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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1:01:26  浏览:81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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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1999年3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

主席团(169人,按姓名笔划排列)
  丁石孙   丁关根   于永波(满族)      于淑珍(女)
  马开明(彝族)      马 军   马启智(回族)
  马忠臣   王云龙   王云坤   王乐泉   王光英
  王兆虹(女) 王 克   王怀远   王宋大   王忠诚
  王 涛(女) 王家福   王维澄   王越丰(黎族)
  王朝文(苗族)      王瑞林   云布龙(蒙古族)
  毛如柏   亢龙田   尹克升   尹 俊(白族)
  甘子玉   布 赫(蒙古族)     卢功勋   叶文玲(女)
  叶连松   叶叔华(女) 田玉科(女,土家族)   田成平
  田纪云   史来贺   白成亮(哈尼族)     冯之浚(回族)
  冯苏祥   成克杰(壮族)      成思危   曲格平
  朱开轩   朱清时   朱添华   朱森林   刘长瑜(女)
  刘方仁   刘汉章   刘亦铭   刘志艳   刘 玠
  刘明祖   刘 珩   关广富(满族)      江泽民
  许嘉璐   孙 英   孙鸿烈   严义埙   杜青林
  李长春   李兆焯(壮族)      李伯勇   李明豫(女)
  李泽民   李建国   李经纬   李玲蔚(女) 李铁映
  李梦九   李淑铮(女) 李登海   李瑞环   李 蒙
  李 鹏   杨长槐(侗族)      杨正午(土家族)
  杨国庆   杨 忠   吴长淑(朝鲜族)     吴阶平
  吴官正   吴康民   吴瑞林   吴德馨(女) 邱健行
  何厚铧   何鲁丽(女) 何椿霖   邹家华   汪家镠(女)
  沈辛荪   张丁华   张万年   张立昌   张健民(满族)
  张绪武   张皓若   陆佑楣   阿木冬·尼牙孜(维吾尔族)
  阿勒布斯拜·拉合木(哈萨克族)    陈光毅   陈丽龄(女)
  陈明义   陈奎元   陈铁迪(女) 陈难先   陈敏章
  陈章良   陈焕友   陈滋英   奉恒高(瑶族)
  范敬宜   林永年   林 墉   岩 庄(傣族)
  罗尚才(布依族)     帕巴拉·格列朗杰(藏族) 周光召
  周 强   孟富林   赵志浩   胡亚芳(女,高山族)
  胡光宝   胡锦涛   柳随年   侯宗宾   姜春云
  姜恩柱   洪绂曾   热 地(藏族)      贾庆林
  顾昂然   顾诵芬   铁木尔·达瓦买提(维吾尔族)
  徐有芳   高德占   郭振乾   陶驷驹   黄启璪(女)
  黄 菊   曹 志   曹伯纯   常沙娜(女,满族)
  尉健行   彭珮云(女) 彭楚政(土家族)     董喜海
  蒋正华   蒋洁敏   惠永正   程思远   傅全有
  傅铁山   舒惠国   童 傅   曾庆红   曾建徽
  曾宪梓   谢世杰   谢 非   谢铁骊   虞云耀
  嘉木样·洛桑久美·图丹却吉尼玛(藏族)      滕 藤
  颜龙安
秘书长
  田纪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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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敞车装运发生损失商业内部经济责任划分的暂行办法

商业部


关于敞车装运发生损失商业内部经济责任划分的暂行办法
1981年6月12日,商业部

暂行办法
为了加速商品运输,压缩商品待运时间,商业部与铁道部于五月十一日以(81)商储联字第16号和(81)铁货字687号文《关于认真做好日用工业品优先运输的通知》中规定“使用敞车装运的商品,如运输途中发生被盗、雨湿等经济损失时,由铁路部门与商业部门各承担百分之五十”。为了明确商业内部的责任,特制定本办法。
一、装车时,由于装载不当,不应混装的商品而混装,错发错运,互串短件等而造成经济损失,由收货单位列出商品清单,向装车单位查询或索赔。
二、收货单位对敞车装运的商品到达车站或专用线卸车时,应会同铁路部门按《货规》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如发现问题,要坚持记录制度,明确责任。属于商业部门应承担的一部分经济损失,由发货与收货的购销业务单位各承担一半。如交接手续不清,又无铁路记录的,由收货单位承担。
三、发货与收货单位签订的调运业务协议,实行运费定额包干办法的,仍按原协议规定办理。但被盗损失如超过运费包干定额的,可由发货与收货的购销业务单位各承担一半。
四、商业专用线办理零担整车直达的商品,按《铁路货物运价规则》优待百分之十的运价率由承办单位受益,并开出运费收据一并托收。


海关关于当事人查阅行政处罚案件材料的暂行规定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公告

2004年 第1号

  为依法保障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海关行政执法水平,海关总署制定了《海关关于当事人查阅行政处罚案件材料的暂行规定》,现对外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海关关于当事人查阅行政处罚案件材料的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四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

 

海关关于当事人查阅行政处罚案件材料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行政处罚的公正、公开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海关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关送达《海关行政处罚告知单》至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对告知事项有异议,向海关申请查阅案件材料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当事人申请查阅的案件材料指《海关行政处罚告知单》中列明的有关事实、理由、依据的证据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四条 当事人、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可以向海关申请查阅案件材料。

  经海关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不得查阅案件材料,但可委托律师查阅:

  (一)抗拒海关检查、调查、稽查的;

  (二)调查、稽查、检查过程中转移、隐匿有关证据的;

  (三)海关认为不宜由当事人查阅案件材料的。

  第五条 查阅申请应书面提出,并向海关出示下列文书和证件的原件:

  (一)《海关行政处罚告知单》;

  (二)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有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法定证明;

  (三)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持有能证明自己身份的合法有效证件,如身份证、护照等;

  (四)律师应有委托书、授权书、律师执业证;

  (五)海关认为需要的其它证件。

  申请人应同时提交上述相关法律文书和证件的复印件,海关登记留存。

  第六条 海关收到查阅申请后,决定同意申请人查阅案件材料的,应当在作出同意决定后3日内安排申请人查阅案件材料。在此期间内,海关应依本规定第3条的规定将提供申请人查阅的案件材料整理准备完毕。

  第七条 海关接待查阅时应依本规定第5条的规定,核实查阅人的证件并在查阅单上予以登记。

  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对同一案件的案件材料只能查阅一次,应在海关规定时间内查阅。

  第八条 查阅人查阅案件材料应在海关指定的时间和场所进行。

  第九条 查阅人查阅案件材料时,应有海关工作人员在场。

  第十条 海关工作人员将案件材料交查阅人查阅前,应对案件材料仔细检查,并将案件材料的基本情况(如名称、页数等)和关键证据状况在查阅单上予以登记。

  对于关键性证据材料,可提供复印件供查阅。

  第十一条 查阅人查阅案件材料时,经海关许可可以摘录。

  第十二条 查阅人查阅案件材料时,不得涂改、毁损、拆换、取走、增添查阅的上述材料,不得进行复印、翻拍、翻录。

  违反前款规定的,海关工作人员应及时制止或收回案件材料,可以取消其查阅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查阅人查阅完毕,海关工作人员应认真对照查阅前登记情况检查案件材料、对关键证据逐一核对,并由当事人确认。发现有污损、缺页、撕毁或其他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向上级汇报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4年2月1日起实施。

 

  附件:海关查阅单(格式)

 

附件

海关查阅单



查阅人(代理人或者当事人)

姓 名


证件名称及其编号


案件名称、案由、案号、

页数起止


查阅时间、地点


案件材料状况登记


海关工作人员签注


查阅人签名



注:案件材料归还时的状况(完好无误或者缺损等)由海关工作人员在签注中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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