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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1:34:33  浏览:98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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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197 号

《江苏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10月11日经省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 长
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江苏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图编制出版管理,规范地图市场秩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种公开的普通地图和专题地图的编制、出版和市场管理。
在文化用品、工艺品、纪念品、玩具和各种传媒使用自行制作的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完整界线示意地图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图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其他有关行政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地图出版、销售、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管理本部门专题地图的编制工作。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正确使用公开出版的地图出版物。
第五条 编制普通地图和需要直接进行测绘的专题地图,必须取得相应的测绘资格。
编制地图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测绘任务登记。测绘任务登记证的有效期为12个月,逾期应当重新办理测绘任务登记。
第六条 在地图上绘制本省、设区的市、县(市、区)行政区域界线,应当按照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国家有关规定绘制。
第七条 编制地图应当采用最新的地图资料作为编制基础,并对现势变化的内容及时补充或者更新。地图的比例尺和地图内容的表示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符合地图使用目的。
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地图编制单位提供编制地图所需的现势资料和信息。
第八条 从事地图现势性资料收集并在地图上进行修绘的人员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
第九条 编制、出版或者展示未出版的本省全省性地图的,在地图印刷或者展示前,应当将试制样图一式两份报送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编制、出版或者展示未出版的本省地区性地图的,在地图印刷或者展示前,应当将试制样图先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专题地图涉及专业内容的,应当事先报经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已经审核同意出版的地图再版时,其地图内容有变动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送审。
第十条 送审地图时,送审单位应当向地图受理审核部门报送或者交验下列材料:
(一)地图审核申请书;
(二)测绘任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试制样图一式两份(彩色地图报送彩色打样图,单色地图报送原稿复印件);
(四)送审电子地图,除报送软盘或者光盘外,还需报送与软盘或者光盘内容所表现的主要地理要素相同的纸质地图;
(五)送审刊登广告的地图的,交验广告经营许可证副本;
(六)送审涉及专业内容的专题地图的,提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
(七)编制试制样图所使用的底图资料说明。
出版单位送审地图的,还须按照国家规定出示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初审和审核的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并应当分别自收到全部送审材料之日起10日、30日内,将审核决定书面通知送审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同意。
审核部门对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所涉及的示意地图的审核,实行即送即审的简易程序。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核同意出版的地图,应当发给送审单位地图审图号;对审核同意的其它载体形式的地图产品,应当发给《地图图形审核批准书》。
出版单位应当在出版地图的适当位置载明编制单位、编制者、印刷单位和测绘任务登记号、审图号、符合国家标准的版权记录、书号、条码等。
展示单位应当在展示地图的适当位置载明制作单位和审图号。
第十三条 地方专业出版社,具备出版地图的专业技术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可以出版本专业的地方性专题地图。
地方专业出版社从事旅游图、交通图以及时事宣传图出版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应的地图编制专业技术人员、设备和技术条件,向省人民政府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地图出版申请,经审核同意,并报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方可按照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出版。
省人民政府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在依照前款规定审核地图出版申请时,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 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任何出版社不得出版未经审定的中、小学教学地图。
第十五条 地方性地图发行前,出版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送交样本,并将样本一式两份报送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地图编制单位或者出版单位利用地图经营广告业务的,必须取得广告经营资格。
第十七条 公开出版的交通图、城区图、旅游图等,其广告版面不得超过地图版面的四分之一。
第十八条 地图价格由出版单位参照社会平均成本自主确定。按规定应当由指定部门或者单位编制、出版的地图价格应当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中、小学教学地图的价格按照教材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定。
地图出版、经营单位经销地图应当明码标价。禁止地图销售中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全部地图产品和违法所得,对地图编制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测绘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和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地图编制单位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地图编制、出版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有关用语的含义如下:
(一)普通地图,是指综合反映地表物体、自然现象、社会现象一般特征,内容包括水系、植被、地貌、居民区、行政区划、地名、交通线路、旅游景点、各种境界线等要素的地图。
(二)专题地图,是指表示自然现象或者社会现象中的一种或者几种要素的地图。
(三)地图编制,是指编辑和制作地图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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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自然科学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海南省科学技术协会


海南省自然科学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琼人劳保专[2006]77号




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科协,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自然科学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海南省自然科学副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海南省自然科学助理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海南省自然科学研究实习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向省人事劳动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或省科协学会部反馈。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评审条件(琼人劳保专[2003]56号)停止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海南省自然科学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含基础科学研究、技术科学研究、应用科学研究、成果转化研究等)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 基本条件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献身于科学事业的精神,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称职以上,健康状况适应工作岗位要求。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不称职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申报。
2、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3、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经调查核实,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取得副研究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2、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取得副研究员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直接申报研究员资格:
(1)获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转化奖)、国际科技合作奖二等奖以上主要完成人(一等奖前三名,二等奖前二名)或获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转化奖)一等奖第一名。
(2)主持完成1项国家级或2项省部级重大课题研究,并通过项目主管部门的验收。
(3)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收录2篇。
(三)外语、计算机条件
1、掌握一门外国语,并按规定参加国家或省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2、掌握一定的计算机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四)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参加过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学时。
第三条 评审条件
(一)学识水平与工作能力
经答辩或测试表明:
1、具有系统和坚实的本学科基础理论与专业知识,熟悉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在本学科某一领域有较深的造诣,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2、能根据国家需要和学科发展提出本学科研究方向,选定某一领域有重要学术意义和科学价值的研究课题或开拓一个新的研究领域,在学科建设和课题研究中起指导作用。
3、任副研究员以来,主持过国家或省重点研究课题,能解决本学科领域复杂、重大、关键的科学技术问题,或独立从事过某一专业课题的开创性研究,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过国家或省重点科研项目、攻关项目并取得重大进展,或主持过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并取得显著成就。
4、能指导副高、中级研究人员进行研究工作。
(二)业绩成果
在担任副研究员职务期间,必须具备以下第1款或第2、3、4、5款中的任何2款,并同时具备6、7、8款中的任何1款。
1、获得国家和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转化奖)、国际科技合作奖的主要完成者。其中国家级一等奖前七名,二等奖前五名,三等奖前三名;省部级一等奖前四名,二等奖前三名,两项三等奖前二名。
2、主持完成1个国家级或2个省部级课题研究并通过鉴定或验收。
3、主持完成过2项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工作或成果转化研究工作;或以第一发明人获与本人研究方向一致的1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或以第一发明人获与本人研究方向一致的2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其中至少有1项专利技术被推广,取得显著的社会或经济效益(须有省级科技部门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书面证明)。
4、作为项目主持人获得过2项国内先进或1项国内领先以上的科技成果(须有省级科技部门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书面证明)。
5、主持完成过1项大型的科技含量高、示范性强、有重要学术价值的工程项目,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须有省级科技部门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书面证明)。
6、独立完成公开出版8万字以上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2部(如为合著本,本人撰写每部不少于10万字)。
7、独立完成公开出版8万字以上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1部(如为合著本,本人撰写不少于10万字)和3篇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本学科论文,其中至少有1篇在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或独立完成公开出版8万字以上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1部(如为合著本,本人撰写不少于10万字)和获得“海南省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一等奖1篇(第一作者)。
8、从事基础科学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刊物以第一作者发表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本学科论文不少于8篇,其中至少有4篇在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从事技术科学研究、应用科学研究、成果转化研究等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刊物以第一作者发表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本学科论文不少于6篇,其中至少有3篇在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或有1篇以上论文被SCI(EI、ISTP)收录。
第四条 附则
(一)本条件所称“省级专业学术刊物”指省属有关部门、学术研究机构、专业学会主办,并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公开发行、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专业学术刊物;“核心学术期刊” 指《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北京大学图书馆编写,北京大学出版社)和《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库》中的核心期刊。
(二)本条件中的著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
(三)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2年以上含2年。
(四)国家级项目的子项目(课题)主持人可视作项目(课题)主持人。
(五)评审使用的论文须发表在正式期刊上。
(六)著作、论文、研究报告的水平由评审委员会评定,技术报告还需由单位做出审核意见。
(七)本条件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科协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海南省自然科学副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含基础科学研究、技术科学研究、应用科学研究、成果转化研究等)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 基本条件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献身于科学事业的精神,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称职以上,健康状况适应工作岗位要求。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不称职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申报。
2、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3、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经调查核实,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2、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具有硕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具有博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4、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未满相应资历年限,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直接申报副研究员资格:
(1)获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转化奖)、国际科技合作奖三等奖以上主要完成人(一等奖前三名,二等奖前二名,三等奖第一名)或获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转化奖)二等奖以上主要完成人(一等奖前二名,二等奖第一名)。
(2)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二名)参与完成1项国家级或2项省部级课题研究,其中本人独立完成1个以上子项目的研究,并通过项目主管部门的验收。
(3)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收录1篇。
(三)外语、计算机条件
1、掌握一门外国语,并按规定参加国家或省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2、掌握一定的计算机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并按规定参加国家或省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四)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参加过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学时。
第三条 评审条件
(一)学识水平与工作能力
经答辩或测试表明:
1、具有较系统、坚实的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能解决科研中较复杂的理论和技术问题。
2、了解国内外本学科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能够根据本学科研究方向,提出某一领域有学术意义或应用价值的研究课题,制定可行的研究方案,并在学科建设和课题研究中起骨干作用。
3、任助理研究员以来,承担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过国家课题或省部级重大研究项目,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较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并取得一定成果。
4、具有指导和组织课题组进行研究工作的能力。
5、具有协助指导和培养中级科技人员、硕士研究生及进修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二)业绩成果
在担任助理研究员职务期间,必须具备以下第1、2、3、4款中的任何1款和第5、6、7款中的任何1款。
1、获得国家或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转化奖)、国际科技合作奖的主要完成者。其中国家级一等奖前九名,二等奖前七名,三等奖前五名;省部级一等奖前五名,二等奖前四名,三等奖前三名。
2、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三名)参加并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课题研究并通过鉴定或验收。
3、主持完成1项以上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工作或成果转化研究工作,或获得与本人研究方向一致的1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第一或第二发明人),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对全省本行业科技进步有重大影响(须有省级科技部门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书面证明)。
4、主持完成本专业单项或整体工程设计1项(包括技术更新、改造、推广等项目),被同行专家认可为技术优秀或获省部级奖。该项目科技含量较高,示范性较强,有较高学术价值,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须有省级科技部门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书面证明)。
5、独立完成公开出版8万字以上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学术著作1部(如为合著本,本人撰写不少于10万字)。
6、从事基础科学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本学科论文不少于7篇,其中至少有3篇在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从事技术科学研究、应用科学研究、成果转化研究等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本学科论文不少于5篇,其中至少有2篇在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或有1篇获得“海南省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二等奖前二名或三等奖第一名。
7、以第一作者撰写经地厅级以上有关部门采纳并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疑难问题的专项技术(研究)报告或实施取得明显社会经济效益的科技项目立项论证报告等不少于3篇(须有相关部门书面证明),并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本学科论文不少于2篇。
第四条 认定条件
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出站人员,经工作站考核合格,可认定副研究员资格。
第五条 附则
(一)本条件所称 “省级专业学术刊物”指省属有关部门、学术研究机构、专业学会主办,并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公开发行、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专业学术刊物;“核心学术期刊” 指《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北京大学图书馆编写,北京大学出版社)和《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库》中的核心期刊。
(二)本条件中的著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
(三)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2年以上含2年。
(四)国家级项目的子项目(课题)主持人可视作项目(课题)主持人。
(五)评审使用的论文须发表在正式期刊上。
(六)著作、论文、研究报告的水平由评审委员会评定,技术报告还需由单位做出审核意见。
(七)本条件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科协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海南省自然科学助理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含基础科学研究、技术科学研究、应用科学研究、成果转化研究等)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 基本条件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献身于科学事业的精神,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称职以上,健康状况适应工作岗位要求。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不称职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申报。
2、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3、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经调查核实,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2、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具有硕士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4、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历,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未满相应资历年限,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直接申报助理研究员资格:
(1)获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转化奖)二等奖以上主要完成人(一等奖前五名,二等奖前四名)。
(2) 主持完成1项厅级以上课题研究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二名)参与完成1项省部级课题研究,并通过项目主管部门的验收。
(三)外语、计算机条件
1、掌握一门外国语,按规定参加国家或省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2、掌握一定的计算机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按规定参加国家或省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四)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参加过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学时。
第三条 评审条件
(一)学识水平与工作能力
经答辩或测试表明:
1、有较系统的本学科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基本了解本学科国内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
2、掌握本学科必要的实验技术,在高、中级研究人员指导下能进行课题设计和制订研究方案。
3、任研究实习员以来,参加过有关部门下达的研究课题工作和取得过具有科学意义或实用价值的研究成果,或在科研成果转化研究工作中有明显的成绩,或在野外科学工作中获得有意义的科学积累。
4、在高级研究人员指导下承担研究课题中的重要工作。
(三)业绩成果
1、参加过厅级以上科研课题,并完成其中1个子项目的研究工作,或完成过1项新技术的开发、推广与应用研究工作,并取得一定经济或社会效益;或撰写专业技术报告、可行性报告、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等2篇,并经同行专家鉴定为具有一定学术和技术水平。
2、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和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交流有一定学术水平专业论文共4篇;或以第一作者在全国性学术会议上交流论文2篇;或有1篇论文获得“海南省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三等奖(前二名);或公开出版本专业有一定学术水平的著作(含专著、编著、译著),其中本人撰写不少于1万字。
第四条 认定条件
获本专业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或获本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可认定助理研究员资格。
第五条 附则
(一)本条件所称“省级专业学术刊物”指省属有关部门、学术研究机构、专业学会主办,并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公开发行、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专业学术刊物。
(二)本条件中的著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
(三)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2年以上含2年。
(四)著作、论文、研究报告的水平由评审委员会评定,技术报告还需由单位做出审核意见。
(五)本条件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科协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海南省自然科学研究实习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含基础科学研究、技术科学研究、应用科学研究、成果转化研究等)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 基本条件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献身于科学事业的精神,年度考核均在称职以上,健康状况适应工作岗位要求。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不称职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申报。
2、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3、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经调查核实,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2、本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非本专业的大学本科毕业、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分别满2年、4年。
第三条 评审条件
(一)学识水平与工作能力
1、基本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了解本专业研究工作基本环节,初步掌握本学科的研究方法和实验技术。
3、担任过高、中级研究人员助手,并在高、中级研究人员指导下能承担研究课题中的具体工作。
(二)业绩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每年按计划整理或撰写1万字以上的本专业学术资料、研究报告。
2、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
第四条 附则
(一)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2年以上含2年。
(二)本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相应资历年限者,可按规定程序报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办事机构认定;非本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相应资历年限者,申报研究实习员专业技术资格须参加评审和答辩。



印发市政府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制度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市政府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制度的通知



江府办[2004]11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与市安委办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九月十八日





市政府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302号令)和《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省政府80号令),进一步发挥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市人民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或市安委会会议,研究全市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



  二、会议内容主要包括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研究、协调重大安全生产问题,提出安全生产目标、工作重点和主要措施,统筹、规划全市安全生产工作。



  三、会议的主要议程包括:通报安全生产形势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各项决定的落实情况,专项汇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析、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市领导作出指示和部署工作。



  四、各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应在每季度第二个月前,将自身无法解决、需提交市安委会或市政府研究讨论解决的安全生产议题送交市安委办。市安委办对有关议题作统筹安排,按先急后缓的原则,在每季度的会议中安排若干个议题供研究解决。如有需要,市安委办可在会议前预先将议题分发给有关单位酝酿、准备或征询有关意见。



  五、每次会议情况要形成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或市安委会会议纪要,会议作出的决定,由市


安委办负责跟踪落实,做好督办工作。市安委办要将每次会议决定的落实情况进行汇总分析


,提出改进措施,并进行通报。



  六、会议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市府办公室和市安委办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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