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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中小学音像教材出版复录发行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3:45:23  浏览:97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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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中小学音像教材出版复录发行管理规定

国家教委 新闻出版署 文化部


普通中小学音像教材出版复录发行管理规定
国家教委 新闻出版署 文化部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对普通中小学音像教材出版、复录、发行工作的管理,保证优质的音像教材课前到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普通中小学音像教材,是指国家教育委员会每年春秋两季颁发的《全国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以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定,补充下达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所列的教学录音带、教学录像带等各类音像出版物。
第三条 供全国选用的中小学音像教材,必须经过国家教育委员会审定,限地方选用的中小学音像教材由省级教育委员会审查。经审定、审查通过的中小学音像教材分别列入《全国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和各省确定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供学校选用。
第四条 中小学音像教材必须由具有音像教材出版权的专业出版社出版。出版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同著作权人协商并合同约定支付报酬的形式和标准。
第五条 中小学音像教材必须由音像出版单位确定的定点音像复制单位录制生产,定点音像复制单位应报国家教委和新闻出版署备案。定点音像复制单位要严格执行新闻出版署1996年4号令(《音像制品复制管理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教材著作权人和音像教材制作者的许
可,不得擅自出版或复制中小学音像教材,违者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条 定点音像复制单位要建立严格的设备检测和产品质量标准,加强对中小学音像教材复制质量的管理,坚持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发货。
第七条 中小学音像教材由各省新华书店按春秋两季做好征订和发行工作。中小学音像教材出版单位和具有《音像制品批发经营许可证》并办理有关手续的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应发挥积极作用,配合做好中小学音像教材的补充发行工作。具有《音像制品零售经营许可证》并办理有关手续
的音像制品经营单位只能从音像制品总批发单位进货,并积极做好零售服务工作,其中个体音像经营单位不得从事中小学音像教材的零售工作。其它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中小学音像教材的销售工作。
各经营单位必须从中小学音像教材出版单位或其在本省委托的代理单位进货;各经营单位不得跨省发行中小学音像教材,违者将按照有关打击销售非法出版物的规定查处。
第八条 中小学音像教材销售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小学音像教材销售工作的有关规定,与中小学校互相配合,做好供应工作;并按照当地标准承担学校自行取货而开支的费用;对保证音像教材需要做出成绩的有关单位及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各有关教育单位及学校应配合发行单位做好中小学音像教材的征订和发行工作。教育单位及学校不得从其它渠道订购非法出版的中小学音像教材,违者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中小学音像教材出版复录发行工作的指导,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发布之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处,以本规定为准。



199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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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阳江市“三旧”改造项目审批办法》等7个“三旧”改造配套政策文件的通知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


印发《阳江市“三旧”改造项目审批办法》等7个“三旧”改造配套政策文件的通知

阳府〔2010〕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三旧”改造项目审批办法》、《阳江市“三旧”改造用地规划管理技术和收费标准规定》、《阳江市市辖区“三旧”改造用地补缴地价规定》、《阳江市“三旧”改造国有企业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土地出让纯收益管理规定》、《阳江市“三旧”改造项目土地使用权收购程序及定价实施办法》、《阳江市“三旧”改造项目国有建设用地协议出让操作规定》、《阳江市市辖区社会资金参与“三旧”成片拆迁改造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四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阳江市“三旧”改造项目审批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三旧”改造审批工作程序,依法有序推进“三旧”改造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和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阳府〔2010〕7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旧”改造项目审批的适用范围。符合审批条件的“三旧”改造项目,是指特定城市建成区,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卫星影像图(或航片、正射影像图)上显示为已有上盖建筑物的建设用地,列入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的标图建库成果范围内的项目,包括下列改造项目:

  (一)“旧城镇”改造项目,主要是指市区和各县(市、区)、镇(街道)城区内的旧村庄、旧商铺、旧厂房等的改造;

  (二)“旧厂房”改造项目,主要是指市、县(市、区)、镇(街道)、村和工业园内的旧厂房的改造,含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的临时建筑。重点改造范围是上世纪90年代及以前建设的单层简易结构旧厂房;

  (三)“旧村庄”改造项目,主要是指在“城中村”、“园中村”、“空心村”等推进农民公寓建设、旧物业改造和村容村貌整治。

  第三条 “三旧”改造项目的改造类型:

  (一)政府主导改造。政府主导改造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土地储备机构进行具体项目的改造,分为政府投资、政府与集体经济组织合作两种类型。

  (二)社会资金参与改造。社会资金参与改造是指引入社会资金参与改造,分为政府在统一组织实施“三旧”改造的拆迁阶段通过招标方式引入企业单位承担拆迁工作、政府将拆迁及拟改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通过招标等公开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政府将拟改造土地的使用权通过招标等公开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并由政府负责拆迁等三种类型。

  (三)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是指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旧村庄自行改造,分为利用其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自行改造、申请将其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后自行改造或与有关单位合作开发建设改造等三种类型。

  (四)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是指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进行的改造,分为工业园区内的企业为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自行改造、有偿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自行改造、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自行改造、有偿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收购相邻多宗地块集中改造等四种类型。

  第四条 “三旧”改造项目申请应提交的资料:

  (一)项目意向主体向所在的市、县(市、区)三旧改造办公室提出“三旧”改造项目申请书。

  (二)申请项目的改造方案(含项目土地利用现状、改造意向、预期效果;根据该项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设计方案;项目可行性方案如综合效益、改造资金来源等;项目实施进度计划;拆迁补偿安置等)。

  (三)土地权属证明(如国有土地使用证、征地协议或其它凭证材料)。

  (四)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的项目用地红线图。

  (五)项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六)项目环保审批手续等其它相关资料。

  第五条 “三旧”改造项目的审批程序:

  (一)受理:项目意向主体向所在的市、县(市、区)三旧改造办公室申报改造方案及提交相关资料。属市中心范围改造项目,项目意向主体将“三旧”改造方案及相关资料报市三旧改造办公室;属县(市、区)范围的“三旧”改造项目,由项目意向主体向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改造方案及相关资料,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具意见后上报所属县(市、区)三旧改造办公室。

  (二)初审:各级三旧改造办公室收到改造方案及相关资料后,以书面或召开联席会议的形式征求同级发展改革局、住房规划建设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监察局、科工信局、文广新局、环境保护局等相关部门的意见,由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在5个工作日内对各项目是否纳入“三旧”改造范围和符合“三旧”改造专项规划、设计方案是否符合要求、项目实施进展计划是否可行、拆迁补偿安置是否合法合理等情况提出意见。

  (三)上报审批:三旧改造办公室汇总有关部门的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在7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改造方案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三旧”改造项目用地涉及完善征收手续的,由阳江市人民政府汇总“三旧”改造方案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批复:三旧改造办公室在3个工作日内将经审批同意的改造项目发文批复。

  第六条 “三旧”改造项目管理事宜。

  (一)经批复同意的改造项目,由三旧改造办公室负责项目的档案管理。

  (二)县(市、区)三旧改造办公室在每月前5日将上月已审批确认的项目报市三旧改造办公室备案。

  (三)具体项目改造方案经批准后,改造主体根据项目的批复,到相关部门按“三旧”政策办理项目立项、规划、用地等手续;需拆迁的,做好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项目施工阶段,各级三旧改造办公室对项目实施进度计划的落实情况实行监督。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阳江市“三旧”改造项目审批流程图     

  改造主体需自行编制改造方案并提交相关资料。

  方案内容:含项目的土地利用现状、改造意向、预期效果;根据该项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设计方案;项目可行性方案(综合效益、改造资金来源等);项目实施进度计划;拆迁补偿安置等。

  提交的材料:“三旧”改造项目申请书、申请项目的改造方案、土地权属证明、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的项目用地红线图、项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它相关材料等。

  属市中心范围改造项目,向市三旧办申报;属县(市、区)范围改造项目,向县(市、区)三旧改造办申报

  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缴交地价、建设用地批准书等

  住建部门办理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

  发改部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拆迁管理部门办理拆迁许可手续

  

  市、县(市、区)三旧改造办收到方案后,审核改造方案,汇总各职能部门意见后,公示,报“三旧”改造领导小组或人民政府审批。市、县(市、区)三旧改造办发文批复

  住建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

  

  涉及消防、气象防雷、人防、环保等业务,按规定办理

  

  涉及省级(含)以上审批权限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组织施工

  

  项目的档案管理

  

  编 制 方 案

  申报方案

  审批方案

  办理手续

  实施管理



  

 

 阳江市“三旧”改造用地规划管理技术和收费标准规定

  

  第一条  为落实“三旧”改造扶持政策,指导和鼓励我市“三旧”改造项目的实施,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三旧”改造用地,即: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改造建设用地,具体包括下列用地:

  (一)城市市区“退二进三”产业用地;

  (二)城乡规划确定不再用作工业用途的厂房(厂区)用地;

  (三)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的原厂房用地;

  (四)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厂房用地;

  (五)布局散乱、条件落后,规划确定改造的城镇和村庄;

  (六)列入“万村土地整治”示范工程的村庄。 

  第三条“三旧”改造用地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按照《阳江市城市规划区内控规未覆盖、已出让、容积率无约定用地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执行,为鼓励支持“三旧”改造项目,“三旧”改造地块的基准容积率允许值宜放宽要求,“三旧”改造用地的规划管理主要技术指标按如下标准执行:

  (一)对于旧厂房改造情况:总面积在5.0万平方米以上的,容积率控制在2.2—2.4,超2.2部分应补土地价差;总用地面积在3.0万平方米—5.0万平方米的容积率控制在2.4—2.6,超2.4部分应补交土地价差;总用地面积在3.0万平方米以下的,容积率控制在2.6—2.8,超2.6部分补土地价差。

  (二)对于旧城镇、旧村庄改造,容积率均在旧厂房改造容积率控制指标上调20%,具体为:总用地面积在5.0万平方米以上的,容积率控制在2.7—2.9,超2.7部分补交土地价差;总用地面积在3.0万平方米—5.0万平方米的,容积率控制在2.9—3.1,超2.9部分补土地价差;总用地面积在3.0万平方米以下的,容积率控制在3.1—3.3,超3.1部分补土地价差,同时,属于该用地规模范围的可以申请超3.3建设,但要另行按有关规定报批。

  (三)若项目在2011年前动工建设的,超容积率需补交土地价差部分按30%缴交;若项目在2012年前动工建设的,超容积率需补交土地价差部分按50%缴交;若项目在2013年前动工建设的,超容积率需补交土地价差部分按70%缴交;若项目在2014年后动工建设的,超容积率补交土地价差不再享受优惠。

  (四)经批准的“三旧”改造项目用地核准的允许容积率,项目实施后,如有建筑容量节余,节余部分可易地转移补偿,但须符合相关规定。

  (五)现有工业用地改造后不改变原用途,提高容积率的,不须补交土地价差。

  第四条 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改造项目统一按以下标准收费: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按最低收费标准的40%缴交;

  (二)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60%缴交;

  (三)道路建设资金免收;

  (四)不可减免的税费按规定缴交。

  第五条 政府收购储备土地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的,不享受“三旧”改造优惠政策。

  第六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有关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阳江市市辖区“三旧”改造用地补缴地价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规范“三旧”改造补缴地价的工作规程,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和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阳府〔2010〕7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市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市辖区包括江城区、海陵岛经济开发试验区、阳江高新区所辖范围。

  第三条 纳入“三旧”改造规划,以协议方式补办出让土地手续的,按照以下规定补缴地价款。

  (一)完善历史用地手续补缴地价款的,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和参照我市《中共阳江市委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决定》(阳发〔1997〕28号)、《阳江市区规划区土地出让价格和阳江市建成区补交出让金标准》(阳府〔2000〕29号)的土地出让价格规定,历史用地经处罚后,按照用地发生的不同时期土地出让价格减除平均征地成本之差补缴地价。补缴地价标准见本规定所附《阳江市市辖区“三旧”改造历史用地补缴地价标准表》。

  (二)非经营性建设用地改为经营性建设用地(含房地产项目)的,按照《阳江市非经营性建设用地改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管理规定》(阳府〔2008〕99号)第六条补交地价款规定的70%执行。即补交地价款=(新用途地价-原用途地价)×70%,其中新用途和原用途的宗地地价应委托国土资源局筛选的五家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新用途地价的评估机构由市国土资源局以摇珠或抽签形式决定,原用途地价的评估机构由土地使用权人从国土资源局筛选的五家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中自行选择。

  (三)原行政划拨用地、村集体留用地、旧村居用地转为出让土地、不改变土地的用途的,按《阳江市市区基准地价和土地差价补交实施办法》(阳府〔2009〕98号)第十条补缴地价款。其中,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办理出让手续的,由市财政部门按宗地出让不高于纯收益的60%返拨村民集体经济组织,专项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

  (四)经营性项目用地经批准增加容积率的,按《阳江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超容积率补交土地差价的管理规定》(阳府〔2008〕78号)及《阳江市“三旧”改造用地规划管理技术和收费标准规定》的相关规定补交地价款。

  (五)“三旧”改造项目涉及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办理出让手续、缴纳地价款的,按同一项目新土地用途核定地价的100%计收。

  第四条 纳入“三旧”改造项目,多次发生转让行为且至今没有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确权登记)的建设用地,土地来源清楚、无争议的,经处罚后,可按最后一次转让收取有关税费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第五条 “三旧”改造项目用地补缴地价款,由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并报市政府审批后按规定收取。

  第六条 2012年12月31日后,本规定第三条第一项不再执行。

  第七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三旧”改造补缴地价规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国有农、林、茶、盐场“三旧”改造项目用地补缴地价款的,由其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阳江市市辖区“三旧”改造历史用地补缴地价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

      项目

  年限
  土地用途
  出让价格标准
  平均征地成本
  补缴标准

  1987年1月1日至2000年9月7日
  工业
  80
  47
  33

  经营性
  170
  47
  123

  2000年9月8日至2006年12月31日
  工业(临街≥30米道路)
  130
  76
  54

  工业(不临街)
  120
  76
  44

  经营性(临街≥30米道路)
  270
  76
  194

  经营性(不临街)
  230
  76
  154

  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
  工业
  288
  122
  166

  经营性
  388
  154
  266


  注:1. 表中经营性用地补缴地价款标准按平均容积率2.0计算,容积率超过2.0的按阳府〔2008〕78号文规定补缴超容地价。

  2. 超容面积由市住房规划建设局核定。



  

  阳江市“三旧”改造国有企业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土地出让纯收益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推动本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加快实施“三旧”改造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阳府〔2010〕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符合省人民政府《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和市人民政府《实施意见》(阳府〔2010〕7号)规定条件的国有企业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项目,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纳入“三旧”改造范围。

  第三条 在“三旧”改造项目中,需要搬迁的国有企业用地以及征收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后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等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收益,按规定全额缴入财政部门。在扣除收回或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拆迁等费用后,可从土地出让纯收益中按不高于60%的比例拨付给原企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有关规定专项用于支持企业发展或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

  (一)土地出让纯收益定义。土地出让纯收益是指土地出让收入扣除税费以及既定的改造成本或补偿价格后剩余的部分。

  (二)工业用地改造成本包括按土地现状评估市场价格、房屋评估重置折旧价格、机器设备评估现状折旧价格等。

  (三)旧村改造成本包括住宅拆迁货币补偿费用、回迁安置住宅的临迁费用、旧住宅拆除工作费用,以及复建住宅的设计费、建安工程费、装修费、配套设施建设费、税费等。

  (四)改造成本审核方式。用地市场价格和房屋重置折旧价格由土地储备部门和改造单位共同委托有资质的土地、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机器设备折旧价格共同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五)土地纯收益的拨付流程。土地出让纯收益包含在地价款中。土地出让后,待土地受让者将地价款缴入国库后,由市财政按上述规定从土地出让纯收益中拨付给企业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 集体企业用地参照国有企业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有关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阳江市“三旧”改造项目土地使用权收购程序及定价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三旧”改造项目土地使用权收购程序,依法有序推进“三旧”改造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和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阳府〔2010〕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已纳入“三旧”改造范围内的土地,实行政府收购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收购项目的实施程序。

  (一)项目启动:根据土地收购年度实施计划启动具体项目的收购工作,收购实施主体拟定土地收购方案。收购方案应包括收购标的物的详细情况、收购资金来源、收购价格、收购实施时间、可行性分析、收购资产的管理及处置、收购补偿方案等内容。

  (二)开展核查:收购实施主体对收购标的物开展调查工作,重点对标的物的现状用途、规划用途、权属关系以及权利限制、抵押和租赁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委托有资质要求的专业测绘机构对拟收购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核实.

  (三)收购标的物价格评估:收购实施主体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收购标的物现状批准用途的市场价格、土地在新规划条件下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并由土地主管部门核定当收购实施主体自行改造时需补缴的地价款。

  (四)收购协商:收购实施主体与权利人就收购标的物和收购价格为主要内容进行协商,当达成一致时,签订收购合同书。

  (五)收购方案报批:收购改造应当制订改造方案,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部门同意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涉及补缴地价的,按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定办理。

  (六)履行土地收购合同:收购双方按收购合同书的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包括收购价款的支付、收购标的物的交接、原权利证书或证明文件的注销等。

  (七)收购资产的管理及处置:按照批准的收购方案管理及处置所收购的土地、建筑物等。

  第四条土地收购定价方法。

  (一)定价方法。收购实施主体与权利人对拟收购标的物的价格,按照评估机构对拟收购标的物的评估值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收购实施主体应按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向权利人支付资金。

  (二)土地收购中的税费问题。为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权利人享受转让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阳江市“三旧”改造项目国有建设用地协议出让操作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三旧”改造中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行为,统一程序,加强国有土地资源管理,推进土地市场建设,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国土资源管理透明度,做到“全面探索、局部试点、封闭运行、结果可控”,避免出现“搭车”现象,根据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在本市“三旧”改造项目中,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土地使用人凭三旧改造办公室的批复,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协议出让手续。

  (一)原土地使用权人拥有改造范围内全部土地权属的;

  (二)改造范围内有多个地块使用权人,各地块的使用权人可共同成立项目公司的;

  (三)市场主体自行收购改造范围内的多宗地块及地上附着物的。

  第四条 “三旧”改造项目单位为“三旧”改造项目国有建设用地协议出让的申请人

  第五条 申请人向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三旧”改造项目国有建设用地协议出让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协议出让申请书;

  (二)土地权属人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

  (四)自行改造项目用地的宗地图;

  (五)规划部门意见;

  (六)县(市、区)以上“三旧”办出具的“三旧”改造项目认定和批准自行改造的有关批准文件;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国有建设用地协议出让申请后,应当出具回执,并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七条 申请人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要求申请人补齐全部资料,申请人不在5日内补齐资料的,视为退件处理。

  第八条 拟协议出让土地需要评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抽签的形式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

  第九条 属历史用地确定权属,以协议方式补办出让手续的,按照《阳江市市辖区“三旧”改造补缴地价规定》缴纳土地价款。

  原出让的工矿用地改造后土地用途仍为工矿用地的,免补缴土地价款。

  非经营性项目用地、行政划拨用地业主经批准自行改造的,按《阳江市市辖区“三旧”改造补缴地价规定》缴纳土地价款。

  市场主体自行收(并)购各宗地块及房屋申请改造的,可根据基准地价系数修正后的标定地价和委托评估地价,以两种测算方式的最高价款确认土地价款,该土地价款减除拆迁补偿费用后为应缴地价。

  第十条 核定的地价应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特殊项目用地的地价如不采用上述标准确认最高地价款的,由市、县(市、区)三旧改造办组织国土资源、发改、住建、财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会审,集体决策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在确定协议出让土地价格的基础上,核定土地出让金额,依据规划设计条件和改造项目单位的自行改造方案等拟定协议出让方案、出让合同。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上报具体协议出让方案,由同级人民政府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 根据市、县(市、区)政府批准的协议出让方案,市、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改造项目单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填写土地出让金缴纳通知单,通知申请人缴交土地出让金以及土地契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定后7日内,将协议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政务网站)、中国土地市场网上向社会公布,如无异议,在申请人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依法为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出让手续办结后,应对宗地协议出让过程中的各环节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并按规定归档。

  第十五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三旧”改造国有建设用地协议出让,地价评估和上报政府审批时间不计算在此期限内。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阳江市市辖区社会资金参与“三旧”成片拆迁改造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推进我市“三旧”改造工作,确保社会资金参与“三旧”改造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旧”改造范围内成片拆迁改造面积1万平方米(含1万平方米)以上项目的拆迁及拟改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三旧改造办根据市“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和改造地块特点、用地规划路网结构等情况,确定成片改造规划范围,提出改造编制意见。

  第四条 市、区三旧改造办组织镇(街)开展征询区域范围居民意愿,改造范围内同意改造的产权人的比例达90%以上的,可启动改造;否则暂不启动改造,待条件成熟再启动。

  第五条 市、区三旧改造办组织镇(街)开展摸查工作,摸查主要内容包括:

  1、土地使用权权属情况;

  2、房屋权属、区位、用途、结构、建筑面积和承租情况;

  3、人口、户籍情况;

  4、公共配套和市政基础设施情况;

  5、补偿安置方式意向;

  6、文物、古树名木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情况等。

  第六条 市三旧改造办牵头,住建、国土等相关部门参与,根据征询、摸查情况和“三旧”改造规划,编制改造方案,组织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征求意见后上报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审批。方案内容包括:

  1、现状核查情况:土地和建筑性质、权属等情况;

  2、规划方案: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改造范围、功能分区、具体地块的界址坐标、用地规模、主要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泊位、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历史文化保护、开发模式等规划内容,以及具体地块的交通出入口方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规划控制要求;

  3、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补偿方式、具有房地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拆迁补偿评估价格、临迁费等;

  4、改造成本分析和资金平衡方案;

  5、改造计划和实施步骤;

  6、现状、历史资料:图片、影像等;

  7、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回收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需拟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回收和房屋征收方案;

  8、涉及需要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附上未完善用地手续的核查表、征地补偿协议及兑现凭证、落实违法用地查处情况等相关资料。

  第七条 市三旧改造办根据“三旧”改造规划和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审批意见,编制招标文件,进行公开交易。

  招标文件应包括改造项目的基本情况,改造地块的土地用途、年限、规划条件等,以及招标起始价、保证金、滞纳金、缴款方式、缴款期限等事宜。

  改造地块的地价根据规划条件进行评估确定。评估出的改造地块地价和拆迁补偿成本须报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后的改造地块地价作为招标起始价进行竞投。

  改造地块的地价和拆迁补偿成本由市三旧改造办在三家以上同时拥有房屋和土地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摇珠或抽签形式确定一家进行评估。

  第八条 招标文件应当在当地主要报纸和互联网发布,自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起至竞投人提交竞投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0日。

  第九条 竞投评审采用综合评估法。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为招标评审领导小组。综合评估法是通过技术、商务标书评审确定,技术标占20%,商务标占80%,即技术分=100×20%;商务分=100×80%。技术分和商务分之和为竞投人的总得分。

  一、技术标主要组成部分为:资质和业绩、补偿安置方案、资金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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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芜湖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芜政〔2011〕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4月29日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五月十五日




芜湖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应急公共安全体系中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存、利用和管理。凡在本市规划区内形成、管理、利用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资料。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城建档案馆”)具体负责本市规划区内的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全市城建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城建档案工作遵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确保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六条 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相应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专业知识,接受专业培训后持证上岗。

第七条 凡在本市规划区内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各专业管理部门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城市建设基础资料和科学研究成果档案以及城市地下管线档案,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由产生上述档案资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八条 城建档案主要是指以下各类档案:

(一)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城市道路、广场、桥梁、涵洞、隧道、排水、环境卫生、城市照明等工程档案;

2.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轨道交通、供电、电信、邮政、广播电视等工程档案;

3.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铁路、公路、水运、航空、港口、管道运输等工程档案;

4.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档案,包括各类工业建筑和住宅、办公、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商业、金融、保险、社会公益事业及其他公共建筑工程档案;

5.园林绿化、名胜古迹建设工程档案,包括风景区、公园、绿地、苗圃、古树名木、名人故居、古建筑、纪念性建筑、古代石刻、城市雕塑、奇峰异石等工程档案;

6.环境保护工程档案,包括环境治理项目、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等工程档案;

7.水利、防灾工程档案,包括水利、防洪、抗震、人防等工程档案;

8.镇、村建设工程档案,包括镇、村的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建筑工程档案;

9.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10.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二)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过程中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风景名胜、环卫、人防、招投标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城市建设基础资料和科学研究成果档案,是指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四)城市地下管线档案,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包括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广播电视、工业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的各类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第九条 应当由市城建档案馆接收的档案,产生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期限移交:

(一)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移交;

(二)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城市建设基础资料和科学研究成果档案,在本单位保管使用1至5年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全部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市城建档案馆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三)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涉及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十条 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的城建档案,必须是有产生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的档案资料原件,包括工程竣工图、所处城市位置图、统一坐标系和高程系的实测数据等。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质量报监时,应当同时与市城建档案馆签订建设工程档案责任书,接受市城建档案馆对新建工程有关城建档案管理方面的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是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移交的责任单位,应从工程立项开始,负责督促勘测、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时按工程进度同步收集建设过程中所形成的工程资料,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117-2007)要求整理和汇总,在规定时限内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纸质和电子档案。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单体工程和工程造价5000万元以上的群体工程,必须同时移交录像、照片等声像档案。

产生建设工程资料的各单位还应按前款规范的要求做好自身工程资料的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十三条 列入城建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提请市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由市城建档案馆对所提交的建设工程档案提出预验收意见。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重大建设项目,由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城建档案馆等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预验收,并提出预验收意见。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后,市城建档案管理处应出具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办理产权登记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十五条 市地下管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地下管线普查和测绘,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并做好更新和维护工作。普查和测绘所形成的纸质城市地下管线档案应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所建立的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应当定期在市城建档案馆备份。

各类地下管线的权属单位在新建地下管线或对原有地下管线进行局部变更、改造以及废弃、停用时,应当据实编制地下管线档案或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地下管线档案,并及时向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提供相应的档案资料,保证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更新动态管理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在工程验收后3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相应的纸质地下管线档案。

第十六条 停建、缓建的建设工程,其建设工程资料暂由建设单位集中保管;建设单位被撤销的,建设工程资料由市城建档案馆接收、保管。

第十七条 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城建档案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城建档案的接收、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编研工作,并按照城建档案的有关规定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应急公共安全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市城建档案馆以及产生城建档案的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城建档案保密管理制度,凡涉及国家秘密的城建档案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管理规定,严防档案散失和泄密。

第十九条 城建档案保管必须有专用库房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档案用品和装具。库房内应保持适当的温度、湿度,应有防盗、防火、防光、防潮、防尘、防有害生物、防污染等安全措施,具有相应的抗震和抵御其他自然灾害的能力。

第二十条 城建档案管理应当科学规范,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做到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逐步提高城建档案信息化管理的水平。市城建档案馆应积极收集、整合城建档案信息资源,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政务网构建市城建档案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城建档案的相关查询服务,在提供城建档案目录信息查询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可对城建档案具体内容查询与下载的服务。

第二十一条 市、区政府相关部门,要重视城建档案归集和移交工作,涉及本办法第八条的城建档案,应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按规定及时移交城建档案馆。

第二十二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档案的;

(二)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三)造成保密档案泄密的。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市、区政府相关部门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移交档案,造成城建档案严重缺失的,由市、区人民政府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各县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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