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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3:15:16  浏览:90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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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合肥市财政局


合肥市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

合财建[2006]72号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更好地为“三农”服务,促进我市城乡经济一体化发展,根据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我市将建立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专项资金。并制定《合肥市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更好地为“三农”服务,促进我市城乡经济一体化发展,根据市政府《转发市商务局关于加快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我市建立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使用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各类经济组织采取多种形式在我市发展“农家店”。

(二)扶持原则。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推进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的企业和项目,具有明显的引导和示范效应。

(三)专款专用原则。对列入项目补助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拨付到实施主体,严禁截留挪用。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项目补助标准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的对象:凡在我市各乡镇、行政村新建或改造日用消费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连锁店(包括配送中心,以下简称“农家店”),符合“农家店”发展要求且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连锁企业和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工作所必需的其它开支。

第四条 项目补助标准:

(一)对企业在县城或中心乡镇新建、改造日用消费品、农资配送中心或具有配送功能的中心店,凡仓储(经营)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配送商品品种3大类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补助;5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配送商品品种3大类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4万元的补助。

(二)对企业新建或改造的乡级日用消费品连锁店,每个补助3000元;村级日用消费品店,每个补助4000元。

(三)对企业新建或改造的乡级农业生产资料连锁店,每个补助1500元;村级农业生产资料连锁店,每个补助2000元。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材料



第五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范围的企业和项目均可申报。同一项目,只享受一次性补助。

第六条 申报项目补助按下列要求报送材料:

(一)申请补助资金的书面报告;

(二)企业基本情况简介,包括项目所在地、总投资额、经营面积、年销售额等;工商登记证复印件;

(三)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四章 农家店验收标准与程序



第七条 验收标准,按照商务部颁布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和《农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的要求与标准执行。

第八条 企业在项目竣工后,按第三章之规定,将所需申报材料报县、区商务部门,县、区商务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会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项目材料报市商务部门。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市商务、财政部门对初审合格的项目进行审核,提出资金安排意见,并报市农村商品流通改革和市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财政部门负责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条 市、县财政、商务部门负责对补助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凡发现弄虚作假的,将停拨或收回补助资金,并依法追究责任和取消下一年度申报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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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购管理制度社会集团非生产消费膨胀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购管理制度社会集团非生产消费膨胀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1991年7月9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连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哈尔深投资专科学校、常州财经学校、兴城疗养院、无锡疗养院:
现将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91)控购字第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购管理制止社会集团非生产消费膨胀的紧急通知》转发你们,望按照紧急通知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购管理制止社会集团非生产消费膨胀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人大常委财经委员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政协办公厅,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今年以来,社会集团非生产消费增长较快。1-4月份全国县以上单位社会集团购买力支出比上年同期增长14.75%,不少地区增幅在20%以上。特别是专项控制商品支出增速较猛,1-4月比去年同期增长49.06%,其中小汽车、彩电增幅在90%以上,沙发、地毯、空调器、录音机、吸尘器等高档消费品增幅都在50%左右。这个问题已引起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关注,要求采购措施加以制止。
当前社会集团购买力支出增长较快,除某些客观因素外,主要原因:一是去年市场疲软,某些地区不适当地放宽了一些专项控制商品的审批;二是一些单位追求高消费的欲望又开始抬头,不顾国情,贪新求洋,争相购买高档消费品的情况相当普遍。这种状况如果任其发展下去,不仅会扩大供求矛盾,还会影响市场物价的稳定,增加财政开支,助长奢侈浪费之风,不利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不利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不利于搞好廉政建设。为此,必须采取切实措施,严格按制集团非生产消费,防止社会集团购买力支出再度失控。现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特作如下紧急通知: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坚决把制止社会集团非生产消费过热的势头作为当前治理整顿工作中的一件大事来抓。要切实扭转由于去年解决市场疲软有取的临时放宽措施而带来的放松思想。要强调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廉政建设是我国的长期方针,任何时候也不能松懈。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的领导在思想上要“紧”起来,“严”起来,真正按照过几年紧日子的要求安排开支,严禁形形色色的铺张浪费现象。各级领导要重视、支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工作,以身作则,带头把关。各级控购干部要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大力宣传党和国家的控购政策,扎扎实实地做好控购工作,对那些过高要求和不合理的消费,要坚决制止。
二、当前国民经济运行呈现出全面回升的势头。因此,去年国家为启动市场所采取的对小汽车等高档消费品临时放宽审批的措施,除对编内更新、生产(经营)性需要以及经国家批准的新建单位申请购买的专控商品,可以酌情审批外,其它不得继续执行。一些地区为了推销地方产品,自行规定的不符合国家政策的放宽“保护措施,必须立即废止,不得继续延用。今年国家要求对行政事业单位一般不再批准购置新的设备,以及凡是经济效益下降,亏损增加和欠缴税利的企业,购买非生活(经营)性专控商品要加以限制或停止审批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
三、1991年国家下达的社会集团购买力支出控制指标,各地区、各部门必须逐级垓定,层层落实,从严掌握,不得突破。审批购买专项控制商品,要严格控制在去年的实际水平以内。各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控制指标执行,执行中如无特殊原因而突破的,要按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等七部门《关于违反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规定的处理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专项控制商品的审批权限要相对集中,各地不得擅自下放审批权限。小汽车、大轿车、摩托车、空气调节器、录(摄)像机、彩色电视机等高档消费品,以及单价在万元以上的其他专控商品必须集中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控办审批。地、县级控办审批的专项控制商品,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从严掌握。非国家控购管理机关或控购管理机关授权的部门,不得审批专控商品,更不得授权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自审自批。
五、严禁单位滥发实物、购物券、代金券等公款开支个人消费的行为。要加强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严格执行劳动部门规定的发放范围和标准,严禁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的名义发放各种“福利”物资,以及不适于生产作业第一线使用的高级面料服装、羽绒服、风雨衣等,违者要严肃处理。
六、各地区、各部门对当前社会集团购买力支出增长较猛的情况,要认真进行一次全面深入的检查,分析原因,制定出具体的控制管理办法。对查出的违反国家控购政策的问题,要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1种类型可以获得经济补偿

覃达艺


以下内容是笔者根据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等法律规定整理而成,供大家参考学习:

一、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8种情形
(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8种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2情形:
10、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1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
1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
1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
14、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15、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16、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17、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18、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9、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20、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2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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