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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5:06:56  浏览:97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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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32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1997年1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省长 郑斯林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建设
           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将原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两条,分别为:
  “第二十三条 逾期未办理工程项目报建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暂扣资质(资格)证书、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以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取消中标资格和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投标权,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扣或者吊销资质(资格)证书,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招标的工程项目而未招标的;
  (二)未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招标申请和其他有关手续而自行招标,经指出后仍不纠正的;
  (三)招标人隐瞒建设规模、建设条件、资金、材料保证等真实情况的或者虚报单位资质(资格)等级和其他自身真实情况的;
  (四)招标人违反公平竞争的原则,预定框子,照顾关系,致使不应中标的投标人中标的;
  (五)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组织承担有关工程的;
  (六)泄露标底,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
  投标人串通投标,抬高或者压低标价;投标人和招标人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罚。
  县以上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受本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可以实施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行政措施和行政处罚。”
  对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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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推进节水农业发展的意见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推进节水农业发展的意见

农农发〔20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农垦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我国水资源严重紧缺,农业用水矛盾日渐凸显。发展现代农业,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防灾减灾,实现农业稳产增产,必须大力发展节水农业。为贯彻落实今年中央1号文件和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大力发展节水农业的指示精神,加快推进节水农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节水农业的重大意义
  农业以土而立、以肥而兴、以水而旺。水是最短缺的农业重要资源之一,也是制约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各级农业部门要充分认识节水农业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抓住机遇,加快推进节水农业发展。
  (一)农业用水资源紧缺矛盾越来越突出。我国水资源总量仅占世界的6%,人均不足世界平均水平的四分之一。农业用水量约3600亿立方米,用水比重从1997年的69.7%下降到当前的61.3%左右,减少了200亿立方米。随着人口增长,特别是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工农之间、城乡之间用水矛盾进一步加大,保障农业灌溉用水的难度不断增加。目前,全国农田灌溉面积9.05亿亩,灌溉用水缺口300多亿立方米。根据国家水资源发展规划,未来15年农业可用水量将维持零增长,农业缺水形势日益严峻。
  (二)干旱对农业生产的威胁越来越大。随着全球气候变暖,我国旱灾发生频率越来越高、范围越来越广、程度越来越重,干旱缺水对农业生产的威胁越来越大,旱情已成为影响粮食和农业生产发展的常态,农业可持续发展面临严重威胁。近10年来,全国平均每年旱灾发生面积4亿亩左右,是上世纪50年代的两倍以上,平均每年成灾面积2亿多亩,因旱损失粮食600亿斤以上。因此,必须把发展节水农业作为一项革命性措施,探索一条合理用水、高效节水的水资源利用途径。
  (三)发展节水农业的潜力越来越显现。目前,在全国9.05亿亩灌溉面积中,工程设施节水面积仅占44.3%;在23亿亩农作物播种面积中,农艺节水面积仅占17.4%。我国农业用水利用率比发达国家低20个百分点,据有关专家测算,通过推广农田节水技术,在灌区小麦和水稻生产上具有节水360亿立方米的潜力,相当于新增灌溉面积8200万亩,按每亩增产300斤粮食计算,可新增粮食生产能力246亿斤。在旱作区提高自然降水利用率,具有260亿立方米的潜力。同时,通过推广农田节水技术,将灌溉水的粮食生产效率提高0.1公斤/立方米,旱作区每毫米降水的粮食生产效率提高0.1公斤/亩,可增加粮食生产能力1000亿斤以上,相当于国家新增千亿斤粮食产量目标。
  (四)发展节水农业的政策越来越有力。党中央高度重视节水农业工作,近几年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推进节水农业发展。面对前年西南大旱,安排3亿元用于地膜覆盖技术推广,去年又安排5亿元用于西北地膜覆盖。各地积极响应,整合资源,加大投入,统筹协调,形成合力。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每年全社会投入节水农业的资金高达50亿元以上。节水农业发展形势越来越好、氛围越来越浓、政策越来越有力,全膜覆盖、膜下滴灌等农业节水技术模式日益成熟,为谋划大项目、建设大示范区、大面积推广应用节水农业新技术创造了难得的机遇和条件。
  二、准确把握发展节水农业的指导思想与目标任务
  各级农业部门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理清发展节水农业的工作思路,明确目标任务,突出区域特点,加快推进发展。
  (五)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以及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要求,牢固树立“节水增产、节水增效”的理念,针对作物需水规律和农业水资源利用特点,综合运用工程、农艺、生物、管理等措施,加快技术集成,以示范区建设为平台,在更大规模和更高层次上示范推广节水农业技术;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投资机制,大幅增加农田节水资金投入;进一步强化职能和手段建设,建立和完善全国土壤墒情监测网络体系,建立和完善基层节水农业推广服务体系。逐步形成节水农业政策体系、技术体系和工作体系,加强分类指导,提高水资源优化配置能力和水分生产效率,为保障粮食安全和农业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六)发展目标。按照优化布局、整体推进的原则,“十二五”期间,结合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创建,全国建设100个有特色、成规模的节水农业核心示范区,新增节水农业技术示范推广面积1亿亩,灌溉水和自然降水生产效率提高10%。通过大力发展节水农业,实现“一个促进、两个缓解、三个提高”的总体目标,即:促进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缓解农业生产缺水矛盾,缓解干旱对农业生产的威胁;提高水分生产力,提高农业抗旱减灾能力,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
  (七)基本原则。立足田间,综合配套。节水农业的关键环节在田间,抓住农田节水就抓住了节水农业的根本。加强工程、设备、农艺、生物、化学和管理等措施在田间的集成应用,建立“蓄-集-保-节-用”综合节水技术体系。突出重点,展示示范。突出节水农业的重点区域、主推模式、主导作物和关键技术,强化集成组装、展示示范和辐射带动,力求产生规模效应,逐步形成效益明显、各具特色的节水农业发展新格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水资源状况、作物布局和耕作制度等,因地制宜制定节水农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按照耕地土壤类型、气候特点、作物需水规律等,加强分类指导和科学管理。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充分发挥政府在发展节水农业中的主导作用,加强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统筹多项资源,发挥项目资金综合效应。鼓励企业、农民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形成多层次、多渠道推进节水农业发展的良好局面。
  三、因地制宜确定区域主推技术模式
  发展节水农业要集成关键技术,明确主推模式,实现重点突破。
  (八)“三北”地区技术模式。西北、华北、东北地区资源性缺水严重,降水量少,蒸发量大,干旱缺水成为农业发展的主要瓶颈,年际间产量因旱波动较大。这些地区主要通过推广应用节水农业技术,积极发展玉米、马铃薯、棉花等大宗作物。在没有灌溉条件的地区,坚持蓄水和保墒并举,通过保护性耕作、深松耕、土壤改良,营造土壤水库,提高蓄水保水能力;合理开发抗旱小型水源,推广抗旱坐水种,科学应用抗旱剂、保水剂,解决春季抗旱保苗问题;大力推广地膜、秸秆覆盖技术,实现集雨保墒;在有灌溉条件的地区,大力发展膜下滴灌、微灌、喷灌、集雨补灌、水肥一体化、旱作节水机械化等高效节水技术。
  (九)黄淮海小麦主产区技术模式。黄淮海小麦主产区资源性缺水和工程性缺水并存,缺水与浪费并存,大水漫灌较为普遍,地下水严重超采,用水矛盾日益突出。重点是推广测墒节灌技术,改善灌溉制度,优化输水、灌水方式。通过开展土壤墒情监测,科学制定灌水方案,重点推广应用“小白龙”输水、“小地龙”喷灌、长畦改短畦等技术模式。围绕水果、蔬菜等园艺作物生产,大力推广微灌水肥一体化技术。在适宜地区,实施保护性耕作,采取深松镇压、划锄、覆盖等保墒措施,提高土壤蓄水保墒能力。
  (十)南方地区技术模式。南方地区降水量充沛,但时空分布不均,且地形复杂,工程性缺水比较突出。近几年季节性干旱发生的频率越来越高,干旱缺水对农业生产的威胁越来越大。季节性干旱地区重点是加强坡改梯以及田间集雨、灌排设施建设,增强蓄水调水能力,围绕玉米、马铃薯等作物,主推地膜覆盖、生物覆盖和集雨补灌等技术。在经济园艺作物上发展以现代微喷灌、水肥一体化为核心的高效节水技术。在水田推广水稻浅湿薄晒灌溉、控制灌溉等技术,促进水肥耦合。
  四、切实做好节水农业重点工作
  “十二五”期间,各级农业部门要立足现有基础,从设施建设、技术推广、合理种植和科学抗旱等方面推进节水农业发展。
  (十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抓住国家高度重视农田水利建设有利时机,整合资源,加强田间节水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结合,加强耕地质量建设,改善农田水源保障条件,配套田间节水基础设施,形成蓄、保、集、节、用一体化的节水农业新格局。与全国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田间工程、旱作节水农业示范工程和旱作农业科技推广等项目组织实施相结合,加强田间节水微工程和配套设施建设,提高农田蓄水保墒能力。与农田水利建设、农业综合开发等相结合,全面提升农田抗灾减灾和耕地持续增产能力。
  (十二)加快技术示范推广。深入开展节水农业示范活动,建立示范展示平台。充分利用粮棉油糖高产创建和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等平台,针对不同地区的生产条件、资源特点和耕作制度,突出优势农作物,强化农田节水示范区建设,集成示范一批新的简便实用节水技术模式,开展节水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狠抓技术试验示范,做到县县有示范、村村有样板,不断扩大示范规模。加强示范主体的培育,重点扶持、服务和指导粮食生产大户、科技示范户和专业合作社,树立样板,带动周边农户,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十三)推行适应性种植方式。针对不同区域水资源状况,统筹规划,因水布局,合理安排农作物种植结构,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调整优化种植作物和品种结构,充分利用自然降雨,使作物生长需水期与雨季同步,变被动抗旱为主动避旱。培育、推广高产耐旱品种,改进耕作栽培制度,提高作物水分利用效率,实现节水增产和节水增效目标。
  (十四)做好科学抗旱减灾。统筹规划,未雨绸缪,研究制定抗旱减灾应急预案,积极做好抗旱技术、物资和工作组织、运行机制等方面的准备,提高应对旱灾的能力。建立健全土壤墒情监测网络体系,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优化监测方法,提高墒情监测时效性、针对性和科学性。完善信息发布机制,及时为农业生产和抗旱减灾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五、不断强化发展节水农业的保障措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节水农业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节水农业”的职责,发展壮大专业人员队伍,推进节水农业制度建设,为加快节水农业发展提供组织和制度保障。
  (十六)加大投入力度。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合作,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共同参与的投入机制。充分利用好农田水利建设、旱作节水、地膜覆盖、全国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旱作节水农业示范工程、旱作农业科技推广财政专项和保护性耕作等项目资金,积极引导地方政府和社会各界加大对节水农业的投入力度,加强田间节水工程和配套设施建设,提高节水农业科技和装备水平。
  (十七)强化基础支撑。加强节水农业技术体系建设,改善服务手段,提高服务能力。编制“十二五”节水农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思路、目标任务、区域布局和主推模式,科学指导节水农业发展。强化教学、科研和推广的对接,加快现代高新技术的应用,研发推广简便易行、经济实用的新技术和新产品,为发展节水农业提供科技支撑。积极借鉴国外节水农业技术、经验和管理方式,结合生产实际,指导节水农业发展。
  (十八)广泛宣传培训。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各种媒体开展节水农业宣传,争取领导重视和部门支持,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节水农业发展的良好氛围。通过科技下乡、示范观摩、印发资料和现场培训等方式,宣传普及节水农业技术,提高农民节水意识,促进节水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附件:农农发〔2012〕1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ZZYGLS/201202/P020120210354300837730.ceb

内容提要:
司法能力,本文要讲的司法能力是有限的“不据法司法”能力,是指在司法中遇到没有直接可适用的法律,或遇到看似可适用的法律,但适用的结果却无法化解矛盾或冲撞社会公平正义底线时,能依靠社会、政治经验的直觉寻找到正确判决所体现出来的办案能力。如果法官都是些能凭直觉或万无一失的本能便始终在各个案件中发现正确判决的圣贤,那么施行这种“不据法司法”的做法也许是可能的。但是在一个人们极易作出失误判断的复杂的社会中,培养这样的法官是很难的。可如果法官在应用法律规则的同时,多一些睿智、社会、政治的直觉或有原则的本能,那在各个疑难案件中发现政治、社会、法律效果一致的正确判决将成为可能。笔者就是希望通过本文寻找这种可能。
2007年,当笔者第一次听到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指出,要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时,笔者感觉到自己不知道是法律的工作者还是政治工作者,困惑了。然而在笔者看过徐振博法学博士的《“三个至上”寻找中国特色的司法体制改革之路》之后,对“三个至上”所体现的法律哲学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三个至上”不仅旗帜鲜明开创了有中国本分的法律哲学,而且也为广大法官司法提供了社会、政治的直觉和思想方法。特别在遇到非常规案件、根据具体法条材料常常得不出社会可接受的答案时,“三个至上”的法理哲学更显现出能为法官司法开启智慧之门的导引作用,为正确判决探出途径的方法作用。全文共7189字。

关键词:三个至上 锤炼 司法能力

以下正文:
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这样情况,从形式上看办案没有问题,但社会矛盾就是得不到有效化解,有时候还崩塌法院形象,毁损了从点滴建立起来的司法公信力。如“天价逃费案”,该案被告时建锋在自己的货车上安装假军牌,共逃费2361次, 价款368余万元。法院审理后以诈骗罪判处其无期徒刑。此案宣判后一时舆论哗然。该案属于典型的机械办案、就案办案,不注重判决是否与社会直觉的公平正义差距的结果。又如“许霆案”,因自动柜员机系统升级出现异常,许霆连续170余次取款174000余元。一审法院认定许霆犯有盗窃金融机构罪,判无期徒刑。此案判决引发社会的广泛质疑后,重审判其5年。该案属于遇到看似可适用的法律,但适用的结果直接冲撞了广大民众在历史传统中形成的公平正义底线的结果。再如“二奶继承案”。四川省黄某死前立下遗嘱并公证,将财产一半遗赠同居的张某。张根据遗嘱索要遭拒绝,遂诉法院并获判得财。此案经媒体报道后引发全国广泛争论后,二审判决黄将遗产赠送给“第三者”的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该案二审属于兼顾了需要政治判断和考量,才很好地维护和倡导社会公平正义的结果。上述三个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是经常遇到的,可办案结果均却给法院形象带来巨大负面影响。这些案件的存在不仅考验了法官运用法律规则能力,也考验了法官对社会的回应能力和对政治的判断力。同时也考验了法官在政治、社会和法律之间的平衡力。从上述一些案件看来,法官具有娴熟的业务知识是不够的,他还应具有一定的社会经验和锐犀的政治判断力。娴熟的业务知识通过系统学习可以获得,而社会经验和锐犀的政治判断力则通过什么样渠道可以历练取得呢?在这个复杂变化的时代有没有一种可以照亮了法官的思想空间,使他们视野度更高、世情更练达准则存在呢?笔者认为“三个至上”具有“不据法司法”的司法直觉,她可以作为一种法治原则和精神存在,而且能为法官穿透上述案件提供智慧之源。为此笔者就如何用“三个至上”这个“不据法司法”的司法直觉锤炼法官穿透疑难案件的司法能力谈几点看法。
一、“三个至上”旗帜鲜明开创了有中国特色的三个层次法理哲学。
一个法官对案件的穿透力取决于他对法律的社会价值功能的认知程度,也是对法律哲学的认知程度。什么是法律哲学?恩格斯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中指出,法律哲学,就是法律这一社会现象与产生它的经济、社会以及人类社会中国家、政治、民族、伦理等的基本关系问题的基本观点。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提出的“三个至上”,显然不是结构复杂的法律网络某个点,而是可以把组成这个网络的各个头绪编织在一起,居于有中国特色的司法科学系统的最高层次的理论基石。她不仅能作为寻找中国特色的司法体制改革之路的理论,而且是中国实现更高程度司法公信力的法律哲学。⑴她鲜明地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分别体现在 “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三个层次的要求。同时为法官司法提出明确目标,为法官司法依次递进设了三道标准,培养了三个方向直觉。
(一)法律至上的直觉。
“三个至上”为法官司法提出了第一层要求,设了第一道标准直觉是宪法法律至上。法官司法,首先要严格依法。司法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公正。特别在我国法官数量众多,为保证法律的统一,一定需要比较强有力的法院组织结构;一定需要法院内部比较强有力管理审判权力的组织;一定需要坚持宪法法律至上的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二)人民需求的直觉。
“三个至上”为法官司法提出了第二层要求,设了第二道标准直觉是人民利益至上。坚持人民利益至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核心的价值追求。我国的司法是人民司法,司法权来自人民,属于人民。各项司法制度都是由人民在司法实践中创造、确定的,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人民司法必须坚持人民利益至上,为人民司法,靠人民司法,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与一切剥削阶级司法制度最本质的区别,也是这一司法制度能够始终得到广大人民群众拥护和支持的根本原因。⑵
(二)党要求的直觉。
“三个至上”为法官司法提出了第三层要求,设了第三道标准直觉是党的事业至上。“三个至上”旗帜鲜明体现了党的意志,是一个国家政治性的法律观。马克思观点认为,司法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上层建筑的重要内容,其反映的必然是执政阶级的意志,维护的必然是执政阶级的事业。“三个至上”把‘党的事业至上’放第一高要求充分体现马克思主义法律哲学观点。
在我国,所谓“法律的政治性”,很容易被误解。其实,法律的政治性,她首先指法官在法律无法具体适用的开放领域的被迫的“偶尔依照社会需求、大局要求创造性、能动性司法”,她也是指法官在运用法律规则所做的决定在一定程度上兼顾了(并不一定是刻意追求)对政党或政党纲领的忠诚,或对与政党或党纲都无关的某种政治意识形态的认同,但她决不是要把法律工作者都变为政客。很显然“三个至上”要求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从政治、人民的角度去理解和执行法律,这也符合马克思主义法律哲学观点,也是我党第一次旗帜鲜明提出有中国特色的三个层次法理哲学。
二、“三个至上”为法官提升司法能力的通道上开启三道门
提升法官司法能力,通常是指提升法官运用法律规则的能力,然而遇到非常规案件时,仅具有运用法律规则的能力是显然不够的。特别在我国职业制法官体系中,走的大致是高中、大学本科,经司法考试进入司法,他们基本上是一辈子在法院官僚体系中一级级晋升,社会地位不高,社会经验、政治经验缺乏,此等情景下,如果遇到无可适用法律时,拿不准时脉,切不着时搏正常。有的人会说,为什么不走英美法官之路,从旁门进入司法系统,从较多社会经验和政治经验人群中挑选法官。如果选择美国的旁门制,法官数量就必须大大减少,可以想象中央政府或全国人大来挑选9甚至50位大法官,仅挑选和任命就会很成问题。另一个问题法官少了,又如何能以目前的模式有效处理中国目前正大量涌向各级法院的各类常规的社会纠纷?行不通。目前要提高法官司法能力,要保证法律的统一,一定需要比较强有力的意识教育,锤炼一批比较有政治社会经验、知识和能力处理棘手的重大问题的法官队伍,而“三个至上”恰恰能为这种强有力的法治理念教育指出道路,开启了智慧之门。
(一)“三个至上”言简意赅为法官司法开启掌握政治、社会、法律三道思考之门。
“三个至上”法律哲学内涵虽然不能提供法律适用的具体知识和技能,但她能确立一种信念尺度、立场态度和思想方法。“三个至上”法律哲学内涵可能给不出我们解决具体法律问题的答案,却指给法官如何去找到正确答案的三道门。第一道是简单案件运用法律规则司法;第二道是复杂案件在很难寻找到可运用的法律规则基础上,或如果适用的法律的结果直接冲撞了广大民众在历史传统中形成的公平正义底线时要充分考量社会的接受点和需求层面问题,应寻求人民、社会需求点而办案;第三道是遇到疑难案件在运用法律规则有问题时,或如果适用时滞性的法律,适用结果直接冲撞社会大局时应充分考量社会需求点和政治效果而司法。也许有的人会这样认为,“三个至上”的三道坎,如此的要求泛化了,太政治化了,其实不然。马克思观点认为,任何的社会需要、法律等等都应当从社会上、政治上考察,即从整个国家的观点、从该问题的社会意义上来考察。而“三个至上”就是我国国情决定的,是由我国经济、政治、历史、文化等诸多因素综合决定的。也就是说,“三个至上”的政治属性、社会属性和法律属性是必然的,不是人为可以着意添加或者删减的,这是我们当代法官必须坚定的法律信念基本观点。在这里我们更可喜看到“三个至上”除了为法官司法提供了三个适用法律的依法着力点外,还为我们法官司法照亮思想空间,开启三道门,提出了三个目标。
(二)“三个至上”为法官提升法律哲学素养开启了历练之门。
实践中,一些法官难免会认为,法律哲学是难懂的学问,离实务太远,甚而恐“哲”畏“哲”,这一点笔者也认同。然而在胡锦涛总书记提出“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后,情况就有所不同了,有鲜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哲学变得纲领性和现实性了,言简意赅,而且融汇政治、社会和法律和司法实践的智慧结晶,比起那些关在象牙塔里的法律哲学研究肯定更具有活力的,更易理解,更易掌握。当然,“三个至上”作为有鲜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哲学也有其理论性一面,“三个至上”本身贯穿着司法经验总结和中国本分的法治精神,但法理的因素不仅是造就现实的法律的理论依据,而且是修正现实法律弊端的重要理论力量,只要方向准路对,智慧之门的开启就剩下的只是理论层面问题,功可利器。旗帜鲜明的东西让人旗帜鲜明易理解、易掌握。当代中国法官人格必须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哲学用中国的方式去塑造、去充养。法律哲学不是现成的知识,法律哲学在法律人的不断反思和批判中得以生成和丰富。优秀的法官正是在有鲜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哲学的熏染和引导下,才逐渐形成了捍卫党的事业、服务人民、忠诚法律的法律人格,而这是任何具体法律知识所无法企及的。⑶“三个至上”以其鲜明的党理、人文和法理立场弥补了法官可能在某具体应用法学上的局限和不足,使其依凭法律的价值和意义同样可以洞见在不同部门法中显现着的公平与正义的思想光辉。“三个至上”鲜明中国特色法律哲学不仅是法官形成现代法治理念所需要的法律思维方式,更是为法官开启了其法律人格、素养并巩固其对审判职业情感认同的历练之门。
三、“三个至上”为法官实践提供递进的思想方法
“三个至上”法律哲学是对我国法律这一社会现象进行的最基本、最一般、最理论化层面的分析,她在法官思考实践领域中起到最基础的作用,“三个至上”法律哲学素养不仅能提升法官运用法律的活力和生命力,而且能够弥补法条适用的漏洞。换个角度来说,我国法律是一个结构复杂的网络,而“三个至上”法律哲学价值内涵就是把组成这个网络的各个头绪编织在一起,她不仅居于法律科学系统的最高层次,也是构筑法官法理观和法治观的理论基石。在司法实践中遇到非常规案件、根据法条决策材料常常得不出社会可接受的答案时,“三个至上”法律哲学内涵为法官寻求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提供了递进的思想方法,也为法官作出正确判决提供了递进的途径。
所谓的司法递进思想方法,是指法官司法办案,不仅依法,而且还要根据案件需要递进考虑案发当地的人民需求、社会实际、政治要求。“三个至上”告诉我们法官递进的思想方法不能脱离中国国情,必须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必须能够回答我们身边的问题。要做到既能解开当事人之间的“法结”,又能解开当事人之间的“心结”。那种机械办案,不重视矛盾有效化解,往往导致案件处理形式上合法,实际问题却不能决的后果,久而久之必然引发当事人对政法机关甚至对党委、政府、国家的积怨,进而加剧上访、闹访现象,甚至酿成极端事件。因此,司法办案寻求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是“三个至上”递进思想方法的核心价值,也是“三个至上”法律哲学的必然。
当然,坚持司法为政治服务,并不代表两者可以合为一体,法律毕竟是以自己稳定的规则的形式服务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国鲜明的政治性与彻底的人民性相统一的司法制度,人民法院确立“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指导思想,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既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也符合人类各种司法制度及其活动的共同发展规律。⑷法官讲政治、顾大局,其实就是在践行马克思主义法律哲学,在运用“三个至上”法律哲学去开展审判活动,谓之能动司法。那些反对法官角色政治化的意见或观点不仅不符合实践,在理论上也不能自圆其说,应当旗帜鲜明地予以反驳。西方法学家基于他们的利益追求和价值观念也承认,法律是调和、协调、折中这些彼此相交和冲突的利益的努力,“法律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司法作为统治阶级组织起来的国家协调利益、化解矛盾的基本方法,无不追求符合本阶级利益的和谐。我们办理案件,公正司法,就是要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去化解矛盾,实现安定,促进和谐。
四、“三个至上”是法官思考实践的价值目标
随着社会的转型,矛盾纠纷越来越多地涉及到多样化的主体、多层次的社会关系以及多领域的利益冲突,趁势越来越复杂化,有的单靠技术手段或司法手段是难以解决。在这种情况下,迫使我们法官除了掌握一定的社会经验和政治经验外,还必须熟练掌握“三个至上”的法律哲学内涵,才能有效化解有政治意义或有社会意义的社会矛盾,而且随着社会发展这种需求会日益增加。特别遇上下列三种情形案件就更需要有政治上、社会上敏锐和犀利。⑸首先,遇到没有直接可适用的法律但必须且只能由法官通过“解释法律”——其实是“偶尔立法”——来解决的新现象,例如侵权案的“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问题。⑹其次,遇到看似可适用的法律,但适用的结果直接冲撞了广大民众在历史传统中形成的公平正义底线,也需要运用政治判断才能有效解决,例如“许霆案”。⑺第三,由于社会价值日益多元,以及民众对相关信息了解有限,法院无论如何判决,都可能引发很多争议,但法院只能也必须基于社会的核心价值(即罗尔斯的“重叠共识”)做出一种显然有政治意味的选择,例如所谓的“二奶继承案”。因此需要政治判断和考量是法官维护和倡导社会公平正义的必需。
当然应用“三个至上”来政治判断和政治考量不等于直接套用和搬用执政党方针、纲领或政策,这种做法应当反对。它可能会破坏政治和法律区分,结果既不利于政治,也不利于法治。但至少在上面提及的这三种情况下,法院和法官则必须以规则治理的方式承担起无法推卸的政治责任。否则,法院的司法合法性和权威性就会受侵蚀;短期的民粹一定会转换成为媒体的舆论压力,党、政、人大等机关会对司法机关施加强大、直接的压力,而这会极大冲击司法独立的发展。“天价逃费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换言之,政治性判断不是应当不应当的问题,而是不可避免的。
在法官处理难办案件之际,除了考虑法律之外,必须考虑系统的后果——对社会,对整个政治制度。法官当然首先必须依法,但他还必须考虑政治、社会和法律效果。如果司法结果直接与社会的基本道德和社会共识或当代中国人的公平正义观相抵触,这样的判决在社会中一定不会被视为公正的判决,并最终会变成是社会问题或政治问题,例如“许霆案”。⑻有社会考量或政治判断并不必定是追求司法社会化、政治化,而恰恰是为了避免司法社会化和政治化。
五、“三个至上”是法官化解社会矛盾能力的不竭源泉
当代中国法官在担当评价纠纷本身是非标准的同时,还必须兼顾化解纠纷的内在矛盾,与西方法官相比多了个行政角色,在这种要求下,我们的法官要是仅仅持法条主义,不兼顾政治问题是很难在处理“难办案件”之际寻找到有效的方法。如何才能兼顾好政治问题和社会问题,提高化解社会矛盾能力呢?笔者认为熟练掌握“三个至上”法律哲学内涵将可以为化解社会矛盾能力探出有效途径起导引作用。这是因为:
(一)“三个至上”为法官化解社会矛盾时兼顾好政治问题和社会问题提供原则标准和要求。在处理社会矛盾时兼顾好政治问题决不等于直接套用和搬用党的政策。政党方针、政策众多繁杂,作为法官要熟练掌握和运用众多法律法规已实属不易,在兼顾问题上不必被要求到能适用或套用政党方针、纲领或政策能力,这是不可能的,也没有必要。如果法官能有一种让其能凭直觉或万无一失的本能便始终能在各个案件中兼顾好政治问题和社会问题的方法吗?如果有就是“三个至上”,只有她的科学内涵能让我们法官有一种“不据政党方针、纲领或政策而就能兼顾政治问题和社会问题”来司法,“三个至上”的几个字就能让法官一览全局,如此司法易行、易通、易取得效果,特别在一个人们极易作出严重失误判断的不完善的社会中,这更是科学之道。因此,法官司法,首先必须做到熟练掌握“三个至上”法律哲学内涵,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二)“三个至上”的三个内在关联性要求为法官化解社会矛盾时铺阶搭梯。相对于社会生活的丰富内容和不断发展,法律具有原则性和滞后性。如果我们承认任何法律均存在漏洞或不足,那么法官简单地依法条办案就不可能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处理疑难案件、解决疑难问题,往往没有现成的、明确的法条可循,政治因素或者说是政治后果往往能左右司法决定,每个正确的法律解决办法都是正确的伦理解决办法或者政治解决办法。法律哲学上有个经典的例子:当遗嘱人被继承人杀害,是否允许该继承人继承遗产呢?此时就有尊重遗赠意愿和任何人不能因犯罪而获利这两个法律原则的矛盾。这就是我们所说的疑难案件。这时我们就应该跳出法律的规定,撇开这两个都可以用又都不好用的原则。可以换个思路,从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上来考虑问题。如果遗嘱人知道继承人会杀害他,他还会愿意让继承人获得遗产吗?这样的思维方式、解决办法,就是“三个至上”法律哲学的运用,也可以说是能动司法,效果会是好的。⑼
没有“三个至上”法律哲学的指导、引领,法官的司法审判实践很容易成为法条指挥下的机械操作,一旦遇到立法滞后等情形,就会难以适从。“三个至上”,就在于不断提醒法官使他们自觉地从僵化的教条中解脱出来。“三个至上”不只是作为一种指导而存在,更重要的是作为一种法律原则和精神而存在。研究法律问题,有时必须跳出法律;研究具体案件,有时必须跳出具体案件;研究有中国国情疑难案件时,有时必须跳出具体法条,用“三个至上”、用法律原则和精神更能寻找到办案的方向。
因此说,“三个至上”的科学内涵和理论不仅能够作为法官的法律思维和司法方法,而且是法官穿透疑难案件的智慧之源。(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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