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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12省区市实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总结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7:35:14  浏览:91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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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12省区市实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总结的函

卫生部


卫基妇函[2003]165号

关于印发12省区市实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总结的函

内蒙古、甘肃、宁夏、青海、湖南、西藏、江西、四川、重庆、新疆、贵州、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卫生部、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财政部于2000年——2001年在12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了“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 项目。现将项目总结报告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总结经验,继续做好本项工作。







二○○三年三月十八日




抄送:内蒙古、甘肃、宁夏、青海、湖南、西藏、江西、四川、重庆、新疆、贵州、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局,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财政厅局。
附件
一项顺民意、得民心的德政工程
——12省、区、市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总结
为了配合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西部妇女、儿童的生存、保护和发展,全面实现《两个纲要》提出的目标,在党中央、国务院的亲切关怀和高度重视下,2000年1月至2001年12月,卫生部、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妇儿工委)和财政部在西藏、贵州、青海、新疆、甘肃、云南、四川、宁夏、内蒙古、江西、重庆和湖南(湘西地区)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了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以下简称“降消项目”),项目总投资人民币两亿元,是建国以来我国在妇幼保健方面单项投入最大的项目。
经过短短两年的努力,到2001年底,“降消项目”提出的目标和支持性目标基本得到实现,12个项目省的孕产妇死亡率和新生儿破伤风发生率明显降低。378个项目县的孕产妇死亡率平均下降了28.79%,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下降了55%。以1999年12省项目县不变数字统计,1999年项目县共死亡孕产妇1963人,2001年死亡孕产妇1410人。项目的实施使553名孕产妇摆脱了死亡的威胁,我国西部地区妇女儿童的健康保健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并带动全国孕产妇死亡率和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的下降,为完成20世纪90年代《两个纲要》目标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为实施21世纪头10年《两个纲要》目标,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一、项目目标完成情况良好,项目地区妇女儿童健康保健水平得到明显提高
“降消项目”实施两年来,项目确定的孕产妇死亡率、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等2项主要目标,住院分娩率、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消毒接生率、乡村助产人员持证上岗率、产前检查覆盖率等5项支持性目标完成情况良好。
1、孕产妇死亡率
孕产妇死亡率是衡量一个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也是“降消项目”的主要目标。项目结束后,孕产妇死亡率以省为单位在1990年的基础上下降一半的省有7个(见表1)。
12个项目省、区、市确定的378个项目县,均为孕产妇死亡率较高的西部地区贫困县。降消项目开展后,孕产妇死亡率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下降幅度在3.97%~55.63%之间(见表2),平均下降28.79%。
表1 12个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孕产妇死亡率(1/10万)
省份1990年2001年下降幅度(%)
内蒙147.7355.74-62.27
江西108.042.73-60.44
湖南87.4039.82-54.44
重庆157.26 79.13*-49.68
四川160.186.6-45.91
贵州267.0103.23-61.34
云南191.078.15-59.08
西藏715.8324.7-54.64
甘肃315.986.42-72.64
青海242.0135.87-43.86
宁夏123.072.49-41.07
新疆270.0169.16-37.35

*年报数

表2 12个项目省(区、市)项目县的孕产妇死亡率(1/10万)
省份1999年2000年2001年下降幅度(%)
内蒙78.6174.4565.86-16.22
江西85.2 63.1 37.8 -55.63
湖南104.6497.1166.31-36.63
重庆88.3688.6884.85-3.97
四川144.38111.0690.79-37.12
贵州144.79140.53109.87-24.12
云南135.43120.8291.84-32.19
西藏526.22523.19365.73-30.50
甘肃126.34112.8193.58-25.93
青海195.37156.76126.58-35.21
宁夏110.60122.0695.55-13.61
新疆198.36166.27142.04-28.39
合计129.47115.6892.19-28.79

2、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
消除新生儿破伤风的重点是推行住院分娩,在无法实施住院分娩的地区推行消毒接生。项目实施后,12个项目省、区、市的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下降到 1‰以下,达到了项目目标(见表3)。
表3 12省(区、市)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
省份1990年1999年2000年2001年
内蒙0.950.100.040.01
江西1.840.420.280.19
湖南2.130.120.120.07
重庆1.620.180.140.09
四川3.640.860.350.15
贵州4.311.370.990.81
云南3.790.520.420.26
西藏0.000.000.000.00
甘肃2.670.510.410.13
青海0.880.160.140.00
宁夏1.580.490.360.20
新疆0.910.470.300.15
合计2.660.620.420.28


3、住院分娩率
住院分娩是降低孕产妇死亡的有效措施。2001年,各项目省、区、市的住院分娩率较项目实施前的1999年均有明显升高。许多地区采取了各种措施,如加强产科建设、降低分娩收费、实行分娩限价、解决产妇住院期间的吃饭、取暖等问题,鼓励、帮助产妇住院分娩。西藏的住院分娩率上升明显,2001年在医院、卫生院分娩的产妇是1999年的3倍多(见表4)。
表4 12省(区、市)1999-2001年住院分娩率(%)
省住院分娩率(%)
1999年 2000年 2001年
内蒙54.28 63.55 70.69
江西62.25 69.38 70.74
湖南43.34 57.37 70.65
重庆50.78 53.45 57.51
四川41.71 47.69 56.00
贵州17.15 21.79 25.61
云南33.43 34.22 40.28
西藏5.79 12.92 17.05
甘肃43.52 47.23 51.29
青海24.28 32.80 43.17
宁夏23.25 30.73 42.01
新疆30.49 35.10 39.19


4、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
高危孕产妇是造成孕产妇死亡的最直接原因,更应住院分娩。项目实施以来,部分项目省、区、市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有了明显的提高(见表5)。
表5 12省(区、市)1999-2001年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
省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
1999年 2000年 2001年
内蒙97.81 98.47 98.70
江西97.55 98.63 98.12
湖南96.21 95.51 98.30
重庆98.10 98.85 98.67
四川76.74 94.83 95.68
贵州76.59 88.12 88.47
云南63.58 73.80 80.36
西藏44.55 82.41 76.39
甘肃84.60 91.01 93.55
青海81.55 76.45 90.36
宁夏60.77 85.74 90.33
新疆68.99 88.45 98.70


5、产前检查覆盖率
建立孕产妇保健管理制度,适时开展产前检查,把高危孕产妇筛查出来,及时送到医院、卫生院进行住院分娩,是防止孕产妇死亡的重要环节。项目开展后,很多地方对村接生员进行了职能转化,让其从接生转到产前检查、高危筛查和护送孕产妇住院分娩、产后访视上。(见表6)。
表6 12省(区、市)1999-2001年产前检查覆盖率(%)
省产前检查覆盖率(%)
1999年 2000年 2001年
内蒙90.87 91.82 92.34
江西92.03 88.63 90.72
湖南85.45 88.44 93.17
重庆87.71 75.99 82.85
四川67.60 82.12 83.16
贵州78.11 75.48 83.21
云南74.17 60.21 67.61
西藏55.43 83.19 89.16
甘肃80.54 68.78 78.20
青海65.91 83.63 90.88
宁夏81.97 69.58 79.71
新疆75.96 91.82 92.34


二、项目执行顺利,有力地推动了各地妇幼卫生基础性工作的开展
1、降消项目引起项目地区政府的高度重视
2000年初,“降消项目”启动大会在北京召开,国务院妇儿工委、卫生部、财政部负责同志分别在大会上作了重要讲话,并与各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签订了项目承诺书。卫生部、国务院妇儿工委和财政部联合颁发了5个配套文件,编写了统一的培训教材,举办了3期项目管理培训班和3期蹲点专家培训班。各省、区、市相继成立了“降消项目”领导小组,召开了地区性项目启动大会,拉开了这项造福于广大孕产妇和新生儿的“德政工程”、“民心工程”的帷幕。各级政府都明确要求,要把项目的实施作为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把项目的实施摆到各级政府重要的议事日程上。
2、培训基层妇幼骨干提高了相关人员的业务素质
要实现“降消项目”确定的各项目标,提高基层妇幼保健工作人员的技术业务水平是先决条件。各地在项目的实施规程中,都把人员培训作为重要的工作内容,使项目的实施过程,成了基层妇幼保健人员业务学习、业务提高的过程。按照项目活动安排,在两年项目周期内应对乡镇卫生院助产人员、村医和接生员轮训一遍。从各项目省、区、市的执行情况来看,大多数地区完成了培训任务,即使未完成培训任务的省份,其培训率也达到90%以上(见表7)。
表7 12省(区、市)项目期间人员培训情况
省份应培训人数实际培训人数培训率(%)
内蒙 984616120163.72
江西 8139 8055 98.97
湖南1103710755 97.44
重庆3533335333100.00
四川3306139211118.60
贵州1780517780 99.86
云南1311812108 92.30
西藏 501 1554310.18
甘肃3460874988216.68
青海 3650 3431 94.00
宁夏 3719 3719100.00
新疆489610433213.09


3、乡镇卫生院配备产科设备为安全分娩提供了物质基础
为乡镇卫生院配备必要的产科设备是项目活动的一项主要内容,其经费占总经费的一半。在项目的实施中,设备的采购、供应和配备工作得到各项目省、区、市的高度重视,项目地区的设备到位率达到了100%。
4、开展相关健康教育更新了群众的生育观念
实施“降消项目”的12个省、区、市,都是西部欠发达地区,378个项目县又都是国家级或省级贫困县,群众生育观念相对落后。在一些贫困地区和交通闭塞地区,传统的封建习俗还在起作用,另外群众还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因此,向群众开展科学的生育观念教育十分重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各项目省、区、市采取了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方式,宣传妇幼保健、安全分娩等方面的知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见表8)。
表8 12个项目省(区、市)健康教育情况
省份宣传资料(万份)广播电视标语(条)其 他
内蒙古ÖÖÖ
江西87455次10842咨询563次,编印宣传画4万套
湖南91.6182次14472宣传栏,孕妇学校,播放录像,宣传车
四川385种 孕妇学校2534期,社区健康教育3529期
重庆31.2 4258专栏2291,面对面163845,孕妇学校98534
贵州90ÖÖ宣传栏,进村入户
云南214.7
西藏Ö 板报
甘肃211.42785次 咨询
青海12Ö 宣传栏,面对面
宁夏38.46次263板报592期,办班39680人次,
宣传栏414期,录音录像27,
集会6000人次
新疆

Ö 未填数量
5、有效的监督指导保证了项目的顺利进行
严格的监督和有效的技术指导在各地“降消项目”的执行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项目实施中,国家级专家督导进行了3次,共覆盖了1/4的项目县;各项目省、区、市也进行了省级全过程督导,督促和帮助项目县按规定开展各项项目活动(见表9)。在各地的督导活动中,最具成效的是下派蹲点专家的活动(见表10)。蹲点专家不仅监督和指导蹲点地区的整个项目实施工作,而且采取传、帮、带的方法,培训当地的乡村医生和妇幼保健人员,为在短时间内提高基层妇幼保健人员的技术水平做出了重大贡献。据统计,各项目省、区、市共派出专家336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者占47.65%,中级职称占45.24%。蹲点专家蹲点总天数达12213天,人均36.35天。
表9 12个项目省(区、市)省级监督指导情况
省份人数(人)次数(次)人次数县数(个)
内蒙古204 38
江西194 28
湖南3423 25
四川 4048
重庆 5026221
贵州1207 48
云南 3 49
西藏55 10
甘肃183 45
青海483 20
宁夏12 38 8
新疆61 15


表10 12个项目省(区、市)蹲点专家情况
省份人数总天数
高级职称中级职称医师合计
内蒙古3813 511316
江西141 15450
湖南30 3120
四川2032 521649
重庆30 3180
贵州2621 472395
云南2221 432159
西藏10 160
甘肃2358241053314
青海53 8150
宁夏53 8420
新疆00 00
合计1601522433612213


6、配套经费的落实使项目有效、顺利实施
“降消项目”要求地方按1∶1配套安排资金,由于12个项目省、区、市都地处西部地区,地方经济和财政都不宽裕,解决配套资金成为很多地方的难题。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下,除贵州、新疆外,其他各项目省、区、市克服了种种困难,保证了项目配套资金的落实(见表11)。
表11 12个项目省(区、市)配套经费落实情况
省份中央项目资金省内应配省内实际配到位率(%)
内蒙古 870 890890100.0
江西 679 690714103.5
湖南 780 780 1192.2152.9
四川100010201020100.0
重庆198020192329115.4
贵州120012401015 81.9
云南1010 1246.7 1265.04101.5
西藏 130 136136100.0
甘肃113011501150100.0
青海 400400420105.0
宁夏 255 239.98 239.98100.0
新疆 400410355 86.6


7、经济救助帮助贫困孕产妇走进卫生院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各地采取了降低收费、限价收费等措施,帮助贫困家庭的产妇,特别是高危产妇能走进卫生院、医院住院分娩。 “降消项目”要求对特困家庭的产妇实行贫困救助。在项目执行期间,各地共支付贫困救助金1418.9万元,有11.73万名贫困孕产妇在项目资金的资助下,进入医院、卫生院接受了安全的接生服务(见表12)。
表12 12项目省(区、市)贫困救助人数及经费
省、自治区救助人数(人)救助经费(万元)
内蒙820762.6
江西8889134.4
湖南312454.0
重庆10688195.0
四川25170285.0
贵州1076260.8*
云南16531299.1
西藏171720.3
甘肃14643226.0
青海313637.3
宁夏1133187.4
新疆310217.8
合计1173001418.9

*贵州从中央经费中支付了4.0万元
三、项目实施效果明显,但各地进展尚不平衡。
由于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在城乡之间、地域之间存在很大差别,西部地区贫困人口多,12个项目省、区、市的经济状况、地理环境、人口素质、工作基础等都有不同,所以“降消项目”的实施还不平衡,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有的地区尽管努力做了大量工作,但项目目标仍未实现。在孕产妇死亡方面,家庭分娩、自然条件恶劣、交通不便等是重要原因。此外,计划外生育死亡仍是难点,由于计划外怀孕者逃避妇幼保健管理,出现难产时不敢呼救,以致失去抢救时机;有的地方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在不具备抢救条件的情况下开展大月份引产,出现产妇、新生儿死亡。在住院分娩方面,由于观念、习俗、经济、环境等因素的影响,一些偏远山区、贫穷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短时间内提高住院分娩率难度很大。提高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还需要做较长时间的工作。在人员培训方面,尽管各项目省、区、市基本上对乡、村两级妇幼卫生人员轮训了一遍,但乡级助产人员的临床进修时间不足,其助产和急救技能提高不明显,部分地区还未完成村级卫生人员的职能转变,其高危孕产妇筛查能力也有待提高。在项目设备的使用方面,虽然项目设备的到位率较高,但由于项目时间短,设备到位较晚,设备的使用率较低,设备管理使用人员的培训也有待加强。在项目的监督指导方面,有的项目省督导力度不够,还有的地区在整个项目期间仅督导了一次,没有下派蹲点专家,致使项目的管理不严格,相关技术操作不规范。在配套经费和贫困救助方面,至项目结束,尚有2个省没有完全落实配套经费。一般来说,项目配套经费由省里统筹解决的,落实的都比较好;由省、市、县分别解决的,落实的难度很大,因为项目县都是需要上级扶持的国家级或省级贫困县,很难对项目给予投入。这是项目配套经费没有完全落实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一些贫困县财政困难,需要救助的对象又多,有的地方规定年人均纯收入200~300元即可享受住院分娩贫困救助,致使一些贫困孕产妇难以得到相应的经济救助,导致住院分娩率提高缓慢。
为落实《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提出的“孕产妇死亡率、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以2000年为基数分别下降1/4、1/5”和2002年5月在纽约召开的儿童问题特别联大会议制定并通过的今后10~15年的奋斗目标,即婴儿死亡率和孕产妇死亡率与2000年相比2010年要各下降1/3,争取到2015年以1990年为基数分别下降2/3和3/4,这个目标,远远超过我国新“两纲”的预期目标。实现这些主要目标,难点在贫困地区、西部地区。2001年12个“降消”项目省的孕产妇死亡率为92.19/10万,仍在全国水平上,其中有6个省孕产妇死亡率超过100/10万;有5个省的孕产妇死亡率未达到目标要求,部分项目县的新生儿破伤风发生率在1‰以上。从实现全国的目标着眼,必须把西部地区的“降消”工作作为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下一步,各地应借助项目实施后的东风,延续项目中采用过并被实践证明有效的各项措施,继续把“降消”工作作为农村妇幼卫生工作的重点,强化政府行为,加大对农村妇幼卫生工作的投入;在农村卫生改革的过程中,强化乡镇卫生院的预防保健功能,切实加强乡镇卫生院产、儿科建设,继续实行接生限价等措施;加强基层妇保人员业务培训和村级妇保人员的职能转化,加强对高危孕产妇的转诊和抢救,多渠道筹措贫困孕产妇救助资金,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这项工作,稳步提高住院分娩率,切实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新生儿破伤风发生率,切实保护妇女儿童的健康权益。
总之,通过两年“降消项目”的实施,12省、区、市不少的孕产妇和新生儿告别了死神的威胁,378个贫困县的妇幼保健工作跨上了一个新的台阶,无疑,这是一个体现社会进步、体现尊重人权、体现爱心的项目,是一个顺民意、得民心的德政工程,也是全国妇幼保健工作者送给全体母亲和儿童的世纪礼物。进入21世纪以后,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继续向前迈进,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我国妇幼卫生事业将不断向前发展,广大妇女儿童的健康保健需求将进一步得到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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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府办发[2004]9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内江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四届市人民政府第九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内江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实施办法(试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内江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个人住房消费,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是指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作为债权人,以管理中心及所辖各管理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充公积金,采取委托贷款方式,向具备本项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其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

第三条 管理中心提供本项贷款资金,获得收回的贷款本息及实现的各项权益,承担贷款风险。本项贷款的手续由管理中心委托在本市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称受托银行)办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借款人申请本项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连续两年以上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本市在职职工;

(二)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且为该住房的所有权人;

(三)有支付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的首期付款和偿还本项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能够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

(五)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借款人的配偶缴存有住房公积金,且具备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条件的,可作为本项贷款的共同借款人。



第三章 贷款期限、利率与额度

第七条 管理中心根据借款人的情况确定每笔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年,且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前剩余工作年限。

第八条 本项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在贷款合同期内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管理中心对每笔贷款的实际额度在按照下列四项计算的最低值内确定:

(一)不高于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内所缴存住房公积金总额的2倍;

(二)不高于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或质押权利凭证所载本金和的80%;

(三)不高于借款人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70%;

(四)不高于10万元。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十条 本项贷款的担保方式包括财产抵押和权利凭证质押。

第十一条 借款人提供的担保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并依法办理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借款人用住房作为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抵押。住房价值由管理中心认可的评估机构评估,评估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负有维修、保养和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未经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不得将抵押物转让、出售、馈赠、重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第十三条 对本项贷款实行财产抵押担保的,应办理抵押物财产保险,以管理中心作为受益人,保险期限应不短于贷款期限并不得中途停止。保险费由借款人负担。



第五章 贷款偿还

第十四条 本项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实行等额本息还款法;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第十五条 借款人应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时限、额度和方式偿还贷款本息。未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必须及时补交,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支付罚息。

对借款人未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和支付相关费用的,管理中心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质押的权利凭证或向保证人追索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六条 借款人可提前偿还本项贷款。对提前偿还的贷款可按照实际贷款时间计算利息,但借款人已经计付的利息不再调整。



第六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七条 借款人应向管理中心提交本项贷款的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其本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下列资料:

(一)合法的身份证件;

(二)合法、有效的购买住房合同书或协议;

(三)有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

(四)有效的支付首期购房款的资金证明;

(五)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的经济收入书面证明;

(六)管理中心认可的抵押物权属证明或质押权利凭证以及对其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书面证明、有权机构出具的抵押物评估报告;

(七)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八条 管理中心应对借款人提供的材料及有关情况进行贷前调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对准予贷款的,由受托银行按照管理中心的要求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和办理合同公证及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本项贷款对借款人一律不提取现金,由受托银行以借款人购房款的名义划转到售房人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内。



第七章 贷款监督

第二十条 借款人对本项贷款必须专款专用,否则,管理中心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并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获得本项贷款的,一经查实,管理中心即取消其贷款资格,追回已发放的贷款,并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项贷款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的,必须经包括保证人在内的当事人各方协商一致,经管理中心同意后,依法签订变更协议或解除合同。变更协议未签订前,原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仍然有效。

第二十三条 本项贷款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县(区)管理部受权归集范围内的本项贷款,由管理部受理申请并进行贷前调查后,报管理中心审批。

第二十五条 管理中心及受托银行办理本项贷款业务应接受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内江市监察局、内江市财政局、内江市审计局及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本市的分支机构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江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内江市职工个人住房担保贷款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颁发企业一牌两卡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府办发〔2006〕61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颁发企业一牌两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宜春市颁发企业一牌两卡实施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宜春市颁发企业一牌两卡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与发展环境,切实维护企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招商选资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在宜办发[2002]20号文件规定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一牌两卡”的基本内容和享受的权利
“一牌两卡”是市委、市政府为维护在宜企业和投资者合法权益而颁发的证明,即:“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牌”、“企业收费卡”、“投资者绿卡”。凡是持“一牌两卡”的企业和投资者可以享受以下保护:
(一)持“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牌”
1、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准擅自进入挂牌企业检查(刑事案件、安全生产检查除外)、参观、摊派、拉赞助、要捐赠,不准随意查封、查扣企业财产、帐目,不准对企业刁难、敲诈勒索、吃拿卡要,更不准打击报复;
2、进入挂牌企业检查(刑事案件、安全生产检查除外),必须持市行政投诉中心签发的《检查许可证》和检查人员法定执法证件;
3、挂牌企业遇到法律纠纷时,司法机关应当优先立案和办理;
4、职能部门与挂牌企业在处理具体问题上难以统一意见时,应提交市“双优”办协调解决。
(二)持“企业收费卡”
任何单位和部门进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在收费卡上登记,将收费时间、标准、依据以及执法人姓名填写清楚。否则一律视为乱收费,企业可以拒付并举报。
(三)持“投资者绿卡”
1、任何单位、个人不准随意对其进行人身、财产检查(刑事案件除外)、扣压(确属需要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
2、其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可在企业所在县(市、区)范围内不受学区限制且免交借读费;就读高中阶段学校不受分数限制在全市范围内择校。
3、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免交普通挂号费,并按属地组织原则,每年由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安排在指定医院免费体检一次(市本级指定医疗机构为宜春市人民医院、宜春市第五人民医院);
4、直系亲属可优先在市(县、区)办理落户;
5、一般性违规只纠章不罚款;
6、持卡人员到各职能部门和服务单位办事,在同等条件下享受优先办理的待遇。
二、“一牌两卡”发放范围和标准
“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牌”、“企业收费卡”和“投资者绿卡”的发放对象是投资或纳税达到一定规模和金额的本市范围内的企业,其中: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牌原则上发给生产型企业;投资者绿卡原则上发给董事长、总经理、执行董事,其标准为:
年缴纳税金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或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落户市内的企业,可以申请颁发“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牌”、“企业收费卡”,其投资者可以申请颁发“投资者绿卡”。
三、“一牌两卡”的申办程序
(一)凡市直申请颁发“一牌两卡”的企业,必须向市“双优”办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工商部门确认的职务身份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有关材料。
(二)凡县(市、区)申请颁发“一牌两卡”的企业,由企业向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工商部门确认的职务身份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有关材料,经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初审,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双优”办。
(三)由市“双优”办对提出申请的企业和投资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企业和投资者报经市政府审定后发放“一牌两卡”。
(四)一牌两卡以市政府的名义发放。
四、“一牌两卡”管理相关规定
(一)“一牌两卡”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双优”办负责每两年审核备案一次。对逾期或经审核不再符合条件的予以注销;
(二)投资者绿卡只能由持证人使用,转借他人无效;
(三)投资者绿卡遗失,必须登报申明作废后,再按规定到市“双优”办办理补发。
五、“一牌两卡”制度的落实监督
市“双优”办负责对“一牌两卡”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按规定严肃查处和追究责任。
原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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