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和撤销机械工业部、兵器工业部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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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和撤销机械工业部、兵器工业部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和撤销机械工业部、兵器工业部的决定
(1986年12月2日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根据国务院的提请,决定:为了加强对全国机械、兵器行业的统一管理,设立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成立之后,机械工业部、兵器工业部即予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偷越国境处理界限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偷越国境处理界限的复函
1956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西省司法厅:
你厅1955年12月17日司调字第127号函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转来本院处理。经与有关机关联系研究,就所问问题答复如下:
一般居民(包括归国华侨)为了探亲、访友、赶墟、过境耕种或出国谋生,因不明法令或贪图省事而偷越国境者,原则上应从宽处理,不必处刑;对伪造证件而偷越国境者可按其情节轻重予以应得的刑事处分;对于以反革命为目的而偷越国境者,应按惩治反革命条例的规定论处。
关于调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关于调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环保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环保局: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需要,人事部、国家环保总局研究决定,对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度起,全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实施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具体职责分工自行协商确定。
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点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为保证全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全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
本通知规定的内容与人事部、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4〕13号)中有关规定不一致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二○○六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