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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条件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6:23:10  浏览:92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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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条件

卫生部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条件
(2005年8月10日卫生部发布)

  一、机构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法人授权资格;

  (二)能独立开展相应技术服务工作;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从事相应技术服务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

  (四)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

  (五)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二、人员要求

  (一)基本条件

  1、有与其申请技术服务项目相适应的管理、技术和质量控制人员。

  2、熟悉相关法律、标准和文件以及本单位质量管理手册。

  3、专业技术负责人应精通本专业业务,专业人员的专业与申请的技术服务项目相一致。

  4、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二)有关人员具体条件

  1、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资质的,应当具有项目评价、卫生检测和质量控制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评价人员应当包括卫生工程(可委聘)和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2、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资质的,项目评价、卫生检测和质量控制方面的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

  项目评价人员中卫生工程人员不少于2人。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人数不得少于专业人员总数的40%。

  3、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资质的,项目评价、质量控制方面的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卫生检测方面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人数不得少于专业人员总数的30%。

  4、申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资质的,项目评价技术负责人、卫生检测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卫生检测人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

  5、申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的,应当有项目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和质量控制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项目评价、放射卫生检测和质量控制方面的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卫生检验方面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

  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人数不得少于专业人员总数的30%。

  6、申请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的,应当具有项目和产品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和质量控制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项目和产品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和质量控制方面的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

  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人数不得少于专业人员总数的30%。

  7、外聘(含返聘)技术人员不得超过从事评价工作总人数的20%,技术负责人不得外聘。

  三、仪器设备

  (一)申请单位应当具有所申请的技术服务项目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二)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性能、量程、精度应能满足工作的需要,并能良好运行。

  (三)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计量检定,并贴有检定或校验标识。无计量检定规程的仪器设备,应有自行编制的校验和检验方法并进行定期校验。

  (四)仪器设备应有完整的操作规程。

  四、其他要求

  (一)检测实验室应当有良好的内务管理,以保证实验室整洁有序。检测仪器放置合理,便于操作。并配有必要的防污染、防火、控制进入等安全措施。

  (二)凡是检测方法或检测仪器有要求的,应按要求对检测场所的温度、湿度和放射性本底等环境条件进行有效、准确的测量并记录。

  (三)检测方法应尽可能采用国际、国家、行业或地方规定的方法或标准。必要时应备有检测方法细则、仪器操作规程、样品管理程序和数据处理规则等作业指导文件。

  (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编制质量管理手册,并严格开展质量控制。

  (五)应当为检验样品建立唯一识别系统和状态标识。应当编制有关样品采集、接收、流转、保存和安全处置的书面程序。

  (六)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应按照各自的要求,包含有足够的信息,并且按照规定书写、更改、审核、签章、分发和保存。

  (七)放射性检测场所,应当符合放射卫生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有使用放射性标准源或有证标准物质控制检测质量的措施。有参与实验室间检测能力验证活动的纪录。

  放射性样品应与其他样品分开存放,专人保管。废弃的放射性样品和其他放射性废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处理。处理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的实验室应当有通风设备,地面、实验台应便于去除放射性污染。

  (八)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应有与其相适应的经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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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89年第3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89年第3期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下列驻外大使:
1989年6月26日
一、任命张德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蒙古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免去李举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蒙古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二、任命王厚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大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特命全权大使。
免去杨虎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大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三、任命刘立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里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免去周海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里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四、任命肖思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免去张宝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五、任命林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也门民主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后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17号令中经销走私物品的行为是否包括批量购买走私物品自用的行为等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后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17号令中经销走私物品的行为是否包括批量购买走私物品自用的行为等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修改后的17号令中经销走私物品的行为是否包括批量购买走私物品自用的行为等问题的请示》(苏工商〔1999〕3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修改后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17号令中经销走私物品的行为,包括购买走私物品用于生产和经营活动的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走私贩私的工作中,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对走私贩私物品一律予以没收,可视情节并处罚款,不能单处罚款。



1999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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