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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商品住房价格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3:46:25  浏览:91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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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商品住房价格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商品住房价格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盐都区、亭湖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盐城市市区商品住房价格监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五日


                 盐城市市区商品住房价格监管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盐城市市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盐城市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盐城市市区范围内从事商品住房开发经营的企业,应当执行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市物价部门是盐城市市区商品住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的政策措施,做好市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工作,组织开展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督检查,规范商品住房价格行为。国土、房产、规划、工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价格备案
  第四条盐城市市区实行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制度。市区除经济适用房、中低价位商品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和非住宅商品房外,凡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全(精)装修商品住房和各类公寓房、别墅以及阁楼、自行车库、机动车库(位)等,均实行价格备案制度。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成本核算为基础,结合市场状况,在市物价部门公布的商品住房区域控价水平范围内,合理确定平均销售价格,填写《盐城市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表》、《盐城市区商品住房价目表》、《盐城市区商品住房建设成本表》等,向市物价部门申报备案。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实际取得土地,在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开发建设,原则上同一个批次的新建商品住房实行同一个备案价格。
  第六条 盐都区、亭湖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物价部门和市城南新区管委会职能部门对辖区内商品住房备案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市物价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市物价部门原则上每年上、下半年各定期集中会办一次商品住房备案价格。
  第七条市物价部门根据房地产市场发展状况、开发周期、配套设施标准和新技术、新材料等品质品位等因素,体现鼓励和控制相结合的差别化政策,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申报备案的新建商品住房价格进行集体审议,研究确定备案价格。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市物价部门进行价格备案后,方可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领预(销)售许可证。
  第三章价格监管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根据物价部门确定的备案价格,按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楼层系数、环境差价、朝向差价,制定每套商品住房的实际销售价格。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要求,实行“一套一标”、“一价清”。
  商品住房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房号、车库(位)号、建筑面积、计价方式、销售单价、总价款等。促销的各种价格优惠、折扣或措施也应当明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还应当明示与商品住房销售密切相关的因素和收费。
  “一价清”是指在商品住房销售中,与购房者最终结算时实行一个价格。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商品住房开发建设过程中按规定交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面向全体购房者的附属项目和经营性收费均纳入商品住房价格,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得在房价之外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当在售楼处醒目位置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公示按照明码标价要求制作的价目表、标价牌或者价格手册。公示的时间,一般自备案之日起至该批次全部商品住房销售完后5日止。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当作出按照明码标价公示的内容销售的价格诚信承诺,并将承诺书、价目表、标价牌或者价格手册拍摄成图片资料,由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印章,送市物价部门备查。物价部门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得以高于公示的价格销售商品住房,不得在房价之外以捐资费、赞助费、协调费以及虚假合同等任何名义或方式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实行商品住房销售网上签约登记备案。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依据市物价部门备案的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通过互联网将合同文本传送至市房产登记管理机构,申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市房产登记管理机构依据市物价部门备案的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实施登记备案。
  第四章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市物价部门应当定期向市政府汇报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和监管工作情况,及时提出加强商品住房价格监管的建议。
  第十六条实行商品住房价格监管责任制。盐都区、亭湖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城南新区管委会在辖区内承担商品住房价格监管职责,督促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严格执行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制度,妥善处置价格矛盾和纠纷。因监管不到位出现问题而又处置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对其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商品住房价格监管责任制执行情况由市物价部门负责检查考核,每年年终根据责任单位履行商品住房价格监管职责情况,提出考评奖惩的建议,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实行明码标价的,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由市物价部门依据《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采取提醒、告诫、约谈等方式,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由市物价部门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进行查处,多收价款作为违法所得限期全部退还给购房者,并处违法所得金额5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拒不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退还购房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购房者多付的价款,由市物价部门予以没收,购房者要求退还时,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条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执行价格备案制度,涉嫌违规经营或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市物价部门以书面建议形式告知相关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应予以配合。国土管理部门限制该企业在盐城市区土地市场参与新地块的竞买资格,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有价格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市物价部门除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公告其价格违法行为,暂停办理其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手续,直至其改正。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对市物价部门作出的价格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价格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拒不履行已生效价格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市物价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已有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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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职工因抢占住房能否开除公职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职工因抢占住房能否开除公职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复函
北京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职工因抢占住房能否开除公职的请示》(京劳关文〔1996〕13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有关规章制度,只要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可以作为处理或处分职工的依据。



1997年1月31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北京市教育局关于小学毕业生升入初中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京政办发[1993]1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北京市教育局关于小学毕业生升入初中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北京市教育局关于小学毕业生升入初中的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改进小学毕业生升入初中办法,取消区、县统一组织的小学毕业考试,由小学自行命题进行毕业考试,是本市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目的在于减轻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促进小学生全面发展,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各区、县人民政府对改进小学毕业生升入初中的工作,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保证顺利实施。


1993年4月5日




北京市教育局关于
小学毕业生升入初中的暂行规定
(1993年4月2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市实施办法,为减轻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保证小学毕业生升入初中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全日制小学毕业生升入初中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小学毕业考试一律由各小学自行组织。远郊区、县农村地区小学可由乡(镇)中心小学统一组织。各区、县不得举行统一的小学毕业升学考试。
第四条 小学毕业生升入初中应在规定的区域内就近入学。入学区域划分方案由区、县教育局制定,报区、县政府批准,同时报市教育局备案。因特殊原因需跨区、县升学的,按市教育局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小学可以保送、推荐一定比例的优秀毕业生(以下简称保送、推荐生)在划定的区域内选择初中就近升学,保送、推荐生的比例由市教育局确定。
第六条 保送生应是在德、智、体全面发展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推荐生应是德、智、体全面发展较好且学有特长的学生。保送、推荐生条件由区、县教育局依据市教育局的规定并结合 本地区的情况制定,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七条 保送、推荐生必须条件公开、名额公开、推选办法公开、名单公开。保送、推荐生初选名单必须在广泛征求教师和学生意见的基础上,经校务会议集体讨论确定,报区、县教育局招生办公室审查。
第八条 保送、推荐学生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区、县教育局制定,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同时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九条 市、区(县)教育局要加强对小学毕业生升入初中工作的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舞弊行为,均可向市、区、县教育局或各级行政监察机关的举报中心举报。
第十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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