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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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2008年3月1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会议认为,过去的五年,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重大成就。会议充分肯定国务院五年来的工作,同意报告提出的2008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和工作部署,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号召,全国各族人民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万众一心,锐意进取,埋头苦干,协调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努力奋斗!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清理意见的报告的决定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清理意见的报告的决定
(1996年12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盛宝璋同志所作的《关于江西省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情况的汇报》。会议决定,批准《江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清理意见的报告》。
附:江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关于地方性法规清理意见的报告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作出的《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中提出的清理地方性法规的要求,对我省地方性法规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意见报告如下:
从1980年至1996年3月17日《行政处罚法》颁布前,我省制定并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共106件,其中设定了行政处罚的有71件。
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对设定了行政处罚的71件法规逐件进行了研究,并经法规清理领导小组审定,以下3件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内容与《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不相适应,建议予以废止:
1、《江西省农副业船、渔船安全管理办法》(1981年8月22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江西省市镇建设管理条例》(1984年12月15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3、《江西省收费集资罚款没收管理条例》(1986年4月30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上述3件地方性法规自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本报告的决定公布之日起失效,但过去根据这些法规对有关问题的处理仍然有效。
以上报告,请审议。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1996年12月13日
关于加强脑蛋白水解物注射液监督检查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脑蛋白水解物注射液监督检查的通知
国食药监办[2008]7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在全国开展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中,发现脑蛋白水解物注射液品种在药品标准和执行工艺处方等方面存在着较为突出的问题,主要是企业选用猪脑原料的质量标准不完善;企业之间现行生产工艺差别较大;猪脑水解所用的蛋白酶种类、酶量及水解温度、时间等不一致,甚至有补加氨基酸的行为。针对上述突出问题,部分地区已采取了控制措施。为确保公众用药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对脑蛋白水解物注射液的监督检查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到脑蛋白水解物注射液在产品质量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各地应在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的基础上,积极组织力量认真做好监督检查工作。要建议辖区内脑蛋白水解物注射液生产企业主动停止该品种的生产,并要求脑蛋白水解物注射液生产企业按相关技术要求,组织开展改进工艺和质量控制方法的研究工作,在相关工艺改进和质量标准未经批准前,暂不宜恢复生产。
二、对于生产企业认为其脑蛋白水解物注射液生产工艺合理、质量可控,继续进行生产的,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对其生产全过程予以跟踪检查,并对监督生产的产品进行现场抽样,由省级药品检验所检验。
凡生产企业存在未按批准变更生产处方工艺生产,或在制成品中补加氨基酸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现场抽样检验不合格的,应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三、国家局将组织有关专家开展脑蛋白水解物注射液有效性、安全性评价工作,组织对脑蛋白水解物注射液生产工艺的改进、质量控制标准的提高工作,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监管措施和改进意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