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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行政效能监察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7:07:29  浏览:87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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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行政效能监察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


博州政发[2003]54号


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行政效能监察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3年8月1日)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委,州政府各部门: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行政效能监察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七月三十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行政效能监察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保证政令畅通,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促进博州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行政机关各负其责,实行效能建设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对本机关行政效能建设负有组织领导责任,行政效能建设情况是考核政绩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三条 行政效能监察是指各级监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依法行政、完善管理制度、履行职责的能力、效率、效果、效益的监督检查及对行政管理工作中违法失职行为的查处。监察对象应主动、自觉接受监督。
第四条 行政效能监察的目的:规范监察对象依法行政,改善行政管理,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勤政、廉政,积极协调配合,增加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通过开展效能监察,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贯彻落实,切实把政府职能转变到搞好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
第五条 开展行政效能监察的原则:
⑴坚持勤政与廉政相结合;
⑵思想教育与严格管理相结合;
⑶职能部门自查与群众监督相结合;
⑷监督检查与科学管理相结合;
⑸依法行政与制度创新相结合;
⑹奖励与惩戒相结合。

第二章 行政效能建设职责
第六条 行政机关要根据合法性、合理性、公正性的原则,从机关的工作职能和具体业务出发,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形成比较完善的制度体系。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坚持公开、公正和廉洁、高效的办事原则,依法行政。其工作人员要模范遵守《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正确高效地履行职责,完成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各项目标任务。
第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一切行政行为、管理活动必须符合法定程序。涉及不同行政机关职责的,主要负责的机关应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其他机关积极配合,不得推诿、拖延,贻误工作。
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坚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不符合政企分开和政事分开,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以及实际上难以发挥有效作用的行政审批,一律予以取消,相应的收费项目也同时取消。凡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要明确审批范围、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不得擅自增加审批项目、扩大审批范围、增设审批条件和审批环节。
第十条 行政机关实行政务公开和社会服务承诺制,坚持公开、公正的行政原则,除涉及国家机密的事项和特殊工作需要外,均应向社会公开。公开内容包括执法范围、职责、标准、条件、收费、程序、办事时限、办事结果、监督措施、责任追究以及与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的重大事项、公众信息等,通过各种途径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严格定员、定岗、定职责,根据本单位职责权限和工作实际,科学、合理地确定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作目标和管理制度,保证内部分工合理、运作有序。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实行限时办结制。凡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管理事项明确规定时限的,必须严格执行;没有规定的,应根据情况合理确定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对上级部门或领导交办的工作事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并保证办理质量。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行首问负责制。行政管理相对人到行政机关办理有关事项时,第一个接受询问的工作人员应负责予以办理落实,不得推诿扯皮;按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向其说明理由,同时报告领导并备案。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遵守组织纪律,确保政令畅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明确提出,上级机关和领导不采纳的,按上级机关和领导的决定、命令执行。

第三章 行政效能监察的主要内容
第十五条 行政效能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⑴是否正确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的规章制度,以及各级党委、政府的决定、命令,做到令行禁止、政令畅通。
⑵是否正确行使职权,推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建立和完善决策程序和决策机制,服从宏观指导。
⑶是否认真执行行政审批程序,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高质量地办结审批事项。
⑷是否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制度,认真实行行政管理公示制和社会服务承诺制。坚持公开、公正和廉洁、高效的办事原则,并通过多种形式和载体,向社会公开政策法规、年度工作目标、部门职责、办事指南、收费依据和标准、行政处罚等内容。
⑸是否严格依法行政,坚持依法办事,加大行政执法力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认真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规定。
⑹是否尽职尽责,勤政高效,热情为基层服务,做好统筹、协调、监督工作,全面实行了办文、办事限时办结制。
⑺是否建立健全各项工作责任制度、管理制度和监督制度,形成比较完善的制度体系并严格执行制度,规范行为,强化管理。
⑻是否科学确定本部门工作人员的岗位目标责任制,保证内部分工合理,运作有序。切实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杜绝推诿扯皮现象。完成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各项目标任务。

第四章 行政效能监察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六条 行政效能监察的方法主要是专项监察和综合监察。可分为:
⑴事前防范性监察。是围绕监察对象的决策行为和实施决策前所采取的措施,是否按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和决策本身是否合法。
⑵事中跟踪性监察。是对监察对象在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跟踪了解、检查或调查,规范行政管理行为,促进其正确履行职责。
⑶事后改进性监察。是对监察对象已完结的行政管理行为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已经发生不良行为予以纠正和处理的监察。
第十七条 行政效能监察的一般工作程序:选题立项,制定方案;查明情况,分析原因;提出建议,改进管理;分清责任,严格奖惩;写出终结报告。
⑴选题立项,制定方案。各级监察机关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群众反映较大的问题等,从实际出发,选出管理中急需解决的问题,提出立项建议,经批准后正式立项、制定方案,通知被查单位,并报上级监察部门备案。
⑵查明情况,分析原因。通过查帐目、记录、有关文件、制度和找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找出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清有关人员责任。
⑶提出建议。针对检查结果,提出监察建议,送达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员。有关单位和人员应自收到监察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将采纳监察建议的情况通报监察机关。如有异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理。
⑷分清责任,严格奖惩。认真督促检查有关部门落实整改措施和奖惩决定。对忠于职守、廉洁勤政、成绩突出的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严重官僚主义、失职渎职或违法违纪的,要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⑸写出终结报告。监察机关的案件处理后,应当写出结案报告,报经监察机关负责人同意后结案,并按规定办理立卷、归档、呈报、备案等事项。

第五章 行政效能监察的组织领导
第十八条 各级监察机关负责行政效能监察的方案制定、具体实施工作,及时向行政领导提出效能监察立项、实施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和人员参与效能监察工作;负责查处在行政效能监察中发现的失职渎职、违法违纪的问题;查阅、复制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列席被监察单位的有关会议,参加被监察单位的有关活动;负责总结、交流经验,检查督促立项的落实;评选优秀成果,宣传和推广勤政、廉政典型和高效运行的管理经验;立卷归档。

第六章 奖励与惩戒
第十九条 行政效能监察必须贯彻奖励和惩戒相结合的原则。效能监察的结果要作为考核、使用和提拔干部的一项重要依据。奖励范围包括监察对象、实施部门(机构)、监察人员。
第二十条 对下列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⑴模范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认真履行职责,科学决策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⑵防止事故发生,挽回经济损失,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或少受损失的;
⑶廉政勤政成绩突出,在效能监察中解决关键问题,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⑷主动挖掘案件线索,与违法违纪行为做斗争,组织开展效能监察的有功人员。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行政效能责任追究:
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党委、政府决定、命令,盲目决策,渎职失职的;
⑵未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分管工作存在的问题长期失察,工作职责混乱,相互扯皮、推诿,办事效率低下的;
⑶不认真执行行政审批程序,规范行政审批行为,该取消或调整的审批事项不取消或不调整,审批程序繁琐、私自增设审批条件和审批环节、违规审批、超时限审批、审批条件不公开的;
⑷未实行政务公开、行政管理公示制和社会服务承诺制,办事透明度不高或者搞假公开,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⑸对职责范围内的行政许可、证明、给付、裁决、救济、保护等事务不受理,或者借故拖延、推诿,不按规定时限办理或者人为设置障碍,歧视、刁难服务对象的;
⑹行政执法部门对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件不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通报、移交处理的;
⑺违反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及私设“小金库”的;
⑻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不认真执行监察机关监察决定或不采纳监察建议,又不及时提出异议的行为和纠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⑼其它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二条 应给予刑事处分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行政效能监察责任追究方式为:
⑴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⑵诫免谈话;
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⑷通报批评;
⑸停职检查或调离工作岗位;
⑹行政告诫;
⑺依照行政纪律给予政纪处分。
第二十四条 监察对象属于国家公务员的,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奖惩。监察对象属于事业单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奖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州各级行政机关及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行政效能建设和行政效能监察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州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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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工商行政处罚案件办案基本要求解析

田凯


  在我们工商部门日常的执法办案中,对案件的处理,法律、法规、规章都有一个原则性规定,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但何谓“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没有具体的明文规定,成为广大办案人员的困惑,也造成实际工作中的不一致与混乱。比如,违法事实调查到什么程度,才算是“事实清楚”。因此,该问题不仅是个复杂的理论问题,更是个重要的实践问题。明确其内涵,把握其标准,对于提高工商行政处罚案件的质量与水平,意义重大。
  一、事实清楚
  事实的存在及其正确认定,是行政行为能够成立的基本事实要件,是行政行为正确性和合法性的前提和基础。如果事实不清,或者认定错误,或者根本就不存在,或者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或者未经充分调查而确定,都应属于行政行为在事实方面的错误,从而影响到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于事实不清的,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其为违法行为并否认其法律效力(《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都有明文规定);而且《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更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事实清楚,是对所查办案件的基本要求,是指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有关情况必须清楚,可用“五何”要素来概括。即何人、何时、何地、何事、何情节。如最简单的无照经营案件,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就应由实施违法行为的人员、行为的结果(包含被查获时间,是否生产或进货及数量,是否有销售行为,销售的详细成本、售价、获利、库存等),违法行为的起始时间、行为发生地、具体行为,当事人是否有账目及上缴税金等构成。上述内容齐全,方可谓事实清楚。
“事实清楚”,在执法实务中是指决定案件性质以及案件能否成立的主要事实清楚。当然,事实是否清楚,是通过证据来证明的。
  二、证据确实、充分
  《行政诉讼法》规定,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首先,应当明确的是,这是一个非常重要但又很难说得清的问题。因为它是从定性上而言的,而非从定量上来把握。虽然如此,仍然存在着一个界定的标准。单纯从文义上来讲,“证据确实、充分”,不等于所有证据确实、充分,也不等于次要证据确实、充分,拟或部分证据确实、充分,而是指“主要证据确实、充分”。因此,衡量主要证据充足与否的标准是一个法律标准。
主要证据:决定案件性质,以及案件能否成立的证据。
  证据确实:据以定案的各项证据均是真实可靠的,无伪造、诱导之嫌疑,亦无彼此矛盾的现象;据以定案的各项证据均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不存在以彼事项印证此事项,或虚妄推断的现象;据以定案的各项证据相互协调一致,共同指向同一个证明结论。概而言之,涉案全部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特质。
  证据充分:一是案件所涉及的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佐证,如涉及“非法收入”,必须要核定清楚非法收入的金额,需要有进销票据作依据,而不能单凭市场行情推定。二是用来证实案件事实的所有证据构成完整的证明体系,能形成“证据链”,如处罚假冒产品行为,既要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采购及销售票据,还要有实物证据,即假冒产品,必要时还可对经营场所摄制照片,制作知情人(特别是购买者)调查笔录等。三是足够的证据量所证明的案件事实轮廓实在、环节清晰,主要方面不存在模棱两可的因素。
  证据确凿是从证据的证明效力方面来讲的,侧重于质量。而证据充分主要侧重于证据的数量。
  三、适用法律正确
  “适用法律正确”,即案件的法律适用依据准确。对于法律适用要按照《立法法》的规定,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法原则。应当注意的是,所谓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是在法律矛盾冲突的情况下适用,如果没有矛盾冲突完全可以适用下位法或者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一般指违法行为发生时在新法颁布实施前,对其查处程序适用新法,实体适用旧法,而对于发生在新法之后的违法行为,不管是程序还是实体都应当适用新法而不是旧法。其次,法律依据要具体到“条、款、项、目”,不存在应该用该条款(项目)而用了它条款(项目)。反之,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常见的错误: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生效的依据进行处罚、应当适用上位法却适用了下位法、引用法律条款错误、遗漏法律条款或者适用法律条款不具体不规范、适用依据进行处罚时违背一事不再罚原则,等。
  四、定性准确
  定性准确,是指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对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的性质认定准确。准确地判定案件的性质,是正确处理案件的前提,直接关系到行政处罚案件能否得以正确执行。要做到定性准确,必须要有正确认定案件性质的依据。办案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构成要件来认定案件的性质,切忌将此行为认定为彼行为。定性不准,必然会导致对案件的错误处理。
定性准确包含三个层次的内容:1、定性应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2、所认定的案件性质应具备该种性质案件的构成要件;3、适用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要准确。
  五、处罚适当
  要注意两个重点,一是“法无授权不可为”,行政处罚一定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二是“过罚相当”,要合理运用好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要审查当事人是否有免于处罚或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加重处罚的情节。尤其注意不能因当事人认罚则轻处,不认罚就重处。同时,对于事实、情节、规模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处罚结果应大致相当,切忌畸轻畸重、显失公平。另外,还要考虑当事人的承受能力,不使其丧失基本的生活条件。
  六、程序合法
  程序合法,是指调查处理案件的整个过程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予以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行政处罚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仅是对执法工作人员的最基本要求,也是行政执法目的得以实现的最基本保证。
  行政处罚程序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时,表现出的时间和空间的形式。时间包括行为发生的顺序和时限,空间则包括了行为进行时所表现出的方式和步骤。一个法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程序的构成,必须具备四个基本条件:步骤、顺序、方式、时限。
  步骤。程序作为一个过程,是一个步骤一步骤完成的,程序犹如一条锁链,步骤犹如各个环节,环环相扣,不可脱节。
  顺序。程序虽然由若干个步骤组成,但步骤与步骤之间前后排列有序,不可颠倒。如先表明身份,后实施监督;先取证,后裁决;先裁决,后执行等等。
  方式。完成行政处罚程序的外在表现形式,行政处罚程序的任何一个步骤都要通过一个形式去完成,没有必要的形式,行政处罚程序就无法进行。
  时限。行政处罚程序既要保障公正,又要保障和提高行政效率,因此法律要求行政主体的行政执法程序必须在一定的期间内进行,否则无法保障行政处罚行为的公平与效率。
行政处罚案件的程序通常为:立案、调查取证、告知、送达、执行。
  在执法实践中,程序违法主要表现在:擅自减少或改变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步骤;破坏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步骤的先后顺序;随意改变了或取消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缩短或拖延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要求相对人做出某种行为的时限。

注:本文发表于《山东工商》2010年6期

蓬莱市工商局 田凯
电话:0535-5725018(办)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吉林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吉市政发〔2002〕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吉林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吉林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企业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充分调动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不断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实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构造企业内部行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使企业经营者的收入与其经营业绩和企业效益挂钩,做到责、权、利一致,充分调动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
第三条 实行经营者年薪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考核指标体系科学、合理和便于操作的原则。设定的考核指标既不能过于简单,也不能过于复杂,应是积极的、符合实际的,应能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经营者的业绩,要有利于年薪制的激励和约束作用的发挥。
(二)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在实行年薪制过程中,经营者年薪收入的确定和兑付,要严格按照考核指标、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进行,真正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既要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又要合理确定经营者收入与企业其它管理人员和职工收入的比例,形成梯次结构。
(三)坚持稳步推进的原则。由于年薪制还很不完善,实行过程中矛盾还很多,不宜大面积推广,在一些企业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再逐步扩大实施范围。
(四)坚持年薪制与其它改革配套进行的原则。年薪制的逐步推进和不断完善,要与产权制度改革、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项改革配套进行,以利于经营者年薪制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经济效益较好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五条 实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对象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经理(厂长)、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
第二章 年薪的构成和确定办法
第六条 经营者年薪制,是以年度为单位确定经营者的基本收入,并视其经营成果分档浮动发放风险收入或效益收入的一种新型分配制度。经营者的年薪收入由基本年薪和效益年薪构成。
第七条 经营者基本年薪由经营者所在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和企业规模确定。其计算公式为:
基本年薪=本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企业类别系数
第八条 企业分类原则上综合考虑原国家经委等四部门1988年制定的《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和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1995年制定的《大中小型非工业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类型(大型、中型、小型),以及企业资产规模等相关因素,将企业划分为三类。各类企业工资系数见表一。
第九条 经营者效益年薪是经营者在任期内按照年度实际完成的工作业绩取得的浮动性收入。在经营者超额完成考核指标后,以超出利润考核指标的超收额为基数,按照经营者超收提取比例提取(见表二)。同时,经营者的效益年薪还与上缴税金(流转税)挂钩。上缴税金增长率依据当年实际完成的数额,除以上两年实际完成数额加权平均后得出的指标确定。经营者每年在完成核定指标后,超出核定指标数的部分按规定的提取比例提取(见表三)。企业年度的各项考核指标为企业前两年实际完成的加权平均数。
第十条 经营者在当年使企业减亏的,不执行年薪制,按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三章 经营者年薪的考核
第十一条 在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工作试点期间,经营者年薪的考核由市体改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经营者当年的经营管理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超额完成责任目标的,可按超额比例享受年薪中的效益年薪;虚盈实亏的企业,不能发放董事长、总经理的效益年薪。经市年薪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视损失情况经营者要给企业一定的补偿。补偿金在延期支付的经营者效益年薪收入中扣除。
第十二条 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必须确保本企业职工工资的适度增长。职工工资下降的不能领取效益年薪。
第十三条 企业没有实现国有资产保值的和无故欠缴当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经营者基本年薪按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领取。
第十四 条凡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不再享受本企业内部的工资、奖金等其它工资性收入。经营者的劳动保险等待遇,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章 年薪的支付与管理
第十五条 经营者基本年薪,平时按不超过经营者本人原工资的标准分月以现金形式支付,年终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多退少补,并列入当年成本。
第十六条 经营者效益年薪收入从企业税后利润中提取,由企业以现金或期股期权的形式兑现。
第十七条 经营者取得的当年效益年薪收入中,50%在次年一季度内兑现,另外50%采取延期支付办法存入市国有资本营运决策会议秘书处设立的经营者专户。自2002年起,取消风险抵押金,实行经营者收入延期支付办法。在经营者离任,并经审计确认各年度经营成果真实可靠,自离任之日起满一年后支付。延期支付额可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具备条件的企业,在经营者本人自愿的前提下,还可将效益年薪收入的一部分转为期股期权。由经营者效益年薪收入中转增的股份,在经营者任职期间,不得抵押和兑现。其部分效益年薪收
入转增的股份归经营者个人所有,可进行变现,也可依法继承,享有所有权和分红权。
第十八条 经营者的效益年薪收入,因工作需要调动,当年实际工作时间不满半年的,不再执行年薪制;当年实际工作时间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可按半年计算效益年薪。其以前年度效益年薪收入转增股份的,经审计予以确认。凡任期未满,经营者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不再执行年薪制,其以前转作股份的收入不予确认,由企业收回,转为企业资本公积金。
第十九条 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工资收入水平,按经营者实际收入的60%确定。
第二十条 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和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以年薪形式和比照经营者年薪取得的收入,应依法纳税。
第五章经营者年薪的考核审查
第二十一条 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于每年初要与市年薪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签订经营责任书,明确经营者的责任和利益。
第二十二条 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必须真实反映经营者业绩,不得弄虚作假,虚报业绩,一旦发现,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企业实行年薪制前,以及每个年度结束后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指定的具有合法资格的,有一定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在进行财务审计工作中,必须如实地出具财务审计报告,如不能真实、客观地反映企业的经营业绩,发现审计报告有不符实际之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责任,并处以吊销有关责任人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为使经营者年薪制工作顺利实施,市政府成立年薪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体改办,经贸委、企业工委、劳动局、财政局和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参加。经营者经营目标的确定,对经营者年终业绩的考核,由市体改办会同相关部门进行。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年薪的兑现,由市年薪制试点工作办公室将考核材料报请市国有资本营运决策会议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拟实行年薪制的企业要向其主管部门或国有资本营运机构提出申请,经企业主管部门(公司制企业董事长需经股东大会,总经理需经董事会)同意后,报市年薪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该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试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体改办负责解释。
附件:1、企业类别与工资系数表
2、经营者超额利润提取比例表 
3、经营者经营指标完成情况提取比例表

吉林市年薪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名单

为加强对我市经营者年薪制试点工作的领导,确保经营者年薪制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经市政府批准,成立吉林市年薪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名单如下:
一、市年薪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刚占标 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姜树君 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肖万民 市政府副市长      
成 员:孟祥久 市政府市长助理 
陈宝善 市政府副秘书长
刘建垣 市体改办主任 
邱 克 市经贸委主任
汪忠学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
王 松 市财政局局长
高翠英 市委企业工作委员会常务副书记
石汉钧 市审计局局长
马 驰 市体改办副主任
二、市年薪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名单
主 任:刘建垣(兼)
副主任:马驰(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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