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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倒卖进口配额、进口登记证明和进口许可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5:12:16  浏览:98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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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倒卖进口配额、进口登记证明和进口许可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倒卖进口配额、进口登记证明和进口许可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今年以来,在一些港口连续发生部分地方进口粮食、化肥等重要商品没有运回本地,而在口岸就地倒卖,甚至发生倒卖进口配额、进口登记证明和进口许可证的现象,严重影响了这些商品的进口管理,干扰了国内市场秩序,阻碍了进口商品的正常运输和调拨,损害了国家利益。为了加
强重要商品进口管理,整顿进口商品流通秩序,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每年下达的粮食、棉花、化肥等重要商品的进口配额和进口登记指标,是根据国内工农业生产建设、市场供应、平抑物价、发展出口的需要,经过综合平衡后下达的,是国民经济综合计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各地方、各部门必须按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组织进口,在执行国家
计划时,应自觉维护其严肃性。持有进口配额、进口登记证明和进口许可证的单位,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订货手续,不得转手倒卖。
二、国家授权的进口配额和进口登记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把进口配额及限量登记指标下达给国内主管单位,化肥、粮食应严格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指定由各省级农资公司和粮食部门经营,棉花等其他重要进口商品可指定若干家信誉好、有经营能力的公
司承担进口物资的销售业务(指定公司须报国家计委备案),并按外贸经营的有关规定委托外贸公司代理进口。
三、国家授权的进口配额和进口登记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下达的进口配额和限量登记指标发放进口配额和进口登记证明。外经贸部授权的许可证发证机关要严格按进口配额和进口登记证明发放进口许可证。在发放进口配额和进口登记证明时,要加强对进口单位、到货港口等项目的
审核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及不合理的进口到港要求,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进口配额和进口登记证明手续;外经贸部授权的进口许可证发证机关不予发放进口许可证,外贸公司不予代理对外订货。海关在受理进口报关时,对于实际进口经营及对外成交单位与进口配额、进口登记证明和进
口许可证所注单位不一致的,不予办理验放手续。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口粮食、化肥、棉花,必须用于弥补本地区粮食、化肥、棉花平衡缺口,按国家规定组织供应本地市场,不得到外省(区、市)倒卖。外贸用粮也必须按规定的用途扶持本地区外贸企业发展出口,不得倒卖。
五、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今年计划内进口粮食、棉花、化肥等重要商品的到货情况和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于11月30日前送国家计委、外经贸部。对违反本规定的做法要及时予以纠正,并确保今后不再发生。
六、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遵守以上规定,今后凡有转卖重要进口商品和倒卖进口配额、进口登记证明及进口许可证的,一经发现,将追究责任并通报批评,必要时由国家计委暂停安排其该商品的进口配额和进口登记指标;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按国家有关规定没收其非
法所得,必要时取消该企业的经营权,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5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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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律人以及法治

杨靖


  一、司法考试模式应当改,比如改成注会那样,否则逼得法律人一到考试就得闭门造车,深居不出,结果考过的大多有点书呆子气。同时,应该严格限制准入资格,法律职业不是卖红薯,不是推个车子架上炉子就能做生意,它是专业的行为,我们很难一个公民会把自己的切身利害官司交给一个没有深厚法律素养的考试能手。为何医师资格要严格限制呢?因为关系生死,人命关天,天为大。那法律不关系生死吗?恐怕很难下定论。法律执业需要一批法学院校培养出来的优秀人才,不要是个人就给机会考试。——原因是,该考试操作性还是较强,即使没有相关学习背景仍有可能通过的。国家难道是觉得需要很快生产一大批法律人吗?从目前的需求来看,恐怕没有必要。

  二、司法考试是法律人开门做生意的第一个门槛,相当于做生意要营业执照。但是我很难想象,市场上鱼龙混杂的法律职业资格证,法律援助的,法律工作者,企业法律顾问,专利代理人,政府律师,律师,等等。简直比中药铺还丰富。是律师少了不够用吗,还是需要这样形形色色的法律职业相态?不好猜测。至少律师法的规定不允许上述五颜六色的职业队伍存在。此外,据我所知,从弱冠到耄耋,司考不知有什么魅力,真的是吸引了太多中国人的眼球。太想不通。在这样的司法背景下,貌似光鲜的律师在私下里是什么样的表情和心态,有几个正在拼命进入该行的痴迷者知道。

  三、通常认为,律师权利或者律师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的发挥的大小反映了一个国家法制建设的水平。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律师逐渐在政治、经济等领域有了一定的发言权,按照上述标准,中国的法治建设在进步,而且进步不小。但是,法治不仅仅这一个层面。是不是某国的公民都是法学院毕业的,就意味着这个国家的法治水平或程度最高呢?显然不是。看看中国的法学教育及法学研究状况,不得不深自暗忖中国法治建设前途的漫长。据统计,全国600多所法学院校,30余万名法学生,真难想象,在目前的法治状况下会需要这么多的法律人!我常在想,各大院校争相开办法学院,纯粹是为了在对外进行宣传时说自己教育门类齐全,学科体系完备,是综合院校。或许这只是戏谑之词,但客观的说,法学教育在量上确实有点过剩,那么质上如何呢?问题就在这。数量多,质量低,很像中国的人口问题。法律职业是经营职业,法学教育应当是精英教育,像美国那样。中国法学教育这样的情况反映在法治建设上,就是人才不足,而人满天下。当然这也有好的一面,相当于普法的作用。但恐怕负面影响更大,更深刻。结果只能是:法学教育及法治建设后继无人,法制建设进程步履维艰。

  归结起来,我个人认为,当前的法学教育应当重构。划分为法律职业性教育和法学研究性教育两类。前者在律师学院培养,律师由该学院制造,司法官从律师队伍中选拔,高薪引才、养廉。从资格准入来说,这种适合司法考试模式,但应像上述说的注会考试那样改革。对于后者,就不能以司考作为限制了。适于培养中国法治建设的理论家。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杨靖

注:本文原发表于我的新浪博客(http://blog.sina.com.cn/iyoungkings),读者可到该网页留言。



关于实施《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外交部 公安部 监察部 司法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外交部 公安部 监察部 司法部关于实施《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1月27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5]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驻外使领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监察、司法厅(局):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的监管工作,加强对申请人身份及有关财产来源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防止违法犯罪人员对外转移资产,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各驻外使领馆、各级公安、监察、司法行政和外汇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方)应按照“防范在先,严格保密,依法办案,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密切配合,加强信息交流和合作监管,建立有效的沟通和协调机制,共同防范风险。

  一、有关职责分工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统称外汇局)负责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和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按照《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二)驻外使领馆负责为申请人出具或认证申请人在国外定居的证明。

  (三)公安、监察、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协助审查申请人身份和拟转移财产的合法性。

  二、合作监管的主要内容

  各方应在申请人身份识别、财产来源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等方面,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加强合作监管。

  (一)加强对申请人身份的识别。各驻外使领馆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出具或认证申请人在外国的定居证明。对移民财产转移,各级公安机关应认真核查申请人注销国内常住户口的情况,对已注销户口的,应为其出具户口注销证明。 (二)加强对申请人有关财产权利及其他合同文书公证的管理。申请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公证程序的有关要求,对有关财产权利及相关合同或协议等申请进行公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督导并加强对公证处的管理,努力提高公证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各公证处及公证人员对申请人提出的公证申请要认真审查,依法受理,并履行必要的调查、取证手续,确保有关财产权利和相关合同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建立信息通报制度。根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司法、监察等部门依法限制对外转移的财产的对外转移申请,外汇局不予受理。省级(含)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可定期向相应地(涉案人员户籍所在地或限制资产所在地)的外汇局提供已立案侦查人员或限制资产转移人员的名单和相关信息资料。

  外汇局应建立严格的内控管理制度,对以上部门提供的信息资料严格保密,不得对外泄漏。

  (四)建立协助调查机制。对涉及国家公职人员(包括国有企业负责人)及其近亲属、申请金额超过等值100万元人民币的申请,外汇局在审核过程中可向相应地省级(含)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进行询证;对大额可疑或涉嫌非法转移财产的申请,外汇局在审核过程中要向相应地省级(含)以上公安、司法机关进行询证。上述部门在收到外汇局询证函后1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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