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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17:29:23  浏览:94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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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工法〔2005〕402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50331


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管理,实现软科学研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软科学研究的水平和效益,更好地为国防科工委及有关部门的科学决策与管理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的范围主要包括:国防科技工业发展战略研究,政策与管理研究,体制改革研究,行业(产业)发展研究,法制建设研究,以及软科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等。

  第三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政策法规司(以下简称政策法规司)是主管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归口管理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四条 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管理,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国防科技工业客观实际,积极探索和遵循软科学发展规律,充分发挥软科学研究人员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管理水平。


第二章 课题立项


  第五条 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课题立项,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紧密结合国防科技工业改革与发展的实际,在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的范围内有针对性地选题;

  (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适度超前。既要安排当前急需的研究课题,也要安排较长远的研究课题;

  (三)符合本阶段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指南或重点方向要求。

  第六条 成立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专家组,对软科学研究相关事项进行咨询、评议。

  第七条 在面向国防科工委机关和社会征求软科学研究需求信息和指南建议的基础上,政策法规司负责制订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课题指南或重点研究领域与方向,经专家组审议后发布。

  第八条 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课题采用委托与招标相结合的办法立项。委托研究课题由政策法规司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确定;招标课题面向社会,公平竞争,择优确定承担单位。

  第九条 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课题以单位为申报主体,课题申报单位应在课题指南范围内选择或设计具体课题,并按以下要求申报:

  (一)填写《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课题申请书》;

  (二)课题申报单位须对申请书进行认真审核,对申请书填报的主要内容、课题负责人及其成员的政治素质和保密意识,以及能否胜任该课题的研究工作等签署明确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申请书应在规定时间内送达政策法规司,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条 课题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保密意识,有独立开展、组织和指导研究工作的能力。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

  (二)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积称;

  (三)近三年无被撤销课题记录。 

  第十一条 政策法规司负责对申报课题进行分类汇总,对研究内容进行初审,组织专家组对符合申报要求的课题进行评审。政策法规司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编制年度软科学研究课题计划,报主管委领导审批后下达。

  第十二条 鼓励自筹经费开展软科学课题研究。申请自筹经费课题,须有出资单位的经费资助证明。对于符合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课题指南要求的,可以作为指导性课题列入计划,其具体申报和评审等参照资助课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课题管理
 

  第十三条 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计划下达后,课题承担单位应与政策法规司签订《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课题合同书》。

  第十四条 由多个单位合作完成的课题,由课题牵头单位与政策法规司签订合同书。牵头单位视课题的具体情况,参照上述合同书的要求,与合作单位签订分合同,并报政策法规司备案。

  第十五条 课题启动时,课题承担单位应召开课题开题报告专家评审会,通过评审后转入具体研究阶段。

  第十六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切实做好课题的管理工作并将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课题纳入本单位的科研工作计划,加强课题的跟踪管理,重点做好监督检查工作。课题负责人要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课题的自我管理,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

  第十七条 为确保软科学研究的质量,政策法规司对课题研究的内容 、进度、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中期检查,课题承担单位在课题研究中期应向政策法规司报送《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课题中期检查表》。政策法规司可视情况随时了解检查课题的进展情况,或会同国防科工委机关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课题的开展情况进行审议。课题承担单位要按检查和审议提出的要求,进一步做好研究工作。

  第十八条 课题实施过程中,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合同内容的,课题承担单位应向政策法规司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课题变更审批表》,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政策法规司根据需要,拟调整合同内容时,要与课题承担单位协商。合同内容变更或调整后,政策法规司下发变更通知单,作为合同的附件。

  第十九条 因特殊情况致使研究工作无法继续进行需终止研究的,由课题承担单位提出书面报告,报政策法规司审批后,可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

  第二十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策法规司撤销课题:

  (一)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二)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三)第一次评审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评审仍未通过;

  (四)剽窃他人成果;

  (五)与合同书规定的研究内容严重不符;

  (六)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

  (七)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销课题的承担单位及课题负责人三年之内不得申请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课题。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课题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合同签订后,按以下比例拨付资助经费:5万元(含)以下的,拨付70%,5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拨付60%,10万元以上的,拨付50%。其余经费在课题验收后拨付。

  第二十二条 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合同变更,其经费按变更后的合同执行。撤销或终止合同时,除经核准开支的经费外,课题承担单位应返还其余的下拨经费。

  第二十三条 课题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五章 课题验收


  第二十四条 课题按合同书要求完成后,课题承担单位应在1个月内填写《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课题验收申请书》,报政策法规司申请验收,同时附全套研究资料两份。政策法规司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回复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课题验收须先进行评审。评审工作由政策法规司组织,也可视情况委托相关部门或单位组织。评审依据为合同书规定的研究内容要求。

  第二十六条 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计划课题的评审可采用会议评审、通信评审(函审)或用户验收3种方式,具体评审方式由政策法规司根据课题情况确定。评审专家组一般不少于5人。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采取用户验收方式:

  (一)所提政策建议已被吸收进相关政策法规,并已颁布实施;

  (二)所提对策建议、预测分析、决策方案、实施措施等已被相关部门作为决策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八条 对于研究质量不高,存在有明显缺陷的课题,评审组要提出具体意见,并要求课题承担单位重新补充研究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重审。

  第二十九条 评审结论严重不符合实际的,要追究评审组组长的责任,相关责任人两年内不得参与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课题的评审。

  第三十条 通过评审的课题,课题承担单位应在1个月之内将以下材料送达政策法规司办理验收结题手续:

  (一)《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课题验收证书》;

  (二)修改后的软科学研究报告及全套资料;

  (三)电子文档(软盘);

  (四)评审意见书或应用部门出具的《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成果应用证明》。

  政策法规司审核盖章后向课题承担单位颁发《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课题验收证书》。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三十一条 政策法规司负责软科学研究文件和成果的归档与登记。

  第三十二条 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成果申报国家或国防科学技术奖,按照国家和国防科工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成果,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属国防科工委和成果完成单位共有。未经政策法规司同意,成果完成单位不得公开发表。

  第三十四条 政策法规司利用行业内报刊、网站等媒体,以及通过举办研究成果报告会,交流会,摘报等形式,加强软科学研究成果的宣传。政策法规司定期汇编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成果,交流推广研究方法和管理经验等。

  第三十五条 政策法规司等部门和成果完成单位应积极组织软科学研究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防科工委政策法规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课题申请书

  2、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课题合同书

  3、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课题中期检查表

  4、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课题变更审批表

  5、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课题验收申请书

  6、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课题验收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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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国庆60周年无线电管理规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首都国庆60周年无线电管理规定》的通知

为了确保首都国庆60周年活动的顺利举行,保障首都国庆60周年活动各项无线电业务所需的无线电频率资源,保证相关无线电台(站)和无线电设备的正常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各种有害的无线电干扰,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首都国庆60周年活动的相关要求,现将《首都国庆60周年活动无线电管理规定》予以发布,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至2009年10月8日止。
特此通知。
  申请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联系电话:
  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 010-68009047
  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 010-63345219
  无线电干扰申诉受理电话:010-68009121



首都国庆60周年活动无线电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北京及周边地区空中电波秩序,确保首都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活动的顺利举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中国境内用户申请在北京地区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依法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或者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批准。
  第四条 境外用户(含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外国记者,香港、澳门和台湾记者)申请在北京地区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携带或者运载无线电设备入境,应当由境内对口的业务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港澳事务办公室、台湾事务办公室或者邀请单位依法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或者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批准。享有外交特权的境外用户(包括外国领导人访华代表团),应当通过外交途径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批准。
  第五条 进入特殊控制区域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或者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进行核验,粘贴“首都国庆60周年活动无线电设备专用标签”(具体样式见附件,以下简称专用标签),并在专用标签上注明的时间、区域内使用。
  位于特殊控制区域内原有的合法固定无线电台(站)需要在国庆活动期间继续使用的,应当于2009年9月10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或者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申请现场核验,经检验合格并粘贴专用标签后方可继续使用。前款规定的特殊控制区域由国庆活动安全保卫部门确定。
  第六条 在特殊控制区域内使用公众移动通信终端(手机)及蓝牙耳机、计算机的嵌入式无线网卡、功率在1mW以下的汽车遥控钥匙和照相机的无线遥控装置的,应当遵守特殊控制区域的安全保卫规定,无需粘贴专用标签。除上述设备以外,依法豁免无线电台执照管理的其他短距离(微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如:无线麦克风、无绳电话、无线电遥控玩具、公众对讲机以及卫星移动电话等,未经许可并粘贴专用标签的,不得进入特殊控制区域内使用。
  第七条 实施无线电管制区域内所有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和其他辐射无线电波非无线电设备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无线电管制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或者无线电设备受到无线电干扰时,可以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干扰申诉。
  第九条 任何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产生有害干扰,可能对国庆活动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危及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有权立即采取行政手段或者技术措施对其无线电发射或者辐射予以制止,必要时可切断电源或者强制拆除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
  第十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取证;
  (二)要求被检查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材料和文件;
  (三)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制作询问笔录;
  (四)实施必要的技术性措施,制止非法无线电发射;
  (五)关闭、查封非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或者暂扣其无线电发射设备。
  第十一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在职权范围内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主动提供与检查有关的资料和情况,不得妨碍执行公务。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和配合无线电管理机构做好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未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及周边地区开展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活动期间,有效期自公布之日起至二〇〇九年十月八日止。
  附件:“首都国庆60周年活动无线电设备专用标签”样式


  一、大型无线电设备标签 规格:3cm×5cm矩形
  中文版

http://www.gov.cn/zwgk/images/images/00123f3eabca0c09745401.jpg


英文版
http://www.gov.cn/zwgk/images/images/00123f37b7a10c09733203.jpg

 二、小型无线电设备标签 规格:直径3cm圆形
http://www.gov.cn/zwgk/images/images/00123f37b7a10c09733e04.jpg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的通知


  2月9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电视台,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发出《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的通知》,通知说,自《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42号)、《关于加强引进剧规划工作的通知》(广发外字〔2002〕948号)和《广电总局关于禁止以栏目形式违规播出境外影视剧的通知》(广发〔2009〕82号)发布施行以来,各级广播电视机构认真按照广电总局有关规定引进、播出境外影视剧,对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增进对世界各民族优秀文化的了解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境外影视剧引进立项和审批管理
  (一)总局每年分两次受理各引进单位的立项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年1月和7月的1日至10日。各引进单位在立项申请时,应认真填写《引进剧立项规划申报表》(格式见附件1),并报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初审后报总局审批。
  (二)立项通过的境外影视剧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总局报审,按规定提交引进合同(中外文)、版权证明(中外文)、供片机构资质证明等材料,认真填写《引进境外影视剧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并报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初审后报总局审批。
  (三)为提高引进节目质量,扩大高清节目源,应优先引进高清版本的境外影视剧;引进境外影视剧的长度原则上控制在50集以内。
  (四)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认真履行初审的管理职责,严格把握导向和格调,从立项环节开始加强对题材和内容的审查,不得引进涉案题材和含有暴力低俗内容的境外影视剧。
  (五)境外影视剧列入立项规划后因故不能报审或报审后内容未能通过的,可在规定时间内更换同一产地、同一题材的节目一次。
  二、加强引进剧续约后再次发行的审批管理
  (一)经总局批准引进的境外影视剧在《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过期后,由具有引进资格的单位重新与版权方签署引进合同和版权授权书,经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总局批准,方可再次发行。
  (二)申报续约后再次引进的境外影视剧应按规定提交引进合同(中外文)、版权证明(中外文)、供片机构的资质证明等材料,认真填写《续约引进境外影视剧申请表》(格式见附件3),报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对内容重新进行审查,并出具内容审查同意书,报总局审批。
  (三)总局根据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上报的续约引进申请和内容审查意见,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集中审批。对批准再次发行的境外影视剧,重新颁发《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三、加强引进剧播出管理
  (一)各级播出机构要严格按照总局规定,在播出境外影视剧时认真审核相关手续和批准文件,并在片头标明发行许可证编号。
  (二)境外影视剧不得在黄金时段(19:00-22:00)播出。各电视频道每天播出的境外影视剧,不得超过该频道当天影视剧总播出时间的百分之二十五。
  (三)各级电视台申报并获得总局批准引进的境外影视剧必须在本台首播,首播之后才可以再次发行在其他电视频道播出。
  (四)各电视频道不得以栏目短剧或介绍境外影视剧的形式变相完整播出未经广电总局审批并获得发行许可证的境外影视剧。每期栏目中插播境外影视剧的时长不得超过3分钟,累计使用境外影视剧片段的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介绍境外影视剧的资讯类栏目,使用境外影视剧片段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
  (五)进一步加强境外影视剧播出国别比例的管理,避免个别电视频道在一段时期内集中播出某一国家或地区的境外影视剧。
  (六)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各级电视频道播出境外影视剧的监管,加大对违规频道的处罚力度。如发现违规情况,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对违规播出机构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对未整改或整改完成后180日内再次出现违规播出行为的机构下发《违规处理决定书》,同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的,由总局下发《违规处理决定书》,并予以全国通报批评。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1995〕547号)和《关于加强地方电视台重播境外电视剧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1999〕48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引进剧立项规划申报表
http://www.chinasarft.gov.cn/shanty/resource/appendix/2011/08/17/20120213174101320894.doc
     2.引进境外影视剧申请表
http://www.chinasarft.gov.cn/shanty/resource/appendix/2011/08/17/20120213174101320896.doc
     3.续约引进境外影视剧申请表
http://www.chinasarft.gov.cn/shanty/resource/appendix/2011/08/17/2012021317410132089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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