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晋城市乡镇企业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6:05:57 浏览:92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晋城市乡镇企业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晋城市乡镇企业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发(1996)117号
1996年12月6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乡镇企业管理费的手收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促进全市乡镇企业更快更好地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市政府同意,乡镇企业管理费由地税系统负责征收。为了搞好乡镇企业管理费的征收工作,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市乡镇局、市地税局制定了《晋城市乡镇企业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乡镇企业管理局 晋城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乡镇企业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为加强乡镇企业管理费(以简称管理费)的征收管理,促进乡镇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单位:
乡镇企业管理费,由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二、管理费的征收范围:
凡属乡(镇、办事处),村(街道、居委)办的乡镇企业(不含农业企业及种植业和养殖业),均应按本办法提取缴纳管理费。
三、管理费的征收比例的缴纳期限:
乡镇企业管理费按销售总收入(包括营业收入,劳动收入等)的0.5%计征, 企业按月提取,在销售收入中列支。
乡镇煤矿企业的管理费,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1990)61号文件和晋价重字(1995)148号文件规定执行,由乡镇局、煤炭局各收取一半管理费,即乡镇煤矿企业按销售总收入的1%提取管理费。其中0.5%作为乡镇企业管理费向地税机关缴纳。0.5%作为煤炭企业管理费。向煤炭管理机关缴纳。
乡镇企业中的中外合资企业、联办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管理费收缴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缴管理费数额=企业销售总收入×乡镇企业所占合资企业(联办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投资比例×提取管理费比例。
对个别财务制度不健全,没有帐簿记载或无法报表的企业,可按上级下达的总产值指标的70%作为销售收入计征;上级没有下达总产值指标的,由税务机关核定征收。
管理费实行按月申报缴纳,当月应缴的管理费于次月十日前向当地地税机关缴纳,逾期不缴的按日加收滞纳金。
四、管理费的划拨:
各县(市、区)地税局及所属征收机磁,在银行开设“乡镇企业管理过渡专户”,用于征收和划拨。
各征收机关应按月将征收的管理费全额上划市、县级专户。各县(市、区)地税局将实际片收的管理费24%按季划拨市地税局专户,剩余部分扣减手续费后全额划拨同级乡镇局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市地税局按季将各县(市、区)局上划的管理费扣除手续费后全额划拨市乡镇局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
五、各级镇企业94年以来欠缴的管理费,由地税机关负责清缴。
六、征收手续费的提取比例及使用。
县(市、区)代征手续费,按实际征收管理费数额的20%提取。
市级手续费按县级上划数额的20%提取。
手续费用于征收中所需要的经费及帐、表、票据印制费等。
七、加强协作,共同搞好管理费征收管理工作。各级地税机关要在努力搞好税收征收管理的同时,搞好管理费的征收工作。要把征收管理费工作,作为项大事来抓,列入税收工作的议事日程,要明确目标,下达任务,建立目标考核责任制。要建立奖励机制,把征费任务的完成情况与发放奖金挂起钩来,对任务完成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各级乡镇企业管理机关要积极主动地配合地税机关的征收工作,要给地税机关征收管理费创造条件,提供资料。加强协作,紧密配合,共同做好管理费的征收工作,要定期不定期地对征费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八、本办法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九、本办法由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有关具体业务问题由两局国行确定并下文通知。
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1998]380号
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的通知
总局各部门,直属机关党委、纪委:
现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务员的合法权利,优化公务员队伍,提高行政工作效率,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的辞职,是指公务员根据本人意愿,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辞去现任职务,终止其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关的任用关系。
第三条 辞退公务员是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其与公务员的任用关系。
第二章 辞 职
第四条 公务员本人要求离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关,并不再担任其公务员职务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向任免机关提出辞职。
第五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务员申请辞职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本人向所在司、办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填写《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
二、所在司、办提出意见,并报人事部门审核;
三、呈报局长审批,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司、办及申请辞职的人员;
四、办理国有资产清还手续;
五、办理有关辞职手续。
第六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以及调离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的;
二、新录用公务员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关服务年限不满五年的;
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需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四、正在接受审查的。
第七条 公务员辞职,任免机关应在接到申请的三个月内予以审批,超过三个月未予批复的,视为同意辞职,任免机关应按规定办理辞职手续。
第三章 辞 退
第八条 辞退公务员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法定权力,只要符合法定的事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辞退公务员。
第九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辞退:
一、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机构调整、撤消、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五、不履行国家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或者造成恶劣影响,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第十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并被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严重疾病或负伤正在进行治疗,并手续健全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内的。
第十一条 辞退公务员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公务员所在司、办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集体研究提出辞退建议,填写《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
二、任免机关人事部门进行审核;
三、呈报局长审批;
四、对已做出辞退决定的,由人事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司、办和被辞退的人员,同时抄送国家人事主管部门备案。
五、办理国有资产的清还手续和辞退手续。
第四章 辞职、辞退的法律后果
第十二条 公务员在辞职的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给予开除处分,并不准重新录用到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工作。
第十三条 公务员辞职后,两年内不得到与所在机关有隶属关系的企事业单位工作;超过上述时限的,需经原任免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 公务员被辞退后,五年内不准录用到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隶属关系的企事业单位工作;超过上述时限的,需经原任免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后,不保留国家公务员身份,自批准之日的下月起停发工资。
第十六条 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或者按规定领取一定的辞退费。
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自被辞退的次月起由单位开始发放辞退费。辞退费发放标准,以低于公务员办事员的最低工资、高于社会救济的原则确定。辞退公务员所需辞退费用,在单位预算内经费中调剂解决。
辞退费发放期限:工作年限不足两年的,为三个月;满两年的,为四个月;两年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增发一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辞退费停发:
一、领取期限已满;
二、重新就业;
三、参军;
四、出境或出国定居;
五、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
第十七条 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应在批准之日起十五天内办理公务交接和辞职、辞退手续,必要时还应接受财务审计;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不接受财务审计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八条 公务员辞职离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关和被辞退的,其人事档案按有关规定转至人才交流机构。
第十九条 公务员对辞职未被批准或者对被辞退不服的,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申拆或者控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人事主管部门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国道上非法拦车引起冲突
意外致人死亡如何定性
滑力加 张静
[案情]
为保障交通安全,禁止超载,某地公安交警及公路运输管理部门联合组成稽查队,在某国道上设卡检查过往车辆。在国道旁边的村庄里有些村民和外地一些无业人员,专门在国道检查哨卡两旁拦截过往拉煤的车辆,将其从国道上带进乡村路上,以躲避超载稽查,从中获取钱财。王某、赵某、边某与何某等几个无业人员就是这类人员。他们怕遇到事不好对付,就事先商量,一但谁与过往司机发生纠纷,就相互帮忙(打架)。
去年底的一天夜里两点多钟,被害人任某与亲友等八人开四辆小四轮车拉煤。在此国道上行驶时,任某的车被一大型车碰了一下,自己车上的煤被碰落在地上几百公斤。当任某等人下车装散落在地下的煤时,边某和牛某过来,边某说任某的煤掉下时砸了他的脚,要任某赔钱。任某等人不同意,并因此发生口角。边某就给王某、赵某打电话,让其过来。二人一听,知道要打架,就骑上摩托车于10分钟内赶到现场。
二人到了以后,边某以脚被砸为由向任某要钱。任某等人说给四五十元,但边某等不同意。
任某就说:这道也不是你家的,你们这是拦路抢劫呀。边某等四人立即围打任某。任某这边七人也上来帮任,双方打在一起。由于天黑,双方都不知道在路边旁是一个3米多深的山沟。结果双方各有二人在打斗中掉入沟里。其中赵某掉下后,任某又摔在他身上。结果赵某腰部、腿部骨折,任某因肋骨多处骨折,刺穿心脏而死。
案发后,任某亲友报警。王某、赵某、边某与何某见人死了,就逃离现场。不久赵某、王某被抓获,近日何某也在公安机关打击车匪路霸行动中被抓获。边某仍未归案。
在对此案的定性时出现分歧。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赵某等四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理由是:边某以煤砸脚为由,故意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向任某索要钱财。并殴打任某,导致任某掉入沟中摔死。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边某等人的行为只是寻衅滋事,并无伤害他人的故意,更没有故意打死人的故意。因为边某等人自己也不知道路边有沟,而且自己的人也掉入沟中。因此对于任某之死,既不是故意,也不是过失,应属于不可预料之意外事件。但由于其寻衅滋事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任某之死,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边某等人在国道上私自设卡拦截过往车辆的行为,实际上就是社会上所说的车匪路霸。其以煤块砸脚索要钱财的行为,开始时是一种敲诈勒索的行为。当敲诈不成时,就以非法占有他人钱财为目的,实施殴打等暴力方法。这时边某等人的行为实际上已转化为抢劫行为。致于造成任某的死亡,虽然不是出于故意,但也不应当认为是意外事件。因为从边某等人在这段国道上设卡拦截车辆时间之长,应当知道这段路上的情况。但根据其并无致人死亡的故意,可在抢劫罪致人死亡这法定刑之下量刑。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滑力加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张静 湖北省宜昌市?亭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