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8:53:45  浏览:82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永政办发[2005]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林场、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永各单位: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2004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实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对2004年下发的《永州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永政办发[2004]6号)进行修订完善。现将修订后的《永州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五月十日

永州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监管,努力控制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实现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的同步发展,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含金洞林场、回龙圩管理区)和市直有关单位以及中央、省驻永企业、市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考核工作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目标分为工作目标和事故控制指标。工作目标主要是考核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部署、责任体系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的落实、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专项整治、执法检查、隐患治理、事故查处、行政许可审查等。事故控制指标主要是考核各类事故死亡人数、道路交通死亡人数、工矿企业死亡人数、煤矿企业死亡人数、煤矿企业百万吨死亡率等。工作目标、事故控制指标和考核标准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定下达。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以及中央、省驻永企业、市属企业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状。各责任单位必须按照责任承诺的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层层分解安全责任,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和事故控制指标的完成。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每年12月20日前,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以及中央、省驻永企业、市属企业应对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自查自评,并将自评结果以书面材料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然后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集中现场考核。
  第六条 考核采取评分制,标准分为100分,其中安全工作目标占60分,事故控制占40分。采用逐项扣分办法,每项扣分直至该项标准分扣完为止。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上的为安全生产工作合格单位,考核得分在70分(不含70分)以下的为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
  第七条 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单位的政绩考核内容。对考核合格、得分高的县区、市直单位以及中央、省驻永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下,或辖区(系统)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责任事故的,市政府交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治不到位的,实现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年度内不得评先评优,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不得评先和提拔。
  第八条 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保证金制度。从2005年起,每个县区交工作保证金10000元,金洞林场、回龙圩管理区和市直有关单位各交5000元,市直三个煤矿和市石油公司各交20000元,其它企业各交10000元,工作保证金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专户保管。责任单位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工作保证金结转下年;责任单位被"一票否决"的,没收工作保证金,下年度按原标准重交。
  第九条 市安全生产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将年度考核意见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对各县区人民政府的考核结果同时抄送被考核单位的同级党委和人大常委会。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04]6号)同时废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电力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审计试行办法》的通知

电力部


关于印发《电力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审计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7月18日,电力部

部直属各单位,有关归口管理单位:
为加强电力企业内部管理,强化内部控制机制,现将《电力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审计试行办法》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电力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审计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电力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效率和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部控制制度审计是企业为有效地实施对生产经营业务活动的控制,保证企业资产的完整和会计资料的真实,保证企业经营方针的贯彻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性及有效性等所进行的检查、测试和评价。
第三条 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有关企业经营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是进行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的依据。
第四条 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审查评价,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由本单位审计部门按照《电力工业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组织实施。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内部控制制度是指与经营管理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包括:内部责任控制制度;内部牵制制度;内部行政控制制度;内部程序控制制度;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财产管理制度和凭单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
第六条 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的主要内容是: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全面完善有效;部门或个人有否不按程序或越权行使权力;部门与部门之间有否横向制约程序;制度与制度之间是否衔接相通;各职能部门是否严格执行规定的内部控制制度;各种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结果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第七条 审计要点:
(一)各部门、各环节、各层次,是否建立工作岗位责任制;
(二)涉及经济业务的处理,是否坚持审批制度(即一项经济业务必须经过授权、主办、核准、执行、记录五个步骤);
(三)履行行政职能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四)有否生产管理等规章制度、业务经营手续制度、以及管理程序(即企业的决策程序、会计核算程序等);
(五)是否建立保证会计资料的正确性和可靠性的制度;
(六)是否建立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的制度;
(七)经济业务凭证单据是否实行专人管理,并建立领用、保管和销毁等制度;
(八)是否建立内审制度并对经济业务活动和职能部门运行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八条 审计工作程序依照《电力工业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第五章各条款进行。具体审计程序分为三个阶段:(1)询问调查。(2)符合性测试。(3)评价。
第九条 审计部门负责把鉴定的控制缺陷和内部控制制度的薄弱环节报告给各级有关管理部门,并监督其实施纠正。
第十条 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电力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通榆河水污染防治的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通榆河水污染防治的决定

(2002年12月17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6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通榆河水污染防治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02年12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12月19日

 为了保护和改善通榆河水质,加强跨地区水污染防治,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本决定适用于通榆河和为通榆河提供水源的引江河、新通扬运河、泰东河(以下简称主要供水河道)以及沿岸县级行政区域内地表水体的污染防治。

  二、通榆河是沿河地区城乡居民的主要饮用水源,同时具有灌溉、航运、行洪等功能。通榆河以及主要供水河道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三类以上标准。

  三、通榆河以及主要供水河道沿岸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对本行政区水域环境质量负责,对出界断面水质负责;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保证跨行政区域出界断面水质符合相邻水域功能区的要求。

  四、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通榆河以及主要供水河道水污染防治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境保护部门。

  省环境保护部门对通榆河以及主要供水河道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联合检查和专项整治,协调解决有关水污染防治问题。

  省水利、交通、建设、农林、渔业等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通榆河以及主要供水河道水污染防治工作。

  跨设区的市之间、跨县(市、区)之间的界面水质分别由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监测。

  五、省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省计划、水利、交通、建设、农林等部门和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通榆河以及主要供水河道水污染防治规划,并依据有关河道纳污总量的要求制定排污总量控制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通榆河以及主要供水河道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排污总量控制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计划,并组织实施。

  在编制通榆河北段水利工程规划时,应当综合考虑通榆河以及主要供水河道水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

  六、通榆河及其两侧各一公里、主要供水河道及其两侧各一公里区域划定为一级保护区;斗龙港、新洋港、黄沙港和射阳河等与通榆河平交的主要河道上溯五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一公里为二级保护区。

  通榆河以及主要供水河道沿岸两侧应当建设生态隔离带或者绿化带,经过城镇建成区的应当建设河滨绿地,具体范围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定。

  通榆河以及主要供水河道的沿岸城市及县城应当在五年内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沿岸码头、船舶加油站应当设置垃圾接收与处理设施。

  七、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新设排污口;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和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在河坡种植农作物;从事网箱、网围渔业养殖;设立鱼罾、鱼簖等各类定置渔具。

  在一、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新建、扩建化学制纸浆、造纸、化工、医药、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炼油等污染水环境的项目;向水体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船舶垃圾;将畜禽养殖场的粪便直接排入水体;将船舶的残油、废油排入水体;在水体洗涤装贮过油类、有毒有害物品的车辆、船只和容器以及污染水体的回收废旧物品。

  八、在一级保护区内已设置的工业排污口应当达标排放,不能达标排放的,限期拆除、搬迁;城市生活污水排污口应当在本决定实行后二年内实现达标排放或者进行污水集中处理。

  在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污染严重超标的排污单位,经限期治理,逾期仍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可以要求排污单位委托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单位代为治理。受委托方应当保证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染物达标排放,治理费用由委托方承担。对拒不治理或者无治理价值的排污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关闭或者停业。

  省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应当公告项目所在地及其附近地区,书面征求项目所在地相邻下游设区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九、跨行政区域水污染纠纷由双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设区的市际水污染纠纷,由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调查、监测,提出解决方案,报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县(市、区)际水污染纠纷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十、凡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目标,造成邻近地区水环境污染加剧的,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邻近地区补偿。具体办法由省环境保护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十一、违反本决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予以处罚:

  (一)在一级保护区内新设排污口的,责令拆除,并处以排污单位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在码头和船舶加油站设置垃圾接收与处理设施的,责令其限期设置,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将畜禽养殖场的粪便直接排入水体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向水体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或者将船舶的残油、废油排入水体的,责令清除,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水体洗涤污染水体的回收废旧物品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法规对违反本决定的行为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决定有关规定,工作失职、措施不力,导致出界断面水质未达到规定标准,并给相邻水域造成严重污染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十三、通榆河以及主要供水河道沿岸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行政区域通榆河以及主要供水河道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情况。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对同级人民政府贯彻实施本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四、本决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