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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8:26:20  浏览:87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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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赞比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为增进两国人民的友谊和加强两国间的科学技术合作,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精神和平等互利原则,通过交流科学技术经验和成就,实现两国间的科学技术合作,以利于两国经济的发展。

  第二条 科学技术合作的内容包括:
  一、互相派遣专业人员考察科学技术经验和成就,或进行专业实习;
  二、互相邀请专业人员传授科学技术知识和经验;
  三、互相提供科学技术资料和科学实验用的少量的种子、苗木、样品等。

  第三条 为实现本协定规定的科学技术合作,根据需要,缔约双方将轮流派遣代表、代表团或通过外交代表机构同对方执行本协定的机构,在两国首都商谈两国间的科学技术合作事宜和签订相应的合作计划议定书。
  如有需要,缔约任何一方可通过驻在对方的外交代表机构同对方执行本协定的机构商定并执行计划外的项目,该项目将补列入下一个计划议定书。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对外经济联络部、赞比亚共和国政府指定财政部为本协定的执行机构。两国执行机构通过两国外交代表机构保持经常性的工作联系。

  第五条 根据本协定所派遣的专业人员,应遵守对方国家的现行法律和规定。

  第六条 缔约双方对根据本协定所派遣的专业人员应提供必要的协助,以便他们顺利完成任务。
  在实施本协定过程中所涉及的费用等问题,双方将另行商定。

  第七条 本协定签字后,在缔约双方履行各自的法律手续并相互通知后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在本协定期满前六个月,任何一方未以书面方式提出废除本协定,则本协定继续有效五年。
  本协定经双方同意,可以修改或补充。
  本协定于一九七九年一月十五日在卢萨卡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赞比亚共和国
  国务院副总理                        总理
   李先念                         利苏洛
  (签 字)                       (签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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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1998年)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国发明电[1998]5号

1998-06-11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从1998年6月12日起,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照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4‰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调整后,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对该项税收的分享比例不变,仍为中央88%,地方12%。



国务院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一日


陕西省环保局行风监督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陕西省环保局


陕西省环保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环保局行风监督员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我省环保系统行风建设,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聘请张蓉珍等125名同志为陕西省环保局行风监督员。现将《陕西省环保局行风监督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各部门、各单位对他们的工作给予支持、配合,并教育干部职工严格依法行政,正确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树立良好的环保卫士形象。
  

   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陕西省环保局行风监督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为确保行风监督员正确、有效履行职责,促进全省环保系统人员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规范执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行风监督员职责

  1、学习宣传环保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支持环保部门正确依法行政,履行职责。

  2、对环保系统行风工作进行调查、检查,参与环保系统行风评议工作。

  3、监督环保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行为,对环保行政及执法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及时了解、反映和举报。

  4、参与或列席环保重大污染纠纷仲裁、处理、听证会等。

  5、征集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群众对环保系统各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客观、全面反映社情民意。

  二、工作方式

  1、由省环保局或委托各市环保局每年召开一至两次行风监督员联席会议,听取意见,沟通情况,安排、商议有关工作。

  2、行风监督员每季度至少提交一份书面意见或调查报告(或按省局调查表要求填报)直接寄送省局监察室。

  3、省局每年组织行风监督员参与一项行风检查活动,行风监督员也可自行选项开展活动,经常听取意见,深入了解情况,及时反馈信息。

  4、省局领导到各市检查工作,要注意听取聘请监督员意见。

  5、省环保局以简报或其他方式,不定期向监督员通报环保系统重要工作情况。

  三、其它

  1、行风监督员要关心环境保护工作,主动参与监督,履行职责。

  2、省局聘请的行风监督员,在本省各地进行调查研究活动时,各级环保部门应给予协助和提供方便。

  3、省局根据行风监督员每年参与监督的工作情况,将适当给予活动经费补助。

  4、担任行风监督员的同志,在因工作变动或其它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行风监督员职责时,应将"行风监督员聘书"和"行风监督员证"退回。

  5、省局聘请义务行风监督员聘期为两年(2004年8月至2006年8月)从发聘书之日算起。

  6、此办法由陕西省环保局负责解释。

  7、此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省环保局

   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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