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贴现国债实行净价交易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34:58 浏览:9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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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贴现国债实行净价交易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贴现国债实行净价交易的通知
(2007年3月12日 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财库〔2007〕21号)
为完善国债净价交易制度,便于短期国债定期滚动发行,依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联合印发的《关于试行国债净价交易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1〕12号)有关规定,现就贴现发行的零息国债净价交易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应计利息额计算方法
贴现发行的零息国债应计利息额采用实际天数法计算:
应计利息额=到期兑付额-发行价格起息日至到期日的天数×
起息日至结算日的天数
其中,应计利息额、到期兑付额和发行价格均按壹百元人民币为单位表示。
二、具体实施时间
贴现发行的零息国债实行净价交易,需要对发行系统、交易系统、结算系统以及有关辅助系统进行改造。各有关单位应尽快做好相关技术准备和系统调试工作,并在2007年8月份以前对贴现发行的零息国债实施净价交易。
三、本通知未尽事宜,依照《关于试行国债净价交易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1〕12号)执行。
特此通知。
关于开展全国技术市场现状调查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开展全国技术市场现状调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 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研究新时期下技术市场的发展方向,加强科技中介机构建设,我办决定对全国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和相关机构现状进行一次全面调查,以便为研究制定技术市场发展规划奠定基础,进一步推动我国技术市场创新发展。此次调查工作我办委托科技部技术市场管理促进中心具体负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此次调查重点由两部分组成,全国技术市场管理机构(科技部门)现状调查表(综1表)及全国技术市场相关机构现状调查表(综2、3表)。相关机构包括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常设技术交易机构、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及农村技术市场试点,内容涉及机构性质、人员、培训、法规、经费等情况。
2.此次调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技术市场管理部门对所辖区内的技术市场机构进行调查并统计汇总后上报。
3.基1、2、3、4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技术市场管理部门分别下发辖区内的市、县技术市场管理部门及相关机构填报。
4.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技术市场管理部门于2003年7月31日前将汇总后的技术市场调查表(综1、2、3表)以电子邮件、传真或邮寄至中国技术市场管理促进中心技术市场发展处,同时可将对全国技术市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一并附上。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54号
邮 编:100045
联 系 人:陈 彦 陈 晴
电 话:010-68511567 68511560
传 真:010-68511560
Email: cheny@sinotechmart.org
科学技术部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
二○○三年七月九日
印发《广州市颁发杰出贡献奖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广州市颁发杰出贡献奖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颁发杰出贡献奖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颁发杰出贡献奖办法
第一条 为表彰和鼓励对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各项公益事业和促进本市与外国城市、地区发展友好关系作出重大贡献的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和外国人士,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和外国人士,可由市政府向其颁发杰出贡献奖:
(一)引进先进技术设备或投资科技项目,经有关专业部门审定,工艺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并对本市科技发展有较大促进者。
(二)在本市辖区内实际投资折合人民币5亿元以上,且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者。
(三)热心资助本市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及社会公益福利慈善事业,且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者。
(四)为促进本市对外经济文化交流与合作,或在其他方面发挥了特殊作用且效果显著者。
第三条 申报杰出贡献奖按下列程序办理:
由推荐单位征得本人同意后组织材料,填写《广州市杰出贡献奖推荐表》,经市属部、委、办、局或区、县级市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加具意见后,属华侨、港澳同胞的,向市侨务办公室申报;属外国人士的,向市外事办公室申报;属外籍华人的,可向市侨务办公室申报,也可向外事办
公室申报。市侨务办公室和市外事办公室收到推荐材料后,分别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学者对所推荐人员进行初审,然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条 颁发杰出贡献奖,实行一奖一人。由市政府举行授奖仪式,颁发荣誉证和金质奖章。并通过各种传媒予以宣传。颁发杰出贡献奖活动一般每两年举办一次。
第五条 获杰出贡献奖人士,可受聘担任市政府或区、县级市政府顾问。
第六条 杰出贡献奖荣誉证、金质奖章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
第七条 颁发杰出贡献奖的活动经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由市财政列支,专款专用。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协调,市侨务办公室和市外事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1996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