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浙江省涉外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等14件规章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4:05:40  浏览:83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浙江省涉外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等14件规章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浙江省涉外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等14件规章的决定

省政府令第13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浙江省涉外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等14件规章的决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省 长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省人民政府决定,下列规章予以废止:
  1.浙江省涉外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2.浙江省抵押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3.浙江省融资租赁管理暂行规定
  4.浙江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5.浙江省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实施细则
  6.浙江省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7.浙江省开发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8.浙江省内河通航河道护岸费征收和使用暂行办法
  9.浙江省筵席税施行细则
  10.浙江省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
  11.浙江省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办法
  12.浙江省保护气象台站观测环境的规定
  13.浙江省宗教活动管理规定
  14.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计委、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完善和规范商业银行基本建设贷款管理的若干规定

国家计委 中国建设银行 等


国家计委、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完善和规范商业银行基本建设贷款管理的若干规定

1997年10月20日,国家计委、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为了适应投资体制和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明确计划部门与银行之间的各自责任与分工,加强相互合作,防止商业银行在基本建设投资领域中出现无序竞争,国家计委、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特作如下规定:
一、基本建设银行贷款要逐步实行由项目业主根据银行提供的服务择优选择贷款银行,同时银行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还贷能力择优选择贷款项目。凡是需要商业银行提供贷款的项目,计划部门在审批项目、安排计划时要征求有关银行意见。凡是银行未承诺的项目,计划部门不予安排银行贷款;凡是银行已承诺的项目,银行应按照投资计划及时下达信贷计划和落实贷款资金。各商业银行应以优质服务为竞争手段,吸引和争取项目业主。计划部门在审批项目时,既要考虑承办银行的资金能力、服务水平、功能特长等因素,也要考虑银行承诺信誉情况。
二、使用商业银行贷款的基本建设项目,均需经过银行评估承诺后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有关工作程序如下:
项目建议书阶段:凡需要商业银行提供贷款的项目,业主应主动与有关银行进行接触,并确定合作意向。业主在上报项目建议书时,可附有一级分行以上机构出具的贷款意向书,作为计划部门审批项目时资金来源落实情况的参考。一旦银行出具了贷款意向书,业主不得随意更换银行,银行也不得无正当理由变更贷款意向。对分期建设的基本建设项目,如果经办银行能够及时保证项目建设资金及投产后的流动资金供应,并能提供优质服务,原则上不随意更换经办银行。
可行性研究阶段:业主在编制和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明确提出贷款银行和贷款额度。大中型项目由国家计委在正式接到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后,向有关银行总行正式下达委托评估函;有关银行总行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正式向国家计委反馈是否承诺贷款的意见。
国家计委将此作为落实银行贷款的依据,没有银行承诺,原则上不得将银行贷款列入资金筹措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银行应按照批复文件的要求履行承诺。
小型项目由部门、计划单列集团以及地方计划部门参照上述原则办理。各级银行不得在未经计划部门批准立项的项目中承诺基建贷款。
年度实施阶段:计划部门在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时,对银行贷款的安排,要征求有关银行的意见;对银行未同意的项目不纳入贷款投资计划。计划部门下达贷款投资计划要及时抄送有关银行,银行下达的有关信贷计划,要抄送同级计划部门。银行不得擅自调整修改银行贷款投资计划,如果确因项目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贷款计划,有关银行必须商计划部门同意,并相应调整项目贷款投资计划。银行承诺贷款后,要切实保证贷款资金足额按时到位,并对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对超概算或超承诺贷款的项目,概算审批部门要及时通知银行参与有关工作;对效益好确需增加贷款的项目,银行要尽量减少评审时间,及时安排贷款。
项目建成投产阶段:原则上对使用银行贷款总额超过2亿元的项目,银行要对项目建成后的综合经济效益和还本付息情况进行后评价。有关后评价报告要及时抄送计划部门,对需要解决的问题,计划部门要及时协调解决。
三、凡由国家计委审批的贷款项目,商业银行总行接到国家计委评估函后即可安排评估;同样,国家计委在接到总行的承诺函之后,才可视为贷款资金已落实。凡由省级计委审批的贷款项目,省级分行可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出具有效承诺函;超过总行授权范围,未经总行认可,视为无效。
四、为加快项目审批进度,提高银行评估效率,对大中型项目,银行进行评估承诺的时间一般最长不得超过80天;小型项目,银行评估承诺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0天。但对一些特殊项目要视情况缩短或延长评估承诺时间。计划部门在审批项目时,要给银行留出相应的评估时间。如果银行没有按规定时间完成评估,又无特殊理由的,业主可以选择其它银行。
五、各级计划部门出具委托评估函时,应附有已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复印件,有关项目业主负责向银行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有关材料。银行出具的正式承诺意见,应包含以下内容:①承诺贷款额度;②由总行经营还是由分行经营;③承诺函的有效期限。
六、专项是经国务院批准专门用于特定项目或解决一些重要问题的基本建设银行贷款投资。专项贷款不能视同一般小型项目管理。专项贷款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初审后推荐给有关银行进行评估,并由总行出具正式承诺意见,计划部门据此下达投资计划。对专项贷款项目,银行必须保证信贷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对不能保证资金供应的地区,由有关银行总行采取措施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文化交流与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国政府 加拿大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文化交流与合作谅解备忘录


(签订日期1998年9月15日 生效日期1998年9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本着进一步发展两国人民间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在文化艺术、文化遗产和体育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的共同愿望,基于这种交流与合作有助于加深两国的相互了解和友谊的信念,根据相互尊重主权、平等和互惠互利的原则和两国政府于一九八七年二月二十三日签订的合作制作电影协议、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四日签订的双边文化交流谅解备忘录,并出于共同努力以拓展并深化这一关系的意愿,达成谅解如下:

  第一条 合作范围
  文化交流活动
  一、双方鼓励和协助中国和加拿大的艺术家、从事文化、艺术、青年、体育工作的组织、学术和专业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从事文化和文化遗产方面活动的机构和个人,出席、参与并进行文化、艺术、文化遗产和体育领域的交流;
  二、双方鼓励并协助两国在美术、应用美术、文化遗产(包括文化遗产保护)、多元文化、电影、传播(广播电视)、新媒体产业、出版物(书刊)、体育、中国研究、加拿大研究和语言教学等领域的合作与交流。
  文化机构间的交往
  三、双方鼓励两国从事文化艺术、文化遗产、体育、多元文化、中国研究、加拿大研究、语言教学和新媒体产业的有关机构建立联系并开发项目。双方将为此类交流活动提供便利,以推动开发双方感兴趣的合作项目,并因此进一步加强两国在文化关系和文化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提供便利
  四、双方同意尽可能地支持并对对方国家的官方和非官方机构为两国美术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遗产和体育机构以及其它文化性质的机构间建立联系、安排访问交流的活动给予便利。
  学术研究和公共事务
  五、各方鼓励官方和民间有关机构在对方国家开展的、旨在介绍本国艺术、文化、文化遗产和体育相关的教学、研究、出版及宣传活动。

  第二条 交流方式
  六、双方同意,为加深对对方国家文化和体育的了解,尽可能地鼓励并为两国相应机构所进行的技术性的、文化的和学术性的交流提供便利;特别鼓励下列交流方式:
  (一)举办实习班、培训强化班及其他技术性和专业性的交流项目;开办讲座和研习班、举行会议和研讨会;
  (二)艺术家互访;
  (三)广播电视节目的交换;
  (四)播映电影、录像、激光唱盘和视盘以及其它音像和数码录音作品;
  (五)新媒体方面的合作;
  (六)举办美术、工艺、历史和考古文物及其他类型的文化展览;
  (七)举办音乐会、舞蹈和戏剧表演;
  (八)语言教学的交流;
  (九)两国青年及青年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
  (十)在体育政策和项目方面进行专家和信息交流;
  (十一)双方认同的其它任何方式。

  第三条 交流项目的执行
  七、本谅解备忘录所述之活动将通过两国相应的官方和民间机构、有关经济实体或组织间的具体计划和项目来实施。这些项目的目的、经费安排和项目实施的细节将由参与的机构商定并以签署协议的方式加以确定并使之具体化。

  第四条 法律与规定
  八、双方同意,根据本谅解备忘录进行的文化交流活动应符合接待国(包括加拿大各省)的有关法律和规定,并将对上述活动提供相应的信息和建议。
  九、双方鼓励并协助这些项目的实施,并依据各自国家有效且适用的法律、政策和法规保护各参与方的正当经济利益。

  第五条 纠纷的解决
  十、在解释和执行本谅解备忘录时如出现任何纠纷,应通过友好协商和谈判予以解决。

  第六条 生效、修正、有效期和终止
  十一、本谅解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并取代于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四日双方签订的双边文化交流谅解备忘录。
  十二、如双方认为有必要并经双方书面同意,可对本谅解备忘录进行修正。
  十三、本谅解备忘录在任何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后的六个月即予以终止。本谅解备忘录的终止不影响根据本谅解备忘录正在实施的项目。
  本谅解备忘录于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五日由两国政府代表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分别以中文、英文和法文三种文字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加拿大政府
          代 表           代 表
          孙家正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