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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江流域“碧水行动”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6:26:29  浏览:88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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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江流域“碧水行动”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江流域“碧水行动”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金政办发[2005]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金华江流域“碧水行动”考核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五年八月十七日

金华江流域“碧水行动”考核办法实施细则

1 交接断面、监测项目及频率
 1.1 交接断面
  以县(市)域边界与河流相切点作为交接断面,考虑采样方便,经双方协商并报金华市环保局批准,可作适当调整。金华江流域共设县域交接断面11个:
  南 江:台 口(磐安县与东阳市交接断面)
       方 塘(东阳市与义乌市交接断面)
  东阳江:梓 誉(磐安县与东阳市交接断面)
    义东桥(东阳市与义乌市交接断面)
    低 田(义乌市与金华市区交接断面)
武义江:桐琴桥(永康市与武义县交接断面)
    焦岩桥(武义县与金华市区交接断面)
金华江:沈 村(金华市区与兰溪市交接断面)
    河盘桥(金华市区控制断面,不参加考核)
衢 江:洋 港(龙游县与兰溪市交接断面,不参加考核)
兰 江:将军岩(兰溪市与建德市交接断面)
浦阳江:上仙屋(浦江县与诸暨市交接断面)

 1.2 监测项目
  根据金华江流域的污染特征和总量控制的要求,选择以下项目为交接断面的监测项目:水温、pH、氨氮、氟化物、化学需氧量、总磷。

 1.3 监测频率
  每周监测一次。每年不定期抽测二次以上,具体监测日期由金华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以下简称金华市站)决定。逢敏感期,由金华市环保局决定增加监测频次。

2 采样、监测与质控
 2.1 采样
  交接断面监测采样一般由上下游县(市)监测站共同完成,所有样品壹式贰份。

 2.2 监测
  水温和pH现场测定,其它样品应尽快送回各自的实验室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分析。监测方法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规定的分析方法执行。

 2.3 质量控制
  采样和实验室质量控制按《浙江省环境监测质量保证技术规定》执行,实验室分析时每只样品都应做平行样,各站还应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做质控样和加标回收样,金华市站将不定期地发放密码样。

3 数据上报与仲裁
  各县(市)监测站应在采样后次日16时前将监测结果上报金华市站。
  当二个监测站上报的同一断面的监测结果不符合质控要求时,两个监测站应分别查找原因,原因不明时金华市站有权要求两站重新采样监测,或由金华市站和两个监测站再共同监测一次。

4 年度考核计分方法
  年度考核得分,满分100分,由水质状况得分,水质达标率得分和管理得分三部分组成,其中水质状况得分占40分,水质达标率得分占30分,管理得分占30分。
 4.1 评价标准
  评价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4.2 考核项目与浓度计算
  考核项目有pH、氨氮、氟化物和化学需氧量等四项。
  各项目以当月各周(次)监测浓度的平均值作为该月浓度值。

 4.3 水质状况得分计分方法(40分)
  水质状况得分每月计算一次。pH、氨氮、氟化物和化学需氧量四个项目每月起评分为10分,根据不同的入境和出境水质,采取出境水质改善的给予加分,恶化的给予扣分的方法按指标分别进行评分:
pH值不在6~9范围内扣2分;氨氮、氟化物的出境浓度比入境浓度每增加(减少)0.5mg/L,该项扣(加)2分;化学需氧量的出境浓度比入境浓度每增加(减少)10.0mg/L,该项扣(加)2分;
单个项目加分最多10分。每月水质状况得分由各单项得分相加而得,但不出现负分。
  全年水质状况得分=全年累加水质状况得分/12
  源头县市(磐安县、浦江县、永康市)的进水浓度按Ⅲ类计算。
  当出(入)境断面有多个时,根据各断面历年流量数据的构成比例计算出(入)境的污染物浓度。

 4.4 水质达标率计分方法(30分)
  以单项指标评价法确定水质类别,水质达标率得分一年计算一次。
  计算方法:以每周(次)累计计算全年达标率,达到要求得满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30分。达标率要求见附表1

 4.5 管理得分(30分)
  管理得分由管理措施,各类数据、报表上报和监测质量三部分组成(见附表2)。

5 监测、评分结果公布
  每月的监测结果、得分由金华市站于监测次月初以交接断面水质月报的形式报市环保局和各县(市)环保局。

6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金华市环境保护局。
  
附件:1、水质达标率要求
   2、管理评分方案

附件1:

水质达标率要求

断面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磐安县
75%Ⅲ类以内
90%Ⅲ类以内
90%Ⅲ类以内
90%Ⅲ类以内
90%Ⅲ类以内

东阳市
90%Ⅴ类以内
不劣于Ⅴ类
90%Ⅳ类以内
90%Ⅳ类以内
75%Ⅲ类以内

义乌市
90%Ⅴ类以内
不劣于Ⅴ类
90%类以内
90%Ⅳ类以内
75%Ⅲ类以内

永康市
90%Ⅴ类以内
75%Ⅳ类以内
75%Ⅲ类以内
90%Ⅲ类以内
90%Ⅲ类以内

武义县
90%Ⅴ类以内
75%Ⅳ类以内
75%Ⅲ类以内
90%Ⅲ类以内
90%Ⅲ类以内

金华市县
90%Ⅴ类以内
不劣于Ⅴ类
90%Ⅳ类以内
90%Ⅳ类以内
75%Ⅲ类以内

兰溪市
75%Ⅲ类以内
90%Ⅲ类以内
90%Ⅲ类以内
90%Ⅲ类以内
90%Ⅲ类以内

浦江县
90%Ⅴ类以内
不劣于Ⅴ类
75%Ⅲ类以内
90%Ⅲ类以内
90%Ⅲ类以内



附件2:

管理平分方案

项目
数据、报表上报
监测质量
管理措施

得分
6
4
20

扣分情况
每迟到、漏报、错报一次扣1.0分
每出现一次质量不符合扣0.5分
根据管理措施是否有效和及时,由市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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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贯彻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贯彻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已由财政部制定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该制度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财务公开,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等法规制度,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是各级供销合作社面临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2008年工作要点(供销办字[2008]4号)中已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专业合作社,进一步夯实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基础,对现有的专业合作社继续进行规范、提升,理顺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理、运营和分配机制,实现专业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为此,现结合《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贯彻执行,就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全面把握《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内容和要求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是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新兴市场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而专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是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财务核算的重要依据和制度保障。该制度由总则、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会计科目、会计报表以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档案五部分组成。各地在学习和实施时,应重点把握以下问题:
  (一)适用对象。《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只适用于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未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不适用该制度。
  (二)会计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自身规模和业务繁简需要,可以选择是否设置单独的会计机构;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可在专业合作社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负责本社的会计工作;对于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条件的,也可以本着民主、自愿的原则,委托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任何部门不得违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愿,强制代理记账或者指定代理记账机构。
  (三)会计核算。《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了资产类、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成本类、损益类共37项会计科目,这些会计科目多数与企业的会计科目相同,容易理解和掌握。但是,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的特殊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还设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特有的会计科目,如应付盈余返还、股金等。在会计报表方面,除了编制传统的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外,还专门要求编制成员权益变动表和成员账户。
  (四)会计监管。《会计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总则第(八)项规定,“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职责,对合作社的会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因此,财政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工作的法定监管机关,除此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会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二、贯彻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需要做好的几项工作
  各级供销合作社要以《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实施为契机,进一步提高和完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的指导、协调与服务,切实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财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切实加强自身的财务管理。
  第一,开展宣传培训。各级供销合作社要把贯彻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作为全面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要通过报刊、网络、宣传栏等多种途径和手段,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宣传讲解,让农民社员听得清、看得懂、记得住、用得上,努力提高他们参与办社、民主管理的积极性。各地还要充分利用所属院校在财务会计师资、场地等方面优势,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联合财政部门,认真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实际操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正确做好会计核算工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运作奠定良好基础。
  第二,加强指导服务。各级供销合作社及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要进一步发挥好指导服务职能,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自身条件制定完善可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帮助其设立会计机构,选定会计人员或者推荐信誉良好、实力较强的代理记账业务中介机构,强化财务会计人员职责,规范财务会计工作程序,提高财务会计工作质量,并以此促进合作社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
  第三,保障合法权益。各地供销合作社要加强与当地财政部门的沟通,积极反映、协助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执行财务会计制度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合法权益的保护,对非法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常财务会计工作,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自主权的行为,要坚决抵制。未经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和授权的部门,无权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会计监督,农民专业合作社也无义务向其提供财务会计资料。对有关违法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三、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健康发展的几点要求
  一是加快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步伐。今年7月1日,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条例》颁布实施一周年,也是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重新登记过渡期届满之时。各地要加快工作步伐,确保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7月1日前全部完成重新登记工作。同时,还要认真做好已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据统计工作,有关情况总社届时将专门调查和汇总。
  二是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指导力度。各级供销合作社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供销合字[2007]54号),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健康发展作为经常性、基础性的工作抓好抓实。从章程起草、发起设立、选举组织机构到办理各种登记,从完善各项内部制度、日常管理、经营决策到年终盈余分配,都要做到规范运作、守法经营,切实理顺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每一个环节。要重视和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人才培训,开展合作社文化教育,宣传合作社理念和价值观,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导人的经营管理水平,提高合作社成员的民主办社意识,真正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
  三是进一步发挥联合组织的作用。目前,相当一部分省、市、县都依托供销合作社成立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组织。它们通过扶持成员发展、制定行业发展规范、共同拓展市场、反映成员组织诉求、争取外部政策环境等多种方式,在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健康发展中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各级供销合作社必须抢抓机遇,抢占阵地,积极贯彻落实总社《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的意见》(供销厅合字〔2006〕69号),充分整合和利用自身资源与优势,进一步加快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发展步伐。同时,还要积极探索联合组织发展的新形式,提倡和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各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不断壮大农村合作经济实力。
  四是认真总结供销合作社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宝贵经验。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中国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中具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供销合作社在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不仅依靠自身的资源和优势成为了农民经济合作的带动力量,也进一步加快了自身的改革发展步伐。各地要把指导、协调、扶持和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作为重中之重,认真总结和推广供销合作社、社有龙头企业、农产品经纪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及其他涉农行业协会在创办、兴办、合办、联办、领办、引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方面的典型经验与做法,以点带面,以强扶弱,以优促新,努力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再上新台阶。总社将于2008年7月初召开“全系统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一周年座谈会”,总结、交流、宣传供销合作社在带动农民经济合作方面的优势与作用。各地要及早进行准备,认真组织相关材料。
  二OO八年三月十八日

民政部关于建立健全内审机构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建立健全内审机构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我部于1986年3月和1987年10月两次发出通知([86]民办函字第57号、民[1987]计字40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

据去冬今春的统计,省级民政厅(局)内部设有审计机构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的有11个单位,占总数的36.7%;无审计机构, 设有专职审计人员的有2个单位,占总数的6.6%;无审计机构, 有兼职审计人员的有6个单位,占总数20%;无审计机构,也无审计人员的有11个单位,占总数的 36.7%
。上述情况表明,我们民政系统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 还远未达到国务院和审计署的规定,也与我们民政系统对审计工作的需要不相适应。
审计,是国家的一种重要经济监督制度。部门的内部审计,是审计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设置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人员,是执行国家政令的严肃问题,应当坚决执行。我们民政系统每年的经费数额都较大,但与事业发展需要相比仍感拮据,为使民政经费能
充分发挥其应有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经费管理和使用上都需要实行严格的审计监督;特别是每个省级民政厅(局)和计划单列市民政局都有为数不少的下属企事业单位,过去每年都有一些地方和单位的经费由于管理不善、使用不当而造成损失浪费以及出现违纪问题,不仅使民政事业受
到损害,也有损于民政部门的形象和声誉。从这个意义上说,省级民政厅(局)和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加强对事业经费的审计监督,就更为必要。为此,特重申我部前两个通知提出的要求,即: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现尚无审计机构的,务请尽快组建起来,并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人员。已有审计机构而人员尚不健全的,应当尽快配齐。内审机构成立后,请将机构名称、定编人数、现有人数等基本情况函告部审计特派员办公室。
2.已有审计机构和人员较健全的,应按照国务院和审计署有关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工作范围和工作要求的规定,积极开展工作,并抓紧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使内审工作逐步实现制度化、法制化和规范化。人员尚未配齐的也应边开展审计工作边物色、调配人员。
3.今后,内审机构每年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总结、制定的规章制度以及工作中形成的重要文件、重大问题的审计结论和决定,都要抄送部审计特派员办公室一份。
4.在组建机构和开展审计工作中有什么问题,除与部审计特派员办公室联系外,还可以与同级审计机关联系,请他们就近给予协助和指导。在各地内部审计机构都组建起来以后,部审计特派员办公室将对审计人员分期分批进行业务培训,制定统一的审计规章制度,择时召开内审工作会
议,组织经验交流,开展审计工作评比和表彰先进等活动。
5.为了便于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现将审计署第3 号令发布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转发给你们。(略)



199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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