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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一九八九年贸易议定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04:31:11  浏览:88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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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一九八九年贸易议定书

中国 古巴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一九八九年贸易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8年12月21日 生效日期1989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政府为了增进两国政府和人民间的友谊,进一步加强和发展两国间的经济贸易关系,根据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政府关于“贸易协定”的协议和一九八六年二月二十八日签订的“支付协定”(以下简称“贸易协定的协议”和“支付协定”),经过两国政府代表友好的会谈,决定签订一九八九年日历年度中、古贸易议定书,条文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之间一九八九年日历年度内货物的相互交换,将根据双方进出口平衡的原则,在本议定书附表“甲”(古巴共和国出口商品)和附表“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商品)的基础上进行。上述附表是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经双方同意,未包括在上述附表中的商品可以进行交换,对附表“甲”和“乙”中已订定的商品数量也可以调整。

  第二条 价格、交货期和其他技术条件,以及与第一条中提及的附表“甲”和“乙”所列商品有关的其他条件,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国营对外贸易机构,根据两国政府签订的“贸易协定的协议”、“支付协定”和一九六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两国对外贸易部签订的“交货共同条件”以及两国有关交通运输部门之间达成的商品运输协议的规定,在具体合同中商定。

  第三条 根据本议定书相互供应货物的支付,将由中国银行和古巴国家银行根据“支付协定”和“关于执行中、古贸易和支付协定的技术细则和记帐办法的银行协议”,以及有关换函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本议定书是“贸易协定”和“支付协定”的组成部分。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古巴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郑拓彬          里卡多·卡布里萨斯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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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四川省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准确地评价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提供依据,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一)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标准以国家公务员的职位职责 (职位说明书)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制定。
(二)国家公务员的德,是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表现;能,是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勤,是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绩,是指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德、勤的内容和考标准,适用于所有公务员。能、绩的内容和考核标准,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公务员应有
所区别,由各部门根据行业特点自行确定。考核标准要尽量量化,不能量化的必须以准确的、定性化的文字进行表述。
(三)国家公务员考核的等次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其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较好地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或比较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失职,造成严重失误。
(四)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应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部门公务员总数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和乡 (镇)政府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在不突破15%的前提下,可由县考核委员会统筹掌握。
二、考核的组织和实施
(一)国家公务员的考核,按照上一级考核下一级的方法进行。省级机关的委、办、厅、局和地、市、州级机关的委、办、局的分管领导和各处 (科、室)的处长 (科长、主任)为主考人,分管领导考核处 (科)长、主任,处 (科)长、主任考核处 (科、室)内人员;委、办、? ⒕值闹魅?(厅、局长)为部门负责人。县级机关,各部门的分管领导为主考人;部门的局长 (主任)为部门负责人。乡 (镇)机关,分管副乡 (镇)长为主考人;乡 (镇)长为负责人。人数较多,工作量较大的部门负责人或主考人可以授权同级副职对一部分考核对象进行平时考核
或年度考核。

平时考核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进行。被考核人应如实做好工作记录,主考人应定期检查审核。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每年年未或翌年年初结合目标管理和年终工作总结进行,其基本程序是:
1、被考核个人总结。
2、主考人在听取群众意见或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根据被考核人的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年终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3、考核小组对主考人提出的考核等次和评语进行审核。
4、部门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5、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人。
(二)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在年度考核时一般应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由本级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一般为7-9人,负责国家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日常事务由政府人事部门承担,其职责是:
1、依据有关规定制定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2、指导、协调、处理考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审核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国家公务员的年度奖金。
4、审核优秀等次的比例。
5、审核对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称职国家公务员的申诉。
未设立考核委员会的,可由本级政府人事部门承担其工作职责。
(三)县以上政府各部门和乡 (镇)政府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小组,在部门负责人或乡 (镇)长的领导下,负责所属国家公务员的年度考核工作。考核小组由部门负责人、人事等有关机构负责人和国家公务员代表组成,一般为3-7人。其中公务员代表人数少于考核小组总人数的三
分之一。公务员代表由民主推选产生。考核小组的日常事务由本部门的人事机构承担其职责是:
1、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年度考核实施细则。
2、组织实施本部门的年度考核工作。
3、审核主考人写出的考核评语和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平衡等次比例。
4、向本级政府人事部门报送优秀等次的人员名单。
5、颁发优秀等次证书。
6、年度考核结束后,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将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四)考核担任县 (市、区)及其以上各级政府工作部门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必要时,可以进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
三、考核的结果及其使用
(一)根据《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等次的,具有晋职、晋级和晋升工资的资格,并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
1、国家公务员连续3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5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
2、国家公务员在现任职务任期内,年度考核连续2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或当年度有重大贡献的,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
3、依据年度考核结果按本规定晋升级别和工资档次的,从考核年度的下一年一月份开始执行。
4、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即按本人当年12月份的月基本工资额 (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为标准,计发一次性奖金。
上述晋级、晋升工资及发放年度奖金,如国家有新的规定,按国家新的规定办。

5、国家公务员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3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
(二)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予以降职。降职决定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3个月内作出。降职后其职务工资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其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内的,不降低原级别;原级别高于新任职务对应级别的,降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并执
行相对应的级别工资。
2、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规定予以辞退。
(三)国家公务员对本人的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0内向本部门考核小组申请复核,考核小组收到申请后须在1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其中,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仍不服的,可向本级
政府的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诉,考核委员会须在1个月内作出决定。
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各单位应将考核结果统计表报本级政府人事部门;汇总后报上一级政府人事部门。
(四)国家公务员的负责人、分管领导、考核委员会和考核小组成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
四、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国家公务员。其中担任县 (市、区)及其以上各级政府工作部门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按管理权限由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进行考核。
五、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关具体事宜由省人事厅负责部署。



1994年11月2日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期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期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5年6月27日,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门:
为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期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自签订合同之日至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为止期间,外资企业自我国有关部门批准成立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为止期间为筹建期。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建期间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机构,至少配备一名主管会计和一名出纳员,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应及时配备总会计师。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建期间应充分发挥财会部门的作用。重要的谈判、签定协议,应安排懂政策,熟悉业务的财会人员参加,财会人员应对谈判、签约项目认真进行测算和分析研究,提出分析报告和建设方案,协助主谈人员顺利谈判和签约并达到预期的目的。
二、中方投资者在合营项目正式批准后,应按财政部《关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若干财务问题的通知》((91)财工字519号)的规定,于30日内到主管财政机关办理中方财产转移申报手续。未办理中方财产转移申报手续的,注册会计师不得为其进行验资。外商投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须持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中方财产转移证明等文件或者变更文件的复制件,在30日内到主管财政机关进行财政登记(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表附后,供参考)。逾期未办理财政登记的,按违反财经制度查处。
三、企业在筹建期间应执行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筹建期财会制度,包括费用开支标准等,并于3个月内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企业财会部门应依法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筹建期的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在建工程、开办费明细表等。筹建期年度会计报表按主管财政机关的规定报送。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应明确规定投资各方缴付认缴资本的时间和出资方式,以现金形式出资的投资方必须按期将现金汇入指定的企业开户银行。以无形资产出资的,投资者应提供专利证书或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有效状况及技术特征、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依据等有关资料。以实物形式出资的企业,合同、章程项目中必须列出投资各方投入实物的详细清册。清册中应包括实物的名称、规格、数量、型号、出厂日期、金额、实物验收单据、海关商检证书、品质证书及投资各方经有关部门确认的价值证明等内容。企业依据上述文件及单据作为会计记帐依据,注册会计师据此为验资依据。
五、外商投资企业从国外采购的设备材料等物资,应具有销售单位出具的原始单据正本及全套附件,包括:原始发票正本、品质证明书、运输部门开出的提单、装箱单、海关商检证明书等。
外商投资企业一般应由中外方共同采购或以招标方式采购成套设备和批量较大的物资、材料。采购过程取得的回扣归企业所有。
六、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期应建立、健全设备材料、物资的验收保管和出入库管理制度。财会部门应建立健全设备、材料、物资的总帐、明细帐及有关卡片和清册等会计帐目,设专人负责管理,做到帐目清楚,帐帐、帐卡、帐实相符,保证在筹建期间结束后向企业及时移交实物和帐目,保证开业后的生产经营,会计核算能够正常进行。
七、外商投资企业与施工单位的承包工程合同,应注明承包单位在交付竣工工程时交接全部固定资产帐目清单以及工程财务决算。外商投资企业在接到全部固定资产帐目清单并验收固定资产质量合格,帐实相符后,方可支付工程尾工款。
八、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期发生的有关费用列入开办费,包括筹建人员工资、差旅费、培训费、咨询调查费、交际应酬费、文件印刷费、通讯费、开工典礼费等。企业筹建期发生的资本支出不准在开办费中列支,包括购建机器设备、建筑设施、各项无形资产等支出。根据合同、协议、章程的规定应由投资者自行负担的费用亦不准在开办费中列支。外商投资企业签订合同之前投资各方为筹建企业而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应由支出各方自行负担。
九、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期的一切财务会计工作,必须接受财政部门检查监督。外商投资企业应对检查人员提供有关资料,检查人员对企业提供情况应予保密。对企业筹建期不按规定办理财会工作的,财政部门按《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处罚。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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