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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在“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款级科目下增设有关项级科目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6:11:56  浏览:89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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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在“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款级科目下增设有关项级科目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在“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款级科目下增设有关项级科目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便于税收征管,做好税收统计分析工作,现对“1999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补充规定如下:
在“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0490款“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下增设“049001内资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和“049002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两个项级科目。其中:“内资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项级
科目反映国有、集体、股份制、联营、私营等内资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项级科目反映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



1999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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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2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2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2年8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为依法公正及时地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下列案件属于本规定所称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一)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行政案件;

(二)有关国际服务贸易的行政案件;

(三)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四)其他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第二条 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依法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第三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有关国际贸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条 当事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生效之前,行政机关在新法生效之后对该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新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 第一审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由具有管辖权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主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二)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四)是否超越职权;

(五)是否滥用职权;

(六)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正;

(七)是否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第七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及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立法机关在法定立法权限范围内制定的有关或者影响国际贸易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第八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立法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制定的有关或者影响国际贸易的部门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的有关或者影响国际贸易的地方政府规章。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所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条文存在两种以上的合理解释,其中有一种解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相一致的,应当选择与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相一致的解释,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十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但有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的,适用对等原则。

第十一条 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的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参照本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200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200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委机关各单位,各直属、挂靠单位:

现将《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6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部门实际,做好安排部署,确保工作落实。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 ○ ○ 六年一月三日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6年工作要点

2006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

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工作全局,深入贯彻落实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战略部署,坚持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坚持稳定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队伍不动摇,坚持不断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机制和方法不动摇,议全局,抓大事,努力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水平,为实现"十一五"人口发展规划起好步、开好局。

2006年要着重抓好以下十个方面30项工作:

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努力开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局面

(一)认真抓好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精心筹备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和2006年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认真规划部署2006年和"十一五"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二)代中央起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对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行全面部署。推动发布《2005年中国人口与发展》白皮书,提高全社会对人口问题重要性的认识,树立负责任人口大国的良好形象。

(三)紧紧抓住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利契机,把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放在突出重要的位置,加强宣传教育,深化优质服务,完善利益导向,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提供坚实的人力资源保障。

二、加强人口发展战略研究,认真实施人口发展规划

(四)继续加强人口发展战略研究,着眼于解决当前人口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提出人口政策、相关经济社会政策建议。做好人口发展"十一五"规划和"甘露计划"的编制、实施工作。

(五)建立跨部门、跨地区、跨学科的人口发展战略研究长效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搭建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支持平台,促进研究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六)指导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加强区域人口发展战略研究,重点开展"生态屏障与人口发展问题的研究","主体功能区的确定与人口发展问题的研究","西南地区人口发展战略研究"等。

三、全面深化综合改革,建立和完善工作新机制

(七)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真正把工作重心转到研究战略、制定规则、创造环境、依法行政上来,努力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八)认真抓好《关于全面深化综合改革建立和完善工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指导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制定工作新机制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实施纲要。及时总结和推广试点地区先进经验,发挥示范和引路作用。

(九)加强对东、中、西部机制建设工作的专题调研,组织好教育、培训与研讨活动。推动东部地区和工作基础较好的地区率先建立工作新机制。继续深化西部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研究。

四、全面推行农村计划生育两项制度,加强利益导向机制建设

(十)按照"巩固成果,逐步扩大;完善制度,规范操作;因地制宜,增强实效"的方针,坚持"四权分离"的管理和运作原则,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少生快富"工程。启动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困难扶助制度试点工作。

(十一)继续深入推进计划生育"三结合"活动,努力做好以救助贫困母亲为重点的"幸福工程"。加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优先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推动各地完善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利益导向机制。

(十二)推动建立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体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投入机制。落实计划生育基本服务项目免费制度。积极协调中央和省级财政加大对农村地区、西部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创造条件吸引企业投入、民间投入和国际投入。


五、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和"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

(十三)坚持"大宣传、大联合、出精品"的方针,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建设社会主义生育文化和人口文化,推动先进思想、文明观念、政策法规和科普知识进村入户。

(十四)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扎实推进"关爱女孩行动"试点工作。建立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的跨省协作机制,在出生人口性别比严重偏高的地区开展集中治理活动。



(十五)继续加强党校系统人口理论教学和科研工作。推动各省(区、市)在主要媒体开办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栏目,完善公益性宣传机制。

六、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地方条例,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十六)深入学习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执法检查。推动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十七)修订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及其配套的规章制度,推动建立流动人口以现居住地为主的管理服务机制。完善区域协作制度,加强对流入人口较多地区计划生育工作的督查。

(十八)做好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刑事立法的协调工作,协助有关省(区、市)制定相应法规措施,加大依法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力度。


七、全面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完善"三位一体"的管理和服务网络

(十九)以中西部地区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为重点,组织好国债资金建设项目和流动服务车项目,加快基层服务站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深入开展创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活动,组织开展技术大比武、岗位练兵等活动,提高服务能力。

(二十)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大力推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促进生殖健康产业的发展。完善避孕药具使用不良反应监测体系,严格执行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筹备召开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技工作大会。

(二十一)加强政府部门与非政府组织互联、互动、互补的公共管理和服务网络建设。支持和加强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人口福利基金会、人口文化促进会等非政府组织的建设,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

八、加快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二十二)实施"人口宏观管理与决策信息系统"建设工程,切实搞好试点工作。以应用为导向,加快建立适应人口和计划生育改革和发展需要的决策、管理和服务信息支撑体系。配合相关部委推进人口基础数据库建设。

(二十三)帮助西部地区建设育龄妇女信息系统。继续完善政务信息系统、育龄妇女信息系统、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信息系统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推进人口统计改革,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二十四)加快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电子政务建设,整合信息资源,优化"三网一库",为中央政府门户网站提供有力支持。指导各地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网站、生殖健康网站建设。

九、加强人口与发展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树立负责任人口大国的良好形象

(二十五)继续履行中国作为人口与发展南南合作伙伴组织主席国的义务和职责,组织好伙伴组织执委会、理事会第十一届年会以及成立南南合作项目办公室的各项准备工作。继续与商务部合作为发展中国家举办人口与发展高官研修班。

(二十六)继续加强与联合国人口基金会、福特基金会、日本国际协力机构等国际机构和组织的合作。积极做好联合国人口基金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第六周期项目、福特基金会优质服务项目、中日合作中国中西部生殖健康家庭保健能力建设项目等国际合作项目。继续组织好出国培训工作。

(二十七)做好有关发达国家的议员或政府官员来华访问的邀请、接待工作,组织国内外记者进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专题采访,建立突发事件宣传报道预案,引导舆论,把握主动。

十、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努力建设高素质、职业化的干部队伍


(二十八)巩固和发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成果,继续组织好基层党组织建设"八个一"活动,探索"群众得实惠、党员长期受教育、永葆先进性"的长效机制。深入开展宗旨教育和"争做新时期最可爱的人"活动,努力建设学习型、创新型、服务型的和谐机关。

(二十九)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形成充满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科学选人用人机制,努力建设行政管理、宣传咨询、技术服务、群众工作、产业开发等五支优势互补的高素质、职业化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队伍。

(三十)落实中央纪委六次会议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继续开展行风建设和民主评议行风、政风活动。深入进行反腐倡廉教育,强化行政效能监察,开展对政务公开工作和药具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严肃查处违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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