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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柠檬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4:03:06  浏览:83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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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柠檬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4〕107号




关于贯彻实施《柠檬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贯彻实施《柠檬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430-2004,以下简称《排放标准》),有效控制柠檬酸工业污染物排放,进一步落实原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和我局发布的《禁止未达到排污标准的企业生产、出口柠檬酸产品公告》(二OO二年第92号),现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排放标准》审批新、改、扩建柠檬酸项目

  1、《排放标准》自2004年4月1日起实施,各级环保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排放标准》的要求,审批所有新、改、扩建柠檬酸项目。

  2、凡2003 年12 月31 日前建设的柠檬酸生产企业,自2006年1月1日起,达不到《排放标准》表2规定的;自2007年1月1日起,达不到《排放标准》表4规定的,在其限期治理项目未完成前,环保部门不得审批该企业的新、改、扩建项目。

  二、制订现有柠檬酸生产企业达标排放方案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应结合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对本行政区内柠檬酸生产企业达标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根据《排放标准》的要求,分别按表2和表4规定的排放限值列出超标柠檬酸生产企业名单,监督企业制定治理达标方案,落实具体治理措施及所需资金,确保按时达标。

  2、请于2004年12月31日前,将2003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并且超过《排放标准》表2规定排放限值的柠檬酸生产企业名单及治理达标方案报我局备案。

  三、强化对柠檬酸生产企业排污达标的监督管理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要结合“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对本行政区内柠檬酸生产企业排污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照《排放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对污染物超标排放幅度不超过50%的企业,依法责令其作出书面承诺,限期整改。对污染物超标排放幅度超过50%的企业,实行限产限排直至停产整顿。对超标排污的柠檬酸生产企业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及时书面报告我局。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对于已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设备的柠檬酸生产企业,要加强监管,确保监控设备正常运行;对尚未安装设备的企业,要督促其在2004年10月31日前安装完毕。柠檬酸生产企业安装的在线监控设备应与当地环保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联网。

  四、按《排放标准》重新核查并发布排污达标公告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要按照《排放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抓紧对我局已公告的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的柠檬酸生产企业(名单见附件)排污情况进行核查,并于2004年12月1日前将核查结果函告我局。

  2、我局将于2004年12月重新发布柠檬酸生产企业排污达标公告。今后在每年6月和12月各发布一次达标公告,其他时间不再发布达标公告。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内的柠檬酸生产企业严格管理,在组织对柠檬酸生产企业达标排放核查时,应请中国发酵工业协会推荐柠檬酸行业环保专家参加,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在报送柠檬酸生产企业排放达标情况时应附专家签字的书面意见。

  附件:列入我局公布的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公告(共五批)的柠檬酸生产企业名单

  

  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环保 柠檬酸 标准 通知

  抄 送:商务部,中国发酵工业协会,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

  

  附件:

  我局公告的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共五批)的柠檬酸生产企业名单

  一、第一批公告(环发〔2003〕31号)的企业名单

  1、山西芮城黄河化工有限公司(山西省运城市芮城县)

  2、安徽丰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蚌埠市)

  3、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安徽省阜阳市)

  4、冶钢集团扬子江化工有限公司(现湖北黄石市兴华生化有限公司)(湖北省黄石市)

  5、湖南银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

  6、南宁柠檬酸有限公司(广西自治区南宁市)

  7、甘肃临泽雪晶淀粉化工有限公司(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

  8、山东柠檬生化有限公司(山东省安丘市)

  9、日照泰山洁晶生化有限公司(山东省日照市)

  10、潍坊汇源实业有限公司(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

  11、青岛扶桑精制加工有限公司(山东省青岛市)

  12、江苏连云港德邦生化有限公司(江苏省连云港市)

  13、罗氏中亚(无锡)柠檬酸有限公司(江苏省无锡市)

  14、江苏宜兴协联生化有限公司(江苏省宜兴市)

  15、连云港诺贝生化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省连云港市)

  16、新疆石河子长运生化有限公司(新疆自治区石河子市)

  二、第二批公告(环函〔2003〕100号)的企业名单

  17、山西汾河生化有限公司柠檬酸分厂(山西省临汾市洪桐县)

  18、江苏省徐州市金柠檬生物化学有限公司(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

  三、第三批公告(环函〔2003〕274号)的企业名单

  19、山东莱芜泰禾生化有限公司(山东省莱芜市)

  四、第四批公告(环函〔2004〕63号)的企业名单

  20、武汉双凤柠檬酸有限公司(湖北省武汉市)

  21、云南燃二化工有限公司(云南省楚雄市)

  五、第五批公告(环函〔2004〕221号)的企业名单

  22、秦皇岛金柠檬生物化学有限公司(河北省秦皇岛市)

  23、金柠檬(青岛)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山东省青岛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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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



现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问题,希及时告诉我们,以利继续研究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法规,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一种重要工具.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必须认真做好公文处理工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二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当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作风,不断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三条 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由文书部门统 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和归档.
第四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必须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确保国家机秘.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五条 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命令、令、指令
发布重要法规,采取重大的强制性行政措施,任免、嘉奖和惩戒有关人员,用“命令”、“令”.
发布经济、科研等方面的指示性和规定性相结合的措施或者要求,用“指令”.
二、决定、决议
对某些问题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用“决定”.
经过会议讨论通过、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用“决议”.
三、指示
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用“指示”.
四、布告、公告、通告
对人民群众公布应当遵守的事项,用“布告”.
向国内外宣布重大事件,用“公告”.
在一定范围内,对人民群众或者机关团体公布应当遵守或者需要知道的事项,用“通告”.
五、通知
传达上级机关的指示,要求下级机关办理或者需要知道的事项,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或者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用“通知”.
六、通报
表扬好人好事,批评错误,传达重要情况以及需要各机关知道的事项,用“通报”.
七、报告、请示
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用“报告”.
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和批准,用“请示”.
八、批复
答复请示事项,用“批复”.
九、函
机关之间互相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等,用“函”.
外交、军事、法律等方面的公文种类,由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自行规定.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六条 公文格式一般包括: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机关印章、发文年月日、抄送单位、公文编号、机密等级、缓急程度等.
一、公文的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发文机关名称和公文种类.
二、向上级机关请示的公文,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果需要同时报送另一个上级机关,可以用抄报的形式.
三、公文编号,一般包括机关代字、年号、顺序号.几个机关的联合发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公文编号.
四、机密公文应当根据机密等级,分别注明“绝密”、“机密”、“秘密”.
五、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注明“特急”、“急”.
六、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机关名称之前,注明附件的名称和件数.
七、会议通过的文件,应当注明会议名称和通过日期.
八、文字一律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习惯书写、排版.
第七条 公文纸一般用十六开,在左侧装订.“布告”、“公告”、“通告”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关系
第八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文关系,应当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来确定.
第九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一般不得越级行文请示问题.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当抄报越过的机关.
第十条 同级机关可以联合行文.
第十一条 国务院各部门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可以同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业务部门互相行文;也可以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和有关规定答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请示国务院的有关业务问题,但无权下命令、作指示.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业务部门同下一级人民政府之间的行文关系,照此原则办理.
第十二条 经过批准在报刊公开发表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 应当视为正式公文依照执行;如果不另行文,应当在报刊发表时注明.
第十三条 向上级机关的请示,不要同时抄送下级机关.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可以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第十四条 受双重领导的单位向上级机关的请示,应当根据内容写明主报机关和抄报机关,主报机关应当负责答复请示的问题;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单位行文时,应当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十五条 国务院的发文,除绝密的以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的秘书长或办公厅(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转发.翻印时,要注明翻印的机关和时间.
第十六条 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不得对党的组织作指示、交任务.

第五章 公文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公文处理程序一般包括:收文、分办、催办、拟稿、审核、传递、立卷、销毁等.
第十八条 凡是需要办理的公文,文书部门应当根据内容和 性质,送请领导人批示或者交有关业务部门办理.
第十九条 各级领导人审批公文要认真负责,文件主批人要签署自己的意见和姓名.
第二十条 凡是已请领导人批示或者交有关业务部门办理的公文,文书部门要负责定期检查催办;对于紧急公文,应当及时催办检查,切实防止漏办和压误.
第二十一条 草拟公文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要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和上级机关的有关规定.
二、情况要确实,观点要明确,文字要精炼,条理要清楚,层次要分明,标点符号要正确,篇幅要力求简短.
三、人名、地名、数字、引文要准确.时间一般要写具体的年月日.
四、数字,除公文编号、统计表、计划表、序号、专用术语和其他必须用阿拉伯数码者外,一般用汉字书写.
五、引用的公文要写明发文机关、公文编号、标题和发文时间.
六、请示问题应当一文一事,不要一文数事.
第二十二条 凡涉及其他部门或者地区的问题,主办机关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或者地区协商、会签;如果意见不一致,要如实反映双方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发出的公文,重要的或者涉及面广的,应当由正职或者授权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人签发.会议通过的文件,根据授权,秘书长和办公厅(室)主任可以签发.
第二十四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协助领导认真做好公文的审核把关工作,重点是:
一、是否需要行文.
二、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
三、提出的要求和措施是否明确具体、切实可行.
四、涉及其他部门或者地区的问题是否协商一致.
五、是否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文传递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传递机密公文时应当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二十六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承办人员应当根据文书立卷 的要求把公文原稿和有关材料整理好,送交文书部门或者主管人员清理立卷.个人不得私自保存应当存档的公文.
第二十七条 没有存档价值和存查必要的公文,经过鉴别和主管领导人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机密公文,要进行登记,有专人监督,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第六章 公文立卷
第二十八条 公文立卷要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业务工作情况,有利于保管、查找和利用.
第二十九条 公文立卷的范围要明确划定,根据案卷内容的重要程度确定保管期限.
第三十条 立卷的公文要分类准确,根据发文机关、问题、时间、名称等公文特征,按照公文的历史联系,进行立卷.
第三十一条 立好的案卷要写上标题,编好目录,按照档案工作的规定,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公文处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或者补充规定.



1981年2月27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常州市人民政府与常州市总工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05〕136号



关于常州市人民政府与常州市总工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常州市人民政府与常州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切实遵照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常州市人民政府与常州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根据《工会法》和《江苏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密切政府与广大职工群众的联系,推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保持职工队伍的稳定,推动构建和谐常州建设和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与市总工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条 联席会议是政府与工会相互沟通的重要渠道,也是工会参与政府重大决策,从源头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市政府与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
  第三条 联席会议的指导原则: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有利于维护政府权威与尊重工会独立性相统一,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与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相统一的原则,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利益和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促进构建和谐社会建设。
  第四条 联席会议内容: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向工会通报有关工作情况,由工会通报围绕大局开展工作及职工队伍的情况;听取工会对制定有关劳动就业、工资福利、社会保障、生活福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要政策、法规和措施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联席会议的议题,应在每次会议前的一个月由市政府办公室与市总工会共同商定。联席会议设立联络员,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和市总工会分管主席担任,具体协商会议召开的有关事项和议程。
  第六条 联席会议由联系工会工作的副市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总工会主席、副主席出席。根据每次会议研究的具体内容,确定会议参加人员,一般请与议题相关的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市总工会有关方面的同志参加。
  第七条 联席会议确定的事项,一般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市总工会会签、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市总工会应认真落实会议确定的事项,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并将落实结果在下一次联席会议上予以通报。
  第八条 联席会议视情况可邀请劳动模范、职工代表、基层工会干部、新闻记者列席,并根据需要经过审核发布新闻。
  第九条 联席会议的会务安排由联系工会工作的副秘书长牵头,由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总工会共同承办。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所辖各市(区)政府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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