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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提高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蔡青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4:56:43  浏览:93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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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提高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

  蔡青荣

  近年来,交通事故频发,这固然与交通运输的迅猛发展有关,但人的因素是主要的。影响驾驶人员安全意识的原因除了交通管理不力之外,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处刑过轻恐怕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对犯罪的人适用刑罚的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一方面对犯罪者本人进行惩戒以防止其再次犯罪,另一方面是对社会上所有的人予以警戒。如果对某种犯罪的处刑较之其危害性来讲明显偏轻,刑罚就起不到应有的警戒、预防作用。按照刑法第133条,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一般是在三年以下处刑,如此低的刑罚不足以引起驾驶人员的重视。况且在实践中大多连三年以下也不判,因为按刑法规定,三年以下是可以判处缓刑的,而且大多数受害者亲属为了获得较多的赔偿而放弃对肇事者的刑事追究。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的大小,在某种程度上是与其将要负的责任尤其是刑事责任成正比的。从以上分析来看,由于刑罚的偏低和实践中处理的实际情况,决定了驾驶员对交通安全的警惕性普遍较低,故意违章的较多。因此,适当提高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对增强驾驶人员的责任心,减少不必要的人为事故的发生是有好处的。

  提高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幅度不仅必要,而且合理。从犯罪的主观方面看,过失比故意要轻,但在过失中,过失的程度也有轻重之分,交通肇事罪的过失要比其他过失犯罪重。虽然肇事者在主观上对重大后果持否定态度,但在预见到违章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情况下仍然不以为然,继续冒险,这实际上是对他人生命的不负责任,把他人生命当儿戏,其主观恶性程度比某些间接故意杀人轻不了多少。刑罚应与犯罪的主观恶性程度相适应的,一般的交通肇事罪最高仅判三年显然过轻。

  适当提高交通肇事罪法定刑,从社会对刑罚的心理评价及承受力方面分析,是可行的。人们对大多数过失犯罪是能够谅解和容忍的,刑法规定对过失犯罪普遍处罚较轻也正是考虑到这一点。但是,对那些故意违章、严重违章而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则超过了人们对一般过失犯罪的心理容忍程度。按现行量刑标准对此种犯罪进行处罚,其社会效果,一方面是公众认为罚不及罪,另一方面肇事者权衡自己的罪过和所受的处罚后,往往也认为是占了便宜。对善良的肇事者来说,判的轻可能会更增加对受害者的歉疚,而对人性恶的肇事者来说,则会暗中自喜,不但不去吸取教训,反而觉得无所谓,在这类人身上根本起不到刑罚的改造效果。

  笔者认为,应把一般交通肇事罪的刑期由现在的三年以下提高到五年以下。对于故意严重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交通肇事罪以及肇事后逃逸的,由三年到七年提高到五年到十年,同时扩大适用的条件,不能仅限于逃逸、酒后驾车、无证驾车等恶劣情节,对于严重超速等故意违章的同样适用。对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因其对受害者的死亡持放任态度,而且客观上有自己先前行为带来的抢救义务而故意不履行这种义务因而造成受害者死亡,性质类似于间接故意杀人,应把刑期提高到十年以上至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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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2005年)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中国国际商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2005年3月17日修订并通过,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公正快速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金融交易争议,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又名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下称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当事人之间因金融交易发生的或与此有关的争议。

金融交易,是指金融机构之间以及金融机构与其他法人和自然人之间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和保险市场上所发生的本外币资金融通、本外币各项金融工具和单据的转让、买卖等金融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
1、贷款;
2、存单;
3、担保;
4、信用证;
5、票据;
6、基金交易和基金托管;
7、债券;
8、托收和外汇汇款;
9、保理;
10、银行间的偿付约定;
11、证券和期货。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的金融争议案件,当事人约定适用本规则的,适用本规则;当事人未作约定的,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当事人对于双方之间的争议是否属于因金融交易发生的或与此有关的争议提出异议,或者当事人对于案件是否应适用本规则提出异议的,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四条 当事人约定对本规则有关内容进行变更的,从其约定,但其约定无法实施或与仲裁地强制性法律规定相抵触者除外。
凡当事人约定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但未约定仲裁机构的,均视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有权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辖权做出决定。如有必要,仲裁委员会也可以授权仲裁庭作出管辖权决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如果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则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和仲裁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六条 当事人可以从仲裁委员会金融专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也可以从仲裁委员会指定的其他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应经仲裁委员会主任确认。确认与否,不附具理由。
当事人约定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之外选定仲裁员的,当事人选定的或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指定的人士经仲裁委员会主任依法确认后可以担任仲裁员。确认与否,不附具理由。
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时,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委员会主任可以在仲裁委员会金融专业仲裁员名册及其他仲裁员名册中指定。
证券和期货争议案件的仲裁员,应当从仲裁委员会制定的证券和期货专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或指定。

第七条 被选定或者被指定的仲裁员应签署声明书,向仲裁委员会书面披露可能引起对其独立性或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事实或情况。

第二章 仲裁程序

第八条 仲裁程序自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开始。

第九条 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时应:
(一)提交由申请人及/或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及/或盖章的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应写明: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住所及其通讯方式,包括邮政编码、电话、电传、传真、电报号码、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
2、申请仲裁所依据的仲裁协议;
3、案情和争议要点;
4、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5、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二) 在提交仲裁申请书时,附具申请人请求所依据事实的证明文件。
(三)按照仲裁委员会制定的金融争议案件仲裁费用表的规定预缴仲裁费。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向申请人发出受理案件的仲裁通知,应附随本规则、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委员会金融专业仲裁员名册以及指定的其他仲裁员名册。
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向被申请人发出受理案件的仲裁通知,应附随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副本、本规则、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委员会金融专业仲裁员名册以及指定的其他仲裁员名册。

第十二条 仲裁庭可以由一名或者三名仲裁员组成。当事人未约定仲裁员人数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庭由一名或者三名仲裁员组成。
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应在最晚收到仲裁通知的一方当事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协商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独任仲裁员。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在各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并在最晚收到仲裁通知的一方当事人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仲裁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及/或被申请人的,申请人之间及/或被申请人之间应协商各自共同选定或者各自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当事人未按期选定仲裁员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十三条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也应在上述期限内书面提出。

第十四条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申请人应在收到被申请人反请求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提交书面答辩。

第十五条 仲裁庭可以按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仲裁程序,但须确保公平对待双方当事人,并使双方当事人能有合理的陈述案情的机会。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用询问式或辩论式审理案件。

第十六条 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可以发布程序令、发出问题单、举行庭审前会议、召开预备庭等。

第十七条 当事人约定或者仲裁庭确定举证期限的,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庭提交证据材料。
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仲裁庭没有确定举证期限的,当事人应当在首次开庭3个工作日前将全部书面陈述和证据材料交至仲裁委员会秘书局。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仲裁庭另有决定,仲裁庭有权拒绝接受当事人在超过举证期限后提交的书面陈述和证据材料。

第十八条 仲裁庭应当开庭审理案件,但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或者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也认为不必开庭审理的,仲裁庭可以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开庭审理的案件,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应在开庭日前10个工作日将开庭通知送达双方当事人。

第十九条 经仲裁委员会秘书长同意,第十二条规定的期间可以适当延长。
经仲裁庭同意,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期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条 当事人书面约定仲裁地的,从其约定。当事人未作约定的,以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所在地为仲裁地。仲裁裁决应视为在仲裁地作出。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可以在其认为适当的任何地点进行开庭审理等活动。

第三章 裁决

第二十一条 除非法律另有强制性规定,涉外案件的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于案件实体问题的法律。当事人未作约定的,仲裁庭可以适用其认为适当的法律。无论在何种情形下,仲裁庭均应考虑合同条款、相关行业惯例和行业标准实务,并遵循公平合理原则。

第二十二条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应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仲裁裁决。
根据仲裁庭的要求,仲裁委员会主任如认为确有必要和确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延长该期限;但每次延期最多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仲裁员应在签署裁决书前将裁决书草案提交仲裁委员会。在不影响仲裁员独立裁决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可以就裁决书的有关问题提请仲裁员注意。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有关仲裁的一切文书、通知、材料等,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均可以派人或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传真、电传、电报、电子邮件或仲裁委员会秘书局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送达给当事人及/或其代理人。

第二十五条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仲裁庭另有规定,本规则中的工作日是指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的规定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的规定为准。
本规则未尽事宜,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统一适用于仲裁委员会及其分会。在分会进行仲裁时,本规则规定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仲裁委员会秘书局、仲裁委员会秘书长履行的职责,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授权的副主任、仲裁委员会分会秘书处、仲裁委员会分会秘书长履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省级工会经费审查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和《关于省级工会经费审查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的说明》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


总工发[2005]11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省级工会经费审查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和《关于省级工会经费审查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的说明》的通知




(记者报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国金融工会全国委员,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
全国总工会制定的《省级工会经费审查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已经全总十四届书记处第三十次会议和全总十四届经审会第三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省级工会经费审查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和《关于省级工会经费审查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的说明》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对工会经费审查工作的领导,提高对做好新形势下工会经费审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把加强经审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完善工会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各级工会组织要认真研究新时期经审工作遇到的新情况,分析研究工会经审工作的薄弱环节,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各级工会经审组织要围绕大局开展工作,加强经审组织自身建设,做好新时期的经审工作。
二、《标准》是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工作的意见》(总工发[2002]23号)的重要工作载体,也是对省级工会经审工作的基本要求。落实《标准》,关键和主要责任在各省级工会领导。要认真研究本地区经审工作的实际情况,对照《标准》查找差距,制定整改的具体措施,切实把《标准》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三、全总将每年对省级工会落实《标准》的情况,根据相关要求进行评估,确定各省级工会经审工作规范化建设的等级。同时,修改完善省级工会经审工作考核奖励办法,使之与各省级工会实施《标准》的工作成果挂钩。
四、各地工会要注意总结在组织实施《标准》过程中好的经验和做法。通过实施《标准》,解决本地区工会经审工作的一些突出问题,加强一些薄弱环节。各地在这一工作中的经验和需要反映的问题,请及时报全总经审会办公室。


中华全国总工会
2005年3月7日

关于《省级工会经审工作
规范化建设标准》的说明

为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促进全国工会经审会组织建设,推动审查监督工作不断深化,不断提升经审工作整体水平,依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工作的意见》(总工发[2002]23号),在经审工作开展考核十年的基础上,制定经审工作的规范化建设标准。通过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加强对省级工会经审工作的宏观管理和具体指导,推动各级工会切实加强经审工作,督促各级工会经审会自觉按照经审工作的规律,深化监督工作,加强基础建设,强化监督意识,全面提高监督质量,将工会经审工作不断推向新水平。
  《标准》共分六项一级指标,二十项二级指标和五十四个观测点。等级标准分为A 级、B 级、C 级、D级四等,达不到D 级就没有等级。考核分数为100分,将分数依此分配各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和观测点。A 级为该观测点分值的100%,B级为该观测点分值的80%,C级为该观测点分值的60%,D级为该观测点分值的40%。
  对独立管理经费的全国产业工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中直机关工会联合会,有关观测点不宜设置的,视同为B级标准;直辖市总工会不设经费审查委员会常委会的视同为B级。
  一、组织建设
  组织建设共划分为五个二级指标和十五个观测点。
  1、1、1 省级工会党组定期听取经审工作汇报。听取的为A 级,没有听取汇报没有等级。自报确认。
  1、1、2 经审会主任参加主席办公会、常委会。参加的为A 级,没有参加的没有等级。自报确认。
  1、1、3 经审会副主任和经审办公室主任列席有关会议,指涉及工会经费、工会经济活动和经审有关事项的会议。列席参加的为A 级,没有列席的没有等级。自报确认。
  1、2、1 按照全总文件规定,省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人数,应不少于省级工会委员会人数的20%。达到20%的为A 级,少于20%没有等级。由省级工会组织部门确认。
  1、2、2 按照全总文件规定,省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应设常委会,设常委会为A 级,不设常委会没有等级(直辖市、独立管理经费的全国产业工会和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未设常委会,但召开全委会完成3、2、4观测点的视同为A级;未设常委会,又未完成3、2、4观测点的没有等级)。由省级工会常委会或党组会议决定确认。
  1、2、3 省级工会经审会办公室列入机关正式编制,按正式编制数配齐人数为A 级,实际配备人数比正式编制数少1人为B 级,实际配备人数比正式编制数少2人为C 级。达不到C级,没有等级(如果没有列入机关正式编制没有等级;仅有事业编制或与其他部门混编且配齐编制人数的,视为B 级)。由省级工会组织部门确认。
  1、2、4 经费审查委员会换届与工会委员会“三同时”;为A 级,未实行“三同时”没有等级。由省级工会组织部门换届选举文件确认。
  1、3、1 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列入领导职数指省委组织部门将经审会主任列入同级工会副职领导职数。经审会主任应进党组,并可以在省级工会分管或兼管非被监督对象工作。达到以上三项的为A 级,配备同级副职、列入领导职数而没有进党组的为B 级,仅配备同级副职,没有列入领导职数也没有进党组的为C级,达不到C级的没有等级。由省(区、市)党委组织部门的证明确认。
  1、3、2 省级工会经审会办公室主任列入部门正职职数,经审会副主任兼任经审会办公室主任视同专职,由工会其他部门负责人兼任不算专职。配备部门正职和专职经审会办公室主任为A 级,配备部门副职担任经审会办公室主任为B 级,达不到B级和主任长期空缺的没有等级(与其他部门混编配备的经审会办公室主任为B 级)。由省级工会组织部门的证明确认。
  1、3、3 经审会办公室在编干部具有审计、财务从业资格指具有会计证或内审资格证。人数达到2/3为A 级,达到1/2为B 级,达到1/3为C 级,达不到C级的没有等级。由人员从业资格证明文件确认。
  1、4、1 经审会办公室在编干部具有审计、财务专业职称指助理会计师、助理审计师以上职称。人数达到1/2为A 级,达到1/3为B 级,达不到B级的没有等级。由人员专业职称证明文件确认。
  1、4、2 培训指省级工会经审会或经审办主办或与财务、社会联合举办的经审干部培训班、研讨班,下级工会经审组织举办的培训班不计在内。每年举办一期为A 级,两年举办一期为B 级,达不到B级的没有等级。由办班通知书确认。
  1、5、1 地市级总工会应建立经审会办公室(独立管理经费的全国产业工会指下一级工会,直辖市总工会指区总工会),并列入机关正式编制,配备专职干部。100%设立经审会办公室为A 级,不少于90%为B 级,不少于80%为C 级,不少于70%为D 级,达不到D 级,没有等次。由各地市级总工会组织部门的证明确认。
  1、5、2 独立管理经费的省属产业工会(包括驻会和不驻会的),应配备专、兼职经审干部。100%配齐为A 级,不少于90%为B 级,不少于80%为C 级,不少于70%为D 级,达不到D 级,没有等次(独立管理经费的全国产业工会没有这一项的为B 级)。由各独立管理经费的省属产业工会组织部门的证明确认。
  1、5、3 省级工会直管基层工会,指直接向省级工会上解经费的基层工会。经审会组建率达到100%为 A 级,不少于90%为B 级,不少于80%为C 级;不少于70%为D 级,达不到D 级,没有等次(独立管理经费的全国产业工会没有这一项的为B 级)。由基层工会组织部门的证明确认。
  二、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共划分为三个二级指标和七个观测点。
  2、1、1 对《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经费审查监督工作的意见》有实施细则或贯彻意见为 A 级。达不到A级,没有等次。由省级工会正式下发的实施细则或贯彻意见文件确认
  2、1、2 对全总制订的对本级、对下一级工会审计和基建审计办法转发并执行为 A 级,达不到A 级没有等次。由省级工会转发的文件确认。
  2、1、3 对全总制订的8个审计规定转发并执行为 A 级,达不到A 级没有等次。由省级工会转发的文件确认。
  2、2、1 指省级工会经审会内部的会议制度。
已经制定的为 A 级,没有制定的没有等次。由省级工会经审会印发的文件确认。
2、2、2 常委会议事规则。已经制定的为 A 级,没有制定的没有等次(独立管理经费的全国产业工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中直机关工会联合会、直辖市总工会未设常委会的视同为B级等次)。上报省级工会经审会印发的常委会议事规则。
  2、2、3 已经制定对下一级工会经审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的为 A 级,没有制定的没有等次。由省级工会制定的经审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文件确认。
  2、3、1 经审会办公室内部的会议制度等五项制度。健全的为 A 级,缺一项为B 级,缺二项为C 级,缺三项为D 级,达不到 D 级没有等次。由省级工会经审会印发的文件确认。
  三、审查审计
  审查审计共划分为五个二级指标和十八个观测点。
  3、1、1 经审会应向工会代表大会宣读工作报告。宣读工作报告的为 A 级,只印发工作报告为B 级,达不到B 级没有等次。由工会代表大会或全委会会议议程和日程表确认。
  3、2、1 经审会全委会审查本级工会经费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已审查,并有会议纪要为 A 级,已审查,没有会议纪要为B级,达不到 B 级没有等次。由经审会全委会会议纪要确认。
  3、2、2 经审会全委会听取经审办审计情况综合报告。听取报告为 A 级,仅提供书面报告为B级,达不到 B 级没有等次。由会议日程表和报告文本确认。
  3、2、3 经审会审查后的省级工会财务预、决算报表上报全总财务部的同时,由省级工会经审办同时上报全总经审会。上报为 A 级,不上报没有等次。
  3、2、4 常委会或经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查本级工会经费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审查并有会议纪要为A 级(没有召开或仅经审会主任、副主任审查视同未审查),达不到A 级没有等次。由会议日程表和报告文本确认。
  3、2、5 常委会或经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经审办提出的对下级工会经审工作考核评比等次情况报告。有评比情况通报为 A 级,达不到A 级没有等次。由上报和下发的评比情况通报确认。
  3、3、1 经审办按照经审会要求,应开展本级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财产管理情况审计工作,并出具审计意见书。每年审计一次为 A 级,没有审计没有等次。由审计意见书确认。
  3、3、2 对省级工会直属企事业单位每年审计覆盖面达100%为 A 级,不少于90%为 B 级,不少于80%为 C 级,不少于70%为D 级,达不到D 级没有等次(对于两年审一次,一次审两年的也视同每年审一次;独立管理经费的全国产业工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中直机关工会联合会没有此项的为 B 级)。由审计意见书确认。
  3、3、3 受组织部门委托对领导干部及直属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完成委托项目的100%为 A 级,完成委托项目的90%为 B 级,完成委托项目的80%为 C 级,完成委托项目的70%为D 级,达不到D 级没有等次(跨年度委托审计的可以算在第二年度;当年没有接到组织部门委托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为 B 级)。由审计意见书确认。
  3、3、4 基本建设和5万元以上维修改造工程审计,指本级基本建设已做工程决算的项目必须同时完成审计;维修改造工程指5万元以上维修改造工程项目。完成应审项目100%的为A 级,完成应审项目90%以上为 B 级,完成应审项目80%以上为 C 级,完成应审工程项目70%以上为D 级,达不到D 级没有等次,当年没有项目的为 B 级。由审计意见书确认。
  3、3、5 专项审计是接受领导或有关部门委托,为查清某一特定问题所进行的审计。当年完成委托项目100%的为 A 级,完成委托项目90%以上为 B 级,完成委托项目80%以上为 C 级,完成委托项目70%以上为D 级,达不到D 级没有等次(跨年度委托审计的可以算在第二年度;没有委托项目的为 B 级)。由审计意见书确认。
  3、4、1 省级工会对地市级总工会审计覆盖面,每年审计50%为 A 级,每年审计33%为 B 级,每年审计25%为C 级,每年审计20%为D 级,达不到D 级没有等次。由审计意见书确认。
  3、4、2 省级工会对所属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审计覆盖面(包括驻会和不驻会的),每年审计50%为 A 级,每年审计33%为 B 级,每年审计25%为C 级,每年审计20%为D 级,达不到D 级没有等次。由审计意见书确认。
  3、4、3 省级工会直管基层工会,是指直接向省级工会上解经费的基层工会。每年审计33%为 A 级,每年审计25%为 B 级,每年审计20%为C 级,达不到C级没有等次(没有直管基层工会的视同为B级)。由审计意见书确认。
  3、4、4 省级工会组织指导所属地、市级总工会开展计拨工会经费审计工作后,所属地、市级总工会100%开展计拨工会经费审计工作为 A 级,80%开展计拨工会经费审计工作为B 级,60%开展计拨工会经费工作为 C级,达不到C级没有等次。上报省级工会计拨审计汇总情况报告确认。
  3、4、5 省级工会向全总上报全省计拨工会经费审计中共查出漏欠数和入库数。上报漏欠数和入库数为 A 级,达不到A级没有等次。上报省级工会计拨审计汇总数据确认。
  3、5、1 省级工会经审会应按全总审计意见督促本级工会财务整改,有整改情况汇报的为 A 级,没有整改情况汇报的不评等次。由整改情况汇报文件确认。
  3、5、2 省级工会经审会开展同级审计后,按所提审计意见督促财务整改,有整改情况汇报的为 A 级,没有整改情况汇报的不评等次。由整改情况汇报文件确认。
  四、业务建设
  业务建设共划分为四个二级指标和八个观测点。
  4、1、1 向全总经审会报告当年省级工会出现的已有正式结论的重大经济案件和重大财产损失情况。一个月内如实上报的为 A 级,半年内如实上报的为 B 级,达不到B 级没有等次。如有隐瞒不报,一经发现取消第二年此项评比分数并进行适当处罚,处罚力度由全总经审会常委会决定(当年没有重大经济案件和重大财产损失情况视同B 级)。由重大经济案件和重大财产损失情况的有关决定文件确认。
  4、2、1 调查报告上报全总经审会办公室1篇以上的为 A 级,没有不评等次(由全总经审会常委会认定调查报告)。
  4、2、2 理论文章被全总或省级以上工会刊物、报纸刊登,2篇以上的为 A 级,1篇为 B 级,没有不评等次。由有关复印件或相关证明确认。
  4、3、1 每年编发经审工作信息或简报,不少于4期,并向全总经审办上报为A 级,3期为 B 级,2期为 C 级,1期为 D 级,没有不评等次。由编发的经审工作信息或简报确认。
  4、3、2 全年向《全总经审工作信息》投稿,指论文、调研报告、工作信息和经验材料(新闻稿不计算在内),不少于7篇为 A 级,不少于6篇为 B 级,不少于5篇为C 级,不少于4篇为D 级,达不到C 级没有等次。由全总经审办确认。
  4、3、3 投稿被《全总经审工作信息》采用率达50%以上为 A 级,40%以上为B 级,30%以上为C 级,20%以上为D 级,达不到D 级没有等次。由全总经审办确认。
  4、3、4 建立信息员队伍,指在下级工会经审工作人员中有兼职信息员。定期组织活动为 A 级,不定期组织活动为 B 级,有队伍为C 级,没有队伍不评等次。由活动通知文本确认。
  4、4、1 对下一级工会经审工作进行考核,每年考核一次为 A 级,没有考核没有等次。由考核情况报告确认。
  五、经费设备
  经费设备共划分为二个二级指标和五个观测点。
  5、1、1 经审专用经费,严格执行全总文件有二层含义,一是指按规定比例纳入本级工会预算,专款专用;二是指在审批使用时,由经审会主任或经审会办公室主任签批为 A 级,低于全总文件规定比例,但由经审会主任或经审会办公室主任签批使用的为 B 级,达不到B 级不评等次。由省级工会经审会上报全总经审会本级工会经费年度预、决算报表证明确认。
  5、1、2 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常委会会议经费,按全委会议标准执行,单独列入本级工会预算,或和全委会一起列入本级工会预算为 A 级,未列入本级工会预算不评等次。由省级工会经审会上报全总经审会本级工会经费年度预、决算相关报表证明确认。
  5、1、3 经审会办公室办公经费,按部门标准单独列入本级工会机关预算为 A 级,未列入不评等次。由省级工会经审会上报全总经审会本级工会经费年度预、决算相关报表证明确认。
  5、2、1 审计用设备器材。主要指笔记本电脑、传真机,满足工作需要指下审时审计人员每人一部笔记本电脑为 A 级,基本满足工作需要为B 级,不能基本满足工作需要不评等次。由省级工会办公室证明确认。
  5、2、2 经审审计软件在全总开发前暂不考核。全总开发后,使用为 A 级,不使用不评等次。
  六、工作创新
  6、1、1 审计范围、方法和深化监督,在全国工会经审工作中率先开展,并在全国得到推广有重大作用为A 级,在全省范围得到推广有较大作用为B 级,达不到B级不评等次。全省范围得到推广需上报材料,由全总经审常委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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