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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6:12:55  浏览:82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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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政办发〔2011〕1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哈尔滨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处置(以下简称“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的行为。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事业单位提出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资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规定。

  第二章 资产处置方式和范围

  第六条 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处置行为。
  (二)出售、出让、转让,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以有偿方式变更其占有、使用的资产所有权、使用权的处置行为。
  (三)置换,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或企业、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交换的处置行为,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四)对外捐赠,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予合法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
  (五)报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六)报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由于发生盘亏、呆账、非正常损失等,按照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进行核销的处置行为。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已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且不适合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三)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经技术鉴定确需报废的固定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占有、使用权变更的资产。
  (五)盘亏、毁损、货币性资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需要转让、核销或注销的商标、商誉、专利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
  (七)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
  (八)因城市、单位规划改造需拆迁的房屋构筑物资产。
  (九)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三章 资产处置的权限和程序

  第八条 资产处置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市财政局和市直主管部门分工负责的审批管理制度,重大国有资产处置需报市政府批准。具体按照以下权限进行:

  (一)市直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单项资产原值(不含土地、车辆、房屋及建筑物)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
  (二)市财政局审批权限:单项资产原值在5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以及500万元以下的土地、房屋及建筑物。
  (三)市政府审批权限:属于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行政事业单位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是指:处置单项资产原值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正常报废的专用设备除外;转让股权(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或向非国有方转让股权(产权);其他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四)跨部门和跨级次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由划出方主管部门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九条 资产处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向市直主管部门或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材料。
  (二)市直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提交的申报处置材料进行合理性、真实性审核后,对权限内的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并将《哈尔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核准单》报市财政局备案;对权限外的资产处置事项报送市财政局审批。无主管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直接报送市财政局审批。
  (三)市财政局对市直主管部门报送的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
  (四)属于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报批,应由主管部门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市财政局依据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对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五)市直主管部门或市财政局接到申请,以及必备的文件、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情况复杂或重大处置项目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六)市财政局或市直主管部门出具的《哈尔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核准单》或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既是财政部门安排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也是行政事业单位办理产权变动的依据和调整相关资产、资金账目的原始凭证。资产处置审批后,相关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
  (七)对经批准核销的呆账损失,采取账销案存的管理办法,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仍有追偿的权利和义务。
  (八)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支出,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对无法取得财政部门印(监)制捐赠收据的,应当依据受赠方所在地城镇街道、农村乡镇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确认。
  (九)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与置换应当采取公开拍卖、挂牌出售、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处置前须经市财政局公开招标确认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在交易过程中,当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值10%以上的,应当暂停交易,经市财政局核准后方可再次交易。

  第四章 资产处置需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 单位申请资产处置,除应填报《哈尔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核准单》和申请报告外,还应按照处置类别分别提交相关材料。

  (一)无偿调拨(划转)国有资产,须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1.拟无偿调拨(划转)资产的原始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等)及相关明细账页的影印件,影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2.政府或有关部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以及资产调剂的批准文件。
  3.撤销、合并、分立、隶属关系变更单位的资产清查表。
  4.拟划转资产清册,包括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和单价等内容。
  5.其他相关材料。

  (二)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须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1.拟处置资产原始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等)及相关明细账页的影印件,影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2.资产出售、出让、转让方案。方案应包括拟出售、出让、转让资产的基本情况,出售、出让、转让的原因、方式,买方的基本情况,具体负责的部门和人员。
  3.资产评估报告及资产评估备案表。
  4.出售、出让、转让意向性协议。协议应包括的主要内容:双方单位名称,出售、出让、转让方式、价格、价款支付时间、涉及的有关税费分担、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违约责任、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等。
  5.其他相关材料。

  (三)置换国有资产,须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1.拟置换资产原始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等)及相关明细账页的影印件,影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2.对方单位或企业、自然人出具的置换资产基本情况说明,如资产名称、数量、账面价值、购置日期、使用情况,是否拥有产权,是否存在权属纠纷或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等。
  3.双方拟置换资产的权属证明材料。
  4.意向性置换协议。
  5.资产评估报告及资产评估备案表。
  6.对方单位为企业的,须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7.其他相关材料。

  (四)报废国有资产,须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1.拟报废资产原始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等)及相关明细账页的影印件,影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2.报废资产明细表。应包括资产的名称、数量、账面价值、购置日期、规格等内容。
  3.报废汽车的,须提交机动车行驶证和定编证影印件,影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4.报废房产的,须提交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或建设项目拆迁立项文件,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以及拟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5.报废锅炉、电梯等特种设备的,须提交专业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
  6.未达到使用年限或报废标准单台(件)原始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设备,应由市直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3人以上(含3人),对拟报废资产进行技术鉴定出具鉴定材料;报废单台(件)原始价值在20万元以下的,由单位组成鉴定小组进行技术鉴定,并由鉴定小组出具鉴定材料。
  7.其他相关材料。

  (五)对外捐赠资产应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1.拟捐赠资产原始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等)及相关明细账页的影印件,影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2.捐赠单位关于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应提供货币资金来源说明等。
  3.捐赠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和金额等,以及捐赠交接程序。
  4.捐赠单位审议、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会议文件。
  5.意向性捐赠协议。
  6.其他相关材料。

  (六)国有资产报损须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1.拟报损资产原始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等)及相关明细账页的影印件,影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2.盘亏或非正常损失资产明细表。明细表应包括资产的名称、数量、账面价值、购置日期、规格等内容。
  3.资产盘亏或损失的情况说明和有关证明材料。
  4.造成资产非正常损失的责任事故鉴定材料。
  5.对承担资产非正常损失责任人员的处理文件以及保险公司的赔付文件。
  6.其他相关材料。

  (七)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处置,须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1.被投资、担保(抵押)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
  2.债权或股权凭证、形成呆死账的情况说明书和具有法定依据的证明材料。
  3.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须提交相关法律文书。
  4.其他相关材料。

  (八)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须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用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提供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的法律文件。
  3.涉及诉讼的,提供判决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或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
  4.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章 资产处置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资产处置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等。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上缴程序:

  行政事业单位取得资产处置收入5个工作日内,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报送资产处置收入及应扣除相关税费的金额,市财政局或市直主管部门3个工作日内确认上缴金额,行政事业单位填写《黑龙江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在3个工作日内上缴市财政。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直主管部门和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对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制度,纠正和制止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市直主管部门和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擅自处置、串通作弊、截留收入等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罚、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地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哈尔滨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哈财行资〔2010〕37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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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视取保候审的困境

杨涛


据《中国妇女》2004年第四期报道:2003年1月30日晚上,在宁波打工的四川姑陶李梅被一违章的小客车撞死,小客车司机陈雄随即被羁押。2月24日,陈雄所在的村支部书记周某愿意作为保证人为陈提供担保,交警遂为陈办理了取保候审将其释放。然而,今年4月15日,正当检察机关将此案提起公诉时,陈雄却突然逃跑了,案子便由检察机关退回公安局挂起来,陶李梅家属的民事赔偿更是无从着落,保证人周某也因为陈的逃跑不能查明负何种责任。
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种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受到学者们的亲睐,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毕竟不能等同于罪犯,取保候审的运用能减少羁押、保障人权,缓解看守所压力。但在司法实践中,如同陈雄案中由于取保候审的运用又带来了不少问题,不能不引起我们的反思。
首先,对于逃跑的被取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不会有任何刑事上不利后果。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的司法解释的规定,采取财保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逃跑,执行机关可以没收其保证金;采取人保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逃跑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执行机关可以对保证人处以罚款。但在是否负刑事责任上,却没有任何规定。导致被取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可以随心所意,其往往利用“严打”等时期的政策优惠前来投案,羸得宽大处理。漏洞更大的还在于一个被公安机关费尽精力拘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取保后逃跑,如果其再主动投案,可以以“自首”论,从而“减轻、从轻处罚”,真是“做了坏事还卖乖”。反观那些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逃跑是要以脱逃罪论处。
取保候审面临的困境还在于,如果被取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对于被害人救济不力。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措施无须征求被害人的意见,也无须以为被害人的民事赔偿担保为前提。被取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旦逃跑,被害人是束手无策,刑事诉讼搁浅,民事赔偿也遥遥无期。并且,无论是在财保没收其的保证金还是在人保中处以的罚款,都是上缴国库,并不首先用来赔偿被害人。
可以说,当前取保候审的面临的诸多问题,造成了诉论资源的浪费,影响了诉讼效率,也给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增添了不少的难题。更为重要的是由于取保候审面临的困境,侦查机关面对着及时结案和被害人责难,能关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尽量关押,影响到取保候审这一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的有效运用,从而羁押性强制措施大行其是,超期羁押也难以有效杜绝。
陈雄案给我们的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重新审视取保候审的困境提供了契机,如何有效地运用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难题。笔者认为,首先,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司法机关要征求被害人的意见,使用财保形式的取保候审,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要提供担保,使用人保形式的取保候审,保证人必须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在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不到位的情形下,司法机关没收的保证金或处以的罚款必须首先用于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其次,被取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的,在刑事上要承担不利后果,如在立法上扩大脱逃罪的主体,将被取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纳入其中,但相对被关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的可处更轻的刑罚。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

法释〔1999〕14号

  为依法惩治单位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
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
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
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条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
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三条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
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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