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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3:03:35  浏览:87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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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


安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14号

《安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已于2003年1月27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长:慕德贵
二○○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安顺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的质量,维护规范性文件的权威性、严肃性、稳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安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县级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制定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

第三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法制统一的原则: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相同或者相近的职能应当规定由一个行政机关承担,简化行政管理手续;
(三)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原则: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防止部门谋求利益和不适当地强化权力的倾向。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决定”、“命令”、“通告”等,不得称“条例”;
(二)规范性文件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不作重复规定;
(四)内容简单的规范性文件不分章节;
(五)禁止规范性文件设定任何行政处罚,设定行政处罚的,该行政处罚无效;
(六)禁止规范性文件擅自设定行政许可;
(七)禁止设定其他不宜设定的事项。

第五条 涉及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相关部门应当联合制定,有关部门单独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无效。

第六条 凡是以市人民政府(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均适用本规定,违反本规定有关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无效。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市规范性文件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计划与起草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在每年的5月30日和11月30日前向市人民政府报请立项。

第九条 条报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项申请,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项申请进行汇总研究,拟订本级人民政府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应当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名称、起草单位、完成时间等。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起草或指定相关职能部门起草。

第十二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十三条 起草的规范性文件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起草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需要举行听证会的,听证会依照下列程序组织:
(一)听证会公开举行,起草单位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30日前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参加听证会的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
(三)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四)起草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听证会反映的各种意见,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在报送审查时,应当说明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情况及其理由。

第十四条 起草部门规范性文件,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
起草单位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在上报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下称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五条 起草单位应当送审稿及其说明、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按规定报送审查。
报送审查的说明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规定的主要措施、有关方面的意见等情况作出说明。
有关材料主要包括汇总的意见、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国内外有关资料等。

第十六条 凡应与有关部门协商、征求意见而未作协商、征求意见或者未按本规定的有关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送审稿,一律不得报送审查。

第三章 审查

第十七条 送审查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统一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本规定;
(二)是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协调、衔接;
(三)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
(四)是否符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技术要求;
(五)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单位: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对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协商的;
(三)上报送审稿不符合本规定的。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审查送审稿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将送审稿或者涉及的主要问题发送有关机关征求意见,有关机关应按要求及时作出书面回复;
(二)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听取基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三)送审稿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
(四)送审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起草单位在起草过程中未向社会公布,也未举行听证会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可以向社会公布或举行听证会。
举行听证会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条 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进行协调,达到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主要问题、有关机构或者部门的意见和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规范性文件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确立的主要措施以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情况等。
规范性文件草案和说明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提出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建议。

第四章 公布实施

第二十三条 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时,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作说明,也可以由起草单位作说明。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常务会议审议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请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签署公布后,《安顺日报》等市级新闻媒媒体体应当及时公布。

第二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特殊情况外。

第二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解释权属于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
市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需要解释的,须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按相关规定向有关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在规范性文件执行过程中,发现与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程序,参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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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禁止赌博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禁止赌博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1989年10月25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89年11月13日公布)


第一条 为禁止赌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是以财物作注比输赢的,都是赌博。任何形式的赌博,都是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禁止。
第三条 查禁赌博应当实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区别情况,依法处理,教育多数,处罚少数。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地区的查禁赌博工作,督促公安等有关部门履行各自的职责,依靠基层组织和社会团体实行综合治理。发挥群众性禁赌组织的作用,对其活动予以鼓励和支持。
第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村、街道基层组织都有责任进行禁赌宣传教育,制止赌博活动,协助公安机关进行查处。成绩显著的,应当予以表彰或奖励。
赌博活动严重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村、街道,不得被授予先进称号。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村、街道基层组织的领导人,对本单位本地区的赌博活动放任不管,主管部门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六条 任何公民都有权劝阻、制止或检举、揭发赌博活动。事迹突出的,应当予以表彰或奖励。
对于劝阻、制止或检举、揭发赌博活动的公民应当予以保护。对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应当追究其责任,从严处理。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予以批评教育:
(一)参与赌博但赌博财物数额微小的;
(二)偶尔参与赌博且赌博财物数额较小的。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处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多次参与赌博但赌博财物数额较小的;
(二)偶尔参与赌博但赌博财物数额较大的;
(三)在公共场所赌博但赌博财物数额较小的;
(四)偶尔为赌博提供赌具、场所等条件获利数额较小或在赌博活动中起辅助作用的;
(五)其他赌博行为情节较轻的。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根据情节轻重,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一)多次参与赌博,赌博财物数额较大的;
(二)因赌博多次受到处罚,又参与赌博的;
(三)在公共场所赌博,赌博财物数额较大的;
(四)多次组织、招引他人赌博的;
(五)多次为赌博提供赌具、场所等条件获利数额较大的;
(六)其他赌博行为情节较重的;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
(二)以赌博为生活或主要经济来源的;
(三)利用各种赌博形式诈骗财物数额较大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从重予以处罚:
(一)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街道、乡村干部参加赌博的;
(二)参与赌博,屡教不改的;
(三)流窜赌博的;
(四)胁迫、诱骗他人或教唆未成年人进行赌博的;
(五)包庇或窝藏赌博者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罚:
(一)主动交待赌博行为,确有悔改表现的;
(二)检举、揭发他人,协助查禁赌博,有立功表现的。
第十三条 拒绝、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查禁赌博公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较重,尚不够刑事处分的,按照规定予以劳动教养;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对查获的赌具、赌博财物,一律没收;参与和利用赌博活动所得财物,一律追缴。
在赌博中形成的赌债,一律废除;明知他人赌博仍向其提供财物形成的债权,不受法律保护。
对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人员,要进行登记;对其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街道、乡村干部要通知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单位或主管部门应视其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查禁赌博活动的有关人员,应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如利用执行公务之便,敲诈勒索,侵吞财物,应依法从严惩处。
第十六条 对参与赌博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理;需劳动教养的,按国务院有关劳动教养的规定执行;需治安处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公安部门组织实施,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江苏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省过去颁布的有关禁止赌博的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1989年11月13日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58号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58号


  为配合我国汽车产业政策的调整,经研究决定,自2009年9月1日起,《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核定规则》(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4号)予以废止。

  特此公告。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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