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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三峡库区移民档案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7:07:27  浏览:88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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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三峡库区移民档案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三峡库区移民档案管理办法

       (1998年9月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长江三峡工程重庆库区的移民档案管理,发挥移民档案在移民迁建安置、库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江三峡工程重庆库区移民档案(以下简称移民档案),是指在长江三峡工程重庆库区移民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类别和不同载体文件材料的总称。
  第三条 本市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移民档案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移民档案管理以各级移民主管部门为主,相关单位为辅。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移民档案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
  第五条 与三峡库区移民有关的单位,应把移民档案工作纳入整个移民工作计划,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布置、统一检查。
  第六条 移民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归档或占为己有。
  
           第二章 形成与归档

  第七条 移民档案包括移民管理档案、移民迁建项目档案和搬迁安置户专门档案。
  移民管理档案是指本市各级国家机关、移民主管部门和涉及移民工作的其他部门,在贯彻和制定移民政策法规、组织移民搬迁、实施移民安置等工作中形成的管理性文件材料。
  移民迁建项目档案是指利用国家移民资金对城(集)镇、机关、企事业单位、文化古迹、专业设施等进行迁建或复建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全套项目材料。
  搬迁安置户专门档案是指利用国家移民资金对农村移民、城镇居民移民进行安置、搬迁和补偿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材料。
  第八条 移民管理档案由各级移民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按各自职责负责建立。
  移民管理档案归档的主要内容包括:移民工作的政策法规,移民工作试点、安置规划,淹没调查统计,移民点建设和城(集)镇、单位迁建及文化古迹、专业设施复建项目,农业土地开发、对口支援协作项目,移民资金补偿与管理等方面的文件材料。其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见附件。
  涉及移民工作的有关部门,在移民项目审批、土地划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搬迁安置户管理等方面形成的文件材料,国家对其归档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移民迁建项目档案由迁建单位负责建立。其归档范围按国家档案局《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办法》和《城市建设档案的归属与流向规定》执行。
  第十条 搬迁安置户专门档案由区县(市)移民主管部门以长江水利委员会对三峡工程淹没实物指标调查统计为准,以户为单位建立。乡镇政府应建立搬迁安置户专门档案副本。
  搬迁安置户专门档案归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搬迁安置户淹没实物指标调查中形成的人口、土地、房屋财产、经济合同、协议、公证文书、矛盾纠纷调解裁决等凭证材料;
  (二)搬迁安置户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证明等依据性材料,以及淹没实物指标调查时形成的地物、地貌的图表、照片等;
  (三)搬迁安置户家庭成员的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身体状况、政治面貌、就业情况、婚姻状况等材料;
  (四)享受的各种补偿、补助标准和金额、实物,以及优惠政策、安置去向等方面的材料。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材料作为永久保存,第(三)项、第(四)项材料作为长期保存。
  第十一条 各级移民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机关、迁建单位,必须做好淹没前历史面貌的记载。
  城(集)镇淹没前的地物、地貌,重要的建筑物、构筑物、文化古迹、专业设施淹没前的原貌,由县级人民政府移民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规划、土地房屋、文化、交通邮电等部门,制作专门的录像、照片或航片,作为该地区历史记录存档。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被淹前的原貌,由本单位负责制作录像或照片,归档保存。
  搬迁安置户的房屋、土地等原貌,由县级人民政府移民主管部门以拍照或绘图等方式记录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 移民档案的归档材料,必须做到齐全、完整、准确、真实,案卷整理规范标准,装订整齐美观,书写工整,字迹和载体材料质量优良,有利于长期、永久保存。
  
           第三章 分类与整理

  第十三条 移民管理档案应列入本机关档案进行统一分类。一般可以按年度结合组织机构(或问题)进行分类,以责任者、问题、名称等特征立卷。其保管期限见附件。
  第十四条 移民工作中形成的会计核算材料,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按年度结合类型、名称进行分类组卷,其保管期限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延长。
  第十五条 城(集)镇、机关、企事业单位、文化古迹、专业设施迁建或复建项目档案,可按项目名称或性质进行分类。将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工程监理和审计等全套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后,按单项(或单位)工程、阶段、专业、结构、地区或材料名称等不同方法立卷保存。这些档案在移民主管部门属移民管理档案,作为机关档案的组成部分,按年度(可排列在竣工年度)归档保存;在项目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作为项目档案进行分类排列上架保存。其保管期限按《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搬迁安置户专门档案按行政区划或建制进行分类,按户立卷保存。其保管期限按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移民工作中形成的声像档案,按《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11822—89)和《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DA/T15—95)要求进行整理。移民主管部门和涉及移民工作部门的机关档案室,可单独设立声像档案类,按载体形式结合问题进行分类组卷,单独排列保管。企事业单位在移民工作中形成的声像档案,一般不单独设类,与本单位分类方案相对应进行整理,相互注明参见号,单独排列,专柜保存。
  第十八条 移民档案中各种门类和载体案卷的质量,应符合《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9705—88)、《科技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1—89)等规范、标准的要求。
  第十九条 移民管理档案和移民迁建项目档案案卷的装具,分别采用国家标准规定的文书档案、科技档案装具执行。其中特殊形式和载体的会计档案、声像档案案卷的装具按国家、行业或地区规定执行。搬迁安置户专门档案案卷的装具,其规格及式样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第二十条 对已到期的移民档案,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鉴定,仍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重新整理后立卷保存;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由经办人造具清册,
  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进行销毁,同时上报移民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管理与移交

  第二十一条 凡与移民工作有关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都应遵循移民档案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按照移民档案归档的内容,做好收集、整理、建档和保管利用工作。
  各级移民主管部门应配备专人,建立专门制度,落实库房和必要的设施设备,收集、保管好本部门形成的移民档案。
  移民迁建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也应明确专人,建立制度,做好移民迁建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级移民主管部门建立的搬迁安置户专门档案,应建立健全更改、补充制度,做好收集、保管、销号和利用工作,保证其档案的完整、准确。
  第二十三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移民主管部门和涉及移民工作的其他部门收集保管的移民管理档案、搬迁安置户专门档案,都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地方综合档案馆移交。
  各单位形成的移民迁建项目档案,应按国家档案局《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的规定,在项目峻工验收后做好向地方城市建设档案馆(室)的移交进馆工作。同时,将项目中重要的档案材料移交一套给同级移民主管部门,由移民主管部门到期时一并向同级地方综合档案馆移交。
  县级人民政府移民主管部门收集保存的搬迁安置户专门档案,可按照不同的淹没水位,分期分批地向同级地方综合档案馆移交。
  有关区县(市)地方综合档案馆应设专库统管本辖区内的移民档案。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移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重视和支持移民档案工作,保证移民档案工作所需的必要经费。
  第二十五条 移民档案工作责任人为各单位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各级移民部门和有关单位事移民档案工作的专职人员,必须接受档案专业培训,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动。从事移民工作和档案工作的人员调离工作岗位,必须在办理完毕档案材料的交接手续后方可离去。
  第二十六条 各级移民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应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共同做好移民档案工作。
  第二十七条 移民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的档案机构、地方综合档案馆,应积极做好移民档案的开发利用工作,编制各种适用的检索工具、参考资料和汇编材料,为移民安置和开发工作服务。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八条 对在移民档案管理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以及开发利用移民档案创造出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或避免、挽回重大损失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移民主管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不按规定管理、移交档案的,或损毁、转移涂改、伪造档案的,按《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移民工作中形成的环保、水文、气象等专业档案,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重庆市档案局和重庆市移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重庆市三峡库区移民管理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
  
           内容归档范围保管期限
  移民部门其它部门
  一、综合
  1. 区县(市)以上各级人大、政府、移民部门制定、颁发的有关移民工作政策、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文件材料
  上级的
  本级的长永短短
  2.移民工作中有关宣传、教育的文件材料
  上级的
  本级的短长
  3.区县(市)级以上领导视察、检查移民工作的重要讲话及文件材料永长
  4.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并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区县(市)移民安置规划、实施方案等
  市 级
  区县(市)级永永长长
  5. 区域性淹没实物调查表、统计表、汇总表(含区县(市)城、集镇和农村、城市居民)永永
  6. 市、区县(市)移民综合性的调查、规划、计划、总结、统计、情况汇报材料
  永长
  7. 各部门、各单位移民综合性的调查测设、规划、计划、总结、统计情况汇报材料短永
  8.市、区县(市)移民工作综合性的会议记录、纪要、文件等材料永短  
  9.各部门、各单位有关移民工作的会议记录、纪要短长
  10.移民工作简报、信息等
  上级印发的
  本级印发的短长短短
  11.有关移民工作的提案、议案及其办理的材料长长
  12.库区户口管理、清理和农转非的文件材料短永
  13.库区移民工程灾情调查报告及减灾、救灾的文件材料、统计表
  重要的
  一般的长短短短
  14.库区移民工作试点总结、汇报、验收、结转等文件材料长长
  15.库区移民对口支援考察、互访、信息交流合作协议等材料长长
  16.移民部门帮困扶贫工作文件材料长长
  17. 区县(市)以上部门印发的非移民专项工作但要贯彻执行的政策性文件材料长长
  18. 区县(市)以上部门印发的移民档案管理制度、条例、办法等文件材料。长长
  19.移民安置、补偿、搬(拆)迁等工作中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材料
  有关移民工作违纪违法的控告、检举材料长短永短
  20.移民机构设置、人事任免、编制等文件材料永永
  二、安置补偿
  1.全区或县(市)农村受淹面积、人口、淹没损失等文件材料永永
  2.被淹乡、镇、村原貌、原址测设、地形图等永永
  3. 各淹没乡、镇的水土保持规划、计划、实施方案、效果、总结等文件材料长永
  4.移民户和移民单位的财产、房屋面积、土地耕作、经济状况、各项收入、家庭人口及其结构等各种材料的调查表、登记表等永长
  5.农村移民、集镇搬迁的试点、规划、实施措施、效果、区域性布局等文件材料
  全区或县(市)性的
  各乡、镇的永短长长
  6.农村移民安置去向,跟踪调查,遗留问题处理,纠纷调查、移民点建设等文件材料永长
  7.接收移民的报告、计划、优惠、安置办法等文件材料及安置合同、协议
  经批准实施的
  未批准实施的
  以工代粮赈文件材料永长长长短长
  8. 旧区县(市)城区原址、原貌地形图、以及旧城区旧址勘测、调查、统计、损失、测算等文件材料长永
  9. 旧城区水、电、气、邮电、通信、道路、广播电视、文物古迹、环境保护、公用设施等调查、统计材料及图纸、图表长永
  10. 新城选址、评估、论证、城区地质、地貌、面积、人口、规模、建设搬迁规划等文件材料长永
  11.新城区布局、总规、详规、设计、实施方案、计划等文件材料长永
  12.新城区征地、拆迁、补偿等文件材料永永
  13. 新城区(含规划发展区域)内的道路、桥涵、各类管道、输变电、邮电通信、广播电视、文化古迹、公共设施等建设的文件材料、图纸、图表等
  设计文件、图纸
  竣工图、竣工验收文件
  实施中的其它材料短长短长永长
  三、项目建设
  1.土地开发规划、方案、土地开发项目的建设实施、管理性文件材料长永
  2.农、牧、林业开发项目的规划、评估、论证、实施计划、方案、效益分析、跟踪调查、统计等文件材料
  全区或县(市)性、综合性的
  具体项目的开发、建设 永长永
  3.水、电、路、园林、配套建设、移民新村建设等长永
  4.乡、镇企业技改、搬迁规划评估、论证、实施计划、方案投资、建设规模、竣工验收等文件材料及竣工图长永
  5. 交通、水、电、气、邮电通信、广播电视、文物古迹、寺庙、环境保护、库底清理等迁建文件长永
  6.农业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文件材料及竣工图长永
  7.工厂淹没调查指标、项目可研审批文件、资产评估、补偿手续文件等永永
  8.工业及其它投资项目建议书及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评估、环境预测调查报告,设计任务书、计划任务书等文件材料永永
  9.城迁基础设施项目、设计及批准文件、计划、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文件资料、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测设计、勘测报告、地质图、勘查记录、化验试验报告,重要土岩样及说明,地形、地貌、水文、气象等设计基础材料永永
  10.总体规划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设计评价、鉴定及审批等设计文件材料长永
  11. 征用土地批准文件及红线图、拆迁、补偿协议书、合同等工程管理文件材料永永
  12.竣工图、竣工验收报告、验收会议文件、验收结论、验收人员签名表等竣工验收文件材料长长    
  四、移民经费管理
  1.移民户和移民单位淹没补偿补助项目金额、领取签字手续等文件材料永长
  2. 农村移民新建居民点、配套设施建设的预算、决算、资金拨付、审计等文件材料永长
  3. 农业投资、城镇搬迁、专业设施复建项目的(预)决算、资金拨付、审计等文件材料永长
  4.工厂、乡镇企业搬迁、安置补偿项目的合同、协议、(预)决算、资金拨付、审计等文件材料永长
  5.移民经费测算、计划、效益分析等长长
  6.移民经费管理、拨付、使用、监督、审计等文件材料长永
  7.移民经费来源、投向等文件材料
  全区或县(市)性的
  各乡镇部门的永长长永
  8.各种借款合同、协议书永长
  9.移民投保单位、户的材料短长
  10.移民保险的规定、办法等文件材料长短
  11.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财务人员工作移交等文件材料长短
  12.库区内已得到补偿和安置搬迁单位和个人,其搬迁前的土地和遗留建筑处理的意见、办法和有关手续、销号合同或文件永永
  13.设备购置、清产核资、固定资产管理的文件及登记表、统计表长长
  14.会计核算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会计帐簿
  会计报表
  会计凭证按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执行按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执行
  五、声像
  1. 各级领导及专家视察移民工作、论证移民规划、项目的照片、录音、录像长长
  2.各项移民工作活动的照片、录音、录像长长
  3.移民建设项目的主要照片、录像长长
  4.高程测设点标记及其它移民标牌照片长永
  5.移民搬迁单位、移民户的原貌照片永长
  6.全区或县(市)综合性航测片永永
  7.移民工作法规宣传、采访、报道录音录像长长
  8.全区或县(市)被淹区域原貌录像、移民搬迁、新址原貌及建设录像永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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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执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执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市政府


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本市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企业因生产、事业的发展,在劳动计划指标内需要招用工人时,由本单位提出招工计划,地方单位经主管区、县、局(总公司)审查同意,并汇总提出本系统招工计划,报市劳动局批准;中央在京单位在国家下达的劳动计划内,由主管部门批准。企业按批准的招工计划招用工人。


二、企业招用工人,应当在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待业人员中招收,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以外,任何企业没有经过市劳动局批准,不得从本市农村或外地招收工人。
三、矿山井下、铁路、公路的搬运、装卸、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其它企业,因特殊情况,确需从本市农村和外地招用工人时,必须由企业主管局(总公司)严格审查同意后,报市劳动局批准。
四、招工工作由市、区(县)、街道(镇)劳动行政部门分级管理。
市劳动局负责劳动力资源与需要的综合平衡,贯彻执行招工政策,审批并下达各单位的招工计划,按照就近招收的原则确定招工地区,审定男女工人的比例,对各部门的招工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区、县劳动部门负责审查招工单位的招工简章,根据市劳动局下达的各单位招工计划,向街进办事处(镇)劳动科下达招工任务,办理招工录用手续,发放劳动手册,对招工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街道办事处(镇)劳动科根据区、县劳动部门下达的招工任务,张榜公布招工简章,文化考试成绩和名次,组织报名,公布被招工录用人员的名单。
五、各单位的招工时间,可以根据生产需要,随时按规定进行,也可以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招工。
六、各招工单位要制定招工简章。招工简章内容应包括:㈠企业的所有制性质;㈡招工人数和工种;㈢各类工种工人的文化程度、男女工人的比例、身体条件的要求;㈣工资福利待遇;㈤工作地点;㈥其它需要规定或说明的事项。
招工简章须经招工地区的区、县劳动部门批准,由有关街道办事处(镇)劳动科公布。
七、招工单位对招用的人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经市劳动局批准,可以登报在全市范围内公开招工。
八、从城镇招用的工人基本条件是:年满十六周岁以上,身体健康,并在街道(镇)劳动部门进行就业登记的待业人员。
其中招用的学徒工人应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十六周岁至二十二周岁;招用技术工人或繁重体力劳动的工人,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在已经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地区,招用十八周岁以下的初中没有毕业的退学学生,必须是经过区、县教育局批准退学的,否则一律不准招用

九、对职业高中毕业生和经市、区劳动局批准的,技术工种学制在一年以上,熟练工种学制在半年以上的职业培训班、校毕业生、结业生,所学工种与招工单位需要对口的,经市劳动局批准,招工单位可以从中择优招用,并到被招用人员户口所在地区、县劳动部门办理录用手续。未被
招用的,由学校或培训班将档案转到本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劳动科。本人到劳动科进行就业登记。
十、招工单位在一九八四年三月二十五日以前已经使用的一九八二届以前本市城镇户口的初、高中毕业生,在岗位上劳动二年以上,生产、工作上离不开的,经市劳动局批准,可以从中择优招用,并到本人户口所在地区、县劳动部门办理录用手续。
十一、对所有参加招工的人员,都必须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如下:
㈠招用学徙工人和文化水平要求高的工人时,应侧重进行文化考核。文化考核的办法,由市劳动局根据每年不同的情况确定,可以组织全市的统一考试,也可以使用市教育局组织的高、初中学生统一的毕业考试成绩,由街道(镇)公布考试成绩,并在公布招工简章以后,按照应招人员
的考度分数排列名次,从高分到低分,由本人按志愿填报招工单位和工种。身体条件的考核由招工单位指定医疗单位对应招人员进行体格检查。体格检查的标准,参照国家对技工学校招生的体格检查标准执行。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工种,由招工单位提出标准,经区、县劳动部门审查同
意,由招工单位进行考核。
㈡直接招用技术工人时,由招工单位对应招人员侧重进行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考核,同时考核其现实表现和身体条件。
㈢招用繁重体力劳动的工人和普通工,由招工单位侧重进行身体条件的考核。
十二、招工单位经过考核决定录用的人员,应当通知本人和所在街道办事处(镇)劳动科,街道办事处(镇)劳动科要将录用的名单张榜公布。录用手续一律由招工单位到区、县劳动部门办理。被录用的人员要按招工单位规定的时间报到。逾期不报到者,招工单位可以取消录用。
十三、企业对录用的新工人,凡是未经过就业前培训的,都要负责进行上岗前的技术培训,末经过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准上岗。同时还要对他们进行职业道德、安全、纪律等方面的教育。然后按照生产、工作需要,本着择优分配、量才使用的原则,分配每个人的工作岗位。
十四、新工人被录用后,要有三个用至六个月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内如发现不符合招工条件或患有慢性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招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由本人户口所在地街道(镇)负责接收。
十五、工人在单位工作期间被劳动教养但仍保留公职的,在解除劳动教养以后,原单位因生产、工作需要可以收回重新安排工作。工人在单位工作期间被劳动教养不保留公职的或者被判刑的,在解除劳动教养或刑满释放以后,要到街道(镇)劳动部门进行就业登记。原单位要十分关心
他们的重新就业问题。
十六、招工单位每招用一名工人(含轮换制工人),在办理录用手续时,向区、县劳动部门缴纳招工手续费三元。此项费用用于招工方面的有关支出,不准用于发方奖金。
十七、招工单位和参加招工工作的人员,必须模范地执行国务院的《暂行规定》和本实施细则以及市劳动局规定的招工中的“五不准”,即不准批条子、递条子、托关系、说人情、不准点名要人、送人,照顾亲友子女;不准在招工工作中弄虚做假;不准为其他单位转招;不准请客送礼
和行贿受贿。否则一经发现,即取消参加招工人员的招工资格,已被录用的工人,要退回街道(镇),同时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严肃处理。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招工工作的监督检查,不进行监督检查,就是失职。
十八、对未经批准,擅自招用本市农民和外地人员的单位,区、县劳动部门要进行检查,并限期辞退。对不按期辞退者,要给予经济处罚,逾期一个月不退者,每使用一个人处以一千元的罚款,并追究决定招工的领导人的责任。罚款按市、区、县劳动部门的罚款通知书,由企业开户银
行扣缴,上交市、区、县财政。
十九、企业招用临时工、季节工的办法另定。
二十、本实施细则也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区、县、局(总公司)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和中外合营企业。其中第十六条规定也适用于劳动服务公司和生产服务合作社系统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二十一、自《暂行规定》和本实施细则实施之日起,本市各级各类劳动服务公司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和生产服务合作社企业新录用的,在常年性岗位上工作的工人,都应签订劳动合同,并到所在地区、县劳动部门办理录用手续,由街道办司处(镇)劳动科将他们的档案转到企业。工人不
再享受招工权。如调到国营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应当实行劳动合同制。
二十二、本实施细则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二十三、本实施细则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执行。过去有关招工方面的规定和办法,即停止执行。



1986年9月15日

建筑材料行业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实施细则

国家建材局 等


建筑材料行业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实施细则

(一九八七年七月二十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中国城建建材工会全国委员会发布)

第一章 序言
第一条 根据国发[1986]59号文件发布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建材行业的具体情况,特制订《建筑材料行业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本《细则》适用于建筑材料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条 只有同时具有进步性、可行性和效益性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才能按《条例》评奖。
进步性:是指建议者所提的方案、措施相对于本单位(或本系统)原有事物有所改进、完善和提高。
可行性:是指方案、措施在实践中可以实施。只指出问题的现象或仅提出建议、设想的名称而无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者,属于一般性意见,不能视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
效益性:是指项目实施后可以带来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三条 凡在企业、事业单位管理工作的组织、制度、方法和手段等方面提出带有改进、创新因素的办法和措施,经实施后对提高企业素质、管理效能、经济效益或对社会效益有明显的作用和成效者,均可作为合理化建议给予奖励。
其内容包括:
(一)在管理理论、管理技术上有创见,对提高生产经营管理、科研、教学、设计水平,提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有指导作用;
(二)在管理组织、制度、机构等方面提出改革办法或改进方案,对提高工作效率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应变能力或服务能力有显著效果;
(三)应用国内外现代化管理技术和手段,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本条所说的管理,除含《条例》第二条的(一)、(二)、(三)、(四)、(五)款涉及的管理内容外,还包括质量、标准、计划、物资、设备、财务、销售、人事、信息等方面的管理。
第四条 凡在岗位责任制范围内提出的建议而具有改进、革新因素并能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视同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
学习、借鉴国内外已有先进技术、经验、成果,首次应用于采纳单位者,也应视为改进、革新因素。
第五条 对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加速进口设备、原料、材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等国产化,而带有改进性的办法、措施或革新方案、设计的,可视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但对实施涉外合同时已有明确规定的事项,不能视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
第六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在提出者所在单位不能采纳时,可向外单位提出,如被采纳,采纳单位对此提出者,应视同本单位人员对待。

第二章 奖金标准的评定
第七条 凡可以计算出经济效益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应首先根据其年节约或创造价值的数额,按《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确定奖励等级。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年节约或创造的价值,系指扣除改进的实施费后的净增价值。其计算方法是由采用之日起(“采用之日”应理解为实施后见经济效益之日),按十二个月计算(可以跨年度)。实施费用的分摊办法,由采纳单位自定,可一次分摊或逐年分摊。节约或创造价值的一般的计算方法如下:
(一)节约价值计算:
1.工时节约价值=(原定额工时-改进后定额工时)×计算期前一年平均工时费用×计算期实际产量-工艺改革费用
工艺改革费用的组成部分,包括为改革工艺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及工艺改革后需增加的费用支出。工艺改革费用中,属于添置固定资产者,按其折旧年限平均分摊,其它可一次分摊或逐年分摊。如同时有几项节约时,不要重复计算和重复分摊改革费用。
2.原料、材料、动力、工具等节约价值=(原实际平均先进单位消耗定额-改进后实际单位消耗)×该物资单价×计算期的实际产量-工艺改革费用
物资单价指计算期内的国家牌价。没有国家牌价的物资,按实际价计算。如系替代材料,其单价应为替代前后材料的单位差。
如同时有几项节约时,应累加计算节约价值。
3.减少废品节约价值=成品或半成品单件价值×(改进前六个月的平均废品率-改进后六个月的平均废品率)×计算期计划产量-工艺改革费用
工程设计节约价值=(单项工程的审定预算-改进实施后的单项工程决算)×相同设计的单项工程施工项数一施工工艺改革等实施费用
(二)新工艺创经济价值计算:
创经济价值=(老工艺产品或半成品等的平均先进单位成本-新工艺产品或半成品等的单位成本)×计算期的实际产量
新工艺产品的成本指工厂成本,半成品的成本指工厂内部核算成本,均包括工艺改革费用。
(三)新产品、新花色创经济价值计算:
创经济价值=(计算其为十二个月的平均销售单价-单位产品平均工厂成本-单位产品平均销售费用-单位产品税金)×计算期实际销售量
单位产品税金为销售单价×税率。享受减免税待遇的新产品,在计算创经济价值时仍按原规定计算税金。
(四)技术服务等其它方面创经济价值,由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自定计算方法,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可计算经济效益的项目其奖励等级确定之后,按下表确定的奖金额给予奖励。
奖励等级 年节约或创造价值 奖金额
一 100万元以上 2501-4000元
二 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2301-2500元
8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 2101-2300元
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 1901-2100元
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 1701-1900元
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 1501-1700元
三 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1251-1500元
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 1001-1250元
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751-1000元
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501-570元
四 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461-500元
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 421-460元
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 381-420元
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 341-380元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301-340元
五 1万元以下 按年节约或创造价值
的3%计算或在300
元以下酌情发给。
上表所称“以上”,含本数:所称“以下,不含本数。
第九条 对那些难以计算经济效益的项目,如有关管理、产品质量、安全技术、环境保护等,应考虑其解决问题的重要性、应用范围、进步水平,用评分方法决定奖励等级。即:先按以下评分标准分别评出单项分:
(一)解决重要性:
解决重大问题35分
解决重要问题25分
解决较重要问题15分
解决一般问题5分
(二)应用范围:
应用于全单位(厂矿、院所等)20分
应用于中层部门(车间、科室等)15分
应用于基层(班组等)10分
应用于个别岗位5分
(三)进步水平:
全国范围内进步40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进步30分
市、县范围内进步20分
本单位范围内进步10分
算出上述三个单项分数的总和后,按以下对应标准决定奖励等级:
奖励等级 总分数
一 85-95
二 70-84
三 55-69
四 40-54
五 25-39
各等级的奖金额与《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奖金额相对应。
各单位可在本条规定的基础上,制订更加具体的、适合本单位情况有关奖励等级的办法,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项目,可先按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分别评定奖励等级和金额,然后择其高者发奖。
第十一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实施前,实施单位的工时、原材料、燃料消耗指标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者,在实施后所取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按所评定等级,提高一个等级奖励。移植、推广国内已经应用的科技成果,在本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按所评定等级,降低一个等级奖励,但如所评定等级,相当于《条件》第六条规定的第五等级者,可按该等级奖金额的50%发奖。
第十二条 实施若干年后才能一次性见效的项目(如建筑工程),可预先估算其节约或创造价值的总额,除以实施年限,作为该项目的节约或创造价值。

第三章 奖励办法
第十三条 奖金应及时发给。必须实施十二个月后才能实际累计出年节约或创造价值的项目,应从实际累计出年节约或创造价值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给奖金;可以预先算出年节约创造价值的项目,应从决定采纳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给奖金;必须实施若干年后才能一次性见效的项目,应从估算出年节约或创造价值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给奖金的三分之一,待全部节约或创造价值实现后,补发差额部分。
第十四条 内容相同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以在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登记表上登记的日期为准,奖励领先递交者。
第十五条 个人完成的项目,奖金全部发给本人。已调离采纳单位而未获奖者,采纳单位应将奖金、奖状转发本人。
集体完成的项目,奖金应在项目参加者中按贡献大小进行分配。建议的内容难度大、方法具体而实施较易者,建议者方面可获得奖金额的大头,实施者方面获得奖金额的小头;建议的内容难度不大而实施的难度大者,则实施者方面可获得奖金额的大头,建议者方面获得奖金额的小头。
具体分配奖金的比例,由采纳单位自定。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的获奖者,其业绩已记入本人档案,作为日后评选先进、考核晋级、评定职称、聘任职务等的依据之一。
对于提合理化建议的职工,其建议虽未被采纳,所在企业,事业单位也要及时进行信息反馈,并可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自定适当奖励的办法。
第十六条 集体完成项目的参加者,以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登记表中填写的名单为准。但如能对不完善的、需做重大改进的项目提出改进建议者,虽在登记表中无名,经采纳单位认可,也可视为项目的参加者,按第十五条规定获奖。
第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书记、厂(矿)长、经理、院(所)长、工会主席等领导干部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其奖励等级的评定和奖励办法须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对提高工效和降低物质消耗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原工时和物质消耗定额可以给予六个月至一年的保留期。在保留期内,应继续发给超产奖和节约奖。在特殊情况下,采纳单位可以延长或缩短保留期,但需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奖金由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的采纳单位支付。企业单位的奖金计入生产成本;事业单位的奖金在事业费或收入提成中列支。
第十九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的奖金,按国发[1985]86号文《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免征奖金税。
第二十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的成果,可以通过技术市场进行转让,转让办法按国发[1985]7号文《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处理。

第四章 评审程序与机构
第二十一条 合化建议和技术改进评审委员会由总工程师(或生产技术厂长、所长)、工会主席、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较大的企业、事业单位,可根据需要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在分厂或车间设评审小组,较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仅设评审小组。评审委员会和评审小组的任务是组织领导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工作;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审批和实施;对完成的并具有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进行评审、奖励、推广。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组织发动工作由工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在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之下应设立或指定相应的日常机构或专管人员,负责合理化建设和技术改进项目的征集、登记、整理、传递、存档等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由建议者首先填写《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登记表》。从填表之日起,项目提出者有义务向接受建议的单位详细说明情况,回答问题。
第二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收到《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登记表》后,应及时责成本单位有关业务部门对项目进行评议,做出是否采纳的结论。一般项目不得超过半个月,重大项目不得超过二个月。
有关业务部门做出结论后,应将《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登记表》连同作结论的说明送交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审批。并及时给建议提出者明确的答复。答复的期限,一般项目不得超过一个月,重大项目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五条 关于奖励的评审工作,应首先由有关业务部门或专管人员对节约或创造价值进行计算,再由采纳单位财务部门进行审核或按本《细则》第九条规定进行评分,最后由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决定奖励等级和金额。
第二十六条 采纳单位应对已采纳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的实施积极创造条件,在资金、材料、人力、工时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需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采纳、实施、奖励等工作的情况,并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须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保证评审工作的正常进行和健康发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建材行业管理部门,可根据《条例》和本《细则》,制订适合本地区的实施细则。各企业、事业单位可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国家建材局技术发展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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