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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09:07  浏览:90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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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林业厅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湘财农〔2007〕49号
各市州财政局、林业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7号)规定,结合湖南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湖南省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湖 南 省 林 业 厅
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湖南省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财政补偿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7号)第十九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湖南省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财政补偿基金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重要来源,用于重点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益林包括重点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重点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4〕94号)区划界定并经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省级公益林是指按照《湖南省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湘林资〔2007〕48号)区划界定的公益林。


  第二章 补偿标准


  第四条 财政补偿基金平均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4.75元为管护等支出,用于国有林业单位、集体和个人的管护等开支;0.25元为其它支出,由省级财政部门列支,用于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公益林监测和管护情况检查验收、跨公益林区域营造生物防火林带等森林火灾预防以及维护林区道路的开支。
  第五条 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为林农个人的,财政补偿基金中4.75元的管护等支出应支付给林农个人,由林农个人按照合同规定承担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管护等责任。林农个人同意统一管护的,可委托县、乡林业部门承担。委托县、乡林业部门承担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和管护的,发放给林农个人用于公益林营造、抚育和林业有害生物救治部分不得低于每亩3.5元,用于专职护林员劳务费每亩不高于0.8元,用于公益林资源监测、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每亩不高于0.45元。
  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苗圃、自然保护区、采育场等国有林业单位或村集体、集体林场的,财政补偿基金中管护等支出开支范围为:公益林管护人员劳务费、建立森林资源档案、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财政补偿基金中管护等支出不得用于弥补经营性亏损;修建楼堂馆所;购买小轿车、手机等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以及其他与本细则第二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六条 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和财政主管部门发生的相关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不得在财政补偿基金中列支。



第三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七条 市(州)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1月30日之前,联合向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报送本年度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项目工作总结,下年度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申请报告(工作总结和申请报告要分别按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项目和省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项目上报)。项目工作总结和申请报告材料包括本年度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使用情况,公益林管护情况,以及本年度批准的征、占用公益林林地等情况;申请下年度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其它支出计划及相关附表(见附件5∶1—5)。
  第八条 财政补偿基金拨付到省后,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根据各市(州)纳入补偿的公益林面积和补偿标准,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程序下达到市(州)。各市(州)财政局在收到省财政厅下达的财政补偿基金后,要在15个工作日内将财政补偿基金下达到县(市、区)财政。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不得挪用财政补偿基金,也不得用财政补偿基金抵拨、抵扣往来单位欠款。
  第九条 各县(市、区)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在省财政厅下达补偿基金50个工作日内,将应发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的补偿基金通过乡镇财政“一卡通”存折发放到林农。对国有林业单位或村集体、集体林场的补偿基金,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或林业主管部门采取报账制等方式拨付,确保财政补偿基金及时足额拨付,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分别建立健全财政补偿基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档案。对财政补偿基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
  国有林业单位和集体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对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和省级财政补偿基金实行分账核算。
  第十条 市(州)、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应按隶属关系与承担管护任务的国有林业单位和集体签订公益林管护合同;国有林业单位、乡镇林业站、集体应与专职护林员签订公益林管护合同;村委会应与林农签订公益林管护合同。林业主管部门与承担管护任务的国有林业单位和集体签订公益林管护合同(样本)见附件1,国有林业单位、乡镇林业站、集体与专职护林员签订公益林管林合同(样本)见附件2,村委会与林农签订公益林管护合同(样本)见附件3。
  第十一条 国有林业单位、集体和林农个人都应按照统一的合同规定,切实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根据管护合同履行情况领取财政补偿基金。林农或村委会委托县、乡林业部门承担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和管护任务的,应与县、乡林业部门签订委托合同(合同格式见附件4),双方严格按合同履行公益林管护职责和使用补偿基金。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不得脱离管护任务切块下达资金,也不得搞平均分配。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根据各市(州)征、占用公益林情况,调减财政补偿基金。省林业厅组织人员对各市(州)公益林林地征、占用情况进行检查核实。


  第四章 检查与监督


  第十四条 凡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省财政厅将会同省林业厅视情况在下年度调减有关市(州)或县(市、区)1%的财政补偿基金。如造成财政部调减湖南省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将根据财政部调减额度,相应调减有关市(州)或县(市、区)财政补偿基金,因此而造成补偿基金的缺口由市(州)或县(市、区)财政和林业部门自行解决,不得影响对林农补偿资金的发放。
  1、挤占、截留、挪用、克扣或超范围使用财政补偿基金,不按规定拨付、发放财政补偿基金的;
  2、出现森林火灾、乱砍滥伐、滥捕乱猎以及发生林业有害生物不及时防治并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3、违规征占用公益林林地的;
  4、擅自调整公益林范围的;
  5、逾期半个月以上未按规定上报有关材料或上报的材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第十五条 调减的资金冲抵财政部调减额度后,剩余部分作为管理较好的市(州)或县(市、区)的奖励性分配,用于公益林管护的相关项目建设。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财政补偿基金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补偿基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凡违反公益林管理规定,或因管护不善,发生森林火灾,乱砍滥伐、乱捕滥猎、违规征、占用林地及发生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不及时防治导致疫情扩散等情况,造成公益林破坏及生态功能持续下降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各市(州)和县(市、区)财政、林业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和本级安排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一步明确有关标准、开支水平及操作规程。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林业厅《湖南省贯彻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湘财农〔2004〕61号)同时废止。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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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发〔2004〕97号
关于印发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改善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状况,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根据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公发〔2004〕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决定于今年6月至10月,继续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一、专项治理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深化人员密集场所专项治理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为指导,以未彻底根治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屡经治理多有反复的隐患及问题为重点,依法整治,强化执法,突出重点,标本兼治。
  将开展专项整治与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起来,把深化整治的过程转变为依法规范单位消防管理行为、建立消防安全保障体系的过程;将专项整治与行业系统的日常性监督管理结合起来,健全完善消防工作监管体系和监管工作机制;将专项整治与加强单位的消防基层工作结合起来,建立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自我约束机制,牢固树立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将专项整治与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结合起来,通过制度创新、制度约束,着力解决屡经治理、多有反复的问题。
  通过深化人员密集场所专项整治,卓有成效的整改存在的火灾隐患,依法坚决取缔、关停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进一步健全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遵循科技强消的原则,应用计算机信息管理和网络技术,规范和提升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督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新政发〔2004〕26号),进一步明确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推动城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有效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
  二、加强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已于2003年6月23日成立了自治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新政办发〔2003〕90号),具体负责指导和督查各地、各部门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由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指派联络员组成,具体负责全区专项治理工作信息的上传下达和汇总上报工作。
  (二)各地、州、市应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设、经贸、教育、旅游、文化、卫生、民政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主要领导参加的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并组织、督促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按计划、分步骤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三)自治区经贸、建设、教育、文化、卫生、民政、工商行政管理和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应成立本行业、本部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所属单位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三、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除《实施意见》要求的专项治理范围外,还应将住宿与经营、储存、生产为一体“三合一”场所及久拖未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列为专项治理范围。
  (二)专项治理的重点除《实施意见》要求的专项治理重点外,本着整治和规范并重的原则,各地还要将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建立、健全各项消防管理制度,是否将消防安全工作有机的溶入生产、经营过程之中,是否建立、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演练纳入专项治理的重点。
  四、政府和各有关职能部门专项治理工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召开动员会,落实各有关职能部门在专项治理中的责任和分工,定期召开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会议,组织开展督查落实工作,研究、分析、解决专项治理存在的问题,对领导不力,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并通报批评。
  自治区文化厅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全区文化管理部门开展对公共娱乐场所隐患排查工作。督促文化市场、公共娱乐场所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公共娱乐场所消防管理标准〉的通知》(新文办函〔2003〕129号)要求开展自查,规范自身消防安全管理。督促、解决文化系统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时汇总工作进展情况,上报自治区专项治理办公室。
  自治区教育厅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全区教育部门开展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校、幼儿园隐患排查工作。督促、指导学校、幼儿园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教育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教发〔2003〕55号)要求开展自查,并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提高青少年儿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督促、解决教育系统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时汇总工作进展情况,上报自治区专项治理办公室。
  自治区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全区旅游部门开展对星级、涉外宾馆的隐患排查工作。督促所属单位按照《关于认真贯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星级饭店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旅〔2003〕168号)开展自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督促、解决旅游系统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时汇总工作进展情况,上报自治区专项治理办公室。
  自治区卫生厅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全区卫生部门开展对医院、疗养院的隐患排查工作。督促所属单位按照《卫生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医院、疗养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文办函〔2003〕38号)要求,认真开展自查,消除火灾隐患;督促、解决卫生系统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时汇总工作进展情况,上报自治区专项治理办公室。
  自治区建设厅对未经消防审核、验收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要按照《消防法》的规定,一律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要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到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的重要内容,督促、解决建设系统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时汇总工作进展情况,上报自治区专项治理办公室。
  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全区所属电视台、广播电台、中转台及其他单位隐患排查工作。按照《关于认真贯彻印发〈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新广局〔2003〕72号)要求,认真开展自查,消防火灾隐患;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对一些典型的火灾案例、重大的火灾隐患和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剖析,必要时可采取新闻“曝光”的方式,督促隐患整改,及时汇总工作进展情况,上报自治区专项治理办公室。
  自治区民政厅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全区民政部门开展对养老院的隐患排查工作。督促所属单位按照《关于印发〈养老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民发〔2003〕157号)要求,认真开展自查,消除火灾隐患;督促、解决民政系统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时汇总工作进展情况,上报自治区专项治理办公室。
  自治区经贸委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全区经贸部门开展对本系统隐患的排查工作。督促所属单位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商业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和〈自治区餐饮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经贸市场〔2003〕217号)要求,认真开展自查,消除火灾隐患;督促、解决经贸系统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时汇总工作进展情况,上报自治区专项治理办公室。
  工商行政管理局应严把新建、改建、扩建的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准入关,认真组织全区工商部门开展对市场的隐患排查工作。对消防安全条件达不到要求的人员密集场所,经公安消防部门告知后,工商部门应严格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370号令)的有关规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督促、解决市场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时汇总工作进展情况,上报自治区专项治理办公室。
  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指导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专项治理,加强消防监督检查,查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告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存在的火灾隐患,收集各地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和动态,编发消防信息和督查通报,做好上传下达工作。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局应按专项治理的阶段部署,督促、检查各有关职能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对专项治理组织不力的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提请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予以通报;对久拖未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进行督办,并将有关情况报自治区专项治理办公室。
  五、专项治理的实施步骤
  专项治理按照组织部署和宣传动员阶段、自查整改和公示督办阶段、整治和规范阶段、检查验收和工作总结四个阶段进行。
  (一)组织部署和宣传动员阶段(6月1日至6月10日)
  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召开本地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会议或专项治理动员大会,以签订责任书等形式,落实相关职能部门在此次专项治理中责任分工。自治区各有关厅局要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总体方案,制定本行业系统开展专项治理的方案,组织部署专项治理工作。
  (二)自查整改和公示督办阶段(6月10日至7月25日)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专项治理的范围、内容,组织所属和监管单位排查火灾隐患,督促、指导单位开展自查,将普查单位的总数及存在隐患的单位名单和问题分类造册,明确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于7月25日前报本地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地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汇总上报材料后,应通过媒体公示存在隐患单位名单及其整改期限、措施。
  公安消防、安全监管、建设、商务、教育、文化、卫生、工商和旅游等部门根据公示的隐患单位名单,按照各自的责任归属,逐一监督落实。
  本阶段工作结束后,各州、市、地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于7月25日前将前两个阶段的工作开展情况及专项治理统计表报自治区专项治理办公室。
  (三)整治和规范阶段(7月25日至10月10日)
  针对遗留的火灾隐患,各级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订具体工作措施,采取果断措施,加大执法力度,认真督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期间,教育、文化、卫生、工商和旅游等部门应督促单位制定、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确定专人死看死守,确保安全。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期间无法保证安全的,安监部门会同公安消防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应及时书面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对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各地相关行业系统在整改火灾隐患的同时,应坚持整改和规范并重的原则,按照自治区相关厅局下发的《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或标准》,督促有关单位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完善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严格用火用电管理,从源头上解决火灾隐患屡经治理多有反复的问题。各相关部门在规范单位管理的过程中,应遵循科技强消防的原则,在较大规范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推广应用先进的消防技术和装备,应用计算机消防管理软件确保单位每日防火巡查和设施维护保养到位,各项档案管理规范。
  (四)检查验收和工作总结阶段(10月10日至10月30日)
  各州、市、地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应对本地区所属县(市)区和有关行业系统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各项任务。自治区各有关厅局在专项治理过程中应不定期对所属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存在的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自治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公安消防、安全监管、文化、民政、工商、旅游、教育、卫生等部门,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专项治理中工作走过场、措施不落实等问题,将督促整改,并通报批评。
  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各州、市、地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及相关厅局应对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对遗漏的火灾隐患进行登记造册,抓好跟进整改。11月5日前将总结和专项治理统计表报自治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专项治理的要求
  (一)政府统一组织,部门各尽其责。各级人民政府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全区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将此项工作列入主要议事日程,针对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更有针对性的措施,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保证专项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今年的专项整治工作将列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范畴。
  (二)抓住机遇,积极推动消防事业的发展。各地公安机关特别是公安消防部门要坚持标本兼治的原则,既要重视和解决专项治理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和问题,更要在认真研究解决制约本地区消防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上谋思路、想对策。要对本地区落实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贯彻公安部第61号令、消防经费投入、消防规划制定、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装备建设以及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发展等问题进行认真调研,积极为党委、政府当好参谋,主动建言献策,提请政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推动消防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以确保消防事业的发展与快速发展的经济形势相适应。
  (三)牢固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推动61号令的深入贯彻。各单位要把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与深入贯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结合起来,牢固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把消防安全管理纳入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切实提高防范火灾的能力。公安消防部门要一改以往监督工作中重硬件检查、轻软件管理的倾向,重点督促指导单位建立、完善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切实提高其自防自救能力。
  (四)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和监督作用,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新闻媒体要加大对消防安全的宣传力度,跟踪报道专项治理进展情况,营造良好的专项治理氛围。要采取多种形式,教育进入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购物、住宿、餐饮和娱乐的群众,学习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逃生方法;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拒不整改的单位及时曝光,督促整改;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置一些有特色的宣传栏目,对典型火灾案例进行深层分析,介绍先进的消防安全管理经验,让社会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切实增强预防火灾的紧迫感和主动性,自觉的加入到社会化消防工作的阵营中来。
  专项治理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和典型案件的处理情况,要随时上报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和自治区专项治理办公室。
  联系人:曹旭东
  联系电话:(0991)4688695
  传  真:(0991)4688696
  附件:1、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统计表1
  2、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统计表2
  3、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统计表3
  4、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公发〔2004〕2号)
  
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4:

  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
  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公发〔200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公安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关于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
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
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4年4月16日)

今年2月以来,火灾形势骤然严峻。2月15日,吉林省和浙江省各发生一起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共造成94人死亡,70余人受伤。这两起火灾事故的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也给当地社会稳定造成了一定影响。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各界也广泛关注。严峻的火灾形势,突出反映了一些地方未能正确处理发展经济与消防安全的关系,对消防安全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一些人员密集场所和单位,无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重漠视消防安全,冒险经营,违章作业,火灾隐患尤其是重大火灾隐患长期得不到有效、彻底整改,以致养患成灾。为了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的要求,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决定,今年5月至10月,继续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坚决消除火灾隐患,改善防火条件,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
  一、加强领导,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专项治理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际行动,作为解决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一项重要工作。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要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公安消防、安全监管、建设、商务、教育、文化、卫生、工商和旅游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明确责任,强化措施,务求实效。首先,要认真排查和梳理本地区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其次,要针对排查出的问题,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订专项治理的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和责任人,明确火灾隐患整改措施和期限,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组织有关部门积极消除本地区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消防装备和各类消防队伍的建设,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认真做好专项治理工作。
  二、突出治理重点,强化安全保障措施
  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范围为:容纳50人以上的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容纳50人以上住宿、就餐的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馆;容纳50人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集体宿舍,医院的病房楼;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治理的重点是:
(一)在禁止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的场所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的:
(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有故障或损坏,影响正常使用的;
(三)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和宽度及应急照明装置的设置场所、位置、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应急照明灯损坏或失效的;常闭式防火门闭门装置损坏不能保持常闭状态的,以及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车间在营业、生产、工作期间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锁闭、封堵或占用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劳动密集型企业的集体宿舍和医院病房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锁闭、封堵或占用的;商场、市场及其他场所内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被广告、货架或其他物品遮挡、覆盖的;
  (五)商住楼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
  (六)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在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
  (七)按照规定应设而未设火灾应急广播系统,或所设系统不能保证在火灾发生时该场所各个位置都能听到应急疏散广播的;
  (八)在建筑物周围违法乱搭乱建棚、房等违章建筑,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
  (九)在建筑物周围有影响消防车通行或正常工作障碍物的;
  (十)在人员密集场所设置的常闭防火门上,应当设有常闭防火门应随时处于关闭状态的警示标识,内推闩式疏散门上应当设有操作方法的提示标识。
  各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针对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的其他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消防安全保障措施,纳入专项治理内容。
  三、严格执法,坚决消除火灾隐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向社会公告这次专项治理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整改的时限规定,并组织召开本地区各治理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会议,对各单位在这次专项治理中的自查整改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在单位自查整改的基础上,要组织公安消防、安全监管、建设、商务、教育、文化、卫生、工商和旅游等部门成立专门的检查组,按照治理要求,逐一梳理和督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营业性场所,要依法责令当场改正或限期改正,并在整改期间采取防止火灾事故发生的有效措施;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前或者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存在火灾隐患逾期不改的,坚决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应及时书面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对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和医院等单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有关主管部门要组织人员督促其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当地人民政府;对短时间内难以整改的,当地人民政府要督促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四、各单位要牢固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并落实责任制
  各单位要把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与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密切结合起来,牢固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和加强管理,切实提高防范火灾的能力。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重点指导和督促人员密集场所有关单位落实防火巡查制度,制定、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演练,切实提高单位的自防自救能力。
  五、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和监督作用,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新闻媒体要加大对消防安全的宣传力度,跟踪报道专项治理进展情况,营造良好的专项治理氛围。要采取多种形式,教育进入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购物、住宿、餐饮和娱乐的群众,学习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逃生方法;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拒不整改的单位及时曝光,督促整改;要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方法,广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哪些是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哪些是严禁的行为、哪些是应尽的消防安全义务,做到遵纪守法,共同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此项工作作为保障人民群众公共安全利益的一件实事来办,切实抓紧、抓好,并形成制度。
  人员密集场所专项治理期间和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对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情况,包括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本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写出专题报告,于2004年7月底将阶段性工作情况和11月15日前将全面工作情况报公安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专项治理结束后,公安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组成联合工作组,对各地区开展专项治理的情况进行抽查,并将各地区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情况报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冈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冈工作的补充议定书(1992年)

中国政府 冈比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冈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冈工作的补充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2年6月2日 生效日期1992年6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冈比亚共和国政府,经友好协商,对一九九一年九月十八日在班珠尔签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冈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冈工作的议定书达成补充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冈比亚共和国政府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派遣由七人组成的医疗队赴冈比亚工作,其中五人在法拉菲尼卫生中心工作(含译员和司机),二人在考乌卫生中心工作。

  第二条 中国医疗队员的工作期限、生活待遇及工作条件、津贴费标准均与前述议定书的规定相同。

  第三条 本补充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医疗队完成两年工作期限止。
  本补充议定书于一九九二年六月二日在班珠尔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英文写成,双方各执一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冈比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彭以华           萨马特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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