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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10个物联网发展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6:04:45  浏览:82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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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10个物联网发展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教育部等


关于印发10个物联网发展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

发改高技[2013]17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教育厅(教委)、科技厅(委、局)、公安厅(局)、财政厅(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商务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统计局、知识产权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物联网是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对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快推进物联网有序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会议精神及《关于推进物联网有序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7号)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教育部、国家标准委联合物联网发展部际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制定了10个物联网发展专项行动计划(各行动计划牵头部门及具体内容分别见附件1、2)。
  现印发你们,请根据各行动计划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重点任务、分工与进度、保障措施等,尽快细化本地区的具体措施,加强沟通协调,务实推进相关工作。
  附件:1、物联网发展专项行动计划牵头部门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3tz/W020130917381696057923.pdf
     2、《物联网发展专项行动计划》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3tz/W020130917381696838260.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教  育  部
科  技  部
公  安  部
财  政  部
国 土 资 源 部
商  务  部
税 务 总 局
统  计  局
知 识 产 权 局
中  科  院
工  程  院
国 家 标 准 委

201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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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看守所在押人犯于羁押期间进行犯罪活动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看守所在押人犯于羁押期间进行犯罪活动的通知

198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
据各地反映,不少地方的看守所,特别是城市看守所在押人犯中,有一批“牢头”“狱霸”,肆意欺压其他人犯,有的甚至被他们活活打死;还有一些“二进宫”、“三进宫”的惯犯、屡犯带头煽动哄监闹狱,组织越狱、脱逃,教唆对抗审讯,传授作案伎俩等等。对他们的这些犯罪活动,过去虽有制裁,但由于打击不力,看管不严,管理不善,以致一些看守所的秩序相当混乱,各种事故不断发生,这就破坏了监管工作的秩序,甚至会把看守所变成教唆犯罪、传授犯罪手段的地方。按照中央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指示,对于这些人犯在羁押期间的犯罪活动,必须坚决打击,从重从快处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打击的主要对象:
1.组织越狱和脱逃的;
2.煽动、组织哄监闹狱的主犯;
3.行凶、殴打看守干警和其他工作人员的;
4.行凶、殴打其他人犯造成严重后果的;
5.攻击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以及进行其他反革命活动的;
6.策划、唆使、煽动对抗审讯、审判和教唆犯罪、传授犯罪手段的;
7.严重破坏监规屡教不改的。二、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打击看守所在押人犯在羁押期间的犯罪活动中,要紧密配合,联合办公,各司其职,从重从快处理。
1.在预审期间犯罪的,由公安机关调查取证,连同该犯原有罪行,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按数罪并罚的规定判决。
2.在起诉期间犯罪的,由公安、检察机关负责取证,补充起诉,由人民法院按数罪并罚的规定判决。
3.在人民法院审理期间犯罪的,由人民法院和公安、检察机关调查取证,由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人民法院按数罪并罚的规定判决。
4.在看守所羁押的已决犯又重新犯罪的,由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将重新犯罪的材料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判决。三、各地在打击在押人犯在羁押期间的犯罪活动中,要选择典型案例在看守所召开宣判会,大张旗鼓地进行处理,以震慑敌人,教育其他犯罪分子。在这一工作中,要百倍提高警惕,切实加强对在押犯的管理教育和思想教育,积极进行挽救争取工作。要堵塞漏洞,防止发生问题。各级人民检察院,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看守所的检察工作。与此同时,对看守所工作也要进行整顿,健全、建立各项制度,搞好生活、卫生管理,改变看守所的混乱状态,把看守所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关于印发《再制造产品认定实施指南》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再制造产品认定实施指南》的通知

工信厅节〔2010〕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加强再制造产品认定管理,明确认定要求,规范认定程序,按照《关于印发〈再制造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节〔2010〕303号)要求,我部组织编制了《再制造产品认定实施指南》(以下简称《实施指南》)。现印发你们并就认定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企业根据《再制造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和《实施指南》要求,提出认定申请,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始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后上报。
  二、为稳妥推进再制造产品认定工作,认定工作启动初期,优先受理再制造试点企业的认定申请。首批认定申请受理截止时间为2010年10月29日。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曹 妍  王孝洋
  电 话:010-66013058 68205357
  传 真:010-68205337 邮 箱:jns@miit.gov.cn
  地 址: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100804)
  附件:再制造产品认定实施指南(表格下载)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

再制造产品认定实施指南

  工业产品再制造是制造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和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措施,是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效手段。开展再制造产品认定工作有利于规范再制造产品生产、引导再制造产品消费,推动再制造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根据《再制造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明确再制造产品认定管理工作中各相关单位的职责,明晰各认定环节的具体要求,确保认定管理工作规范、高效地开展,特制定《再制造产品认定实施指南》(以下简称《实施指南》)。
  《实施指南》所涵盖的再制造产品认定范围包括通用机械设备、专用机械设备、办公设备、交通运输设备及其零部件等。
  各相关单位应依据《再制造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实施指南》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开展再制造产品认定申报、推荐、认定评价等管理工作。
  一、组织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再制造产品认定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制定相关制度、标准及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认定工作,发布《再制造产品目录》。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认定申请的初始审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符合条件的认定申请。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具有合格评定资质的机构具体承担认定评价工作,包括组织进行文件审查、现场评审、产品检验,以及出具认定报告等工作。
  二、认定程序
  再制造产品认定包括“申报、初审与推荐、认定评价、结果发布”等四个阶段(认定流程见附件一)。
  (一)申报
  申请企业应按照《再制造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自愿提出认定申请。
  1.基本条件。申请企业应符合《再制造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要求,具体包括:
  (1)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
  (3)国家对产品有行政许可要求的,应获得相应许可;
  (4)具备再制造产品批量生产能力,采用的再制造技术、工艺先进适用、成熟可靠;
  (5)产品质量达到或超过原型新品,且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节能、环保等强制性标准要求。
  2.提交申报材料:申请企业按属地化原则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一式五份(含纸质及电子版),具体包括:
  (1)再制造产品认定申报书(见附件二);
  (2)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再制造产品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适用时);
  (4)执行的产品标准;
  (5)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和(或)相关质量证明文件;
  (6)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及再制造技术说明;
  (7)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8)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二)初审与推荐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申请认定产品进行形式审查和汇总。符合要求或整改后满足要求的,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不符合要求的,则不予推荐。
  初审的重点包括:
  1.申报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
  2.近三年内,是否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和投诉,包括产品质量、节能环保和安全等方面;
  3.再制造过程管理的规范性、工艺技术水平的先进性等方面。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初审,出具认定推荐意见。同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产品申报材料。
  (三)认定评价
  再制造产品认定评价包括以下六个环节:
  — 标准确认;
  — 受理;
  — 文件审查;
  — 现场评审;
  — 产品检验;
  — 综合评定。
  1.标准确认
  为保证申请企业明示的产品标准符合再制造产品认定要求,在认定活动中将对申请企业明示的产品标准进行确认。
  认定机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完成再制造产品认定的标准确认工作。
  标准确认专家应对申请企业明示的产品标准与相关质量、节能、环保和安全等标准进行比较分析,确认申请企业所明示的产品标准是否符合相关的要求。
  标准确认合格后方可进入受理环节;标准确认不合格的,则不对申请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受理。
  经确认的标准发生变更时,申请企业应及时向再制造产品认定机构通报并提供新版本。认定机构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重新进行标准确认工作。
  2.受理
  标准确认符合要求后,认定机构应及时对申报书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受理意见:
  (1)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受理结果;
  (2)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充的材料;
  (3)存在不符合认定要求且无法整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
  3.文件审查
  认定机构在完成受理申请后,应于4个工作日内,安排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文件审查,并出具文件审查报告,对文件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应通知申请企业进行整改。
  文件审查的重点包括:
  (1)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和(或)相关质量证明文件;
  (2)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及再制造技术说明;
  (3)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4)再制造产品用途与质量状况说明;
  (5)再制造产品节能减排效益分析等。
  文件审查的结论包括:
  (1)符合要求,可以安排现场评审工作;
  (2)不符合要求,补充整改后方可安排现场评审工作。
  4.现场评审
  文件审查合格或经过整改合格后,由认定机构组织专家组实施现场评审工作,现场评审应在文件审查合格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实施。
  现场评审过程的要求包括:
  (1)专家评审组应编制评审计划,并于现场评审实施日前5个工作日通知申请企业;
  (2)专家评审组应按相关要求对申请企业再制造工艺过程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现场评审,重点是关键再制造过程的现场确认及所采用再制造技术的可靠性评价;
  (3)现场评审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专家组应向认定机构提交“现场评审报告”,并对现场评审结论负责。
  现场评审结论包括:
  (1)通过;
  (2)整改后通过;
  (3)不通过。
  现场评审存在不符合要求的,评审组应书面通知申请企业进行整改,如现场评审发现企业存在严重不符合及违法等问题,评审组应报告认定机构并立即结束对其产品的认定工作。
  5.产品检验
  再制造产品认定检验主要采用型式试验报告确认、抽样检验、现场检验等形式进行。认定机构对申请企业所提交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和(或)相关质量证明文件进行审查,根据再制造产品特点,必要时结合现场评审情况,决定产品检验方式:
  (1)型式试验报告确认:依据所确认标准,对申请企业提交的型式试验报告进行符合性评价和确认。
  (2)抽样检验:按所确认标准规定的相关要求,对认定产品和(或)关键过程的产品,由认定机构制定产品抽样检验方案,安排人员进行抽样,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3)现场检验:对认定产品必须在生产或使用现场进行检验时,认定机构应按照所确认标准规定的相关要求制定现场检验方案,安排人员进行现场产品检验工作。
  认定机构收到检验报告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检验结果的判定,判定结论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种形式。
  6.综合评定
  认定机构在组织完成文件审查、现场评审和产品检验后,应安排对申请企业全部材料进行综合评定。重点是对认定过程活动的公正性、规范性、现场评审结论和检验结果的符合性进行评定,基本要求:
  (1)所有受理、文件审查、现场评审、检验结果必须完成且经专业人员审核后,方可进行认定综合评定工作。
  (2)认定综合评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
  (3)综合评定人员不能是所评定项目的现场评审人员。
  认定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综合评定,提出认定意见,完成认定报告,并提交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意见包括:
  (1)推荐;
  (2)不推荐。
  (四)结果发布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认定报告意见,对再制造产品认定过程及意见等进行审批,符合要求的形成《再制造产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告。同时,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及认定机构网站发布。
  再制造产品认定结果不设有效期,当认定的再制造产品生产和管理等发生重大变化时,申请企业应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及认定机构报告。对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产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取消产品认定资格,予以公告。
  三、认定标志与信息明示
  (一)认定标志
  (1)标志样式
http://www.gov.cn/zwgk/images/images/001e3741a2cc0e2203c701.jpg
图 再制造产品标志样式及尺寸

  (2)认定标志使用
  通过认定的再制造产品,应在产品明显位置或包装上使用再制造产品标志。被取消认定资格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再制造产品标志。
  使用认定标志时,应保证认定标志的完整,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应确保认定标志的颜色一致并清晰。
  (二)信息明示
  经认定的再制造产品应在产品明显位置或包装上明示再制造产品的生产厂名称、产品识别代码、执行标准等相关信息。
  四、异议处理
  任何对再制造产品认定过程和结果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异议,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反馈结果。认定机构按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要求协助进行相关情况调查。
  五、专家管理
  认定机构应建立专家库并进行动态管理。
  (一)专家资格条件
  1.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2.具有再制造领域相关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办事公正;
  4.了解国家能源资源节约及再制造产业政策,熟悉再制造产品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二)专家库及专家选取办法
  1.认定机构应建立专家聘任制度,建立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2.认定机构根据认定产品所属行业领域,选择相关专家参与认定工作。
  (三)专家职责
  1.按照《再制造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及本指南的要求参加标准确认、文件审查、现场评审、产品检验、综合评定等工作,并填写相关记录和完成有关报告。
  2.为认定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四)专家纪律
  1.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认定评价。
  2.不得披露、使用申请企业的技术、经济信息和商业秘密,不得复制保留或向他人扩散评审材料,不得泄露评审结果。
  3.不得采取非正常手段为申请企业提供便利。
  4.不得以再制造产品认定名义擅自进入申请企业调查。
  5.不得收受申请企业给予的任何好处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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