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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拍摄文物的几项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5:05:27  浏览:98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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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拍摄文物的几项暂行规定

国家文物局


关于拍摄文物的几项暂行规定

1981年5月23日,国家文物局

为了有利于国内研究出版工作和对外宣传,开展国际文化交流,发展旅游事业,保护文物安全和我国出版权益,特对拍摄文物提出几项暂行规定如下:
一、国内宣传、出版、研究或教学单位因工作需要,拍摄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的陈列品,应予协助、支持,不收费。但从陈列室或库房提出文物拍摄,应从严掌握。对盈利单位可酌情收取劳务费。易损的珍贵文物,尽可能由文物部门提供照片,收取成本费。
拍摄未公开发表的一级品应经省以上文物主管部门审批。
国内宣传、出版、研究、教学单位在文物主管部门拍摄的文物照片或由文物部门提供的文物照片,一般不得转交国外使用,如因特殊需要,必须转交国外使用时,应事先征得原文物单位的同意。
二、公开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的陈列品,原则上允许国内外观众拍摄,不收费。但不准全面系统的拍摄,也不准将文物从陈列柜中提出拍摄。少数不宜拍摄的珍贵文物,应树立“请勿照相”的标志。
经有关单位批准去非开放地区和考古发掘现场参观的外宾,如需拍摄文物,应经国家文物局批准。
三、拍摄易损的文物(如:壁画、彩塑、书画、纺织品、漆器等),一律禁止使用强光灯,并应切实遵守保护文物的有关规定。
四、凡国外出版机构或我与国外合作出版的单位,如需拍摄文物,应事先将拍摄文物计划(包括拍摄文物范围、项目、数量)以及权益分配办法送国家文物局,审核同意后才可拍摄。
国外要求拍摄文物专题电影或电视,应由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或中央电视台提出拍摄计划(包括拍摄文物的范围、项目、数量)以及权益分配办法,经国家文物局会签,报国务院批准后才可拍摄。
五、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敦煌的情况特殊,拍摄文物办法由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局、甘肃省文化局参照以上原则提出意见,报国家文物局批准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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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农办财(2009)48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部“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06]118号)及中央财政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我们对原《农业部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农办财[2007]58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090510农业部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doc



农业部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简称修购专款)的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06]118号)、中央财政项目资金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农业部科学事业单位指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和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简称三院)及其所属科研机构(不包括已转制机构)。
第三条 修购专款指中央财政在预算内安排用于农业部科学事业单位房屋修缮、基础设施改造、仪器设备购置及升级改造的专项资金。
修购专款支持的项目简称修购项目。项目承担单位简称项目单位。
第四条 修购专款实行项目管理,支持范围包括:
(一)房屋修缮,指连续使用15年以上且已不能适应科研工作需要的房屋及科研辅助设施的维修改造。
(二)基础设施改造,指水、暖、电、气等基础设施的维修改造。
(三)仪器设备购置,指直接为科学研究工作服务的科学仪器设备购置。
(四)仪器设备升级改造,指利用成熟技术对尚有较好利用价值、直接服务于科学研究的仪器设备进行功能扩展、技术升级等工作。
第五条 开支范围:项目单位在项目执行中发生的材料费、设备购置费、劳务费、水电动力费、设计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及其他在项目执行中发生的必要费用。
不得用于购买小汽车,不得用于与采购进口仪器设备无关的出国费用支出。
第六条 安排使用原则:
(一)科学规划、突出重点。以提高项目单位科技创新能力为核心,改善科研基础条件薄弱环节为重点,区分轻重缓急,统筹规划,合理排序。
(二)整合集成、效益优先。优先支持整合力度大、集成度高、能实现开放和共享、预期效益高的项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财务司职责:
(一)制修订农业部修购专款管理实施细则。
(二)审核报送修购工作规划。
(三)会同科技教育司组织开展项目申报文本等评审工作,并向财政部报送评审结果。
(四)批转年度修购专款预算。
(五)监管修购专款预算执行行为。
(六)组织开展修购专款绩效考评工作。
(七)审核报送修购项目验收总结。
(八)承担修购专款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科技教育司职责:
(一)督导三院编报修购工作规划并汇总送财务司。
(二)审批三院修购项目实施方案。
(三)配合财务司监督检查修购专款预算执行。
(四)指导和监督三院组织实施修购项目。
(五)组织修购项目验收,并将验收总结报告送财务司。
(六)承担在修购项目申报与实施过程中其他与科技教育司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
第九条 三院职责:
(一)组织所属项目单位编报修购工作规划和项目申报文本。
(二)批转年度修购专款预算。
(三)汇总报送项目实施方案。
(四)组织实施修购项目。
(五)配合财务司组织开展修购专款绩效考评工作。
(六)配合科技教育司组织开展修购项目验收。
(七)监督检查本院修购专款预算执行情况。
(八)承担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条 项目单位职责:
(一)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对修购项目负有第一责任。
(二)编报修购工作规划和项目申报文本。
(三)编报项目实施方案。
(四)具体组织实施修购项目。
(五)编报修购项目执行报告,提交验收申请。
(六)具体管理本单位修购专款。
(七)承担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在申报各年度修购项目前,必须提前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及必要的勘察、设计、论证、询价等前期工作,房屋修缮类和基础设施改造类项目,还应与当地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沟通一致。
第十二条 科学仪器设备购置须符合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相关规定。购置价值超过200万元以上的单台或成套仪器设备,按照《中央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财教[2004]3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按财政部和农业部统一部署,依据修购工作规划编制各年度《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项目申报书》,经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以正式文件报送本院相关管理部门。项目申报文件中应如实说明前期工作开展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三院对项目单位报送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后,以正式文件报送财务司。财务司会同科技教育司组织对申报的修购项目进行评审、排序,并据此编制农业部年度《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项目审核推荐表》,与项目申报文件一并报送财政部。
第十五条 实行项目预算执行进度与下年度项目预算安排挂钩。项目单位的项目预算执行进度情况,作为财务司和科技教育司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排序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财务司会同科技教育司,依据财政部批复,将年度修购专款预算批转三院,三院据此批转本院各项目单位。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依据财政部下达的修购专款预算控制数,及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科技教育司审批。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其他相关财务管理规定使用修购专款,要加强预算执行计划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使用修购专款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及时纳入本单位财务账和资产账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产权移交其他企事业单位或转作经营性使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预算内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调整的,应逐级审核后报送财务司,由财务司上报财政部,经财政部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调整。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须按月编报修购项目预算执行情况报表,经本院相关管理部门审核后分别报送财务司、科技教育司,并在年度决算中对修购专款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单独说明。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须在实施方案确定的修购项目实施周期终了后1个月内,及时编制项目实施情况报告,经本院相关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送科技教育司、财务司。其中,已按期完成的项目,须同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未按期完成的项目,须逐项说明理由并提出后续工作措施。
第五章 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评
第二十四条 修购项目验收由科技教育司组织。其中,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项目须经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中除载明资金使用情况等常规审计结果外,还应审核编列新增资产数量和价值明细情况。
第二十五条 验收结束后,应及时将验收报告送财务司。其中,通过验收的,由财务司审核后报财政部;未通过验收的,由科技教育司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后重新验收。
第二十六条 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通过验收。
(一)未按批准的修购项目预算使用资金,或未经批准擅自改变项目预算内容、变更项目资金使用范围的。
(二)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和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未按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的。
(四)不应验收通过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七条 修购项目实行追踪问效和绩效考评。财务司依据《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05]86号)、《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财教[2005]149号)等有关规定,会同科技教育司组织开展部分或全部修购项目的绩效考评。考评结果由财务司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审定批复的修购专款预算,以及农业部批复的实施方案,是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要建立修购项目管理档案,对项目申报文件、项目预算批复、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情况报告、项目验收报告及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等及时归集并实行专门管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科技教育司负责监督检查修购项目实施情况,财务司会同科技教育司负责监督检查修购专款使用情况、资产入账及管理情况。
第三十一条 修购项目已完成形成的结余资金,项目中止或撤销形成的结余资金,项目连续两年未动用、或者连续三年仍未使用完形成的结余资金,一律核定为净结余资金,由财务司统筹安排支出。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修购专款管理有关规定,弄虚作假、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挤占、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财政部、农业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十五"期间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十五"期间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科发计字[2001]2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技厅(科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司(局):

根据国家"十五"科教专项规划的有关要求和"十五"科技计划体系的总体部署,为做好"十五"期间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作,促进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和新兴产业形成,我部研究制定了《关于"十五"期间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十五"期间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

二00一年八月十四日

附件:


关于"十五"期间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
科学技术部
(2001年8月)

为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按照"十五"科技发展规划要求,科技部决定在"十五"期间继续组织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国家工程中心)计划。
一、指导思想与主要原则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国家科技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研究开发条件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国家工程中心建设是在"创新、产业化"方针指导下,探索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新途径,加强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的中间环节,促进科技产业化;面向企业规模生产的需要,推动集成、配套的工程化成果向相关行业辐射、转移与扩散,促进新兴产业的崛起和传统产业的升级改造;促进科技体制改革,培养一流的工程技术人才,建设一流的工程化实验条件,形成我国科研开发、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基地。
"十五"期间,建设国家工程中心要坚持以下主要原则:
(一)突出国家目标,坚持市场导向。国家工程中心的建设要围绕国家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坚持为行业服务方向,坚持市场导向,坚持一流的工程化、产业化水平、一流的工程技术人才、一流的工程实验条件、一流的管理运行水平的建设标准。
(二)选择重点领域,搞好集成发展。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国家工程中心的建设要配合和支撑相关科技发展计划,选择重点领域优先发展,通过优化重组、系统集成、军民结合,促进产、学、研多种方式结合。
(三)坚持以人为本,优化人才队伍。要创造条件,优化国家工程中心人才队伍,培养和造就勇于参与市场竞争,善于经营管理,勤于开拓创新的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形成一支具有创新意识和科技攻关能力的优秀科技人才队伍。
(四)提高运行管理水平,实现"三个良性循环"。要参照现代企业制度,以体制和机制创新提高经营水平,实现国家工程中心人才、技术和经济运行的良性循环。
二、主要任务
根据"十五"国家科技发展计划总体安排,按照国家工程中心行业发展共性技术的集散地、工程技术承包公司的基本定位,在相关重点领域新建50家工程中心,从领域、地域布局入手,优化一批国家工程中心。
要继续抓好国家工程中心的新建工作。注重加强社会公益类国家工程中心建设,强化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工程化与产业化,提高对行业的技术扩散、辐射作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及市场需求,继续在相关优先发展领域建设一批技术优势明显、工程化、产业化效益显著的国家工程中心;配合西部大开发,突出生态环境治理、资源综合利用和特色产业等方面关键技术的工程化转化,优先支持中西部地区有技术优势和特色的企业、科研单位新建或联合共建国家工程中心。
要从领域、地域布局入手,调整和完善国家工程中心建设布局。继续支持和加强有技术优势、市场前景良好、行业带动作用明显以及管理科学、运行高效的国家工程中心,促进其发挥骨干带动和示范效应;选择优化技术领域、配合西部大开发战略,做好国家工程中心的宏观布局调整;鼓励专业相近或技术互补的中心实现联合,提倡国家工程中心共同承担国家重点建设任务,发挥国家工程中心综合、配套优势。
要加强国家工程中心运行机制建设,按照体制创新、科技创新思路,继续进行国家工程中心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方面的建设,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模要求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的科研成果工程化、产业化新途径,促进国家工程中心健康、快速发展。同时,建立和健全国家工程中心的竞争机制、评价机制、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对国家工程中心实行动态管理。
三、组织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科技部负责国家工程中心的组织管理。编制国家工程中心的总体发展规划,明确优先发展领域,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等;编制下达并组织实施组建项目年度计划,检查有关执行情况;组织国家工程中心的验收及定期运行考评和分类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国家工程中心的具体组织实施与协调管理。根据发展规划,组织本部门(或地方)的国家工程中心组建项目的申报工作,并根据发展需要,组建本部门(或地方)的工程中心;具体负责归口管理本部门(或地方)国家工程中心的组建实施,并提供必要的配套经费;检查本部门(或地方)国家工程中心的执行情况,监督有关组建经费的使用,协调解决组建及运行期间存在的相关问题;协助国家工程中心在行业或地区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中发挥作用。
四、立项条件及程序
(一)申请承担国家工程中心组建任务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已组建省、部级相同领域工程中心,并已运行一年以上;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雄厚的研究开发实力,在国内同行业或同领域中技术领先,在国际上有一定影响;具有技术创新、产业化意识较强和管理水平较高的领导班子;具有学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人才,有能够完成工程试验任务的熟练技术工人,有经验丰富勇于开拓的营销人才;基本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拥有较雄厚的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能力和良好信誉;密切联系一批企业和科研院所,并有良好的合作关系,有接受科技成果进行工程化转化和向企业辐射工程技术成果的成功经验。
(二)国家工程中心立项程序
科技部制定国家工程中心总体发展规划。根据工程中心发展规划,具有组建资格并愿意承担工程中心组建任务的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并按格式填报《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建议书》(附件一)。主管部门在严格审查的基础上,择优推荐并向科技部申报。
科技部相关专业司受理项目建议书,并提出审查意见。经科技部发展计划司初审,提出初步立项名单后,开展可行性论证。主管部门组织申请单位进行可行性研究;科技部相关专业司组织同行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科技部发展计划司组织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对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综合评审,并提出组建建议。
科技部批复《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附件二),编制国家工程中心组建项目计划。主管部门根据科技部的批复意见,组织填报《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计划任务书》(附件三)。
五、资金来源及管理
国家工程中心组建资金的主要来源为:国拨经费、地方或部门配套经费、依托单位自筹经费。其中,国家拨款主要用于购置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及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国家工程中心基本设施建设所需资金,由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配套解决。国家工程中心组建经费实行独立核算,每年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编报年度预决算。
国家拨款须严格遵循国家有关资金管理办法和财务制度,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和挤占。国拨经费添置的仪器设备等统一纳入国有固定资产渠道,依法管理。
六、国家工程中心的实施与监督检查
(一)国家工程中心组建期间的实施与监督检查
国家工程中心采取边组建、边试运行的工作方式,组建期限一般为3年。依托单位应严格执行《计划任务书》,完成组建项目目标任务。主管部门及依托单位应根据《计划任务书》落实资金和各项保证条件,确保组建工作顺利进行。
应根据实际需要,由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组建领导小组,从组织措施上确保组建工作顺利进行。组建期间,应成立由依托单位和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以及主管部门共同组成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国家工程中心发展方向、规划、计划,协调成员单位及相关合作单位间的关系;应设立由同一行业权威人士及依托单位主要骨干组成的工程技术委员会,提供咨询服务等。国家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的任免决定由依托单位做出,并报主管部门和科技部备案。国家工程中心应当是独立实体,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发展模式,参照现代企业制度,健全人员、财务、资产、分配、考核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由于各种原因需调整组建考核目标时,依托单位应将调整方案及调整原因通过主管部门上报科技部批准。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实施组建计划或撤消立项应停止下拨余留经费,并酌情收回国家有关投资或调出有关仪器设备。
组建项目完成后,科技部以科技评估和综合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对国家工程中心进行验收。对验收通过的正式授予"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名称,颁发统一制作牌匾;对验收未通过的,责成依托单位采取措施作出改进,两次验收未通过者则终止组建。
(二)国家工程中心运行阶段的监督检查
投入运行的国家工程中心要以组建宗旨、任务为依据,结合各自《计划任务书》规定的相关目标开展工作。
国家工程中心应对外开放,积极创造条件吸收和接纳相关单位和研究人员携带科研成果来实现成果转化,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试验;应当密切与企业的联系,向企业辐射、转移和扩散工程化技术成果、提供技术服务。
国家工程中心的运营活动应当在国家经济政策、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的指导下,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通过实行有偿服务取得经济效益,用于自身发展。
科技部对处于运行阶段的国家工程中心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程中心的组建宗旨、主要任务及计划目标等,以评估的方式进行定期考评。

附件1: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建议书》编写大纲
附件2: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附件3:《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计划任务书》


附件一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项目建议书编写大纲
一、中心名称:×××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二、依托单位:(全称)

三、主管部门:

四、申报日期:年月日

五、组建背景和意义:

①本技术领域的确切含义;②重要性(中心所在行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作用,中心所处技术领域在行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等);③必要性(组建中心的需求进行分析,组建中心的意义);④可行性(本行业、本技术领域组建中心的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本单位已组建的同类省部级中心的情况等);⑤预期经济效益及对行业进步的带动作用。

六、技术发展趋势及国内外研究开发、产业化发展现状

①技术发展趋势;②国外情况;③国内情况及与国外的差距;④相关知识产权情况;⑤市场需求及效益分析。

七、依托单位情况
①工程技术人才队伍(包括科研带头人情况);②相关机构设置;③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基础设施和设备等;④研究开发活动状况及效益;⑤科研成果、专利发明及获奖;⑥与其他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合作;⑦国家、部门、省市地方的具体支持方式等外部环境状况;⑧已组建的省部级同领域中心或类似机构的运行情况(包括组建时间、运行管理状况、研发投入、重要成果、队伍建设等)。

八、组建内容及实施方案概述

(一)组建目标

(二)工程技术开发的主要内容

(三)中心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管理机构、部门设置、管理制度、与依托单位的关系、中心负责人等)

(四)发挥在行业科技进步中的带头作用

(五)组建经费预算(经费来源及使用)

(六)年度计划内容

附件二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

可行性论证报告


中心名称:


依托单位:


主管部门(地方):


填报时间: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编制

二一年一月
一、组建"中心"的背景及意义
(说明:重要性;必要性;可行性;建成后对行业技术进步的作用及预期经济、社会效益)
二、国内外研究开发现状和发展趋势
(说明:国内外技术现状、发展趋势及国内外之间的差距;知识产权状况;技术市场需求分析;国内同行单位的技术水平及实力比较等)
三、依托单位技术优势和现有基础条件

(说明:相关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情况;成果、专利、获奖情况;人员队伍状况;基础设施及设备状况;经济状况;组织管理水平等)
四、"中心"的主要任务

1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拟进行的为产业化生产提供的成熟、配套工艺、技术及装备;推出的新产品(包括软件);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
2开放服务(承接委托的工程化开发任务;成果推广;合作研究;人员培训与咨询服务;国际合作等)
五、"中心"的总体设计和布局
1"中心"的基本结构单元及其职责、任务和相互关系(包括与依托单位的关系)

2人员配备

〖〗固定人员〖〗流动人员(客座)
合计〖〗高级〖〗中级〖〗初级〖〗合计〖〗高级〖〗中级〖〗初级
工程技术
研究人员
工程技术
设计人员
管理人员
技术工人
合计


3配套基建

〖〗面积(m2)〖〗经费(万元)〖〗用途改建新建
4设备添置
设备名称〖〗型号〖〗用途〖〗
添置方式国外
订购〖〗国内
订购〖〗自己研制〖〗经 费 概 算(万元)(RMB、US$)

六、经费预算
1经费总额
来源〖〗预算金额(万元)〖〗占总经费的比例( %)
科技部拨款
部门拨款
地方拨款
依托单位自筹
银行贷款
其它
(国际、社会…)
合计
2年度经费预算单位:万元
〖〗合计〖〗国拨〖〗贷款〖〗自筹〖〗其它
200年
200年
200年

3经费支出单位:万元
〖〗人员费〖〗管理费〖〗设备费〖〗基建费〖〗研究开发费〖〗其他费用〖〗合计
项目支出占总支出的百分比
七、"中心"组建年度计划进度
八、"中心"建成后的预期成果
1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能力和水平
2开放服务能力
3运行管理、经济效益及自我发展能力
4成果对行业技术进步的带动作用
九、"中心"组建项目负责人情况
1"中心"组建领导小组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职称〖〗工 作 单 位
组长成员〖〗
2"中心"负责人
姓名〖〗性别〖〗年龄〖〗专业特长〖〗职称〖〗职务〖〗工 作 单 位
主任
副主任〖〗
"中心"组建项目负责人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简介
十、依托单位意见
(对"中心"组建相关的组织条件及后勤保障的保证等)
负责人(签章):年月日
十一、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章):年月日
十二、同行专家论证意见
专家组长(签章):年月日
专家名单
序号〖〗姓名〖〗职称〖〗专业〖〗工作单位〖〗签名
十三、国家科技部批复意见
1专业司审查意见:
司长(签字)年月日
2发展计划司意见:
司长(签字)年月日

附件三
项目编号
项目密级: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
计划任务书
中心名称:
依托单位:
主管部门:
任务下达部门:
填报时间: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编制
二○○一年一月
编写说明
1《计划任务书》是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正式立项并实施的基本依据,具有行政约束力。
2《计划任务书》由项目执行单位填写,并以经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审议专家组评审且修改完善后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作为其主要附件,经主管部门(或省市科委,下同)签署意见后,一式五份报送国家科技部审批。
3填报单位应按《计划任务书》中各栏目要求填写,一般不应留有空缺栏目。要求字迹清楚,数字准确,在必要情况下可加附页说明或另附文字资料。
一、立项背景与意义
二、主要任务
1"中心"的总体设计、组织结构(部门设置、职责)、运行方式
2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内容
3开放服务内容
三、组建项目完成后的考核目标(从以下几方面对"中心"的组建任务提出量化的或明确的考核指标:1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能力和水平的考核;2培训人员及开放服务的考核;3内部运行管理、经济效益及自我发展能力的考核;4技术成果对行业技术发展影响的考核;5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的考核)
四、实施方案与年度计划进度
1实施方案概述
2年度工作进度年度〖〗主 要 工 作 内 容
3组建项目阶段检查计划阶段检查时间〖〗检查要点
4组建实施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姓名〖〗职称/职务〖〗责任范围
五、经费预算和使用1投资总额来 源〖〗预算金额(万元)〖〗比例(%)
科技部拨款
部门拨款
地方拨款
依托单位自筹
银行贷款
其它
(国际捐赠、社会赞助…)
合计
2分年度拨款计划
单位:万元
年度〖〗投资总额〖〗
其中科技部拨款〖〗部门拨款〖〗地方拨款〖〗单位自筹〖〗
备注
3分年度贷款
单位:(万元)
年度〖〗贷款额〖〗来源 (银行类)
4资金支出预算
单位:(万元)
序号〖〗支出项目〖〗支出金额〖〗备注
5新增仪器设备经费概算
单位:万元(万美元)
仪器、设备
名称〖〗型号数量〖〗主要用途〖〗添置方式〖〗
经费概算
外汇额度〖〗人民币
经费合计〖〗〖〗〖〗
*添置方式分为:国外引进、国内购置、自行研制。
六、依托单位的保障条件与经费配套
七、组建项目承担单位意见
中心(筹)负责人:依托单位负责人:
签名: 签名:依托单位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八、主管部门(或省市科委)意见
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
年月日
九、国家科技部审批意见
1归口业务司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2发展计划司意见
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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