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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会计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2:05:09  浏览:97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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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会计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内蒙古自治区会计条例


  (2005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2号

  2005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会计条例》,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5年9月2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办理会计事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单位负责人应当支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条 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坚持会计准则,客观公正地办理会计事务。
  第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六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蒙汉两种文字。
  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第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委托代理记账的单位应当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本单位日常货币的收支和保管,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及其他会计资料。
  第十条 各单位设置会计工作岗位及人员分工应当符合内部牵制制度。
  现金、有价证券、银行票据应当由出纳经管;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单位的预留印鉴和重要空白凭证应当由会计和出纳分别保管。
  第十一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核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任何单位不得聘任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第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单位应当保障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
  第十三条 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进行管理。
  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参与本单位投资、融资等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
  第十四条 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不得在本单位从事会计工作。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
  第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会计人员的会计诚信情况载入会计人员从业档案,对单位和会计人员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通报。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各单位不得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不得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得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
  各单位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不得设置账外账或者保留账外资产。
  第十七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八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完整进行审核。原始凭证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一)凭证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
  (二)出具凭证单位的名称、印章或者填制人姓名;
  (三)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或者个人姓名;
  (四)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五)经办人员姓名;
  (六)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合格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一)凭证日期、凭证编号、所附原始凭证张数;
  (二)经济业务事项摘要、会计科目、金额;
  (三)填制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四)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其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资产清查制度,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对本单位全部资产和债务进行清查。清查中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真实、完整地反映本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披露的事项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应当如实反映。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销毁和保密等管理制度。


第四章 会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定期对单位的会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第二十六条 单位负责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单位负责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签署明确的财务处理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签署意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责予以纠正。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本条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受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单位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销毁、谎报。
  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账。
  第二十九条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依法实施审计时,应当按照注册会计师执业规则要求出具审计报告,并对出具的审计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和其他人员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造成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
  (一)委托不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进行代理记账的;
  (二)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在本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
  (三)实行会计电算化不符合规定的;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未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的;
  (五)单位或者个人要求或者示意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设置会计人员工作岗位及人员分工不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
  (二)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三)设置账外账或者保留账外资产的。
  会计人员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监督检查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四)不受理检举或者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被检举人的;
  (五)未依法履行会计监督管理其他职责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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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办国际特快送款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

外汇管理局


关于开办国际特快送款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
外汇管理局



邮电部:
你局邮速(1995)第50号函收悉。经研究,同意邮电部在北京、上海、广州、南京、青岛、大连、杭州、西安、乌鲁木齐、厦门十个城市开办国际特快送款业务,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国际特快送款业务是国际邮政汇兑业务与特快专递业务有机结合的延伸服务,有关外汇方面的管理、外汇帐户的设立仍按我局(92)汇管复字第204号《关于开办国际邮政汇款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精神办理。
二、为加强管理,防止国际特快送款业务的外汇管理与国际邮政汇兑业务发生混乱,开办国际特快送款业务的邮局须在当地单独设立外汇帐户,该帐户的使用只限与美国西联公司合作所收付的外汇。
三、办理国际特快送款业务的邮局须在每月终了并于次月十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当地分局报送解付清单。
四、在具体业务操作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以便共同研究解决。
此复。

附件:关于开办国际邮政汇款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 (92)汇管复字第204号
邮电部:
你部邮政储汇局1992年2月29日来函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批准邮电部恢复开办国际邮政汇兑业务(只限个人小额汇款业务)的精神,现就有关具体问题批复如下:
一、外国邮政金融部门汇入款由办理国际汇兑业务的邮电部门办理解付手续。应收款人要求可直接将汇款划入银行,由收款人办理个人外汇存款或办理个人外汇调剂,也可以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交售银行并领取侨汇物资供应券;如收款人要求解付现钞,邮电部门可直接解
付每人次相当于1000美元以下(含1000美元)外币现钞。
二、境内居民个人持外币现钞到办理国际汇兑业务的邮电部门办理汇出手续时,除另有规定者外,其限额为每年每人汇出相当于1000美元以下(含1000美元)的外汇,邮电部门必须按(85)汇管管字第14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居民外币存款汇出境外的审批规定》办理
汇出手续;超过1000美元的,需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审批后汇出。
办理国际汇兑业务的邮电部门于每月终了并于次月十日内向当地外汇管理分局报告汇出清单。
三、同意你部在银行开立外汇帐户用于有关的外汇收支,具体收支范围俟办理开户手续时明确规定。
四、关于你部要求我局解决外汇备兑金问题,因我局无此项业务资金,故无法提供,请你部自行解决。
五、有关办理“外币储蓄等其他外汇业务问题”,我局意见在国际汇兑业务开办一段时间以后视其情况再研究。



1995年4月6日

关于印发《南方雨雪冰冻灾害地区建制镇供水设施灾后恢复重建技术指导要点》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南方雨雪冰冻灾害地区建制镇供水设施灾后恢复重建技术指导要点》的通知

建村[2008]58号


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自治区、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自治区、新疆自治区建设厅,上海市建设交通委、重庆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国务院批转煤电油运和抢险抗灾应急指挥中心关于抢险抗灾工作及灾后重建安排报告的通知》(国发[2008]6号),我部组织专家对有关省建制镇供水设施损害与抢修情况进行了调查,结合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编制了《南方雨雪冰冻灾害地区建制镇供水设施灾后恢复重建技术指导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尽快转发到基层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水厂及设计施工单位,指导建制镇供水设施的恢复重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八年三月六日



南方雨雪冰冻灾害地区建制镇供水设施灾后恢复重建技术指导要点



1 指导思想



  1.1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调度一切力量,全力以赴,突出重点,尽快恢复建制镇正常供水,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生产需要。

  1.2 立足当前、兼顾长远、统筹规划,各部门紧密配合,按轻重缓急,分步实施。各地政府要充分发挥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主导作用,以供水单位为主体,积极利用国家支持政策,组织多方力量进行建制镇供水设施的恢复重建。

  1.3 要进一步核实供水设施受灾情况,加强对灾害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1.4 要根据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地制宜,首先恢复现有供水设施供水能力,适当提高供水设施新建的建设标准,增强抵御雨雪冰冻等极端自然灾害和各种风险的能力。

  1.5 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对设计、施工、验收等各方面加强管理,保障供水设施恢复重建的工程质量。





2 取水工程





  2.1 饮用水源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采取保护措施,设置水源保护范围。保护区范围内严禁建设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的设施和一切有碍水源水质的行为。以地下水做为饮用水源时,应建立取水泵房,设置围墙、大门、标识牌。

  2.2 因冰雪融化产生的山体滑坡、矿液外渗等问题,严重影响原有水源质量的,应尽快启用或寻找替代水源。

  2.3 取水设施的恢复应采取相应措施,便于取水输水管路和水泵的放空。



3 处理设施



  3.1 水厂的灾后恢复重建应根据原水水质、设计生产能力、处理后的水质要求及运行经验,对原有工艺流程进行评估论证。原处理工艺不合理的,应先改进处理工艺后再实施重建。

  3.2 生活饮用水必须消毒。抢修期间由于消毒设备损坏时,可采用漂白粉消毒,漂白粉的储存要防止受潮失效。采用二氧化氯、液氯等消毒方式的消毒间,重建时应预留临时保温或取暖的设施,如采用散热器等无明火方式取暖。

  3.3 使用库存较长的设施及器材时,应对外观、尺寸、性能等方面进行评估后,再确定是否使用。需要新购的设施及器材应根据安全供水、抗冻性能、施工维护管理、经济造价等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采购。

  3.4 构筑物间的连接管道应采用埋地、保温包裹等措施,闸阀应采用修建闸阀井等措施,构筑物的恢复重建宜考虑设置放空措施,成套供水处理设施应在设备制造厂的指导下安装。

  3.5 恢复重建后水厂宜根据经济水平,配备有效的水质化验设备,出水水质应达到国家饮用水水质标准。



4 输配设施



  4.1 根据建制镇的特点,因灾受损供水管网应以尽快恢复供水为首要目标。对已经毁坏的管材、管件、闸阀、仪表等供水器材宜先因地制宜的进行局部检修、更换,供水管网严重损坏的可明敷临时的供水管网,先行恢复供水。

  4. 2  供水管网重建工作要科学、务实,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兼顾增强抗灾能力,经过综合评估后,因地制宜地提出输配设施全面修整或重建方案。加强对管线设计方案、施工图的审查工作,重点审查建设规模与管线布局的合理性,管道连接方式及主要工程材料的选型是否科学、经济,管道转弯处的处理方式与管道埋设深度等是否合理。

  4.3 埋地管道优先采用PE塑料管、柔性接口的PVC-U塑料管或柔性接口的球墨铸铁管。一户一表的进户管道优先采用PP-R塑料管。DN800以上的管道,可选用球墨铸铁管、PCCP管、钢管等,优先选用PCCP管;DN200~DN800的,可选用球墨铸铁管、钢管、优质PE管及DN400以上的预应力水泥管等,优先选用球墨铸铁管及球墨铸铁配件;DN200~DN100的,可选用优质PE管、钢管、钢塑复合管等,优先选用优质PE管,高一等级的PE配件;DN100以下的,可选用钢塑复合管、优质塑料管等,优先选用钢塑复合管,钢塑配件。

  4.4 供水器材选购要符合相关产品的国家、行业标准,宜优先选用规模企业的合格产品。对原来库存期较长的物资、器材要对外观、尺寸、性能等方面先行评估再行确定是否使用。

  4.5 供水管网及器材安装与施工要符合《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9-97)等相关标准、规程、规范的要求。

  4.5.1 供水管道应埋地敷设。原则上,在道路、绿化带、人行道等下的,要按规范要求考虑车辆荷载;有防冻要求的,应埋设在冰冻线以下,否则需做防冻处理。当在岩石、架空等不宜埋地敷设时,应采用相应的防冻和防护措施,如上埋覆土、保温包裹、外表防护等。

  4.5.2  PE塑料管道的焊接应按照生产企业提供的操作规程、规范进行,并根据天气条件适当调整,要加强施工培训,加强过程控制,保证管道系统的安全,施工条件恶劣地方可采用柔性接口方式或电熔管件连接方式。

  4.5.3 管道敷设时,其转弯半径不得超过其有关要求,并根据所选用管材的有关要求,在适当位置加支撑处理。

  4.5.4 金属管道施工时要进行内外防腐处理。

  4.5.5 水表、水表箱宜暗埋设置或设置在室内、避风处等位置,并有防冻保护措施。水表以容易排净表内积水的方式安装,如立式安装,设置泄水阀。

  4.6 供水管网须设置空气阀,并在管网最低处以及各段的最低处宜设置泄水阀。





5 运行管理



  5.1 受灾停电停水期间,应尽快将取水管道与取水设施、水厂构筑物与连接管、供水管网与配水管路等整个供水系统内的水放空,防止冰冻损坏。

  5.2 供水设施受灾抢修期间,各级加压设备应采用“负荷由低逐步提高”的原则进行运行,防止恢复供水后水压过高引起供水设施二次损害。

  5.3 长时间断电的水厂恢复供电后,应按照水厂操作规程对各供水机电设施进行检查和试运行;对主要输水管线进行检查,特别是进气排气阀门应能正常动作;在各主要系统均能正常使用后再投入带负荷运行。

  5.4 供水设施恢复运行后,要加强检查更新输配设施。

  5.4.1 阀门出现拉裂现象的,除更换优质阀门外,可在适当位置加装伸缩器;DN300以上的,必须在阀门井内加装伸缩器。

  5.4.2 管道埋设较浅的,可适当增加覆土深度。

  5.4.3 管道埋设时间长,管道质量差,已出现或易出现漏水事件的,且管道本身质量已影响管网的安全运行,可根据当地经济情况,制定年度更换或改造计划,有目的地进行更新改造。

  5.4.4 水表出现故障的,需集中采购国家认可、质量过关的优质水表进行更换

  5.5 供水设施恢复运行后,要排查受损管道,加强检漏工作,并及时修复漏点。

  5.6 供水设施全面恢复重建后,各地加强日常运营管理,建立保障安全供水的长效机制。应根据当地受灾与重建情况,修改和完善运行管理技术规程,进行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增强职工防冻抗冻意识,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6 应急预案



  6.1 建立健全有关应急管理制度,建立灾害应急领导小组,确立应急预案责任人,确保应急处理反应及时,信息畅通,措施得力。

  6.2 取水泵房和水厂的供电宜采用双回路电源,有条件的地区,应按照最大单位设备用电负荷设置柴油发动机等备用动力设施。经天气预报得知将要发生极端低温天气时,应检查备用电源或柴油发动机的运行状况及柴油的储备量。

  6.3 备用应急水源。考察确定符合水源要求的1~2个应急备用水源,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制定应急水源在灾害时临时启用的供水方案。

  6.4 储备应急物资。确保储备足够的混凝剂、消毒剂、柴油等应急物资,尽可能增加清水池的蓄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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