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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4 21:21:00  浏览:95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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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财政部


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财政部


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废止


第一条 根据《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从事教育、卫生、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文化、文物、艺术、体育、新闻、出版、通讯、广播、电视、农业、林业、水利、气象、海洋、水产、畜牧、地质勘探、地震、测绘、规划、设计、商品检验、物资储备、社会福利、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公路养护、园林绿化、市政
建设、房地产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事业单位均属缴纳事业单位奖金税的范围。
国营企业所属事业单位(不包括由国家核拨经费按事业单位进行工资改革的事业单位),国家不核拨经费的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不属缴纳事业单位奖金税的范围。
军队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奖金税参照《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条 凡在银行单独开设帐户的事业单位,为奖金税的纳税义务人。
第四条 事业单位发放的奖金,包括从各种奖金渠道发放的各种奖金和实物奖励,以及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多发的各种奖金性质的工资、津贴、补贴、酬金(含收入分成)等。
按国家规定经批准发放的各种津贴以及副食品补贴、价格补贴等;不计征奖金税。
第五条 纳税人违反财务制度规定,将奖金[包括奖金性质的工资、津贴、补贴、酬金(含收入分成)、实物奖励等]在费用和其他专用基金中列支的,除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外,并应计入奖金总额征收奖金税。
第六条 《暂行规定》第二、三条所称“增发工资”,是指事业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工资标准和核定增资指标进行工资改革所增发的工资,这次增发的工资,不计入奖金总额。
《暂行规定》第二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这次自费工资改革,其自费负担的范围应包括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应增发的工资或补贴额在内。
第七条 《暂行规定》第三条所称“部分自费进行工资改革的事业单位”,是指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工资标准和核定的增资指标进行工资改革,自费负担30%以上的事业单位。
第八条 《暂行规定》第四条所称“核定限额”,是指完全用国家核拨经费进行工资改革的事业单位,免税奖金限额的标准,按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一个月基本工资金额,中央所属事业单位的免税奖金限额由财政部核定批准;省级(含省)以下所属事业单位的免税奖金限额由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批准。发放奖金超过核定免税限额的部分,按规定征收奖金税。
第九条 《暂行规定》第五条所规定的“由各该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送同级财政部门核定”,是指《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举的事业单位的具体适用的批准权限。中央所属事业单位由财政部核定,省级(含省)以下事业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核
定。核批文件应抄送当地税务机关,当地税务机关据此对事业单位的奖金税进行征收和管理。
第十条 《暂行规定》第二、三、四条所称超过规定免税限额,“比照国营企业奖金税适用税率征收奖金税”,是指事业单位奖金税征收一律比照国营企业,按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规定免税限额一个月基本工资以内的部分,税率为30%;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
规定免税限额一个月以上至二个月基本工资的部分,税率为100%;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规定免税限额二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部分,税率为300%。
第十一条 奖金税征收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奖 全年发放 适用 速算扣 月基本工
= × - ×
金税额 奖金总额 税率 除系数 资总额
全年发放奖金总额相 全年发放奖金总额
=————————
当于基本工资月数 月基本工资总额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在年度内发放的各种奖金总额达到免税奖金限额后,再继续发放奖金时。每发放一次,都要先行完税,后发奖金。即依照规定由纳税人向当地税务机关填报纳税申报表,税务机关在审查核实并填发纳税缴款书,限期将税款在当地入库后再发奖金。具体缴纳期限,由
当地税务机关确定。
纳税人年度内按次缴纳奖金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一、年度内累计发放奖金占月基本工资月数的计算:
年度内累计发放的基本工资总额
1.月平均基本工资=——————————————
当月月份
2.年度内累计发放奖金相 年度内累计发放的奖金总额
=————————————
当于月基本工资月数 月平均基本工资



二、应纳奖金税的计算:
年度内每次应纳奖金税额=年度内累计发放的奖金总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系数×月基本工资总额-累计已缴纳的奖金税额
第十三条 纳税人拖欠税款、罚款和滞纳金、经催缴无效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其开户银行扣缴入库。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奖金税的其他征收管理事项,包括纳税申报,纳税检查,违章处理,复议起诉等,均比照《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属于财政部。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从《暂行规定》施行之日起执行。



1985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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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动车辆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动车辆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
保监发〔2002〕136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

  为保证机动车辆保险管理制度有效实施,提高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管理水平,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机动车辆保险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条款费率问题

  各财产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保监会《关于改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2]87号)、《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审批程序及核心内容〉的通知》(保监发[2002]95号)等文件的要求申报车险条款费率。各财产保险公司,应严格执行经保监会批准的车险条款费率,严禁擅自变更车险条款费率。

  二、关于保险单证管理问题

  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加强对机动车辆保险单证的管理,建立并严格执行单证印制、发送、存放、领用、核销、盘点等制度。

  (一)选择印刷单位的事后报告制度

  1、各财产保险公司应选择行业资质良好,管理科学、技术先进的印刷企业为机动车辆保险单证的印刷单位,印制单证的防伪技术应达到《关于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技术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2]11号)规定的要求。

  2、各财产保险公司选定印刷单位后,应向中国保监会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双方签订的印刷合同复印件、选定印刷企业的工商执照复印件、选定印刷企业的基本情况介绍、选定企业印制的样本等。

  (二)单证样本和编号的事后报告制度

  1、单证样本的事后报告。各财产保险公司在变更机动车辆保险单证格式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向中国保监会及当地保监办报告,报告的内容和程序参照《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2]6号)中关于样本备案的要求。

  2、单证编号的事后报告。各财产保险公司和省级分支机构应将监制单证的印刷流水号、使用编号的编制办法,于使用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中国保监会和当地保监办报告。

  (三)作废单证的管理

  监制单证的销毁应由各财产保险公司总公司同意,原则上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深圳市为单位统一进行。

  1、建立销毁单证的登记制度。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建立机动车辆保险单证销毁登记表,按销毁单证的单位逐级填报,并由各级负责人签字。销毁登记表应妥善保存。

  2、销毁单证报告制度。各财产保险公司的省级分支机构在销毁单证前,应向当地保监办报告,各保监办可到销毁现场检查。

  各财产保险公司应严格管理机动车辆保险单证,防止出现撕单、埋单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关于条款、费率、单证格式的社会公布问题

  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将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及费率说明、保险单证的样式、保监会提示消费者购买机动车辆保险注意事项的公告,在所有营业场所以及代理机构张贴,并在公司网站公布,提醒消费者注意。

  四、关于宣传问题

  各财产保险公司应遵守保监会有关规定,加强对机动车辆保险管理制度的宣传工作。严禁将本公司车险产品与其他公司产品进行比较,误导消费者;严禁各保险公司相互诋毁。

  五、关于信息统计与分析问题

  各财产保险公司应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信息统计工作,完善机动车辆保险的信息化建设。

  (一)机动车辆保险的电子化管理

  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将机动车辆保险的所有数据纳入计算机系统管理,计算机系统的数据库信息应向中国保监会和各地保监办开放,并达到以下要求:

  1、分角色管理控制系统;

  2、条款、费率中涉及的重大风险因素的分类统计汇总;

  3、按保单、指定时间段、指定区域提取数据,包括批改情况、收费情况、赔款情况等;

  4、按保单发生年、赔款发生年以及会计年度统计有关信息;

  5、数据应能转换为EXCEL表或中国保监会指定的其他数据库类型;

  6、业务数据与财务数据对接,能够自动核对保单的收费及财务入账情况,能够自动生成业务统计和财务报表。

  (二)监管报表的填报

  各财产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保监会有关规定填制、报送《机动车辆保险监管季报表》和《机动车辆保险监管年报表》,监管报表应由计算机系统根据基础数据自动生成。

  六、关于数据真实性问题

  各财产保险公司应继续加强对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管理,保证机动车辆保险财务、业务数据真实。

  (一)严格按照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的要求确认保费收入,不得在账外核算应收保费,严禁保费收入不入账和跨核算期甩账。

  (二)加强对代理人和代理手续费的管理。代理手续费只限于向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代理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应以转账形式支付单位代理手续费。

  (三)各项准备金的提取应按有关规定足额、及时提取,严禁任意提取准备金。

  (四)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不得在赔款支出项目中列支与理赔无关的费用,严禁编造假赔案。

  (五)按规定核算机动车辆保险经营费用,合理确定综合性费用的分配原则。

  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切实加强内控制度建设,认真做好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各项管理工作。保监会将依据新的《保险法》,加强对机动车辆保险的监管,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教学[2008]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有关省(市)科委(科技干部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各研究生招生单位:

研究生招生是选拔高层次专门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的重要途径,2009年硕士生招生工作要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和创新型国家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调整招生学科专业结构,进一步突出拔尖创新人才的选拔,深化改革,全面提高研究生选拔质量。现将做好2009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深入推进研究生招生制度的系统改革

2009年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继续深入推进招生制度的系统改革,初试、复试、推免生、单独考试等项改革要统筹兼顾、整体推进、稳步实施。

2009年要在继续巩固教育学、历史学、医学和农学门类初试科目改革成果的基础上,认真做好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科初试科目调整及命题形式改革的实施工作,严格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科初试科目调整及命题形式改革的通知》(教学厅〔2008〕11号)精神,完善细化工作方案,确保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科初试科目改革顺利实施。同时,各招生单位要不断加大初试自命题业务课的改革力度,一般应按一级学科(群)设置考试科目,科学确定初试内容,大力提高命题水平和质量。

复试是在初试基础上对考生专业能力、创新精神和综合素质进行深度考查的环节。招生单位要不断深化复试改革,充分发挥复试在选拔创新人才中的作用。要根据学科特点和生源情况,科学制定复试内容和办法,引进教育评价和心理测量等手段,探索科学的多元评价考核体系。要开展系统的复试业务培训,全面提高复试工作水平。要继续抓好制度建设,建立严格的监督体系和有效的约束机制。

有关招生单位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好《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学〔2006〕14号)的有关要求,加强对推免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不断完善推荐和接收办法,高等学校在推免生名额的分配和推免政策的制定上要向拔尖创新人才、高水平学科以及特色专业倾斜;推荐和接收过程中要加强对考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学术专长等方面的考查,避免单纯强调学业成绩的做法;完善推荐程序和公示制度,切实加强过程监督,确保公平公正。

从2009年起,将适度调减单独考试招生数量并调整招生专业结构,各有关招生单位要严格按照我部规范2009年单独考试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单独考试招生各项工作,确保单独考试招生工作的质量。

二、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考试安全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单位要高度重视安全保密工作,加强领导,健全制度,狠抓责任落实。命题、制卷、运送、保管等各环节都要按照《保密法》及教育部等四部委《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等文件的要求执行。加强招生单位自命题管理,对命题人员和内部工作人员进行严格的审查,加强保密和纪律教育以及相关工作的业务培训,主管部门应与命题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使命题人员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和职责。对于违反规定或因考试管理工作不力或失职导致失、泄密事件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要加强考务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和考点管理,加大硬件设施投入,确保保密室建设全部达标;应尽快配备先进的技术设备,提高防范考场作弊的技术水平和能力;有条件的地区应尽可能利用高考标准化考场和远程监控,实现资源共享。对考点适度进行收缩和集中,对制度不够健全、管理不够规范、打击和防范舞弊不够得力的考点要进行整顿,对问题比较严重的考点要坚决予以撤并。

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同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的协作联动,进一步发挥部门联席会议机制作用,鼓励地方开展相关立法工作,切实加大防范打击团伙作弊的工作力度。

加强诚信教育,加大对舞弊考生和相关人员的惩处力度,建立完善诚信考试档案使用办法。招生单位要将考生考试诚信情况作为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对考试作弊的考生取消其考试成绩,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硕士生入学考试的处理,对严重作弊的在校考生还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考研辅导活动管理的通知》(教学〔2008〕1号)规定。高等学校不得为学生考研而缩短正常的教学计划和授课时间;除考试大纲外,招生单位不得以其他形式划定考试范围;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班;招生单位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考研辅导活动(包括社会上的考研辅导活动)。

加强应急机制建设。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研究生招生考试中命题、制卷、运送、保管、考场、评卷等环节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各地和各招生单位要根据《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内容和要求,编制本地区、本单位研究生招生考试泄密、违规事件应急预案,做到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健全,职责分工明确,应急反应快速、有效。

三、坚持公平公正,做好服务工作,切实维护考生权益

保证研究生招生公平公正是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单位的重要职责。要把公平公正理念和意识贯穿于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各个环节和方面,在具体操作上,应合理设计各个环节、各个步骤的工作安排,使程序更加完善、公正;加大研究生招生工作透明度,尽可能地将重要信息进行公开、公示;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切实解决考生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更加重视处理考生的申诉和投诉工作,及时处理考生反映的问题,严肃追究违规责任,对严重损害考生权益的行为要严肃查处。进一步完善研究生招生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加大研究生招生的政策宣传、信息咨询和调剂录取等方面的工作力度,为考生提供便利、规范和有效的服务。

四、加强招生队伍建设,大力提高招生工作管理水平

队伍组织建设和能力建设是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和招生单位要及时建立健全研究生招生专门机构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要按照理论与实际工作相结合,业务素质与工作纪律相结合,集中培训与个别学习相结合,培训与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对研究生招生系统的干部进行培训,使广大干部增强政治意识、改革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履行研究生招生管理岗位职责的能力。要加强对下一级管理部门的指导、检查、监督和考核,对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对业务上不合格的人员要经进一步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要严肃处理招生违规单位和人员,严肃工作纪律,加强队伍自律,树立研究生招生系统良好形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八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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