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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华侨转让国外财产的转让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4:10:16  浏览:97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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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华侨转让国外财产的转让书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华侨转让国外财产的转让书的通知

1963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西藏分院:
关于我国华侨,将国外财产转让给国外亲属,应采用何种形式问题,我院1961年法行字第32号给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函(抄送各地)中指出:“归侨将国外财产转让给在外亲属,出具财产转让声明,可能被解释为有价转让。驻在国可以借此说华侨进行套汇,为避免误解,以统一用赠予书形式为好。”但据了解,转让不动产时,许多国家,尤其是英国,均按所在地法律处理,即由当事人办理一般契约(类似赠予书形式)和过户契约(类似转让备忘录形式),只有兼备该两种文件,特别是具备转让备忘录时,不动产的转让(赠予)才能在当地生效。近年来,在东南亚国家也发生过我赠予书不生效的事情。根据以上情况,为解决华侨的实际问题,今后如当事人需要办理转让备忘录(或按我国习惯称为转让书)时,可以给予办理,但在内容上要写明是“无偿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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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海沧区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奖励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厦海政办〔2008〕66号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海沧区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奖励办法的通知


区直各办、局,各镇(街),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海沧区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八月六日

厦门市海沧区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消除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鼓励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参与,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闽财建〔2005〕206号)、《厦门市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奖励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举报遵循属地管理、行业负责、分级受理和首问负责制原则。

  第三条 对群众举报的各类事故隐患,经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情况基本属实且相关职能部门事先尚未掌握监控的,举报人可获得表扬或奖励。

  举报人就相同的安全隐患分别向市、区举报的,只能获得一处奖励。

  第四条 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按照其可能直接造成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以下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和特大事故隐患。

  一般以下事故隐患,指可能直接或间接造成轻微经济损失和人员受伤事故的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指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可能造成重伤或死亡事故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指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或可能造成多人死亡事故的隐患。

  特大事故隐患,指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或可能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隐患。

  第五条 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举报,由区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海沧区安全生产职责暂行办法》规定的安全监管工作职能和各自的工作职责,实行分类受理和查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也可直接向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举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将举报件转我区有关部门受理和查处的,举报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区政府各有关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对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范围的,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

  第七条 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公布安全生产举报电话。

  第八条 区政府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基金,每年由区财政部门拨款保障,专款用于举报奖励、隐患核查评估及其他相关工作,年终结余转存下一年度使用。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举报奖励基金的管理和举报奖励发放工作。

  第九条 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建立事故隐患举报核查处理和报告制度。组织核查时,应及时联系区事故隐患评估机构派员参加。对认为应当给予举报奖励的,应于每月30日前按要求向区事故隐患评估机构报送《海沧区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奖励审批表》。

  第十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每季度评审一次。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中旬开展奖励评审工作,当月下旬颁发奖励金。

  第十一条 区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成立事故隐患评估机构。评估机构人员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区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必要时聘请专家参加。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评估机构日常工作,组织评估机构定期召开评估会议,开展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定级工作。

  第十二条 一般以下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的举报奖励由区评估机构评估分类定级,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准发放,并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重大、特大事故隐患经区评估机构初评后,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准后发放。

  第十三条 一般以下事故隐患的举报给予表扬;一般事故隐患的举报奖励标准分为三个等级,奖励标准依次为200元、500元、800元;重大事故隐患的举报奖励标准分为三个等级,奖励标准依次为1000元、2000元、3000元;特大事故隐患的举报奖励标准分为二个等级,奖励标准依次为4000元、5000元。

  第十四条 奖励等级划分依据为:

  (一)举报内容或线索真实、详尽程度;

  (二)挽回经济损失数量;

  (三)事故隐患整改的紧迫程度;

  (四)可能直接造成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的严重程度。

  第十五条 受到表彰或奖励的举报人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60天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励金;逾期未领的,该款项退回奖励基金帐户,不予保留。

  第十六条 根据举报人意愿,奖励金可以选择公开或不公开领取。

  第十七条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定期通报区范围内事故隐患举报查处和奖励情况,并为选择公开领奖的举报人颁发奖励金。

  第十八条 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泄露举报人情况,违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举报人不包括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有特定义务的人。

  举报人伪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由区安监、公安、纪检监察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各镇(街)安监站应受理对本辖区事故隐患的举报,依职责予以核查,督促整改,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予举报奖励。对属于应由上级有关部门查处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奖励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区政府各有关部门,是指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沧区安全生产职责暂行办法》等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主要是指安监、公安、交警、消防、劳动、建设、卫生、交通、教育、工商、环保、国土房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质监、文体旅游、农林水利等政府职能部门和辖区市直机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1个月后实施。

  附件:1.海沧区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奖励审批表
http://www.xm.gov.cn/zwgk/flfg/bmwj/200808/P020080822616320313498.doc
     2.厦门市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奖励审批表
http://www.xm.gov.cn/zwgk/flfg/bmwj/200808/P020080822616320625586.doc


教师不宜纳入公务员队伍

杨涛


针对受教育权的宪法保护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莫纪宏日前建议,把义务教育的教师队伍纳入公务员队伍管理,以国家财政保障教师待遇,从而稳定各地尤其是落后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师资队伍。(《新京报》1月16日)
应当说,莫纪宏研究员提出这个建议的初衷是好的,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教师相对于政府公务员来说,处于弱势地位,因而,一些地方任意克扣教师工资、福利待遇的事件时有发生,特别是一些边远和贫穷的乡村地区,教师的工资经常不能按时按量领取。因此,将教师队伍纳入公务员队伍可能有助于教师工资、福利待遇得到充分的保障。但是,我们要问的是,要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待遇就一定要将教师队伍纳入公务员队伍吗?
进行义务教育的教师的工作实际上就是完成国家的义务,因为根据《宪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国家有承担义务教育的责任。那么,进行义务教育的教师们在完成国家的义务,当然享有要求国家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的权利。从这一意义上讲,教师们与公务员有相似的地方,那就是国家财政要足额和及时保证其工资、福利待遇的发放,正因为如此,一些国家将进行义务教育的教师纳入公务员队伍。
但是,进行义务教育的教师与公务员毕竟有着本质的不同。公务员是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其有权行使一定的权力,但也必须受到相应的监督和制约,并且其在权力的滥用时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教师从事的是教书育人的工作,并不享有公权力,有其自身的规律。因而,有关公务员的义务和权利、职位分类、录用、监督制约、职务升降等等许多方面的规定都不能完全适用于教师,教师队伍的管理与公务员队伍的管理有着不同的要求。因此,如果将进行义务教育的教师纳入公务员队伍不仅存在理论上的悖论,在实际的操作中也会出现许多的困难。
因而,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要将义务教育的教师纳入公务员队伍,而是要考虑到如何周全地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待遇,将《教师法》诸如“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之类的有关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待遇的规定落到实处。笔者建议,在《公务员法》单列一章,规定进行义务教育的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统筹管理,同等对等,同时发放,教师享受公务员的待遇但不承担公务员的义务,只承担教师应尽的义务。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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