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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履行有关入世承诺的公告(保监公告第59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1:53:28  浏览:89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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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履行有关入世承诺的公告(保监公告第59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监会关于履行有关入世承诺的公告(保监公告第59号)



  根据中国入世承诺,自即日起,允许外资财产险公司经营除法定保险业务以外的全部非寿险业务。外资财产险公司可据此办理《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变更等相关手续。同时,增加福州、厦门、宁波、沈阳和武汉5个城市为保险业对外开放城市。
  特此公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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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试点考试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试点考试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人办发(2001)8号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北、
广东、广西、陕西省(区、市)人事厅(局):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计算机在各个领域的应用越来越普及,并已成为许多专业技术工作必不可少的重要工具。为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人事部于去年在浙江省杭州市、山东省济南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和广东省深圳市进行了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试点,并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参考条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受到用人单位和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拥护。
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在全社会广泛应用信息技术,提高计算机和网络的普及应用程度,加强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强调在全社会普及信息化知识和技能。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定,加快信息化人才培养,为实现“十五”计划规定的发展信息产业提供人才保证,我们在总结四城市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经与有关省区市协商决定,2001年上半年将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试点工作扩大到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广西、陕西等15个省区市。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和人事考试中心将于近期召集各试点省区市总结试点经验,研究部署扩大试点工作的有关问题,并现场观摩杭州市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请各试点省区市抓紧做好试点考试的各项准备工作,切实保证扩大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


2001年2月6日

淄博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


  《淄博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淄博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加强技术创新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加快科教兴市战略的实施,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淄博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奖励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淄博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市科学技术奖分为科学技术特别奖、科学技术国际合作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星火科技奖。


  第四条 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注重技术水平和经济社会效益。评审工作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七条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应当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特别奖是本市科学技术最高奖。
  市科学技术特别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促进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系列或者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实现了产业化,并创造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市科学技术特别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没有符合条件的人选可以空缺。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国际合作奖授予对本市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
  (一)同本市开展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技成果的;
  (二)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显著的;
  (三)为促进本市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市科学技术国际合作奖每年授奖数额不超过5个。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
  (一)应用推广具备国内先进水平或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生物新品种和技术发明等),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在重大工程项目建设、企业技术改造和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中,整体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从事标准、计量、信息、科技管理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服务于国家安全、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工作做出重要贡献,取得显著成效的;
  (四)在与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科技企业合作研究开发、技术传授、人才培养和促进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中,对全市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做出重要贡献,取得显著成效的;
  (五)在本市实施应用符合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范围与条件的其他科学技术项目。


  第十一条 市星火科技奖授予在开发、推广、应用适用于农业和乡镇企业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区域性综合技术开发、星火计划管理和技术培训方面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特别奖、市科学技术国际合作奖不分等级。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市星火科技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于评审工作开始的30日之前,发布申报科学技术奖的通知并予以公告。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均可向项目单位所在地的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由上述部门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推荐,也可以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单位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推荐。


  第十四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应当提供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研究报告、测试报告、查新报告、应用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


  第十五条 存在技术权益争议的科技成果项目不得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实行三审和异议期制度,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评审结果进行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特别奖由市长签署并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30万元。市科学技术国际合作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市星火科技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其中一等奖1万元;二等奖6000元;三等奖3000元。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适当提高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奖金应当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得重复发放,项目第一完成人所得奖金不得少于奖金总额的50%。


  第二十一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技成果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二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奖励的,视情节轻重,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或者取消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所收取的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 区县以及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技术奖的设置,由区县人民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确定并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科学技术奖励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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