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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2:31:55  浏览:83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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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吉林省人大


吉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2004年5月2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8日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公布 自2004年5月28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遏制和防止职务犯罪发生,促进国家工作人员尽职尽责、公正廉洁地履行职务,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点对象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和易发、多发职务犯罪的行业、部门、岗位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加强教育,健全法制,强化监督,实行内部预防、专门预防、社会预防相结合。

第五条 省、市(州)、县(市、区)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领导机构及其办事机构。

第六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各单位、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本部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依据分工负领导责任。

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应当作为对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负责人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制度及民主监督制度,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的教育、培训制度。发现职务犯罪的苗头,要及时进行警示教育,并对有关人员进行诫勉谈话;

(三)加强对易发、多发职务犯罪的重点岗位、重点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四)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五)应当由本单位负责的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相关的制度和纪律。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接受组织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各界的民主监督。

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依法行政,实行政务公开,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公开行政管理事项及工作程序,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

(二)对政府采购、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和产权交易等依法实行招标投标或者拍卖;

(三)严格执行预算外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法规和管理制度;

(四)严格执行国家公务员选拔任用规定和有关责任追究制度;

(五)加强对建设项目预决算和资金、基金收支情况及企业、事业单位财务的审计监督,加强对单位负责人任期及离任经济责任的审计。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履行职责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对多发、易发职务犯罪岗位的工作人员实行定期轮岗和定期考核。

第十一条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在执行职权中,应当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公开其职权范围、办案程序、投诉途径等事项,接受社会监督;应当遵守诉讼程序,严格办案纪律,规范司法和执法行为,实行司法、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

第十二条 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结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开展预防工作,推动发案单位管理机制的改进和完善;

(二)对职务犯罪多发、易发的行业和领域及重点部门、重大工程或者项目,开展专项预防和系统预防工作;

(三)对职务犯罪状况进行调查研究,制定对策和措施;

(四)宣传法律知识,提供法律咨询,促进社会公众参与预防职务犯罪的活动;

(五)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负责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十三条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在行使法定职权时,对存在可能发生职务犯罪问题的单位和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并同时向被建议单位和部门的主管机关通报。

有关单位和部门在收到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后,应当及时研究改进措施,并在30日内书面向提出建议机关反馈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按照各自的职权,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如实、及时地提供与预防职务犯罪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预防职务犯罪事项所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四)建议有关单位对有违反法律、法规和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暂停其执行职务。

第十五条 企业和经营性事业单位应当实行重要事务公开,建立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物资采购、产品销售及其他重要经济活动决策和执行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人事、财务、供销等重点岗位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做好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工作,促进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预防职务犯罪活动。

第十七条 坚持依靠群众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公民有权就涉嫌职务犯罪的行为向有关单位举报,有权就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向有关单位提出建议,有权对不制定或者不落实预防职务犯罪措施、制度的单位提出批评。

有关单位对建议和举报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对建议和举报有功者予以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举报内容,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涉嫌职务犯罪人员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和情况或者隐瞒有关材料和情况的;

(三)拒绝就有关预防职务犯罪部门所提出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的建议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对批评人、建议人和举报人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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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推广学生营养餐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教育部、卫生部


国家经贸委、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推广学生营养餐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经贸贸易[2001]123号


  现将《关于推广学生营养餐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关于推广学生营养餐的指导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居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学生营养状况不断改善。但目前膳食结构不合理、营养不平衡、饮食不科学的问题十分突出,影响了儿童和青少年的营养健康与全面发展。这种状况已引起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江泽民总书记1999年2月11日在北京市视察工作时强调指出:“今后的国际竞争是综合国力的竞争,综合国力的竞争最终要体现在人的素质上,首先在于我们少年儿童的素质,要在儿童、少年中推广营养餐,北京市要带个头,还要在全国推广,也要多做些宣传工作,要使得全国各个地方都注意做这个事。”李岚清副总理1999年3月31日指出:“幼儿教育和青少年营养健康问题是关系到贯彻当前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大根本性问题,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学校和家长都要予以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好。在有条件的地方,鼓励学生增饮豆奶或牛奶,也可结合推广学生营养餐进行,使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为了贯彻江泽民总书记、李岚清副总理的指示,国家经贸委、教育部和卫生部对推广学生营养餐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提高认识,把学生营养餐的推广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工作计划

  国内外经验表明,推广学生营养餐是平衡膳食、解决中小学生营养不良的有效途径,是提高学生健康水平和国民素质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推动食品工业与餐饮业发展的一个突破口。这项工作主要由地方负责。各地要把推广学生营养餐作为推进素质教育、提高中华民族素质的重要措施列入工作计划,纳入教育工作之中,积极创造条件,抓好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扩大推广。各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有条件的地区都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十五”期间学生营养餐试点与推广计划及中长期规划,并作为关心群众生活所办的一件大事抓紧抓好。

  二、因地制宜,探索学生营养餐的发展途径与做法

  80年代以来一些城市试点的初步经验表明,推广学生营养餐应遵循“政府主导、企业参与、学校组织、家长自愿”的工作方针,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协调作用,动员各有关部门、生产企业、中小学校、民间团体及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各地经贸、教育、卫生部门要组织有关方面的力量,统一部署,精心组织,采取必要的扶持政策和措施,推动学生营养餐工作由点到面、由城区到近郊、由大城市到中小城市乃至发达乡镇,积极稳步地开展,防止一哄而起、放任自流和无序竞争。在扩大改革开放和推行学校后勤社会化的新形势下,要在现有工作基础上,因地制宜,探索做好学生营养餐工作的模式和做法,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三、坚持质量第一,抓好学生营养餐生产企业的资格认定与生产

  学生营养餐是以保证学生生长发育和健康为目的,由生产单位根据平衡膳食的要求,在严格卫生消毒条件下向学生提供安全卫生,符合营养标准的色、香、味俱佳的配餐,具有要求严、风险大、涉及面广、社会效益高等特点,因此,对学生营养餐生产要实行定点制度和定点企业资格认定管理。生产企业经过专家评估后,按有关规定申请学生营养餐的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成为定点生产企业。学校从认定的若干家企业中择优选择。生产条件好、规模较大的学校食堂,经评估和批准后,可向本校学生供应营养餐。各地可根据学生人数、供餐需要与发展潜力,做好学生营养餐生产及配送的布局与规划及规范化管理。定点生产单位要正确处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坚持保本微利、质量第一的原则。生产企业对学生营养餐的安全与经营承担责任。每个生产单位必须配备营养师(员),按照《学生营养午餐营养供给量》(WS/T100-1998)和《学生营养餐生产企业卫生规范》(WS103-1999)等国家标准配制食谱,制定配套的管理办法和人员培训制度,改善工艺与设备,以确保质量。

  四、严把卫生关,保证食物安全与营养餐工作的顺利开展

  历史的经验教训证明,把好卫生安全关,防止食物中毒事件发生,是学生营养餐工作最起码的要求和能够持续正常开展的关键。因此,定点生产企业和单位必须树立对人民群众和广大儿童青少年高度负责的精神,精心组织,细心安排。卫生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加强监督执法,重点对学生营养餐生产全过程的卫生监督与经常性检查。各生产单位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到每个生产与供应环节。要对生产人员加强卫生与营养教育,落实岗位责任制。要安装必要的化验检测设备,及时进行卫生监测,严防中毒等事故的发生。

  五、贯彻科教兴国战略,充分发挥专业科技人员在学生营养餐研究与推广中的作用

  学生营养餐的推广是一项科学性、专业性和知识性很强的工作,必须充分依靠有关方面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大力普及营养知识,加强营养餐的系统研究,改进生产工艺与经营管理,有计划、有组织地培训营养人才,开展企业资格认定以及调查研究和经验总结等活动。随着学生营养餐工作的发展,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等先进手段,建立本地和全国的信息网络体系。

  六、大力开展营养与健康的宣传教育,取得全社会对学生营养餐的理解与支持

  学生营养餐是一项新生事物,涉及到广大儿童青少年科学饮食习惯的培养和亿万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提高。在实施学生营养餐计划的整个过程中,都要坚持不懈地开展营养与健康的宣传教育,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正确引导,争取支持。要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各种宣传媒介,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组织专家、企业家和社会各界人士,大力宣传学生营养餐的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特别要做好学校领导、师生和家长的动员工作,通过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作为“健康促进学校”的一个重要内容,宣传学生营养餐的重要作用和有关知识。

  七、与现行有关专项计划相配合,促进学生营养餐计划的更快发展

  在学生营养餐试点、示范和推广过程中,要与国家大豆行动计划、中小学生豆奶计划(东北三省)试点工作、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以及本地的有关部署结合起来,以取得更大成效。在推广学生营养午餐的新形势下,城市中小学课间应倡导饮用牛奶(或豆奶)。有条件的地方也可推广学生营养早餐或晚餐,并从当地实际出发,探索不同人群、不同形式的营养配餐途径。

  学生营养餐不仅是中小学教育和卫生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而且也是食品与餐饮领域的新兴产业。经贸、教育、卫生等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经贸部门要制定和实施有关政策,加强行业管理;教育部门要抓好学校(含幼儿园和大学)营养餐工作的组织落实,加强健康教育和营养知识宣传以及师生及家长的发动工作;卫生部门要加强卫生监督与检查的力度,落实执法责任制。


商务部关于2013年全国吸收外商投资工作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2013年全国吸收外商投资工作的指导意见

商资发[2013]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2012年,全国商务系统开拓进取,努力工作,克服国际金融危机所造成的影响和困难,取得了吸收外商投资工作的良好成绩。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做好2013年全国吸收外商投资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面临的形势

从国际形势看,全球经济复苏进程缓慢,导致国际金融危机的深层次矛盾尚未消除,全球经济仍将持续低迷。发达国家纷纷采取大规模强有力的经济刺激措施,加快发展新兴产业,抢占未来世界经济发展制高点;新兴经济体正在成为跨国公司战略布局新热点;周边国家凭借减免税收、扩大开放等措施大力吸引跨国公司投资具有成本优势的产业。我国吸收外资面临多方位、多层次的国际竞争。全球跨国直接投资总体呈现回升态势,跨国公司国际化程度持续提高,现金持有量创历史新高,未来可能出现新一轮跨国投资增长高潮。同时,金融危机后跨国公司加大在新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领域的投资,为我国吸引外资提供了新机遇。

从国内形势看,我国国内生产要素价格攀升、土地供应趋紧、劳动力供应结构性短缺,传统的生产成本优势相对减弱,部分外需导向型、劳动密集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面临一定困难。但是总体看,我国吸收外资的综合优势正在增强。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代市场体系不断健全,扩内需政策将进一步激发国内市场增长潜能;逐步提高的劳动力素质和相对完备的配套能力为吸收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外商投资创造了发展条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推进和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措施的实施为提高外资质量和水平提供了政策支撑;区域差异和多层次劳动力继续为多类型外商投资提供了广阔空间。外商投资领域稳步扩大,投资便利化程度不断提高,涉外法律法规日臻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及执法力度显著增强;跨国公司依然看好在我国的长期投资前景。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2013年全国商务系统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当前国内国外形势,准确把握完善互利共赢、多元平衡、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的基本内涵,坚持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综合优势和总体效益,推动引资、引技、引智有机结合。

(二)工作目标。

引导外商投资高附加值制造领域,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强化外商投资作为引进技术和智力的重要载体作用;促进东部地区吸收外资转型升级、中西部地区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优化利用外资区域结构;深化政府职能转变,积极稳妥推进简政放权,着力构建服务型政府;进一步完善投资环境,有效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增强投资促进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在稳定利用外资规模的基础上提高利用外资质量,更好地发挥外商投资对于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积极作用。

三、主要任务

(三)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提高对新时期吸收外资的认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等战略目标,深刻学习领会十八大报告关于全面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的重要论述,深刻认识新时期吸收外资的意义和作用,结合国民经济总体布局、区域发展重点、产业发展优势,研究制订吸收外资政策和措施。

(四)着力改善投资环境,增强引资国际竞争力。针对吸收外资的新形势、新情况、新特点,研究国际投资规则、通行做法与经验,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法律法规政策,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坚持依法行政,推行外商投资在线办事系统和格式化审批,提高行政效率,增加行政透明度;强化服务意识,密切关注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环境变化,倾听企业诉求,健全企业投诉机制,积极主动帮助企业协调解决经营中遇到的困难,依法维护境内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条件的地区应构建综合服务平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力度,营造技术引进和研发创新良好氛围;研究编制中国外资指数,综合评价全国及各地投资环境及引资优势。

(五)积极稳妥引导外资投向,优化产业结构。结合全球产业发展趋势及我国优化产业结构目标,进一步鼓励外资投向现代农业、高新技术、先进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现代服务业等领域;充分发挥国家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政策的效应,引进高技术含量、高端环节外商投资;继续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财务中心、共享服务中心、营运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吸引跨国公司亚太区总部和业务性全球总部,提升投资管理能级;引导外资依托云计算、物联网等新兴技术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新业态;稳步扩大医疗、养老机构等生活性服务业开放,增强外资吸纳就业、促进国内消费作用;积极利用外资发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力素质;以《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作为服务业领域对外开放的突破口,积极推动深圳前海现代服务业示范区、珠海横琴新区、广州南沙新区、福建平潭综合试验区等区域先行先试;有效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支持有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上市;规范外商投资房地产发展。

(六)鼓励外资参与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现引资、引技、引智有机结合。全面、客观地总结评价在对外开放条件下利用外资促进创新的经验,充分宣传利用国家鼓励科技创新有关政策,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增强创新能力;结合国家创新驱动战略,完善外商投资研发中心发展政策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高端人才;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内科研机构和企业联合开展技术研发和产业化推广,申请国家科技开发项目、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等;鼓励外资投向科技中介、创新孵化器、生产力中心等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建设;支持高端人才向自主创新示范区集聚,简化审批程序,为其利用境内外资源创业发展提供便利;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努力为引进人才创造良好工作与生活环境。

(七)把握区域发展重点,引导外资促进区域协调发展。鼓励东部地区加快体制机制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加大现代服务业、研发、高端制造环节吸收外资比重;发挥中西部地区优势,承接境内外产业转移,修订并实施《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鼓励外商投资中西部地区符合环保要求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推动中西部地区传统产业升级改造;有序建设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推动东中西部开发区加强合作;简化东部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向中西部转移审批登记手续,减少外资在跨区域流动中的障碍,推进产业转移进程;扩大沿边开放,加快边境、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做好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与边境经济合作区的对口帮扶工作,务实做好对西藏、新疆产业聚集园区的产业对口援助工作。

(八)加强外商投资管理,完善外商投资科学评价体系。完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增强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任意识,健全外资并购项目监控系统;开展全国外资存量情况专项调查,全面评价外资对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作用;加强外资统计工作,维护统计数据的权威性、严肃性,防止虚报数据和盲目攀比;完善全口径外商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增强外商投资行业预警、审批监控、运营监测功能;提高联合年检工作水平;健全外商投资科学评价体系,增设外商投资吸纳就业、引进技术、研发创新、降低能耗等综合效益评价指标。结合我国企业国际化经营需求,完善外资并购有关操作规程。

(九)充分发挥经济技术开发区载体作用,实现开发区持续健康发展。落实《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边境经济合作区“十二五”发展规划(2011-2015年)》,引导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边境经济合作区结合各自特点加强园区社会建设,构建区域创新体系,优化产业结构,实现和谐发展;全年工作重点是大力培育新升级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强人才培训、宣传交流、产业对接、国际合作等平台建设,通过分级管理引导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不断优化和提升综合投资环境;将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评价结果作为开发区升级扩区的重要依据,探索建立分类评价和动态进出机制;加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和开展节能环保国际合作,鼓励开发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根据边境经济合作区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探索建立边境经济合作区统计体系、综合发展水平评价指标体系和评审机制。

(十)完善投资促进工作体系,提升招商引资水平。转变招商引资观念,结合区域发展优势和特点,由粗放式招商引资向系统化、专业化的投资促进转变;加强投资促进机构建设,提升投资促进人员的专业化水平,完善境内外投资促进网络,有条件的省市应建立投资促进专项资金,加大在境外设立机构、开展投资促进活动等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多、双边投资促进机制的作用,加强投资促进工作的针对性,提升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中部投资贸易博览会专业性和实效性;切实杜绝招商引资中违法违规变相给予优惠政策的行为。

附件:2012年全国吸收外商投资情况.doc
http://images.mofcom.gov.cn/wzs/201303/20130319162556860.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3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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