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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商标标识印制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4:40:24  浏览:86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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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商标标识印制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商标标识印制管理办法
省政府


(一九九0年一月十六日省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一九九0年三月四日省政府第14号令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标标识印制管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承揽印刷、印染、印铁、制版、晒蚀、织字、铸模、冲压、烫印、贴花等有关商标标识印制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印制单位),以及委托印制商标标识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委托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印制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具有与印制商标标识相适应的设备和技术人员;
(三)具备健全的印制商标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对印制商标标识实行许可证制度,印制单位应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到所在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商标标识印制许可证》后,方可承揽商标标识印制业务。
《商标标识印制许可证》每年核检一次。
第五条 委托人需要印制注册商标标识的,应持《商标注册证》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拟印制商标标识图样和单位介绍信,到所在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注册商标印制证明》。
第六条 委托人需要印制未注册商标标识的,应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拟印制的商标标识图样和单位介绍信,到所在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未注册商 标印制委托书》。
第七条 外国的企业或个人,在我省委托印制商标标识的,分别持下列文件,到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领《注册商标印制证明》或《未注册商标印制委托书》:
(一)印制其注册商标的,应持《商标注册证》或其所在国商标主管部门开具的商标注册证明的中文译本;
(二)印制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应持经过公证的被许可使用证明的中文译本;
(三)印制未注册商标标识的应持经过公证的其所在国(地区)营业证明的中文译本。
台湾、香港、澳门的企业或个人委托印制商标标识的,参照上款规定办理。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申领《注册商标印制证明》的,应认真查验下列事项:
(一)《商标注册证》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二)商标标识图样中的名称、文字、图形、注册(使用)人名称和地址及使用商品是否与《商标注册证》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记载相符;
(三)商标标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申领《未注册商标印制委托书》的,应认真查验下列事项:
(一)营业执照;
(二)商标标识图样中的企业名称、地址及使用的商品是否与营业执照的记载相符;
(三)商标标识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商标文字、图形的规定。
第十条 对申领《商标标识印制许可证》、《商标标识印制证明》、《未注册商标印制委托书》的申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及时审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及时办理发证(书)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予以回复。
第十一条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注册商标印制证明》、《未注册商标印制委托书》(以下统称商标印制证明)、《商标标识印制许可证》,不得涂改、复制或伪造。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准予印制的商标标识图样,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二条 委托人印制商标标识,必须向印制单位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商标印制证明和单位介绍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印制单位不得承揽印制业务:
(一)不提交商标印制证明和单位介绍信的;
(二)提交超过期限或复制、伪造、上擅自涂改的商标印制证明的;
(三)委托印制的商标标识与商标印制证明所附图样不符的;
(四)企业名称、地址等与商标印制证明的记载不一致的。
第十三条 商标印制单位必须建立商标印制登记制度。将商标印制证明、印制的商标标识样品等,按序存放。保存期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四条 印制或使用过程中造成的废次商标标识,应全部销毁,不得使用。严禁买卖商标标识及其印版。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印制和使用商标标识、吊销《商标标识印制许可证》,收缴商标标识、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的罚款。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按《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十六条 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不服的,可按《细则》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商标标识印制许可证》和商标印制证明的式样,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
核发《商标标识印制许可证》时可收取工本费,具体标准由省物价局核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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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农村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农村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舟中法[2008]31号


本市各区(县)人民法院:

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已于2008年6月16日由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二○○八年七月九日

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2008年6月16日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为妥善处理因农村征地补偿费分配引发的相关纠纷案件,统一执法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案件受理的范围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因农村集体征地补偿费分配发生的纠纷:
(一)因土地补偿费分配发生的纠纷;
(二)因安置补助费分配发生的纠纷;
(三)因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分配发生的纠纷。
第二条 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和本意见第一条规定起诉的,依据下列不同情形,人民法院分别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
(一)土地补偿费 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土地补偿费后,决定不分配或予以部分分配的,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诉请分配或增减分配额度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土地补偿费后,决定予以部分或全部分配,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诉请给付相应份额土地补偿费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安置补助费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明确规定的,放弃统一安置的承包权人,诉请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付已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承包权人请求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付已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以转包、租赁等流转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第三人,请求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承包权人给付已收到的因其投入产生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四)受理范围 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中适合生产、耕作的土地,无论是否实际发包及以何种形式发包,由此引发的农村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或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五)受理时限 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在2005年9月1日之前实施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在2005年9月1日之后实施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于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二、关于案由的区分
第三条 征地补偿费分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三项。实际承包有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诉请参与分配承包地征地补偿费,无论是请求其中一项还是全部,均以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为案由;实际没有承包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诉请参与分配承包地征地补偿费中的土地补偿费,或诉请参与分配非承包地捆绑式征地补偿费的,均以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为案由。
三、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
第四条 户籍在本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遵守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持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一)开始实行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时原生产大队成员;
(二)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三)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合法婚姻关系落户的;
(四)因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收养落户的;
(五)政策性移民落户的;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章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户籍关系迁出本村或者被注销的,应当保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一)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初级士官;
(二)全日制大、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
(三)被劳动教养人员、被判处徒刑的服刑人员;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章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除本意见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以外的人员,履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表决通过的,可以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保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四、关于农村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的审查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农村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应审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出的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确认有效:
(一)分配方案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形成;
(二)分配方案的内容不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部分抵触的,抵触部分无效,其他部分有效。
五、关于农村征地补偿费分配的原则
第八条 征地补偿费依下列原则予以分配: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放弃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归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所有;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均享有参与分配的权利。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关于特殊主体的土地补偿费分配
第九条 特殊主体类型划分 为避免非自身原因引起的“两头占”或“两头空”现象,对属于后续加入的农村居民,其诉请参与分配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的,应以户籍依法迁入本村为前提条件;对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诉请参与分配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的,应以户籍未迁出,或者户籍虽已迁出但没有纳入新居住地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为前提条件。
第十条 “农嫁女” (已婚或再婚)
(一)“农嫁农”
“农嫁农”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女性成员,婚后户籍未迁出,仍在户籍所在地生产、生活,且未享有男方所在村、组征地补偿费分配权或未在男方所在村、组实际承包土地的,其诉请户籍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付相应份额的征地补偿费的,应予支持;
“农嫁农”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女性成员,婚后户籍未迁出,但生产、生活已经脱离户籍所在村、组,分两种情况:一是婚嫁事实发生在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期间届满之前的,其要求户籍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付相应份额的征地补偿费的,是否给付以及给付份额,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二是婚嫁事实发生在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期间届满次日之后的,因农村土地第二轮承包政策没有完全落实,致使其出嫁前后均没有取得承包地,其诉请参与分配户籍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的,对安置补助费一项,应予支持。
(二)“农嫁渔”
“农嫁渔”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女性成员,参照“农嫁农”的规定执行。
(三)“农嫁居”
“农嫁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女性成员,婚后户籍未迁出,虽然脱离户籍所在村、组生产、生活,但是没有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其诉请参与分配户籍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的,应予适当支持;
“农嫁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女性成员,婚后户籍未迁出,且仍在户籍所在村、组生产、生活的,其诉请参与分配户籍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的,应予支持。
“农嫁居”婚育的未成年子女,户籍登记在该村、组,虽然脱离户籍所在村、组生产、生活,其诉请参与分配户籍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的,应予适当支持;
“农嫁居”婚育的未成年子女,户籍登记在该村、组,并且在户籍所在村、组生产、生活的,其诉请参与分配户籍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的,应予支持。
(四)离婚或丧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女性成员及其子女
离婚或丧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女性成员及其子女,仍在户籍所在村、组生产、生活的,或者虽脱离户籍所在村、组生产、生活但未享有新居住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权的,其诉请参与分配户籍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的,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 入赘女婿 入赘女婿是指依农村婚俗,婚后男方进入女方家庭生产、生活,视同儿子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男性成员。已婚(或再婚)的入赘女婿,婚后户籍迁入女方所在村、组,并在女方所在村、组生产、生活,其诉请参与分配户籍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的,应予支持;
已婚(或再婚)的入赘女婿,婚后户籍未迁出,虽在女方所在村、组生产、生活,但未享受女方所在村、组征地补偿费分配的,其诉请参与分配户籍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的,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再婚子女 再婚夫妻中一方户籍迁入另一方户籍所在村、组,该方子女户籍也一并迁入的,分以下三种情况:
(一)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一方再婚前育有子女的,户籍一并迁入的子女是否有权参与分配户籍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
(二)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一方再婚前没有子女的,户籍一并迁入的子女人数只有一个的,该子女诉请参与户籍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的,应予支持;
(三)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一方再婚前没有子女的,户籍一并迁入的子女人数二个以上的,该些子女是否均有权参与分配户籍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但是,如果决议不给予分配或分配总额低于一人应得份额的,该些子女诉请参与分配户籍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收养子女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收养的子女,户籍登记在或迁入本村,并在户籍所在村、组生产、生活的,其诉请参与分配户籍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的,应予支持;对于被解除收养关系的子女,户籍没有迁出的,其诉请参与分配户籍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的,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外出经商、务工者 因外出经商、务工,脱离户籍所在村、组生产、生活,户籍未迁出或户籍虽已迁出但未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其诉请参与分配户籍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的,应予支持;
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出资购买户口或者购买城镇商品房等形式,取得城镇非农户口的,参照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大中专学生 大中专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其诉请参与分配原户籍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的,应予支持;毕业后户籍迁回原村、组,且回到本村生产、生活的,其诉请参与分配户籍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的,应予支持;毕业后户籍迁回原村、组,但未回本村生产、生活的,其是否有权参与分配户籍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
第十六条 服现役的义务兵、初级士官 服现役的义务兵、初级士官,诉请参与分配原户籍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的,应予支持;若国家对其待遇及安置另有规定,其是否有权参与分配原户籍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
第十七条 服刑、劳教人员 服刑、劳教人员服刑、劳教期间,户籍已迁出,其诉请参与分配原户籍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的,应予支持;刑满或劳教结束后,户籍迁回原村、组,并回本村、组生产、生活的,其诉请参与分配户籍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的,应予支持;刑满或劳教结束后,留场进行生产、生活的,其诉请参与分配原户籍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的,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 土地征用工 原先因农村部分土地征用而进入县及县以上所属的大集体或国营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土地征用工,其诉请参与分配户籍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后续征地补偿费的,不予支持;
原先因农村部分土地征用而进入乡镇企业工作的土地征用工,虽然户籍未迁出,但已脱离户籍所在村、组生产、生活,在当时征用土地时村集体经济组织除了获取安排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入企业工作的相应名额外,没有获得经济或其他形式补偿的,此类土地征用工要求参与分配户籍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后续征地补偿费的,不予支持;
原先因农村部分土地征用而进入乡镇企业工作的土地征用工,虽然户籍未迁出,但已脱离户籍所在村、组生产、生活,在当时征用土地时村集体经济组织除了获取安排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入企业工作的相应名额外,同时获得经济或其他形式补偿的,此类土地征用工要求参与分配户籍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后续征地补偿费的,对土地补偿费一项,应予支持;
非因土地征用被招入乡镇企业工作的农村居民,未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其诉请参与分配户籍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的,应予支持;
因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令划拨土地而引起的企业用工安排,被招入乡镇企业工作的农村居民,未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其诉请参与分配户籍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的,应予支持。
七、关于救济方式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将全部土地分包到户,且征地时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作出区分的,依照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农村分地时的原始登记,给付承包权人相应份额的安置补助费,“农嫁女”在男方村、组取得承包地的除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将全部土地分包到户,或者虽已将全部土地分包到户但征地时采取捆绑式补偿的,参照上述土地补偿费分配的规定执行。
捆绑式征地补偿费采取一次性分配形式的,确定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比例为四比六,予以支持;捆绑式征地补偿费采取分阶段多次分配形式的,已经分配的总额中依四比六原则确定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酌情予以支持。
八、关于诉讼时效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农村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以及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
本意见自2008年7月10日起施行。2008年7月10日起新受理或正在审理的农村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以及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适用本意见;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农村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以及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意见。




教育部关于成立教育部高等学校农林科类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成立教育部高等学校农林科类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2003-09-18

教高〔2003〕6号


  为了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坚持教育创新,加强教育部对高等学校农林科类教学和人才培养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推动教学建设,提高教育质量,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对教育教学改革与建设的研究和指导作用,促进高等教育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高质量的人才,我部决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成立第一届教育部高等学校农林科类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学指导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在教育部领导下,对高等学校农林科类教学工作进行研究、指导、评估以及提供咨询和服务的专家组织。

  二、教学指导委员会人选是根据思想政治素质好、学术地位高、教学工作(或实际工作)经验丰富、作风正派、身体健康和老中青三结合的原则,经学校和有关单位申报,在比较广泛地征求多方意见的基础上研究确定的。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由我部颁发聘书聘任,任期五年。此次成立的是农林基础教学、植物生产与草业科学类、森林资源类、环境生态类、动物生产类、动物医学类、水产类、农林业工程类、农林经济与管理类、高等农林院校现代教育技术与计算机(已组建成立)、食品与营养科学类等11个教学指导委员会,部分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若干个分委员会(名单见附件)。

  三、教学指导委员会(含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由主任委员主持、副主任委员协助。教学指导委员会设秘书一人,协助主任委员处理日常工作。教学指导委员会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制定年度工作计划,依照《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独立开展有关工作,并应及时将有关材料上报教育部。

  四、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1.把握国内外农林科类学科专业教育的发展趋势,就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全局性重大问题进行理论和实践研究,为教育部和高等学校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2.研究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指导高等学校的农林科类专业、课程、教材、实验室、现代教育技术、师资队伍等教学基本建设,协助教育部做好教师培训工作,促进高等学校教学基本建设水平不断提高。

  3.根据国家对农林科类本科人才培养目标、规格的有关要求,以及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实际需要,加强教学质量评估问题研究;受教育部委托制订农林科类专业教学的质量标准和基础课程的教学基本要求,协助教育部对学科专业教学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

  4.沟通信息,交流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经验,宣传推广优秀教学研究成果,为高等学校的教学工作和教学改革做好服务。

  五、请有关高等学校对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给予关心和支持,委员会成员所在的学校应在工作量、活动经费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

教育部高等学校农林科类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名单

(按姓氏笔画排序)

  一、教育部高等学校农林基础教学指导委员会

  主任委员:张启发 华中农业大学   

  副主任委员:江树人 中国农业大学        郑小波 南京农业大学

  委员:王绪朗 华中农业大学           傅承新 浙江大学

  秘书:孙明 华中农业大学

  ▲高等农林院校人文基础课程教学指导分委员会  

  主任委员:王绪朗 华中农业大学  

  副主任委员:张琼(女)河南农业大学       奉公  中国农业大学  

  委员:王跃先 东北林业大学           李超  华南农业大学

     俞忠鑫 浙江大学             秦礼君 南京农业大学  

     童吉美 上海水产大学  

  秘书:彭光芒 华中农业大学

  ▲高等农林院校理科基础课程教学指导分委员会

  主任委员:江树人 中国农业大学

  副主任委员:杜忠复 北华大学          程备久   安徽农业大学

  委员:方炎明 南京林业大学           王国栋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李宝华 沈阳农业大学           杨婉身(女)四川农业大学  

     周训芳 中南林学院            高孟宁   北京林业大学

     戚大伟 东北林业大学           梁保松   河南农业大学  

     傅承新 浙江大学             焦群英   中国农业大学  

  秘书:焦群英(兼)中国农业大学

  二、教育部高等学校植物生产与草业科学类教学指导委员会  

  主任委员:傅廷栋 华中农业大学  

  副主任委员:王小佳 西南农业大学        朱军    浙江大学

  委员:龙瑞军 甘肃农业大学           孙其信   中国农业大学

     宛晓春 安徽农业大学           赵秀海   北华大学

     曹卫星 南京农业大学

  秘书:徐跃进 华中农业大学

  ▲农艺(含农学、植物保护)类教学指导分委员会  

  主任委员:朱军 浙江大学  

  副主任委员:孙其信 中国农业大学        曹卫星  南京农业大学  

  委员:尤民生 福建农林大学           刘大群  河北农业大学

     刘贵友 华中农业大学           杨文钰  四川农业大学

     陈捷  沈阳农业大学           周清明  湖南农业大学

     封超年 扬州大学             原国辉  河南农业大学

     康振生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傅廷栋  华中农业大学

     董树亭 山东农业大学

  秘书:陈昆松  浙江大学

  ▲园艺(含茶学)类教学指导分委员会  

  主任委员:王小佳  西南农业大学  

  副主任委员:邓秀新  华中农业大学       宛晓春  安徽农业大学  

  委员:王秀峰  山东农业大学          李天来  沈阳农业大学  

     邹志荣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韩振海  中国农业大学

     杨德   云南农业大学          罗军武  湖南农业大学

     姚允聪  北京农学院           侯喜林  南京农业大学  

     秦智伟  东北农业大学          黄丹枫(女)上海交通大学  

     曹家树  浙江大学            雷建军  华南农业大学  

  秘书:葛信勇  西南农业大学

  ▲草业科学专业教学指导分委员会  

  主任委员:龙瑞军   甘肃农业大学  

  副主任委员:赵秀海  北华大学  

  委员:阿不来提•阿不都热依木 新疆农业大学

     李青丰  内蒙古农业大学         沈益新  南京农业大学  

     韩建国  中国农业大学          韩烈保  北京林业大学  

  秘书:姚拓   甘肃农业大学

  三、教育部高等学校森林资源类教学指导委员会

  主任委员:施季森  南京林业大学

  副主任委员:陈晓阳  北京林业大学       贾竞波  东北林业大学

  委员:迟德富  东北林业大学          薛建辉  南京林业大学  

  秘书:嵇宝中  南京林业大学

  ▲林学专业教学指导分委员会  

  主任委员:陈晓阳 北京林业大学

  副主任委员:迟德富  东北林业大学

  委员:方伟   浙江林学院           张健   四川农业大学

     吴晓芙  中南林学院           李增智  安徽农业大学

     郑维列  西藏大学            洪伟   福建农林大学

     赵忠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施季森  南京林业大学  

     徐正会  西南林学院           潘存德  新疆农业大学

  秘书:刘勇   北京林业大学

  ▲野生动植物保护与游憩(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区管理、森林资源保护与游憩专业)类教学指导分委员会

  主任委员:贾竞波  东北林业大学

  副主任委员:薛建辉  南京林业大学

  委员:王全凯  吉林农业大学          华育平  东北林业大学

     杜凤国  北华大学            张立钦  浙江林学院  

     杨宇民  西南林学院           钟永德  中南林学院  

     骆有庆  北京林业大学          樊金拴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秘书:陈动   东北林业大学

  四、教育部高等学校环境生态类教学指导委员会  

  主任委员:朱金兆  北京林业大学

  副主任委员:卓丽环(女)东北林业大学      骆世明  华南农业大学  

  委员:王敬国  中国农业大学          孙保平  北京林业大学  

     张玉龙  沈阳农业大学          张启翔  北京林业大学  

     姚云蜂  内蒙古农业大学         葛剑平  北京师范大学

  秘书:李雄  北京林业大学  

  ▲园林专业教学指导分委员会  

  主任委员:张启翔  北京林业大学

  副主任委员:卓丽环(女)东北林业大学

  委员:包满珠  华中农业大学          汤庚国  南京林业大学  

     杨秋生  河南农业大学          范义荣  浙江林学院

     樊国盛  西南林学院

  秘书:王向荣  北京林业大学  

  ▲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专业教学指导分委员会  

  主任委员:孙保平  北京林业大学

  副主任委员:姚云蜂  内蒙古农业大学

  委员:方炎明  南京林业大学          王治国  山西农业大学  

     吴发启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杨吉华  山东农业大学

     赵雨森  东北林业大学          黄炎和  福建农林大学  

     葛剑平  北京师范大学          蒋志荣  甘肃农业大学

  秘书:张洪江  北京林业大学

  ▲农业资源与环境专业教学指导分委员会  

  主任委员:骆世明  华南农业大学

  副主任委员:王敬国  中国农业大学       张玉龙  沈阳农业大学

  委员:王超  河海大学             杨仁斌  湖南农业大学  

     周兆德  华南热带农业大学        唐学玺  中国海洋大学  

     谢德体  西南农业大学          魏新平  甘肃农业大学

  秘书:曾任森  华南农业大学  

  五、教育部高等学校动物生产类教学指导委员会  

  主任委员:吴常信   中国农业大学

  副主任委员:包军   东北农业大学       杨公社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楼程富  浙江大学  

  委员:牟志美(女)山东农业大学         毕英佐  华南农业大学

     李学伟  四川农业大学          李建国  河北农业大学

     李奎   华中农业大学          岳文斌  山西农业大学

     周泽扬  西南农业大学          娄玉杰(女)吉林农业大学  

     侯先志  内蒙古农业大学         黄路生  江西农业大学

     雒秋江  新疆农业大学          戴志明  云南农业大学  

  秘书:孟庆翔  中国农业大学

  六、教育部高等学校动物医学类教学指导委员会

  主任委员:汪明  中国农业大学

  副主任委员:文心田  四川农业大学       陈焕春  华中农业大学

        董常生  山西农业大学

  委员:王洪斌  东北农业大学          华修国  上海交通大学

     陈创夫  石河子大学           杨保收  内蒙古农业大学

     张家骅  西南农业大学          李祥瑞  南京农业大学

     赵玉军  沈阳农业大学          钱爱东  吉林农业大学

     韩文瑜  解放军军需大学         曾振灵  华南农业大学  

     谭景和  山东农业大学  

  秘书:佘锐萍(女)中国农业大学  

  七、教育部高等学校水产类教学指导委员会  

  主任委员:周应祺  上海水产大学

  副主任委员:梁振林 中国海洋大学        熊邦喜  华中农业大学  

  委员:王吉桥  大连水产学院          冯维山  大连水产学院

     刘楚吾  湛江海洋大学          关瑞章  集美大学

     余为一  安徽农业大学          黄勃   海南大学

     富惠光  河北农业大学  

  秘书:许柳雄  上海水产大学

  八、教育部高等学校农林业工程教学指导委员会  

  主任委员:傅泽田  中国农业大学

  副主任委员:李坚  东北林业大学        罗锡文  华南农业大学

  委员:于文华  北京林业大学          张文立  中国农业大学

     张百良  河南农业大学          余世袁  南京林业大学

     何勇  浙江大学             蒋亦元  东北农业大学

  秘书:李保明  中国农业大学  

  ▲农业工程类专业教学指导分委员会  

  主任委员:罗锡文  华南农业大学

  副主任委员:何勇  浙江大学          张文立  中国农业大学  

  委员:丁为民  南京农业大学          史海滨  内蒙古农业大学

     朴在林  沈阳农业大学          孙建恒  河北农业大学

     陈建   西南农业大学          李汝莘  山东农业大学

     张百良  河南农业大学          张衍林  华中农业大学

     张展羽  河海大学            康绍忠  中国农业大学

     蒋亦元  东北农业大学          程吉林  扬州大学

     傅泽田  中国农业大学  

  秘书:区颖刚  华南农业大学

  ▲林业工程类专业教学指导分委员会

  主任委员:李坚  东北林业大学

  副主任委员:于文华  北京林业大学       余世袁  南京林业大学

  委员:马灵飞  浙江林学院           王永安  北华大学

     吴智慧  南京林业大学          周新年  福建农林大学  

     唐开军  中南林学院           董军  西南林学院  

  秘书:王立海  东北林业大学

  九、教育部高等学校农林经济与管理类教学指导委员会  

  主任委员:唐忠  中国人民大学

  副主任委员:刘俊昌  北京林业大学       钟甫宁  南京农业大学

        谭向勇  中国农业大学

  委员:王兆君  东北林业大学          王厚俊  贵州大学

     王家传  山东农业大学          牛福增  湛江海洋大学

     孙海清  云南农业大学          杨印生  吉林大学

     张冬平  河南农业大学          张玉光(女)西南林学院

     陈彤   新疆农业大学          张春霞(女)福建农林大学

     李崇光  华中农业大学          郑少锋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罗必良  华南农业大学          郭庆海  吉林农业大学

     秦富   中国农业大学          黄硕琳  上海水产大学

     黄祖辉  浙江大学

  秘书:曾寅初  中国人民大学

  十、教育部高等农林院校现代教育技术与计算机教学指导委员会  

  主任委员:梁荣欣  东北农业大学

  副主任委员:孙增良(常务)山东农业大学     李凤  河北农业大学

        林家栋  中国农业大学

  委员:王倪虹  东北林业大学          李子川  浙江大学

     吴东亮  中南林学院           何东健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杜志明  华南农业大学          张慕容  上海水产大学

     武刚   北京林业大学          侯一平  东北农业大学

     赵尘   南京林业大学          贺立源  华中农业大学

     赵晓春  莱阳农学院           顾建新  沈阳农业大学

     高荣华  南京农业大学          裴喜春  内蒙古农业大学

  秘书:侯一平(兼)  东北农业大学  

  十一、教育部高等学校食品与营养科学教学指导委员会

  主任委员:李里特  中国农业大学

  副主任委员:刘娅(女)吉林大学         周光宏  南京农业大学

  委员:史贤明  华中农业大学          孙远明  华南农业大学

     张立实  四川大学            李华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吴坤   哈尔滨医科大学         陈绍军  福建农林大学

     李洪军  西南农业大学          林洪   中国海洋大学

     郑毅男  吉林农业大学          赵垦田  东北林业大学

     夏延斌  湖南农业大学          贾英民  河北农业大学

     章超桦  湛江海洋大学          董海洲  山东农业大学

  秘书:罗云波  中国农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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