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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实施“861”行动计划池州工程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3:05:18  浏览:94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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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实施“861”行动计划池州工程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实施“861”行动计划池州工程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池政办〔2005〕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实施“861”行动计划池州工程考核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一日

池州市实施“861”行动计划

池州工程考核奖励办法(试行)



为全面推进安徽省“861”行动计划池州工程的实施,加大项目建设力度,推进“加快发展,富民强市”进程,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省“861”行动计划池州工程〉的实施意见》(池发〔2004〕5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奖励的范围和对象

(一)本办法考核范围为:已列入“861”行动计划池州工程(以下简称《池州工程》)的各类建设项目。

(二)本办法考核、奖励对象为: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项目办),重点项目法人以及有突出贡献的个人。

二、考核内容

(一)对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考核的主要内容:

1、成立项目管理机构,明确职责,落实专人,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

2、加大固定资产投资力度,列入《池州工程》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3、广开融资渠道,积极筹措项目建设资金,大力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并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

4、制定近期建设工作方案,建立动态管理的项目库,并按程序报批或核准建设项目;

5、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开展项目招投标活动;

6、按要求及时填报所属项目投资完成额和形象进度情况;强化项目管理和协调服务,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完成市“861”行动计划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二)对市直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办)考核的主要内容:

1、领导重视,组织健全,成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构,制定年度工作目标及相应的保障措施;

2、建立项目储备库,制定项目建设阶段性目标,积极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3、加大固定资产投资力度,列入《池州工程》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4、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项目合同制有关情况;

5、加强对重点项目的管理和服务,落实重点建设项目的责任人和关键措施;重视重点建设项目的申报、争取和管理,及时填报有关统计报表等;认真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三)对为项目建设服务的市直部门考核的主要内容:

1、领导重视,组织健全,成立相应工作协调机构,制定年度工作目标及相应的保障措施;

2、兑现工作时限承诺,做好审批、报批和核准工作,按规定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积极帮助项目单位落实项目建设条件,提供职工生活保障;协调解决项目前期工作和实施中的问题;积极做好《池州工程》宣传报道,主动为项目建设创造良好施工环境;及时准确汇总上报“861”行动计划和《池州工程》项目进展情况;

3、按时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四)对项目法人考核的主要内容:

1、年度计划完成情况;

2、是否按计划开工、竣工和按规定申请竣工验收;

3、财务管理、资金使用是否规范;

4、严格执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四制”情况;

5、及时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和统计报表等。

(五)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办)和项目法人在实施《池州工程》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考核评选资格并按规定追究责任。

1、项目建设中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质量问题;

2、项目建设资金使用中出现挪用、挤占、弄虚作假等重大问题;

3、项目招标活动中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在稽查、审计和检查时发现重大问题。

三、考核及奖励办法

(一)考核办法:

1、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成考核小组,具体负责考核工作。考核小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任组长,市发展改革、人事、财政、监察、审计、统计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

2、《池州工程》每年考核一次,采用百分制计分方法。具体评分细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印发。

3、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项目办)于每年度1月上旬前按照考核内容及其评分细则完成自评和对所属重点项目的初评工作,考核结果连同上年度工作总结一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4、考核小组于1月中旬对上报材料进行复评或抽查,形成考核结果材料和评比表彰初步意见后,报领导小组审核。

5、领导小组在2月上旬前对考核、评比结果进行审核批准,形成意见后,报请市政府表彰奖励;同时报市政府督办室,作为市政府对各目标管理单位考核的依据。

(二)奖励办法:

1、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省“861”行动计划池州工程〉的实施意见》(池发〔2004〕5号),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

2、根据考核对象的工作性质,分别设立优秀组织奖、优质服务奖、优良工程奖。

(1)优秀组织奖。主要奖励对象是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项目主管部门及重点项目办。奖励名额8名左右,各奖励5万元。

(2)优质服务奖。主要奖励对象是在项目推进和建设中提供服务的市直有关职能部门。奖励名额8名左右,各奖励3万元。

(3)优良工程奖。主要奖励对象是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成绩突出的项目法人。奖励名额8名左右。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下的,各奖励5万元;投资总额在1亿元及以上的,各奖励8万元。

(4)对“861”行动计划池州工程重点项目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不包括市委管理的干部),授予“市重点工程建设先进个人”称号。名额为20名左右,各奖励800元。

市政府对获奖的单位和被评为先进的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并颁发奖牌、证书。

3、奖励方案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核结果提出,报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政府下达。优秀组织奖、优质服务奖以及先进个人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安排;其中集体奖的奖金主要用于项目管理和工作经费,30%可用于奖励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优良工程奖的奖励资金从项目建设管理经费或投资节余中支出,主要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班子成员和有关人员。获奖个人,其奖金所得应依法申报纳税。

本办法由市“861”行动计划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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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基本原则在国际服务贸易中的运用及我国的服务贸易立法与实践

邓 晓 雄


内 容 摘 要

1995年1月1日《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正式生效,使得国际服务贸易有了各成员国共同遵守的国际规则,有力推动了全球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进程。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步伐正在加快,《服务贸易总协定》对我国国际服务贸易的影响也将逐步显示出来。因此,以《服务贸易总协定》为中心,结合我国的立法与实践,对国际服务贸易领域的根本性法律问题加以研究,应是一项有意义的劳动。
本文共六章,主要分析WTO基本原则在国际服务贸易领域的运用,以及我国国际服务贸易中普遍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并就我国“入世”后面临的挑战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
第一章对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订立《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背景及WTO的基本原则作了介绍,作为导入正文的绪论。
第二章对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基本内涵、性质、例外情况及我国服务贸易适用最惠国待遇的现状作了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调整对策。
第三章对国民待遇原则的基本内涵与性质,国民待遇原则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例外,超国民待遇与低国民待遇在国际服务贸易领域的立法与实践,以及国民待遇原则在我国服务贸易领域的适用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第四章主要分析市场准入原则的基本内涵,数量限制措施,美、日等国的市场准入实践,我国的市场准入规定及为适应WTO体制应作的调整。
第五章主要分析透明度原则的内涵、具体要求及例外情况,并探讨我国国际服务贸易中的透明度问题及适应WTO体制的对策。
第六章分析了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内涵及其实现步骤、关于承担特定义务的谈判、计划表的制定与修改、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障碍,并结合我国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若干法律对策。
关键词: WTO基本原则 国际服务贸易 立法与实践


目 录

第一章 绪论 1
一、 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与《服务贸易总协定》 1
二、WTO的基本原则 2
第二章 国际服务贸易与最惠国待遇原则 4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内涵、性质及其在国际服务贸易中的适用 4
二、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7
三、我国服务贸易适用最惠国待遇的现状及其调整对策 9
第三章 国际服务贸易与国民待遇原则 12
一、国民待遇原则的基本内涵 12
二、国民待遇的性质及其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体现 13
三、超国民待遇和低国民待遇 15
四、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 16
五、国民待遇原则在我国服务贸易领域的适用现状及
“入世”后的对策 17
第四章 国际服务贸易与市场准入原则 22
一、市场准入的基本内涵 22
二、市场准入原则中的数量限制措施 22
三、美、日等国市场准入实践 24
四、我国的市场准入规定及为适应WTO体制应作的调整 26
第五章 国际服务贸易与透明度原则 31
一、透明度原则的内涵及其重要性 31
二、透明度原则的具体要求 32
三、透明度的例外 33
四、我国国际服务贸易中的透明度问题及适应WTO体制的对策 34
第六章 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与特定义务的承担 37
一、 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及其实现步骤 37
二、 关于承担特定义务的谈判 40
三、 承担特定义务计划表的制定与修改 41
四、 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障碍 42
五、 我国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思考 44

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泰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泰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根据《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09]3号)和《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直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09]4号)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各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及工商联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资产配置,是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为保证履行职责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建设、调拨、调剂、租赁和接受捐赠等方式配置固定资产的行为。配置的固定资产主要包括:土地,房屋及建筑物,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交通运输设备,专用设备等。

  第四条市财政局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的综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审核批准资产购置计划,监督和规范资产配置工作。

  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配合市财政局制定有关资产配置标准,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市直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的审核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本部门所属单位有关资产购置事项,并监督和规范其资产配置工作。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资产配置管理工作,并接受市财政局、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资产配置应当遵循:必须、合理、节约、充分利用现有资产资源的原则,按单位性质和职责进行配置。

  第六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需配置资产时,首先应当从现有的闲置资产中调剂解决,充分利用现有存量资产满足配置资产的需要,避免重复配置资产。

  第二章资产配置条件

  第七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机构设立或者变更;

  (二)新增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三)新增职责和工作任务,且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工作需要;

  (四)未达到配置标准或者现有资产按规定进行处置后需更新;

  (五)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六)其他应当配备资产的情况。

  第三章资产配置标准

  第八条资产配置标准是指对资产配置的数量、价格和技术性能的设定,是编制资产购置计划、安排资产购置预算、实施资产采购和对资产配置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九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资产配置标准另行下发,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财力状况及技术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

  办公用房配置标准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共同制订;车辆配置标准按《泰州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执行;其他资产配置标准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四章资产配置程序

  第十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配置分为调配使用和新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剂制度,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调剂方案,经市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新建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的配置,按《泰州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其他资产,应当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根据资产使用需求、存量资产状况和资产配置标准,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委托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还需报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

  (二)市财政局根据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和财力状况,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项目进行审批。

  (三)经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市财政局,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第十一条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资产配置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及资产购置说明,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二条经市政府批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配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市财政局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用上级补助收入进行资产购置的,报市财政局审批;上级补助资金项目明确有设备购置的不再审批,由单位登记入账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入账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委托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还需报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第十四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的,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资产购置计划批复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购置计划进行资产配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购置资产。未经批准购置资产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的,不得办理购置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六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后,应当及时对配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建立资产卡片和资产账目,将相关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同时,按照各类资产计价方式的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七条市财政局、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管部门和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履行国有资产配置管理职责,加强对国有资产配置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资产配置中的各种违法、违纪和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市审计局、市监察局等部门应定期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配置或者超计划、超标准配置资产的,拒绝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进行调剂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国家对相关资产的配备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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