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局排水设施验收等五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9:05:23  浏览:82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局排水设施验收等五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水务局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局排水设施验收等五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深水排〔2008〕390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水务局排水设施验收等五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水务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深圳市水务局排水设施验收等五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5项)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01 排水设施验收

  02 建设项目排水施工方案审批

  03 拆迁或移动排水设施审批

  04 污水处理厂实时监测系统基站设计方案审批

  05 污水处理厂实时监测系统基站验收

01号 许可事项:排水设施验收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排水设施进行竣工验收。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深圳市排水条例》(2007年1月24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验收合格。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符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97);《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4-2002);

  (二)按照规划部门或水务部门批准的文件和图纸施工;

  (三)排水管道按照雨水、污水分流建设;

  (四)符合防洪排涝规范;

  (五)排水设施完好、畅通。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排水设施验收申请表》(原件2份,电子文档1份);

  (二)属于市政排水工程的,提交设计方案、配套图纸及施工排水设计总平面图(原件各2份,电子文档1份)以及银行保函(原件1份);

  (三)属于建筑工程的,提交室外排水设计总平面图和排水管道出水口断面图(原件各2份,电子文档1份);

  (四)经规划部门或水务部门审定的排水工程设计方案和图纸的批复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五)临时城市排水许可证(施工期间)(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以及业务办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申请表格

  《排水设施验收申请表》。该表格可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市水务局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水务局网站(http://www.szwrb.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特区内排水设施验收申请;

  宝安区水务局、龙岗区水务局、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和管理办公室:辖区内排水设施验收申请。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特区内排水设施验收;

  宝安区水务局、龙岗区水务局、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和管理办公室:辖区内排水设施验收申请。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市水务局、宝安区水务局、龙岗区水务局或者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和管理办公室办理--申请人领取排水设施验收合格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排水设施验收合格证》,长期有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排水设施取得排水设施验收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按规定排水。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2号 许可事项:建设项目排水施工方案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不需要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排水施工方案进行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深圳市排水条例》(2007年1月24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第十一条第二款。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符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

  (二)符合规划部门或水务部门审定的城市排水规划或水污染治理规划。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建设项目排水施工方案审批申请表》(原件2份,电子文档1份);

  (二)建设项目排水施工方案和图纸(原件2份,电子文档1份);

  (三)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以及业务办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申请表格

  《建设项目排水施工方案审批申请表》。该表格可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市水务局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市水务局网站(http://www.szwrb.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特区内建设项目排水施工方案审批。

  宝安区水务局、龙岗区水务局、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和管理办公室:辖区内建设项目排水施工方案审批。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特区内建设项目排水施工方案审批。

  宝安区水务局、龙岗区水务局、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和管理办公室:辖区内建设项目排水施工方案审批。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市水务局、宝安区水务局、龙岗区水务局、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和管理办公室办理--申请人领取建设项目排水施工方案审批意见。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建设项目排水施工方案审批意见》,有效期自批准之日起至建成通过竣工验收之日止。批复后一年内未进行施工的,该审批意见自动失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许可后方可按照审批内容进行排水工程施工。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3号 许可事项:拆迁或移动排水设施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建设单位拆迁或移动排水设施。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深圳市排水条例》(2007年1月24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第十一条第三款。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因工程建设需要拆迁、移动排水设施;

  (二)重建或改建的排水设施施工方案符合规划部门或水务部门制定的城市排水规划或水污染治理规划;

  (三)符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

  (四)建设单位承诺承担重建、改建被拆迁或移动排水设施费用。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拆迁、移动排水设施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

  (二)涉及拆迁、移动排水设施工程的工程设计方案(原件1份);

  (三)拆迁或移动排水设施的工程方案和图纸(原件各2份,电子文档1份);

  (四)被拆迁、移动排水设施所在区域排水运营单位的意见书(原件1份);

  (五)建设单位承担重建、改建被拆迁或移动排水设施费用的承诺书(原件1份)。

  六、申请表格

  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特区内拆迁、移动排水设施审批。

  宝安区水务局、龙岗区水务局、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和管理办公室:辖区内拆迁、移动排水设施审批。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特区内拆迁、移动排水设施审批。

  宝安区水务局、龙岗区水务局、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和管理办公室:辖区内拆迁、移动排水设施审批。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市水务局、宝安区水务局、龙岗区水务局或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和管理办公室办理--申请人领取拆迁、移动排水设施的批复文件。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复文件。有效期自批准之日起至建成通过竣工验收之日止。批复后一年内未进行施工的,文件自动失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批复文件后方可办理其他建设审批手续。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4号 许可事项:污水处理厂实时监测系统基站设计方案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污水处理厂实时监测系统基站设计方案。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深圳市排水条例》(2007年1月24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第十六条第一款。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基站的监测系统与本市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系统兼容;

  (二)符合:《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水质自动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372-2007);

  (三)系统的安全性、诊断能力、数据存储能力、数据有效性判别能力、数据修复能力、故障处理能力和独立运行能力能够满足系统监控要求;

  (四)数据采集传输设备和监测控制软件系统功能齐全,接口的类型、数量满足当前仪器需要,并具备扩展能力;

  (五)选用的设备仪器的各项参数和性能指标应符合系统要求;

  (六)站房系统和采样等辅助设备满足系统稳定运行的要求,有防火、防雷和防盗等安防措施;

  (七)设计单位具备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二级及以上或者深圳市信息工程协会颁发的信息系统集成二级及以上资质。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污水处理厂实时监测系统基站设计方案审批申请表》(原件2份,电子文档1份);

  (二)污水处理厂实时监测系统基站设计方案(原件1份,电子文档1份);

  (三)选用仪器设备的详细技术资料(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四)规定的技术资料或认证材料(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五)设计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以及业务办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申请表格

  《污水处理厂实时监测系统基站设计方案审批申请表》。该表格可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市水务局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市水务局网站(http://www.szwrb.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向深圳市水务局递交申请材料--市水务局组织设计方案评审--深圳市水务局办理--申请人领取污水处理厂实时监测系统基站设计方案的审批意见。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污水处理厂实时监测系统基站设计方案审批意见》,有效期自批准之日起至建成并通过验收之日止。若2年内未开工建设,《审批意见》自动失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污水处理厂实时监测系统基站设计方案审批意见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5号 许可事项:污水处理厂实时监测系统基站验收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系统基站进行竣工验收和入网验收。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深圳市排水条例》(2007年1月24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第十六条第二款。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验收合格。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符合:《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4-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水质自动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372-2007)。

  (二)按照批准的污水处理厂实时监测系统基站设计方案施工;

  (三)监测基站已联入深圳市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系统,能够与监控中心正常交换数据、接受监控中心控制;

  (四)数据采集传输系统和监控软件通过各项检查,通信和控制通过了检验;

  (五)监测基站的设备仪器通过各项检测及比对实验,量程、重复性、直线性、量程漂移、响应时间、温度补偿精度、平均无故障运行时间、实际水样比对试验、电压稳定性、绝缘阻抗等仪器测试结果符合技术要求;

  (六)监测基站通过了现场检验和模拟断电、断水、断气、脱机等故障实验、超标报警和故障报警实验;

  (七)监测基站调试完毕,并持续正常运行360小时以上。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系统基站验收申请表及电子数据(原件2份,电子文档1份);

  (二)污水处理厂实时监测系统基站设计方案及图纸(原件各2份,电子文档1份);

  (三)《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所规定的材料:基站调试运行报告,仪器监测报告和校准报告,通信自检报告,基站的设备选型、工程设计、施工、安装调试及性能等相关技术资料(原件各2份,有电子文档的还应提供电子文档1份);

  (四)所选设备仪器的技术资料、说明书和认证材料(原件各1份);

  (五)市水务主管部门关于污水处理厂实时监测系统基站设计方案的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监控中心维护单位出具的关于基站正常接入和交换数据,并已持续正常运行360小时以上的确认文件(原件1份);

  (七)选用的在线自动监测仪器检验报告(原件1份);

  (八)污水处理厂实时监测系统基站调试报告和记录(复印件各2份,加盖公章);

  (九)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以及业务办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申请表格

  《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系统基站验收申请表》。该表格可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市水务局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水务局网站(http://www.szwrb.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市水务局办理--申请人领取污水处理厂实时监测系统基站验收合格的批复文件。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污水处理厂实时监测系统基站验收合格的批复文件,长期有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污水处理厂实时监测系统基站验收合格的批复文件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乡集体工业的补充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乡集体工业的补充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为扶持集体工业的发展,实行了许多优惠政策,经过几年努力,全省城乡集体工业有了较大的发展。但是,同沿海省、市相比,发展速度仍然不快,同我省丰富的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优势以及广阔的销售市场不相称,发展的潜力很大。加快发展城乡集体
工业,是振兴四川经济,保证实现工农业总产值翻两番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为此,省政府决定,今后的工业建设,国家主要是安排交通、电讯、能源和重要材料工业的骨干项目,抓好现有国营工业的技术改造。一般的消费品工业,加工和装配工业,以及当地有原材料、产品有销路的各类
工业,主要采取多种形式发展城乡集体工业,由集体兴办。
一九八四年省委、省政府对大力发展乡镇企业、进一步放开搞活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的政策规定,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现结合当前出现的新情况,再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提高思想认识,摆正城乡集体工业位置
发展城乡集体工业,投入少、产出多,速度快,效益高,是加快四川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各地经验证明,谁重视城乡集体工业,积极扶持城乡集体工业,其工业发展速度必然加快;反之就可能落在后面。各级领导要认真总结工业建设的经验,重新认识发展城乡集体工业的重要性。一
定要克服重国营、轻集体的思想,象重视国营工业一样重视城乡集体工业。当前城乡集体工业处于大发展的前夕,要以更多的领导精力抓城乡集体工业。对各方面要求举办集体工业,要做好信息服务,正确加以引导,不能简单地以“重复建设”为理由不准办。要真正放开,让各行各业都来
办集体工业,力争我省城乡集体工业的发展在一两年内有个大的突破。
二、打破行业界限,发展各种形式的经济联合
发展城乡集体工业,必须从实际出发,能办什么就办什么,不受行业分工的限制。充分利用本地资源优势或本单位的有利条件,大力发展那些经济效益好的工业。从全省来看,要发展食品工业、饲料工业、服装工业、建材工业、中小机械电子工业、精细化工日用化工工业和各种农副产
品加工、边脚料深度加工工业,并要发展市场需要的各类消费品工业,发展第三产业和建筑业等。这些方面大都是我省当前的短线,有很大的潜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发展这些集体企业,投资少、周期短、耗能低、收效快,又可容纳较多的劳动力,是我省“七五”期间城乡集体企业发展的
重点。
为了加快城乡集体工业的发展,必须采取各种灵活形式,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大家一齐上。第一,国营工业企业要把发展集体企业当成自己的责任,自己积极办,同时大力帮助地方办。要通过向城乡集体企业扩散产品,促进城乡集体工业发展,也加快自身发展。凡是城乡集体工业能够
加工的产品,尽可能扩散出去,腾出资金、设备和人力,发展较复杂、高级的主体零部件产品。向城乡集体工业扩散产品,可以实行合营。国家对这类合营企业在政策上按集体企业对待。国营工厂从每个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不减少上缴财政任务的原则下,三十万元以下全部留给企业,
三十万元以上比照企业利润留成办法办理。第二,大力发展工业企业间的经济联合,以产品为龙头,把同一专业的国营工业、集体工业和个体工业联合起来,按专业化分工协作的办法,组织成企业群体,共同为发展某一产品而努力。这种形式,可以较快地提高生产能力和技术水平,各地要
大力推行。组织企业群体,要坚持所有制性质、企业隶属关系、基本核算单位和财务解缴关系“四不变”的原则,不允许任何合并和平调。第三,打破行业界限和地区界限,允许跨行业、跨地区发展城乡集体工业和第三产业,提倡一业为主综合经营。商、工、农、学和事业团体,都可以举
办城乡集体工业和第三产业。任何归口部门不得以归口管理为理由,不准其他行业发展归口产品,更不得将其他行业的同类企业收归已有,或者在产、供、销方面划分亲疏,设置关卡。归口部门对所有生产归口产品的企业,要一视同仁,统筹安排。各地要大胆对外开放,吸引外资投资办厂
,鼓励兄弟省、市来合资或独资办厂。对国内投资的,按所占股份多少分配利润和产品,并按股份各自统计产值和在投资者所在地纳税。对外资除按国家投资法执行外,还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地方税和土地使用费方面给予优惠。
三、鼓励技术转让,提倡人才交流
发展城乡集体工业,人才和技术是关键。必须从多方面鼓励人才和技术向城乡集体工业企业流动。
对城乡集体企业现有工程技术人员,要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要按国家规定评定技术职称,不合理的要适当调整,使用不当的要重新安排。
鼓励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国营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给城乡集体企业当顾问,企业可以给予合理的报酬。
鼓励国营工业企业 (包括军工企业)和科研单位搞技术投资。城乡集体工业企业可以同这些单位签订合同,有偿借用工程技术人员。这些人员可以作为技术投资,按协议分红或协议取得酬金。
各工矿企业、机关、团体,凡是有富余的工程技术人员,允许本人申请到城乡集体工业企业工作,本单位要积极支持,主动与城乡集体企业联系。工程技术人员派出后留职停薪,原单位工资总额不变,派出人员应领的工资和奖金由原单位另行分配。招聘工程技术人员的报酬可以高于原
工资,贡献大的要付给较高的报酬。并享受企业的福利待遇。
生产企业和科研单位转让生产技术所得技术转让费每年在三十万元以下的,可以全部留用,超过三十万元的部分,上缴财政百分之五十。
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可以同城乡集体工业企业订立技术开发合同,有偿为城乡集体生产企业研究新产品和进行技术攻关,为城乡集体企业举办技术培训班。其政策与技术转让相同。
城乡集体企业要以技术引进为重点促进企业技术进步。要把沿海各省、市的先进技术引进到省内来,国内没有的先进技术,要积极从国外引进。各级计委、经委和外贸部门要大力支持城乡集体工业企业的技术引进工作。
四、进一步搞活流通,促进城乡集体工业的发展
搞活流通,是加快发展城乡集体工业的前提。要搞活物资流通,逐步扩大市场调节的范围。要在中心城市建立物资贸易中心,工矿企业和各级物资企业都可进入物资贸易中心,对剩余物资和计划外物资进行余缺调节。价格可适当放活,以吸引各方参加交易。城乡集体工业自己组织的原
材料,产品可以自销。原材料议价进,产品可以议价出。凡国家下达的指令性生产计划,其所需原材料应纳入各级计划,按渠道组织供应。
要搞活商品流通。城乡集体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除国家供应原材料的产品应按合同交商业部门收购外,其余的都可自销,也可由商业部门订购或工商联营。城乡集体工业企业自销产品,可以出省,可以交外贸代理出口,任何部门不得干预。所需运输车辆,由工厂直接向有关部门申请

全面规划,加强领导
要根据本地资源和条件,全面规划,重点扶持,有计划地发展城乡集体工业。在做好规划的基础上,要逐级落实任务,制订措施,保证规划的实现。每年要进行一次评比,对发展城乡集体工业成绩突出的村、乡、镇、县,对有关领导人员要进行奖励。经过两、三年努力,使全省城乡集
体工业产值达到几百万元的村、几千万元的乡 (镇)、几亿元的县更多的涌现出来。
为了统筹协调发展城乡集体工业的方针、政策和经济措施,省级工交、商贸部门和各专业银行,都要设立城乡集体工业处,支持和帮助城乡集体工业,组织大厂产品扩散,推动企业间的经济联合,解决产、供、销方面的重大问题。各市、地、州、县要相应加强领导力量,加强二轻工业
、乡镇企业的办事机构,任命能够开创新局面的领导人员。各级计划经济部门、财政税务部门和银行部门,要改革那些不适应城乡集体工业发展的管理办法,为城乡集体工业大开绿灯,在资金、物资和税收方面给予扶持,为加快城乡集体工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1985年1月19日

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试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的通知

国家计委 监察部


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试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的通知
1997年11月25日,国家计委 监察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监察厅(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为有效地制止向企业的乱收费行为,保护企业合法利益,减轻企业负担,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试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是维护企业依法交费的有效凭证,由企业持有,收费单位实施收费时填写,收费监督管理部门查验。
二、企业交费登记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统一印制,地方各级物价部门免费发放给企业。《企业交费登记卡》要列明收费单位名称、收费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和收费人员姓名等内容(参考格式见附件)。物价部门要建立《企业交费登记卡》发放、查验、存档等制度。
三、各收费单位向企业实施收费行为时,必须出示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要认真逐项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中的有关内容,企业交费后要开具统一收费票据。
四、企业要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健全规章制度,要增强法制观念,支付合法收费,自觉抵制乱收费。企业交费时有责任要求收费单位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对不填写此卡的,企业有权拒交,并向当地物价、监察部门举报。企业向不填写或不如实填写此卡的收费单位交费,而又不向物价、监察部门举报的,一经查出,要追究企业直接责任人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企业每年要按隶属关系将《企业交费登记卡》的登记情况报送物价、监察部门。
五、各级物价、监察部门要对《企业交费登记卡》进行跟踪调查和监督管理,要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企业交费登记卡》的填写情况,及时发现和查处乱收费行为。对乱收费行为除进行经济处罚外,还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及其领导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在试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过程中,各级物价、监察部门要与财政、经贸、审计和企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作用,确保《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的实施。试行情况和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