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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财务报告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6:32:34  浏览:94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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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财务报告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财务报告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国家开发银行
开行发[1999]533号



第一条 为完善和规范我行财务报告管理制度,根据《国家开发银行财务报告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财务报告的内容包括会计报表、会计管理报表及分析说明:
(一)月报:资产负债表(总行报)、业务状况报告表、存款业务情况表、正常贷款情况表、逾期贷款情况表及报表分析说明。
(二)季报:资产负债表(总行报)、业务状况报告表、损益表、损益明细表、存款业务情况表、正常贷款情况表、逾期贷款情况表、利息情况表及报表分析说明。
(三)年报:年度会计报表内容以本行年度会计决算通知为准。
(四)其他会计报表及说明以总行财会局正式下发文件为准。
(五)按照国家开发银行会计制度规定,现金流量表暂缓报送。
第三条 财务报告按制度规定,每月末报送月报;每季末须同时报送月报、季报;年末须同时报送月、季、年报。
第四条 各种会计报表除按原币别编报外,还需编报外币折算美元表和外币折人民币表(不含人民币)及人民币并表(含人民币)。汇率使用总行资金局提供的报表日各外币对美元牌价、美元对人民币中间价。
第五条 会计报表按“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编制,各项金额填列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第六条 会计报表编制方法:
(一)资产负债表:“期初数”栏,根据上期末资产负债表的“期末数”填制;“期末数”栏,根据总账科目期末余额和有关明细账户的数字填列。
(二)业务状况报告表:“期初余额”栏,按总账各科目上月(季)末余额编制;“本期发生额”栏,按总账科目本月(季)借、贷方累计发生额编制;“期末余额”栏按总账科目本月(季)末余额编制。
(三)损益表:“本期数”按总账损益类各科目季内发生额累计编制;“本年累计数”按总账损益类各科目季末余额编制。
(四)损益明细表:根据损益类科目各明细账户季末余额编制。
(五)存款业务情况表:根据科目“单位存款”、“单位定期存款”、“临时存款”本月(季)变动情况填制。
(六)正常贷款情况表:根据科目“基本建设贷款”、“基本建设软贷款”、“技术改造贷款”、“专项贷款”、“设备储备贷款”、“外汇借款转贷款”、“外汇债券转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其他贷款”等本月(季)变动情况填制。
(七)逾期贷款情况表:根据科目“逾期贷款”本月(季)变动情况分“逾期一年以内”和“逾期一年以上”填制。
(八)利息变化情况表:根据科目“应收利息”、“催收利息”等本季变动情况填制。
第七条 各会计报表之间、表内各项目之间,凡有勾稽关系的数字应相互一致。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更改、增删财务报告编报的内容、格式。
第八条 各报送单位按期报送报表时,必须附有详细的报表情况文字说明及分析。
(一)月报需要说明事项:业务经营概况;资产负债结构变动情况;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包含内容及增减变化情况;债券发行及偿还情况;因会计政策变化影响资产负债经营成果变化的重大事项;资本金增减原因;各项目增减变化较大原因;其他有助于理解和分析报表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季报需要说明事项:业务经营概况;资产负债结构变动情况;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包含内容及增减变化情况;债券发行及偿还情况;利润实现情况(权责制、实现制);税金计提及缴纳情况;各项准备金计提及支付情况;财务计划和费用计划的执行情况;因会计政策变化影响资产负债经营成果变化的重大事项;资本金增减原因;各项目增减变化较大原因;其他有助于理解和分析报表需要说明的事项。
(三)年度决算需要说明事项按决算要求予以说明。
第九条 会计报表必须由专人复核,未经复核的会计报表不得上报。
第十条 财务报告的报送方式分:电子报送和文字报送。电子报送报表数据必须与书面报送报表数据一致。会计报表的文字说明及分析可以不与电子报表同时报送,但必须与书面报表一起报送。
第十一条 财务报告的报送时间:
(一)电子报送:业务状况报告表、损益表、损益明细表、存款业务情况表、正常贷款情况表、逾期贷款情况表、利息变动情况表的月(季)报于月(季)末2日内通过电子邮箱传输到总行财会局。邮址:ck02@sdbc.cn.net。
(二)文字报送:所有月(季)报必须于每月(季)末3日内上报总行财会局一份。
(三)年度财务报告的报送时间以本行年度会计决算通知为准。
第十二条 总行财会局负责汇总、分析全行会计报表,并在月、季末8日内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国家税务总局提供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会信息。
第十三条 总行财会局负责于每月8日(每季10日)内将会计报表汇总分析结果报送行领导。
第十四条 总行财会局负责于每月8日(每季10日)内向行内有关业务部门提供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会信息。
第十五条 各编报单位每月5日(每季7日)内,向本单位领导及内部管理部门提供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其他管理报表等财会信息。
第十六条 各编报单位根据当地管理部门要求,可定期对其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除此之外,其他需要报送的会计报表必须事前报总行财会局批准后方可报出。
第十七条 各编报单位对外报送会计报表的表式及数字等,应与报送总行财会局的数据保持一致。
第十八条 在书面上报各种财务报表和报表情况文字说明时,一律按系统配置打印纸(A4)打印。需手工编制的会计管理报表同样使用A4纸打印。
第十九条 各编报单位报送的财务报告封面,应按照总行规定的格式填列(见附件一)。封面需由本单位负责人、会计主管、复核、制表人员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条 各编报单位报送的财务报告应按文字说明、顺序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每月报告按“报表情况文字说明”、“业务状况报告表”(并表、人民币、外币)、“存款情况表”(并表、人民币、外币)、“正常贷款情况表”(并表、人民币、外币)、“逾期贷款情况表”(并表、人民币、外币)顺序排列装订。每季报告按“报表情况文字说明”、“业务状况报告表”(并表、人民币、外币)、“损益表”(并表、人民币、外币)、“损益明细表”(并表、人民币、外币)“存款业务情况表”(并表、人民币、外币)、“正常贷款情况表”(并表、人民币、外币)、“逾期贷款情况表”(并表、人民币、外币)、“利息变化情况表”(并表、人民币、外币)顺序排列装订。
第二十一条 各编报单位已报出的财务报告如需调整,在财务报告报出后1日内及时与总行财会局联系,说明需修改事项。并尽快将更正后的财务报告以电子邮件和书面形式报送总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总行财会局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如与以前规定相抵触,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国家开发银行财务报告考评办法(试行)(略)
附件:一、财务报告封面格式(略)
二、报表种类分工一览表(略)。


200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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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国基层工商所进一步扩大实施岗位资格证书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在全国基层工商所进一步扩大实施岗位资格证书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

工商人字[2003]第 2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一些省市中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素质工作中,就实施岗位资格证书制度、实行持证上岗进行了试点,探索和积累了一些有益的经验。为了认真落实《2001年—2005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教育培训规划》,大幅度提高工商行政管理干部队伍特别是基层工商所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积极稳妥地逐步推进岗位资格证书制度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岗位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努力提高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
党的十六大对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和党的建设等各项工作做了全面的部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与时俱进,开拓进取,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积极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努力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安全健康的消费环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切实承担起市场监管执法的繁重任务,“把好市场主体的入门关,当好市场运行的裁判员,做好市场秩序和坚强卫士”,关键在于不断提高素质,优化结构,改进作风,努力建设一支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执法队伍。几年来,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真转变职能,体制和机构改革取得了重大突破,市场监管模式和执法机制不断创新和完善,干部队伍和基层建设取得了新的成绩。但从总体上看,目前工商行政管理干部队伍特别基层一线执法队伍的文化素质、知识结构和执法监管水平,都与形势和任务的要求存在差距。在新形势下,必须狠抓基层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作风素质,优化队伍结构,加大执法力度,不断提高监管执法水平,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的职能作用。
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基层工商所逐步推进岗位资格证书制度、实行持证上岗工作,要从提高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的需要,以培养基层干部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知识与能力为重点,大力开展岗位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通过考试、考核进行资格认定,合格者持证上岗,依法履行市场监管执法的职责,这是加强和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使干部学有所用、学有实效,熟练掌握岗位专业知识与技能的重要措施。经过岗位培训和资格认定,使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得到提高,监管执法和维护市场秩序的能力明显增强。
二、统筹规划,认真做好试点工作,为全面实施岗位资格证书制度奠定基础
扩大试点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本意见要求,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具体组织培训、考试、认定工作,其培训内容、考试认定标准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试点范围内应该一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工商所组织实施,其他地方可以选择部分地市在工商所中进行试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在进一步总结各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积极稳妥地推进岗位资格证书制度的全面实施。
扩大实施岗位资格证书制度试点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根据形势、职能和任务对干部尤其是工商所基层一线执法人员素质和能力的要求,突出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水平和执法办案能力。各地在进行岗位培训和资格考试认定中,可以采取普遍轮训的方法,以考促学,逐步提高,不断完善。要严格管理,建立健全培训考试档案制度。考试、考核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工商行政管理岗位资格证书》。考试不合格,未获得《工商行政管理岗位资格证书》者,应离岗培训,补考合格经重新认定后继续上岗工作;补考不合格者,不得在行政执法岗位上继续工作,或者按国家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通过在工商所开展岗位培训和资格考试认定的试点工作,要求基层工作人员努力达到以下基本任职资格标准:
(一)认真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钻研业务,掌握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具有胜任本职工作的基本专业知识及业务能力和办案能力。(三)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规定的职权和工作程序履行职责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四)清正廉洁,不徇私情,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形象。
三、加大教育培训工作力度,采取切实措施,在基层工商所开展岗位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
开展岗位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是在基层工商所进行岗位资格考试认定试点工作的基础,培训和考试的内容,应当包括:政治理论知识、依法行政知识、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市场监管执法技能等几个方面。强调“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坚持学用结合,学以致用。培训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实际工作统筹安排。根据一些地方的经验,培训形式可以灵活多样,多渠道、多形式、多手段、多方法地进行培训,做到集中培训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组织辅导与专题研讨相结合。学习和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应少于45天。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加大教育培训工作力度。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深刻领会、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坚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特别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用十六大精神统揽全局,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切实提高基层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要紧紧围绕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岗位应知应会专业知识与市场监管执法基本技能的培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使广大基层干部牢固树立严格按照法定权限、程序和法律规则办事的思想观念,全面提高基层干部队伍的综合素质。
四、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稳妥地做好岗位资格证书制度的扩大试点工作
在基层工商所开展岗位资格证书制度、实行持证上岗扩大试点工作,是“十五”期间全系统教育教训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地要认真组织,切实加强领导,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
要教育试点单位广大基层干部高度重视实施岗位资格证书制度、实行持证上岗工作,充分调动大家的积极性。要以开展岗位资格培训为契机,改革教育方式和培训手段,形成干部教育培训的激励、约束机制。要提高培训效率,统筹兼顾,合理安排,避免出现重复培训、多头考试等情况。要建立严格的培训和考试制度,严肃考试纪律,防止培训和考试走过场,不能片面追求合格率而放松要求,降低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根据本意见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开展岗位资格证书制度的扩大试点工作,积极探索,总结经验,为全面实施这项工作做好充分的准备,同时,将开展该项工作的实施情况及时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00三年三月三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低保居民食品价格补贴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低保居民食品价格补贴办法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低保居民食品价格补贴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济南市低保居民食品价格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制度,保证低保居民基本生活不因食品价格上涨受到影响,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统计局每月初向社会发布上月全社会零售物价指数和食品价格指数。当食品价格指数上涨超过3%时,启动本办法。
  第三条 食品价格补贴发放范围是全市城市及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第四条 发放标准。我市食品价格指数上涨超过3%以后,每上涨1个百分点,按每人每月3元的标准向城市低保居民发放食品价格补贴;按每人每月不低于0.9元的标准向农村低保居民发放食品价格补贴。
  遇基本消费品价格大幅上涨和突发性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上涨时,发放标准调整为向城乡低保对象发放一次性价格补贴。
  第五条 发放形式。食品价格补贴由市民政局按低保金发放渠道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六条 全市低保居民食品价格补贴工作由市民政局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协助做好有关工作。低保价格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低保资金分级分担方式解决。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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