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帮助尼日尔建设一座看台体育场的换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1:52:26 浏览:9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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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帮助尼日尔建设一座看台体育场的换文
中国 尼日尔
关于中国帮助尼日尔建设一座看台体育场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1年2月13日 生效日期1981年2月13日)
(一)我方去文
尼日尔共和国外交和合作部部长
达乌达·迪亚洛阁下
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经过友好商谈,达成协议如下:
一、根据尼日尔共和国政府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帮助尼日尔共和国政府建设三万人看台体育场一座,所需费用,在一九七四年七月二十日两国政府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贷款项下支付。有关该项目实施的具体事宜,双方将另签合同加以规定。
二、中、尼双方同意撤消一九七七年九月二十一日双方签订的议定书规定的水泥厂项目。该项目已发生的费用,将在上述贷款项下结算。
以上如蒙阁下复函确认,本函和您的复函即成为中、尼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
驻尼日尔共和国大使馆临时代办
张 光
(签字)
一九八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于尼亚美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尼日尔共和国大使馆临时代办
张光阁下
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阁下一九八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来函,其内容如下:
(内容同我方去文,略。)
我谨代表尼日尔政府确认上述协议,并同意阁下来函和本函作为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该协议自本函签字之日起生效。
鉴于上述,如蒙中方派遣专家组来尼实地进行建设体育场的技术考察,尼方表示感谢。尼日尔政府对体育场给予优先的重视。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代外长、工商经济部长
哈米德·阿尔加比特
(签字)
(外交和合作部长章)
一九八一年二月十三日于尼亚美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机构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公告[2008]12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机构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8]12号
为适应基金管理公司国际化业务发展的需要,促进基金管理公司组织形式的创新,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CEPA补4)有关内容,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会制定了《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机构的规定》,现予公告,请各基金管理公司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四月八日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在香港设立机构的规定
第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到香港地区设立机构(以下统称香港机构),从事资产管理类相关业务。
香港机构可以采取分公司、办事处、子公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形式。
第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到香港地区设立机构前应当对香港的市场状况、监管环境以及法律法规等进行认真研究,充分考虑基金管理公司本身的财务实力和管理能力,结合基金管理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兼顾基金管理公司现有业务的正常运营审慎决策,不应由于到香港设立机构影响基金管理公司本身的业务运营,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第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到香港设立机构,应当具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号)中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基本条件,符合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有明确的商业目标和商业计划,对香港机构的管理有明确安排,在对香港机构进行出资后公司仍能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
第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到香港设立机构应当报送以下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
(一)申请报告,至少包括香港机构的注册地、组织形式、业务范围、投资金额及对公司本身经营的影响;
(二)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三)商业计划书,至少包括对到香港设立机构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香港市场环境和法律环境的分析;
(四)对香港机构的管理安排,至少包括拟任负责人及主要业务人员的安排、对香港机构实施管理的制度和措施、风险隔离措施等;
(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到香港设立机构,应当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做出决议后,按照本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请材料。
第六条 申请期间申请材料涉及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材料。
第七条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公司到香港设立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决定6个月内有效,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批准决定有效期内到香港设立机构。
第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制定并实施与其香港机构之间的风险隔离措施,加强对香港机构的风险管理,防范由于香港机构的经营风险损害基金管理公司的正常运营。
第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经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香港机构注册登记及获得香港监管部门业务许可;
(二)作出变更、撤销香港机构决定;
(三)作出变更对香港机构的投资金额、持股比例或者香港机构股权结构决定;
(四)香港机构负责人员变更。
第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将设立、变更或撤销香港机构的事项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香港机构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经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机构及其人员受到调查或者处罚;
(二)机构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三)香港监管部门对其现场检查后;
(四)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参股香港地区资产管理类机构、到其他与中国证监会签署监管合作备忘录的国家和地区设立机构或参股资产管理类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评审合格的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名单的公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评审合格的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名单的公示
建办受理函[2012]3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各申报企业:
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我部组织专家对南京金汇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湖南建业房地产评估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瑞尔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延续的申请材料进行了评审。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增加工作的透明度,现将该3家企业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评审合格的意见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上进行公示,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2012年7月31日至8月13日,如有不同意见需要反映的,请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将反映的情况寄(送)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受理办(邮寄的材料以邮戳日期为准)。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真实的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
来信请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受理办
联系电话: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010-58933190
办公厅受理办 010-58933774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2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