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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池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4:19:33  浏览:85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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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池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河池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政发〔2010〕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河池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河池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制度,规范和完善考试招聘工作,保证新进人员素质,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2005第6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桂政发〔2005〕45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桂人发〔2006〕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原则;

(二)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各类事业单位(参照国家公务员法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在编制限额内出现岗位空缺,需要补充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时,都要面向社会通过考试、考察的方式实行公开招聘。

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管理权限调任及特殊岗位等确需其他方法选拔任用的人员除外。

第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的基本程序是:(一)编制招聘计划;(二)制定招聘工作方案;(三)发布招聘信息;(四)报名和资格审查;(五)考试;(六)考察;(七)体检;(八)公示;(九)审核备案;(十)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的原则,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政策落实、综合管理、业务指导、审核备案和检查监督;同时,负责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当在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编制使用计划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增人计划内进行。

第九条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本级事业单位使用编制的控制和管理工作。机构编制部门根据核定的编制数、编制结构、经费核拨方式、聘用人员控制数以及现有人员结构情况对公开招聘的编制使用计划进行审批。

第十条 市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编制使用计划由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申报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编制使用计划,制定公开招聘工作方案,并与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协调、监督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 



第三章 公开招聘的基本条件


第十二条 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履行聘用岗位职责的文化程度、知识、能力,具有应聘岗位所需的任职资格、执业(职业)资格及技能要求。

(三)具有正常工作的身体条件。

(四)年龄为三十五岁以下,特殊情况者,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五)具备应聘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因行业、专业或岗位对受聘人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事先在《招聘简章》中明示,但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或要求。


第四章 公开招聘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可根据岗位的不同性质和特点,采取面向社会公开考试招聘或特殊招聘两种方式,通过笔试、面试等方法进行。
  笔试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职业道德、职业规范以及岗位所需的相关知识和技能的掌握及运用能力。
  面试主要考察应聘者的业务素质及潜在能力,包括应聘者的专业知识、综合分析、言语表达、计划组织、人际关系、应变能力以及自我认知程度、实际操作能力等;对操作性较强的岗位,要突出对应聘者实际操作能力的测试。
  一、公开考试招聘
事业单位招聘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的新进初任人员,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采取公开考试招聘的方式,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工作方案。招聘单位于每年元月底前,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空缺情况,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当年编制使用计划,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后,制定本单位当年招聘计划,填报《招聘计划申报表》,送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将审核后的招聘计划于2月底前报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由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编制当年本地区事业单位招聘计划,按规定报批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制下达当年招聘计划。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本级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进行审核、汇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批准。

市直属事业单位招聘计划,经主管部门初审,报市编制办审核盖章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汇总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县(市、区)、市直属事业单位招聘计划,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汇总后,编制本年度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并制定招聘工作方案。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的内容包括:

1.用人部门的编制数、空编数和拟招聘人数;

2.拟招聘职位名称、专业、人数以及所需的资格条件;

3.招考的对象、范围和采取的考试方法。

(二)发布招聘简章。经审定的招聘信息应于公开招考前1个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河池人才网、河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等网站及我市有关新闻媒体上公开发布。同时,各主管部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招聘单位也可通过其他方式向社会发布。

招聘信息应当载明招聘单位情况、招聘的岗位、招聘人员数量;应聘条件、报名方法;考试考核时间(时限)、内容、范围;考察、体检的要求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三)报名及资格审查。报考市属事业单位人员的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由招聘单位和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报考县(市、区)事业单位人员的报名及资格审查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符合资格条件的应聘人员,发给《应聘人员登记表》,由报考者如实填写,招聘单位不得拒绝其报名。报名结束后,由招聘单位填写《应聘人员考试报名名册表》,连同《应聘人员登记表》报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对不符合资格条件而通过隐瞒真实情况,欺骗组织获得相关资格的报考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报考资格。

(四)笔试。招考岗位与报名人数的开考比例不能少于1:3。个别岗位报名人数达不到开考比例的,确因需要在当年补缺的,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方能开考。
笔试科目一般分为《公共基础知识》和《职业能力倾向测试》,每科分值满分为100分。笔试以闭卷方式进行,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统一命题,并组织有关人员集中阅卷,统一设定合格分数线。 

(五)面试。在笔试成绩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基础上,按招聘职位人数与笔试成绩由高分至低分按1:3的比例进入面试;达不到面试比例,又确实需要进人的,必须经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同意,报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才能进入面试程序。

市直属事业单位的面试工作,由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招聘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事业单位的面试工作,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面试需制定面试工作方案,由招聘单位根据招聘岗位设置情况制定,经主管部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报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面试工作方案内容包括:面试的组织机构,面试考官及工作人员,面试形式、内容及命题,面试程序,面试时间及地点、纪律监督。

面试方式可采取答辩、结构化面试、情景模拟、实际操作等多种方式进行;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可进行专业理论知识笔试,其分数按30%比例计入面试成绩。面试结束后,当场公布面试成绩。面试分值满分为100分,面试成绩未达到60分者,不得确定为考察人选。
  面试考官由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招聘单位、专家和主管部门的代表组成,招聘岗位专业性较强的,专家成员的比例不得少于考官总数的二分之一。

(六)考察。招聘单位根据招聘职位人数,按应聘者的笔试总成绩+面试合格成绩由高分至低分以1:1.2-1.5比例确定考察人选。考察内容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勤政廉政等情况,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考察结束应形成书面材料,确定考察意见为合格或不合格。如考察中出现考察意见为不合格者,可从面试合格人选中按笔试总成绩+面试合格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排序依次递补。考察工作由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

(七)体检。经招聘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根据考试、考察结果按招聘职位人数1:1比例确定体检人选,到县级以上具有相当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体检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执行,有行业体检标准的按行业体检标准执行。如体检中出现身体不合格者,可从考察合格人选中按笔试总成绩+面试合格成绩的排序依次递补。体检所需经费由应聘人员承担。

(八)公示。根据笔试、面试、考察、体检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对拟聘用人员要在河池人才网、河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等网站和当地主要媒体及招聘单位工作区域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九)公示期间对拟聘人员有异议的,应当及时进行复查。公示无异议的人员,招聘单位根据考试、考察、体检、公示结果,撰写招聘工作情况报告,填写《拟聘用人员名册表》、《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审批表》。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名单需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审批。市直属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名单需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呈市人民政府审批。

(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岗位建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候聘人员信息库。对进入面试而未被聘用的应聘人员分岗位按笔试、面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候聘,自成绩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如有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选聘,经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免笔试,直接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程序进入面试、考察、体检、公示,合格者可办理聘用及相关手续。

二、特殊招聘
  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由招聘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经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定,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市直属事业单位,由招聘单位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呈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采取特殊方式或直接进入面试、考核等方式进行招聘:

(一)事业单位中,某些职位由于工作性质特殊,对任职人员的要求也特殊,不宜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的;

(二)招聘单位通过各种渠道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高技能人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三)在各类高校应届毕业生双向选择会或政府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组织的人才招聘会上,与用人单位签订意向协议的取得学士以上学位、专业对口,属用人单位急需引进人才范围的应届毕业生;

(四)乡镇以下艰苦、边远山区的特殊岗位;

(五)其他特殊情况。

 

第五章 聘用管理


第十四条 招聘单位要与新进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由招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聘用合同文本采用国家人事部印发的《事业单位合同(范本)》。聘用合同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受聘人员各执一份,存入受聘人员个人档案一份。双方自愿,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对聘用合同进行鉴证。

第十五条 首次聘用一般签订短期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不超过3年;合同期满,考察合格,单位可以续签合同。

第十六条 新进事业单位人员在聘期内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本单位同类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实行社会保险制度。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受聘人员为初次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试用期最长不能超过12个月。试用期在同一聘用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新进人员辞职、招聘单位辞退新进人员以及招聘单位与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招聘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秘书、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与单位负责人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岗位。

单位负责人和负责招聘工作的人员在办理招聘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招聘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受理有关投诉或者举报。对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有关招聘规定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一条 各招聘单位在招聘期间应成立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公开招聘有关工作。招聘领导小组由招聘单位负责人、主管部门负责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负责人和群众代表组成,对招聘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察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察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私自聘用工作人员的;

(六)在招聘工作中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办法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招聘有关规定的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对有关领导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后勤控制数人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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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发布《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的通知
农业部


(一九九七年九月一日农业部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林、畜牧)厅(局)兽药监察所、中国兽药监察所:
我部1994年2月4日以农业部(1994)农(牧)字第5号文发布的《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试行)》在试行期间,我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了进一步的审定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予以发布,请各地遵照执行,并根据有关规定认真做
好兽药残留的监控工作。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部(1994)农(牧)字第5号文发布的《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药 名 牛 羊/山羊 猪 家禽 马 鱼
〔计量残留物〕
丙硫苯咪唑 0.1F 0.1F 0.1F 0.1F
Albendazole 5K 5K 5K 5K
〔2-氨基-丙砜 5L 5L 5L 5L

药 名 牛 羊/山羊 猪 家禽 马 鱼
〔计量残留物〕
苯咪唑〕 0.1M 0.1M 0.1M 0.1M
ADI:0-0.05 0.1Mi 0.1Mi
双甲脒 0.1F 0.1F
Amitraz 0.05M 0.1M 0.2K
〔N-(2,4二甲苯 0.2Mb 0.2Mb 0.2L
基)-N’-甲基甲脒〕 0.01Mi 0.05M
ADI:0-0.003 0.2Mb
氨苄青霉素 0.05Et 0.05Et 0.05Et 0.05Et
Ampicillin 0Mi
盐酸氨丙啉 4Eg
Amprolium 8Ey
hydrochloride 1K
1L
0.5M
氨苯胂酸 2K 0.5Eg
Arsanilic acid 2L
〔As〕 0.5M 0.5M
ADI:0-0.002 0.5Mb 2Mb
杆菌肽 0.5Eg
Bacitracin 0.5Et 0.5Et
氯霉素 0.01Et 0.01Et 0.01Et 0.01Et 0.01Et
Chloramphenicol
金霉素 0.2Eg
Chlor- 0.6K 0.6K 0.6K 0.6K
tetracycline 0.3L 0.3L 0.3L 0.3L 0.3L
ADI:0-0.003 0.1M 0.1M 0.1M 0.1M 0.1M
氯羟吡啶 15K

药 名 牛 羊/山羊 猪 家禽 马 鱼
〔计量残留物〕
Clopidol 15L
5M
氯氰碘柳胺 3F 2F
Closantel 3K 5K
ADI:0-0.03 1L 1.5L
1M 1.5M
蝇毒磷 1F 0.5F 0.5F 0.05Eg
Coumaphos 1M 0.5M 0.5M 1M
〔蝇毒磷和其 0.5Mi
氧类似物〕
越霉素A 2Et 2Et
Destomycin A
二嗪农 0.7F 0.7F 0.7F
Diazinon 0.02Mi* 0.02Mi*
ADI:0-0.002
敌敌畏 0.05Eg
Dichlorvos 0.05M 0.05M 0.05M 0.05M
ADI:-0.004 0.02Mi 0.02Mi
双氢链霉素 0.5F 0.5F 0.5F 0.5F
Dihydro- 1K 1K 1K 1K
streptomycin 0.5L 0.5L 0.5L 0.5L
ADI:0-0.03 0.5M 0.5M 0.5M 0.5M
0.2Mi
二甲硝咪唑 0.01Et 0.01Et
Dimetridazole

药 名 牛 羊/山羊 猪 家禽 马 鱼
〔计量残留物〕
红霉素 0.025Eg
Erythromycin 0.25M 0.25M
乙氧酰氨苯甲酯 1.5K
Ethopabate 1.5L
0.5M
乙氧喹 5F 5F 3F
Ethoxyquin 3L
0.5M 0.5M 0.5M
苯硫苯咪唑 0.1F 0.1F 0.1F
Fenbendazole 0.1K 0.1K 0.1K
〔苯亚砜苯咪唑砜〕 0.5L 0.5L 0.5L
ADI:0-0.004 0.1M 0.1M 0.1M
0.1Mi
氰戊菊酯 1F 1F 1F
Fenvalerate 1M* 1M* 1M*
ADI:0-0.02 0.02Mb 0.02Mb 0.02Mb
0.1Mi*
呋喃唑酮 0Et 0Et 0Et
Furazolidone
庆大霉素 0.1F 0.1F
1K 1K
Gentamicin 0.2L 0.2L
ADI:0-0.004 0.1M 0.1M
0.1Mi
氢溴酸常山酮 0.3L

药 名 牛 羊/山羊 猪 家禽 马 鱼
〔计量残留物〕
Halofuginone 0.1M
hydrobromide 0.2Sf
潮霉素B
Hygromycin B 2Et
伊维菌素 0.04F 0.02F 0.02F
Ivermectin 0.1L 0.015L 0.015L
〔H2Bla〕
ADI:0-0.001
盐酸左旋咪唑 0.01F 0.01F 0.01F 0.01F
Levamisole 0.01K 0.01K 0.01K 0.01K
hydrochloride 0.1L 0.1L 0.1L 0.1L
ADI:0-0.006 0.01Mi 0.01M 0.01M 0.01M
0.01Mi
林可霉素 0.1Et
Lincomycin
马杜霉素铵 0.48F
Maduramicin 0.72L
ammonium 0.24M
0.48S
莫能菌素 4.5L
Monensin 1.5M
3.0Sf
新霉素 0.5Eg
Neomycin 0.5F 0.5F 0.5F 0.5F
ADI:0-0.03 5K 5K 5K 5K

药 名 牛 羊/山羊 猪 家禽 马 鱼
〔计量残留物〕
0.5L 0.5L 0.5L 0.5L
0.5M 0.5M 0.5M 0.5M
0.5Mi
尼卡巴嗪 4K
Nicarbazin 4L
4M
4S
喹乙醇 0.05K
Olaquindox 0.05L
〔3-甲基喹恶啉- 0.004M
2-羧酸(MQCA)〕
苯亚砜苯咪唑 0.1F 0.1F 0.1F
Oxfendaole 0.1K 0.1K 0.1K
〔苯亚矾苯咪唑砜〕 0.5L 0.5L 0.5L
ADI:0-0.004 0.1M 0.1M 0.1M
0.1Mi
土霉素 0.2Eg 0.3L
Oxytetracycline 0.01F 0.01F 0.01F 0.01F 0.1M
ADI:0-0.003 0.6K 0.6K 0.6K 0.6K
0.3L 0.3L 0.3L 0.3L 对虾
0.1M 0.1M 0.1M 0.1M 0.1M
0.1Mi
青霉素 0.05K 0.05K 0.05K
Penicillin 0.05L 0.05L 0.05L
ADI:0-0.03 0.05M 0.05M 0.05M
0.004Mi

药 名 牛 羊/山羊 猪 家禽 马 鱼
〔计量残留物〕
盐酸氯苯胍 0.1Et
Robenidine 0.2F
Hydrochloride 0.2S
壮观霉素 0.5F 0.5F
Spectinomycin 5K 5K
ADI:0-0.04 2L 2L
0.3M 0.3M
链霉素 0.5F 0.5F 0.5F 0.5F
Streptomycin 1K 1K 1K 1K
0.5L 0.5L 0.5L 0.5L
〔链霉素和双氢链霉 0.5M 0.5M 0.5M 0.5M
素〕
ADI:0-0.03 0.2Mi
磺胺二甲嘧啶 0.1F 0.1F 0.1F 0.1F
Sulfamethazine 0.1K 0.1K 0.1K 0.1K
ADI:0-0.05 0.1L 0.1L 0.1L 0.1L
0.1M 0.1M 0.1M 0.1M
0.025Mi 0.025Mi
磺胺类总计: 0.3F 0.3F 0.3F 0.3F
0.3K 0.3K 0.3K 0.3K
0.3L 0.3L 0.3L 0.3L
0.3M 0.3M 0.3M 0.3M
0.05Mi 0.05Mi
四环素 0.2Eg
Tetracycline 0.6K 0.6K 0.6K 0.6K
ADI:0-0.003 0.3L 0.3L 0.3L 0.3L
0.1M 0.1M 0.1M

药 名 牛 羊/山羊 猪 家禽 马 鱼
〔计量残留物〕
噻苯咪唑 0.1F 0.1F 0.1F
Thiabendazole 0.1K 0.1K 0.1K
〔噻苯咪唑和5- 0.1L 0.1L 0.1L
羟基噻苯咪唑〕 0.1M 0.1M 0.1M
ADI:0-0.1 0.1Mi 0.1Mi
敌百虫 0.1F 0.1F 0.1F 0.1F
Trichlorfon 0.1M 0.1M 0.1M 0.1M
ADI:0-0.01 0.1Mb 0.1Mb 0.1Mb 0.1Mb
0.05Mi
泰乐菌素 0.2F 0.2F 0.2Eg
Tylosin 0.2K 0.2K 0.2F
0.2L 0.2L 0.2K
0.2M 0.2M 0.2L
0.05Mi 0.2M
维吉尼霉素 0.4F 0.2F
Virginiamycin 0.4K 0.5K
0.3L 0.3L
0.1M 0.1M
0.4S 0.2S
二硝托胺 2F
Zoalene 6K
6L
3M

〔 〕:非母体药残留物
带*者以脂肪为基重单位进行计算。
MRL单位:mg/kg或mg/L
ADI单位:mg/kg b.w.
注一:各英文字母注解
Eg:Eggs蛋 M:Musclc肌肉
Et:Edible tissue可食用组织 Mb:Meat byproducts可食用脏器
Ey:Egg yolk蛋黄 Mi:Milk乳
F:Fat脂肪 S:Skin皮
K:Kidney肾 Sf:Skin with fat皮与脂肪
L:Liver肝
注二:有关最高残留限量的定义
1.日允许摄入量〈Acceptable Daily Intake (ADI)〉:是对食物或饮水中一种物质的量的估计,在人的一生中每日摄取此量对健康没有明显危害,以人体重为基础表示(标准人体重=60kg)。
2.动物性食品(Animal Derived Food):全部可食用的动物组织以及蛋和奶。
3.蛋(Egg):指家养母鸡的蛋(带壳)。
4.鱼(Fish):指众所周知的任一种水生冷血动物。包括鱼纲(Pisces),软骨鱼(Elasmo-branchs)和圆口鱼(Cyclostomes),不包括水生哺乳动物,无脊椎动物和两栖动物。应注意,此定义也可用于某些无脊椎动物,特别是头足动物(Cephalopds)。
5.兽药最高残留限量〈Maximum Residue Limit for Veterinary Drug (MRLVD)〉:由于使用一种兽药而产生的此兽药残留的最高浓度(以鲜重计表示为mg/kg或ug/kg),此浓度被食品法规委员会推荐为法定批准或认可容许存在于食物中或食物表面的。
它的根据是以日允许摄入量(ADI)表示的对人类健康无毒害的残留类型和数量,或者以利用附和安全系数的暂定ADI为依据。还要考虑到其他对公众健康危害和食品加工方面的有关问题。
确定最高残留限量时,还应考虑到植物来源的食品和/或环境中存在的残留。此外,使用兽药的良好规范可降低最高残留限量,并且降到实用的分析方法可达到的程度。
6.肉(Meat):任何哺乳动物的可食用部分。
7.奶(Milk):仅仅是由正常乳房分泌而得,经一次或多次挤奶既无加入也未经提取的奶。此术语也可用于处理过但未改变其组分的奶,或者根据国家立法已将脂肪含量标准化处理过的奶。此术语还可与一词或多词联用以说明某种奶的类型,级别,来源和/或使用目的;或者描述对
奶进行的物理处理或改进其组分,但只限于对天然奶组分的加入或取消的改进。在国际贸易中若不是牛产的奶应说明来源。
8.肌肉(Muscle):仅指肌肉组织。
9.禽类(Poultry):系指包括鸡、火鸡、鸭、鹅、珠鸡和鸽在内的家养的禽。
10.兽药残留(Residues of Veterinary Drugs):在动物产的任何食用部分中的原型化合物或/和其代谢产物,并包括与兽药有关杂质的残留。
11.组织(Tissue):全部可食用的动物组织,包括肌肉和脏器。
12.残留总量(Total Residue):对食用动物用药以后,在动物性食品中某种药物残留的总和,是由残存在食品中的药物母体和全部代谢产物以及来源于药物的产物所组成。总残留的量一般是用放射性标记药物试验来测定,以相当于药物母体在食品中的mg/kg来表示。



1997年9月1日

辽宁省筵席税实施细则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筵席税实施细则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00年9月6日发布的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18号将本文废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旅店、营业性职工食堂以及其他饮食营业场所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都是筵席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缴纳筵席税。
第三条 筵席税按次从价计征,税率为15%。
举办一次筵席支付金额(包括菜肴、酒、饭、面、点、饮料、水果、香烟等价款金额,下同)达到或者超过人民币四百元的,按支付金额全额计算征收筵席税,未达到四百元的不征税。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筵席税:
(一)符合市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会议用餐;
(二)因外事活动举办的筵席;
(三)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举办的筵席;
(四)经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其他筵席。
第五条 筵席税的代征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代征人)必须履行代征代缴义务。代征人收取的一次筵席价款,只许开一张发票,不准多开发票或者少写金额。不准应征不征或者少征税款。
第六条 代征人在代征税款时,应当填写税务机关印制的代征筵席税专用凭证,交给纳税人,并对所代征的税款进行专册登记,依照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按期上缴国库。
第七条 税务机关对代征人代征代缴税款情况,应当按期进行检查。代征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不得隐瞒、阻挠、刁难。
第八条 税务机关可以从代征的筵席税款中,提取并付给代征人不超过5%的代征手续费,具体比例由县(含县级市、区)税务机关按代征人代缴纳税金额的大小确定。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纳税人和代征人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揭发。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者保密,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条 筵席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辽宁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988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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