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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1:21:09  浏览:89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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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
财税[200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出现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不够明确的问题。经研究,现对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的认定标准重新明确如下:
一、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标准
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
2.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
其中,新办企业的注册资金为企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实收资本或股本。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新办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人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出资的,经有资质的会计(审计、税务)事务所进行评估的,以评估后的价值作为出资金额;未经评估的,由纳税人提供同类资产或类似资产当日或最近月份的市场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二、新办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期间,从权益性投资人及其关联方累计购置的非货币性资产超过注册资金25%的,将不再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优惠。
三、本通知自文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办企业的具体征管范围按本通知规定的新办企业标准认定。对文发之前,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实际征管的企业,其征管范围不作调整,已批准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可按规定执行到期。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29号)中,有关“六、新办企业的概念”及其认定条件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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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修订《2003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通知(已失效)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修订《2003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通知

财预〔2002〕5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预算管理的实际需要,决定对《2003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作下列修订:
  一、依照《国务院关于暂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继续作为中央收入的通知》(国发〔2002〕18号)规定,将“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0483款“股份制企业所得税”的048305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税”、048306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税”的科目说明改为“中央收入科目”。
  二、对“一般预算支出科目”作如下修改:
  (一)对07类“农业支出”下的0701款“行业管理”作如下调整:
  增设070110项“垦区公益事业”,反映垦区公益事业支出,包括垦区人畜饮水、小型农田水利等生产生活设施建设补助支出,边境农场建设补助支出等。
  增设070111项“垦区政策性社会性支出”,反映补助垦区的中小学经费、政法经费、边防民兵值勤经费等。
  将070107项“农村公益事业”的说明修改为反映对农村公益事业的补助支出。包括人畜饮水、小型农田水利等生产生活设施建设的补助等。
  (二)在07类“农业支出”下增设0708款“农业综合开发”,款下设置:
  070801项“土地治理”,反映中央和地方农业综合开发部门安排的土地治理项目支出。
  070802项“多种经营”,反映中央和地方农业综合开发部门安排的多种经营项目支出。
  070803项“科技示范”,反映中央和地方农业综合开发部门安排的科技示范项目支出。
  070804项“贷款贴息”,反映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贷款贴息。
  070809项“其他”,反映农业综合开发部门的其他支出。
  (三)在13类“教育支出”下增设1309款“其他”。反映普通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广播电视教育、留学教育、特殊教育、教师进修及干部教育之外的其他教育支出。
  (四)删除05类0579款的057901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057909项“其他”。
  在61类“其他支出”的6116款“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下增设611601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反映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支出;增设611609项“其他”,反映扶持中小企业的其他支出。
  三、分别在基金预算收支科目第84类“农业部门基金收入”、“农业部门基金支出”中增设8409款“森林植被恢复费收入”、“森林植被恢复费支出”,反映林业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收支情况。
  请遵照执行。



嘉兴市区城市夜景灯光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嘉兴市区城市夜景灯光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嘉政发〔2004〕12号

秀城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区城市夜景灯光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嘉兴市区城市夜景灯光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美化城市夜景,增强城市现代气息和综合功能,促进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嘉兴市市区范围内的城市夜景灯光设置与管理,均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城市夜景灯光系指:
  (一)主要道路沿街的建(构)筑物轮廓、外立面照明灯饰;
  (二)高层建筑、大中型公共建筑的轮廓与外立面照明灯饰;
  (三)道路、广场、各类桥涵、各类公共用地的灯光照明;
  (四)各类户外广告的灯光照明。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管办)负责市区城市夜景灯光建设与管理的组织、计划、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嘉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夜景灯光的建设与管理。
  市、区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派驻嘉兴的上级单位,均有设置夜景灯光、美化城市的义务。
  电力、工商、建设、公安等部门应协同做好城市夜景灯光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区夜景灯光的设置与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全民参与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要鼓励一切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划要求积极安装夜景灯光设施,加强夜景灯光的科学技术研究,在夜景灯光建设中推广采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不断提高城市夜景灯光设置、使用和管理的水平。

  第二章 夜景灯光设置

  第六条 市区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夜景灯光照明设施,由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负责设置、维护和管理,并设置防火、防风、防漏电等安全设施。设置夜景灯光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一切单位或个人,安装夜景灯光照明设施时,必须按照规划审定的方案进行。
  (二)沿街道路设置夜景灯光的,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三)不得造成光污染、影响居民生活和身心健康。
  (四)不得有碍观瞻和影响城市的整体市容形象。
  (五)灯光的强度、颜色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与特殊用途的灯光相似。
  (六)凡需改变、移动、拆除夜景灯光设施的,必须经市城管办核准。
  第七条 市区区域范围内的大中型建筑、风貌建筑、沿街经营性单位,都必须安装装饰性照明灯光或经营性广告灯光。
  大中型建筑、风貌建筑的夜景灯光设施,由使用单位安装。
  沿街经营性单位的夜景灯光照明设施,由经营单位负责安装。
  道路、桥梁、广场、公共场所、花坛、绿地的夜景灯光照明设施,由产权单位或指定的部门(单位)负责安装。
  经营性户外广告灯光照明设施,由广告发布单位负责安装。
  非经营性广告照明设施(含牌匾、字号、单位名称、公益性广告、标志性指示牌等,下同)由使用者负责安装。
  主要道路沿街的建(构)筑物、高层建筑、大中型建筑、道路、广场、各类桥涵、各类公用和非经营性户外广告的夜景灯光照明,必须纳入市亮化统一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一把闸刀”系统)统一管理,“一把闸刀”系统控制终端部分由市城管办负责统一安装。
  第八条 拟建与正在建设中的大中型建筑、商业楼、办公楼的装饰照明灯光设置,必须与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拟建建筑在规划设计方案、初步设计会审时,应有亮化方案,关于夜景灯光的设置,应征求市、区城管办意见。
  第九条 户外广告灯光照明设施,应使用新型高档材料制作,做到白天美化、夜晚亮化,按照霓虹灯、泛光灯、灯箱、电子显示器、电动显示器的形式设计安装。
  户外广告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要求设置灯光照明设施的,不得制作、使用;原有户外广告未设灯光照明设施的,限期按规定加设灯光照明设施或自行拆除。
  第十条 非经营性灯光照明设施,应以霓虹灯的形式设计安装,符合夜景灯光规划要求,体现区域功能、建筑物造型和文化内涵,并与整体景观相协调。
  第十一条 道路、桥梁、广场、公共场所的照明设施是夜景灯光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逐步改进完善,提高照明设施对道路、桥梁、广场、公共场所的夜景装饰效果。

  第三章 夜景灯光设施管理

  第十二条 夜景灯光照明设施必须加强管理、维护,并且适时更新、改造。
  夜景灯光设置应牢固、安全,确保设施完好和性能良好。发现设施损坏或灯光达不到规定标准,有关责任者必须及时予以修复或更换。
  户外广告涉及夜景灯光的,必须符合夜景灯光设计要求。
  凡由市统一安装的夜景灯光照明设施,均须向使用单位或产权单位办理好移交手续,接收单位即为夜景灯光设施管理维护的责任单位。
  凡安装城市夜景灯光照明设施(经营性广告设施除外)的单位,必须加入市亮化“一把闸刀”系统,其夜景灯光的日常启闭工作由市城管办统一负责。
  凡不能加入市亮化“一把闸刀”系统控制的,须由责任单位书面向市城管办陈述理由并取得同意。
  凡遇重大活动需提前开启、延迟关闭夜景灯光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城管办发布通知,各有关单位、个人必须按通知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路灯、树影灯、礼花灯、绿化带灯的管理与维护、日常启闭工作,由市电力局负责。
  第十四条 市区区域范围内的经营性广告灯、沿街经营性单位的装饰灯,每日必须与亮化灯同步启闭。
  第十五条 城市夜景灯光设施的维护、更新、更换费和线路改造费以及亮灯所需电费,均由责任单位负责。
  城市夜景灯光设施照明用电电价按生活用电标准执行(只限“一把闸刀”系统控制单位),凭市城管办的证明向电力部门结算。
  第十六条 对用于城市夜景灯光的电力增容资费,按照规定费用的20%计算。对非经营性商业广告性质单位的门面亮化装饰,免收户外广告标志空间有偿使用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市区范围包括秀城区、秀洲区、嘉兴经济开发区建成区。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城市灯光建设和管理的暂行规定》(嘉政办发〔1997〕1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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