,加强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建设。鼓励贵州高校与国内外高校联合办学。增加部属师范大学在贵州免费师范生招生计划。加大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对贵州教育发展的支持力度,落实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相关政策,推动贵州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三十八)大力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全面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项任务,建立健全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逐步提高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专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力争到2020年千人口床位数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基层医疗卫生信息化,加快推进县乡村三级卫生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加强妇幼保健机构服务能力建设。加大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力度,通过订单定向培养、转岗培训等途径培养一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科医生,开展“特岗医生计划”,力争实现每一个乡镇卫生院和社区服务中心有两名以上特岗医生。加快建立农村医疗急救网络,健全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加大重大传染病、地氟病等地方病防治力度,提高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能力。支持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发展,加快推进省、市(州)两级中医(民族医)医院建设。以强化技术支撑为重点,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系,提高检验检测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举办医疗机构。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少生快富”工程,努力降低生育水平。
  (三十九)积极发展文化体育事业。大力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支持建设市(州)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加强县级文化馆和图书馆、乡镇综合文化站、村文化室建设,加快建设一批公共电子阅览室。全面推进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向社会免费开放。深入实施广播电视村村通、农家书屋、文化资源共享、农村数字电影放映等文化惠民工程。加强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和综合利用,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习场所等设施建设。加强城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支持建设国家生态型多梯度高原运动训练示范基地和山地户外体育旅游休闲基地。积极开发民族传统竞技活动和特色体育赛事。
  (四十)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和小型微型企业,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完善和落实促进劳动者自主创业的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场地安排等政策,支持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民自主创业。支持开发林场管护、道路协管、城镇公共服务管理等公益性岗位,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培育和推介人力资源服务品牌,加强与珠三角、长三角等沿海发达地区劳务合作,扩大劳务输出规模。支持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支持创业孵化基地、就业见习基地和实训基地建设,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劳动关系调解和监察,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四十一)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大投入力度,提高保障水平。加快实现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适时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做好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衔接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跨省区转移接续工作。巩固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覆盖面,稳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均筹资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逐步推进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健全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实现应保尽保。建立健全城乡困难群体、残疾人和优抚对象等特殊群体的社会保障机制,完善失业、工伤保险等制度。加强社会福利和养老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孤儿保障制度,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和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建设。推进救灾应急能力建设。加强以公共租赁住房为重点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开展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加大城市棚户区、国有煤矿和工矿棚户区等改造力度。加强农村教师、医疗卫生人员周转房建设。
  九、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全面推进对内对外开放
  坚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坚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以改革促发展,以开放促开发,不断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努力开创经济社会发展新局面。
  (四十二)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依法调整政企之间、政资之间、政事之间、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之间的权力与权利、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减少审批事项,提高行政效率,改善投资环境。加大国有企业改革力度,鼓励中央企业与地方企业联合重组,支持军地融合发展,培育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企业集团。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降低民间资本准入门槛,支持非公有制企业进入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领域,切实保护民间投资的合法权益。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改革。在贵州率先开展全国电力价格改革试点,探索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直接交易方式方法。理顺煤电等产品价格关系,适时调整西电东送电价。完善社会矛盾调解机制,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编制毕节试验区深化改革试验方案和规划,拓宽改革试验内容,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四十三)深化区域合作。进一步加强与周边地区的交流与合作,实现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促进要素自由流动,构建产业分工协作体系。完善黔川渝区域协作机制,深化与成渝经济区在电子信息、装备制造、轻工、能源原材料等领域的合作,推进渝黔能源基地建设。积极参与武陵山经济协作区建设,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共同推进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和旅游资源开发。统筹攀西—六盘水经济区规划建设,强化资源集约开发和循环利用。促进滇黔桂粤西江流域航运、能源、旅游等领域合作。推动泛珠三角地区合作,拓展区域合作空间和领域,加强与珠三角、长三角地区的经济联系,承接产业转移,打造东西合作示范基地。
  (四十四)扩大对外开放。充分利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大湄公河次区域、泛珠三角地区等平台,积极参与东南亚、南亚等国际区域合作,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把贵安新区建设成为内陆开放型经济示范区,形成以航空航天为代表的特色装备制造业基地、重要的资源深加工基地、区域性商贸物流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鼓励在土地、投资、科技创新等领域先行先试。积极有效利用外资和国外优惠贷款。在有条件的市(州)设立海关,支持条件成熟的地区设立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建立加工贸易承接基地。拓展对外贸易市场,扩大对外贸易规模,支持国家级出口基地和输港澳鲜活产品出口基地建设。积极开展境外工程承包、劳务合作、服务外包等,鼓励具备援外资格企业积极参与援外工程项目及其他经援项目竞标。
  十、强化政策支持,加大投入力度
  (四十五)财税政策。充分考虑贵州的支出成本差异,进一步加大中央财政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逐步缩小地方标准财政收支缺口,中央财政在现有资金渠道内加大对交通、水利、教育等领域支持力度。进一步推进资源税改革,适当提高部分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的税率标准。研究完善水电税收政策,进一步使当地分享开发成果。航空航天、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能源等产业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其固定资产可实行加速折旧。适当加大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力度,促进贵州社会公益事业协调发展。
  (四十六)投资政策。国家有关部门专项建设资金要提高对贵州公路、铁路、民航、水利、市政公用等建设项目的投资补助标准和资本金注入比例。中央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以下(含县)以及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市地级配套,明确地方政府责任,强化项目监督检查。
  (四十七)金融政策。进一步加大对贵州的信贷支持力度。增加再贷款、再贴现限额,对当地法人金融机构实施较低的存款准备金率。加大扶贫贴息贷款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增加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范围。鼓励国内外金融机构在贵州发起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鼓励保险资金探索参与贵州交通、能源、水利、市政公用及电网改造等基础设施和重点产业项目建设。加强地方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合作。支持贵州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扶持发展创业投资,规范发展股权投资。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进程,开放基础设施投资领域,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四十八)产业政策。实行差别化产业政策,在国家产业政策允许范围内,适当放宽贵州具备资源优势、有市场需求的部分行业准入限制。对有条件在贵州加工转化的能源、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予以优先规划布局并优先审批核准。合理确定贵州节能减排指标。加大中央财政对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支持力度。支持开展煤炭矿业权审批改革试点,积极指导贵州加快煤炭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和修编工作,合理布局和有序投放矿业权。对重点煤炭资源开发项目,使用中央地勘基金、省财政出资的煤炭勘查项目,国家规划明确的煤炭资源开发配套勘查项目,以及已设煤炭采矿权的资源枯竭大中型矿山企业周边和深部不宜单独设置采矿权的零星分散煤炭资源勘查项目,优先审批设置探矿权。对页岩气、煤层气等非常规油气,优先保障当地居民用气和在当地转化利用。
  (四十九)土地政策。全面完成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在不突破规划约束性指标的前提下,支持贵州建立和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管控、动态评估与适时修改机制。在贵州开展国土规划编制试点。在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等方面加大对贵州的倾斜支持力度。支持贵州健全并落实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支持创新土地利用方式。将贵州确定为全国开发未利用低丘缓坡实施工业和城镇建设试点地区,相关指标单列管理。支持探索通过土地整理提高耕地质量等级、折抵新增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途径。在毕节试验区推进国土资源管理制度配套改革试点。
  (五十)人才政策。支持贵州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健全引进、培养、使用人才的激励机制。加大东部地区、中央国家机关、中央企业与贵州开展干部双向挂职、任职交流工作的力度。依托国家重大人才工程,支持贵州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国家“千人计划”、“百人计划”、“西部之光”、“博士服务团”和“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等人才和引智项目向贵州倾斜。实施“贵州专门人才培训工程”和“院士专家援黔行动计划”。支持建设遵义干部学院。逐步提高贵州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水平,落实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动态调整机制,中央财政按规定给予补助。
  (五十一)对口支援政策。鼓励东部发达城市对口支援贵州欠发达地区,确定“一对一”结对关系和主要任务,制定对口支援实施方案,编制相关专项规划。创新对口支援方式,支持支援方和受援方共建产业园区,推动招商引资、企业合作和利益共享。完善中央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定点扶贫机制,实现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全覆盖。发挥毕节试验区示范带动作用,鼓励和支持统一战线参与扶贫开发。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公益性活动,参与和支持贵州经济社会发展。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项任务
  (五十二)强化组织实施。贵州要发扬“开放创新、团结奋进”的时代精神,抓住机遇,励精图治,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落实各项任务。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研究解决实际问题。要加强与中央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沟通衔接,强化与有关省份和企业的互动合作,扎实推进本意见实施。鼓励积极探索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涉及的重大政策、改革试点和建设项目按照规定程序另行报批后实施。
  (五十三)加强指导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和职能分工,结合制定相关专项规划,进一步细化各项政策措施,加大支持力度。建立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参与的协调机制,加强指导和综合协调。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跟踪分析,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五十四)推进对口支援。东部地区对口支援城市要建立相应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认真落实对口支援具体措施,注重实效,创新形式,加大帮扶力度。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把本地区的资金、技术、人才、管理等优势与贵州的资源、劳动力、市场等优势结合起来,支持企业到贵州投资创业,鼓励人才相互交流,形成区域间协调互动、共同发展新局面。
  支持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有关方面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统一思想,戮力同心,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努力推动贵州经济社会发展历史性跨越,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作出新的贡献。
                             国务院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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