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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经贸委《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0 17:31:59  浏览:88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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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经贸委《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的通知

国家煤炭工业局办公室


转发国家经贸委《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的通知
国家煤炭工业局办公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北京矿务局,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集团公司,中煤建设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公司,华晋焦煤公司,伊敏煤电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局:
现将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的通知》(国经贸投资〔1999〕256号)转发给你们,请据此指导企业,协商金融机构,安排落实好固定资产投资工作。


(国经贸投资〔1999〕256号 一九九九年四月五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各委管国家局
为加强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引导企业、金融机构及社会的资金投向,促进结构调整,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和国家产业政策,结合当前重点行业结构调整与改组的任务,国家经贸委组织编制了《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
《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是国家投资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安排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的重要依据。今后,国家经贸委将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及时调整、发布《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请各地方、各部门认真按照《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提出的投资原
则和主要内容,指导企业、金融机构安排好固定资产投资工作。


第一部分 投资原则
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把准投资方向,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采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增强企业竞争力,为国民经济发展作出新的贡献。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行业规划、投资导向目录和投资重点,以及国家有关政策。
二、除少数属于提高技术水平、产品升级又有市场的项目之外,不安排新的工业建设项目。
三、重点支持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升级,优先安排好在建项目特别是当年竣工投产项目。技术改造要防止单纯扩大生产能力,制止重复建设。
四、坚持“择优扶强”,搞好“三改一加强”,围绕实现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三年改革与脱困目标,支持产品有市场、有效益的重点企业的技术改造。
五、继续围绕“质量、品种、效益”,增加技术含量,加快以提高质量、增加品种、节能降耗、防治污染为主的产品升级换代改造,增加有效供给,扩大出口。
六、坚持技术进步的方向,不断增强企业自我创新和改造能力,在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同时,搞好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自主开发成果的推广应用,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增强产品竞争力。
七、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并完善科学决策及监管体系,加强对各类资金特别是股票等直接融资的监督,提高资金使用质量和水平。

第二部分 重点行业固定资产投资主要内容
一、钢铁工业
钢铁工业要实施总量控制,加速结构调整,制止重复建设。当前投资重点是:提高产品质量,发展适销对路的高附加值产品,节能降耗,降低成本,推广应用新技术,改善环境,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具体如下:
1、发展关键钢材品种
——汽车用热轧板、冷轧板、镀锌板,采用真空脱气精炼,增加轧机板型控制,改善镀锌厚度等手段,结合技术开发,生产高质量的产品
——冷轧硅钢片,引进国外先进的硅钢片生产技术,对热处理线和冷轧机进行改造,提高冷轧硅钢片质量,降低成本,为淘汰热轧硅钢片创造条件
——冷轧不锈钢板,改造冶炼和炉外精炼,增加连铸,改造热连轧,引进光亮退火线等措施,提高不锈钢板质量
——轴承钢、齿轮钢、模具钢、钎具钢,通过采用超高功率电炉、炉外精炼、连铸、高精度连轧机“四位一体”的系统改造,提高产品质量
——石油用管和高压锅炉管,对石油套管的管加工等工序进行改造
2、优化工艺,淘汰落后设备
——淘汰平炉,改造为转炉或电炉,提高技术装备水平,理顺工艺结构
——小型、线材轧机连轧改造,型线材轧机国产化
在钢产量50万吨以上的大中型钢铁企业中择优进行改造,将落后的多火成材轧机改造为连续或半连续轧机。普钢厂改造的主体设备必须采用国产设备。
——连铸机高效化和大型连铸机的改造
开发新型保护渣,改造现有铸机的结晶器和拉矫机,采用二次冷却动态自控等综合技术,提高连铸机的拉速和质量。在特大型联合企业淘汰模铸,改造为大型连铸机。
3、推广应用新技术
——高炉喷煤,重点是1000立方米以上高炉的喷煤改造
——溅渣护炉
重点抓好50吨以上转炉溅渣护炉技术的推广应用。
——球团烧结,对现有烧结机的制粒系统进行改造
——干法熄焦
在重点钢铁企业中采用干法熄焦技术,改造现有焦炉的熄焦系统,减少环境污染。
4、加强环境保护和综合利用
——转炉煤气回收与利用
——高炉顶压压差发电
重点抓好大型高炉压差发电机组的改造。
——钢铁厂总排水综合利用
二、有色金属工业
有色金属工业要优化资产结构,提高效益。当前投资重点是:冶炼企业节能降耗、治理环境、综合利用,提高产品质量,增加品种,扩大出口。具体如下:
1、冶炼企业节能降耗、治理环境、综合利用
——铜冶炼企业改造
采用富氧熔池技术和硫酸系统双转双吸工艺,对我国重点铜冶炼企业进行改造,降低二氧化硫排放量,改善环境,节能降耗。
——氧化铝节能改造
采用熔出罐和间接加热等技术,对现有氧化铝厂进行节能降耗改造。
——电解铝大型预焙槽改造和铝电联营
结合环保和淘汰落后的自焙槽电解工艺,对有条件的大型电解铝企业和有电源资源优势的地区,进行预焙槽电解铝改造,改善环境,降低能耗。
——铅冶炼企业改造
引进国外先进技术,集中改造现有大型铅冶炼厂;条件较好的中型铅冶炼厂,推广国内开发的氧气底吹熔池熔炼-鼓风炉还原炼铅技术进行改造。
2、提高短缺产品质量,扩大出口
——高精度铝板带、铝箔
引进国外热连轧机和高精度冷轧机,对铝板带和铝箔重点生产厂家进行改造,减少易拉罐板、铝箔特别是烟箔的大量进口。
——稀土产品深加工
——钽、铌、钛等稀有金属
三、石油和化学工业
石油和化学工业要围绕市场需求,调控油品总量,调整产品结构。当前投资重点是:提高产品质量,发展短缺品种,增加适销对路的高附加值产品,节能降耗,降低成本,推广应用新技术,改善环境,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具体如下:
1、发展含硫原油加工技术
不再增加加工进口低硫原油和国内原油的一次加工能力。在炼制进口含硫原油基础条件较好的企业进行加工含硫原油的技术改造。
2、增加石化产品品种
——淘汰70号汽油,生产90号以上车用汽油,实现汽油无铅化
——增加聚乙烯、聚丙烯等合成材料规格品种
3、发展适销对路化工新品种
——高浓度磷复肥
增加磷酸一铵、磷酸二铵及氮磷钾复合肥等高浓度磷复肥新品种,提高国内磷氮比例及肥料复合化率。
——钾肥、无氯钾肥
——子午线轮胎
提高轮胎行业子午线轮胎的比重。全钢载重子午胎主要发展低断面无内胎品种,半钢子午胎发展重点是65、60系列H级、V级新品种。
——新品种农药
加快高效、安全、低污染的杀虫剂、除草剂、杀菌剂新品种的开发。
——高档染颜料及中间体和专用精细化工产品
4、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
——中型合成氨节能降耗改造
采用耐硫变换、新型炉篦、节能型氨合成塔内件等新工艺、新设备,对中型合成氨生产装置进行节能、降耗改造。
——氯产品及配套改造
对环氧丙烷、环氧氯丙烷等有机氯产品进行增加规格牌号、提高质量的技术改造。
——磷石膏、碱渣等综合利用
四、建材工业
建材工业要注重控制总量、调整结构。当前投资重点是:提高产品质量,发展适销对路的产品,节能降耗,降低成本,推广应用新技术,改善环境,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具体如下:
1、推广干法生产技术,提高产品质量,改善水泥工业结构
——采用先进的窑外分解生产、窑尾余热发电、高效除尘等技术和设备,在严格控制总量的前提条件下,对水泥企业实施新型干法日产2000吨水泥熟料生产线改造,提高新型干法旋窑水泥比重,降低综合能耗和粉尘排放
——在加大淘汰力度的同时将一部分条件较好的小水泥生产企业改造成散装水泥站、粉磨站或生产特种水泥和水泥制品
2、发展节能、环保型建筑材料
——采用成熟的真空蒸养技术和设备,加快加气混凝土、混凝土砌块等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利用粉煤灰、煤矸石或其它工业废渣生产新型建材
——采用先进的挤拉技术、多角焊接和门窗五金件生产技术和设备,对塑钢型材和门窗生产企业实施以增加品种、提高产品档次和规格、型号、花色等的改造,实现规模化配套经营
——提高国产高档卫生陶瓷和配套五金件的比例,选择部分重点陶瓷企业,采用先进技术,进行提高产品质量的技术改造
3、采用新技术,发展无机非金属新材料
——采用先进的池窑拉丝生产技术,淘汰坩锅工艺,对重点玻纤企业进行改造,提高池窑玻纤比例,满足国内电子、玻钢、建筑领域对优质玻纤的需求
五、医药工业
医药工业要实施总量控制,促进结构调整。当前投资重点是:发展临床需要的新型适用产品,引进先进技术与装备,提高老产品的技术经济指标,提高质量,降低成本,增强国际竞争能力。具体如下:
1、发展新型、高附加值的医药产品
——国家一类创新药苯芴醇(抗虐疾药)、8907抗生素等
——新型抗癌药物紫杉醇、抗肿瘤坏死因子、乌比美司等
——生物工程技术药品与试剂包括骨碱性磷酸酶试剂、幽门螺旋杆菌诊断试剂、骨形态发生蛋白、重组葡激酶、Υ干扰素等
2、增加药品生产紧缺的重要中间体克拉维酸(棒酸)、6-APA、7-ACA、7-ADCA、对羟基苯甘氨酸、头孢侧链等
3、引进关键技术与设备,提高产品的技术水平
——万乃洛韦、头孢系列产品、泰乐菌素、氟康唑、磷霉素、四环素、红霉素及其衍生物等抗生素
——眼科用人工晶体
六、煤炭工业
煤炭工业要整顿生产秩序,做好控制总量和关井压产工作。当前投资重点是:进行高产高效矿井改造,提高商品煤质量。具体如下:
1、高产高效矿井改造
——综采综掘改造
根据不同煤层条件,采用综采、高档普采等先进的采煤工艺,提高生产安全性和矿井采煤效率。
——矿井运输系统改造
2、增加商品煤品种
——煤炭洗选设备改造
采用跳汰重介、加压过滤、微泡浮选等先进工艺技术,对选煤厂的工艺、设备进行以提高煤质(降灰、降硫)、增加效益为目的的技术改造。
——动力配煤
七、电力工业
针对目前大部分电网电力供需形势趋缓,发电量增长较低的情况,当前投资重点是:优化电源结构,加强节能环保,强化电网改造。具体如下:
1、优化电源结构
——以提高供电可靠性和电网安全及节能降耗为目标,进行老机组替代改造,原则上做到等容替代,新机组煤耗降到350克/千瓦时以下
2、加强环境保护及节能降耗
——以解决城市环境污染、提高机组热效率为重点的热电联产机组改造
——以降低机组能耗为重点,改造20万千瓦机组汽轮机通流部分
八、机械工业
机械工业要加快结构调整,发展适销对路产品,扩大市场占有率。当前投资重点是:促进主要机械产品的升级换代,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增强企业竞争力,扩大出口。具体如下:
1、优化产品结构,促进产品升级换代
——发展100兆瓦以上循环流化床锅炉、600兆瓦以上超临界火电机组、100兆瓦以上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为三峡工程建设配套的700兆瓦大型水电机组辅机、3万立方米以上大型空分设备
——发展100-300兆瓦燃煤电站烟气脱硫成套设备、智能化低压电器、配电自动化系统
——提高80-160马力轮式拖拉机的产品档次
——发展经济适用的20-40马力半喂入式水稻联合收割机、玉米联合收割机、粮食烘干设备、农副产品深加工设备以及配套的动力设备等
——发展轿车轴承、高速铁路客车轴承、数控机床精密轴承及低噪声滚动轴承
——提高液压、气动产品的铸件、关键元件和系统的制造、设计、清洗、试验水平
——发展智能化仪表和大型成套设备仪器控制系统及大型科学仪器、环保成套仪器及系统等
——发展高效、大型、精密、专用、数控机床及数控系统
2、改善工艺,提高产品质量
——改善500千伏变压器、高压开关的工艺条件,提高产品的可靠性
——完善500万吨石油炼厂、200万吨加氢精制、加氢裂化、30万吨合成氨、30-60万吨乙烯等大型石油化工装置中容器、塔、透平压缩机等关键设备的设计制造条件,提高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水平;提高每日25万吨以上城市污水处理设备技术档次
3、提高企业竞争力,扩大机械产品出口
——促进船舶、飞机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工具、成套装备等重点机械产品的出口
4、汽车
严格按照国家汽车产业政策要求,在国家定点和规划范围内促进汽车产品结构、技术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
——提高关键零部件质量,增加产品品种
重点支持自动变速箱、制动防抱死装置(ABS)等关键汽车零部件。
——增加大中型客车及专用车品种,提高产品技术水平
重点支持城市低地板客车、集装箱半挂车等产品。
——提高中型载货车质量,增加产品品种,扩大出口
——增加轿车新品种,提高质量
——增加发动机品种,提高产品技术水平
九、信息产业
信息产业要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当前投资重点是:发展高技术产品,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推动新技术应用。具体如下:
1、优化工艺,发展新产品
——重点支持拥有自主品牌和知识产权的移动交换机、基站以及移动电话机等产品的发展,并达到经济规模
2、提高技术开发能力,促进产品升级换代
——促进微型计算机向多媒体化和网络化方向发展,推动大型企业集团的形成,提高生产集中度
——促进数字程控交换机向宽带化方向发展
——新一代数字化音视频产品
发展数字电视产品、彩色大屏幕投影电视产品。
——新一代片式电阻、片式电容、片式电位器、光电器件等新型电子元器件
3、支持软件的开发和应用
——应用软件
重点抓好CAD/CAM软件、工业控制软件、管理信息系统软件、信息服务软件、金融和财税软件、多媒体软件的改造。
——支撑软件
重点抓好计算机工具软件、数据管理系统、中文信息处理软件、网络通信软件的开发和应用。
4、提高企业竞争力,扩大电子产品出口
围绕扩大计算机部件、通信设备(交换机、高档电话机等)、电子元器件等产品的出口,支持重点企业改善工艺条件。
十、轻工业
轻工行业要加大结构调整力度,大力开拓农村市场和国际市场,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当前投资重点是:防止重复建设,发展关键品种,调整产品结构,扩大出口创汇,发展规模经济,提高生产集中度,节能降耗,综合利用资源,防止污染,治理环境。具体如下:
1、造纸
——采用高速、宽幅造纸机,发展高档彩色胶印新闻纸、书刊纸、包装纸板等关键纸种,促进产品向薄型化、多品种、上质量、上档次方向发展
——改进工艺技术,改善原料结构,提高木浆和废纸浆的比例,重点改造制浆和漂白技术设备,采用氧脱木素、低能耗蒸煮和低氯或无氯漂白技术,提高纸浆的强度、得率、白度,提高纸浆质量
——提高生产集中度,支持骨干企业技术改造
2、家用电器
——采用变频控制技术、模糊逻辑控制技术,改造家用电冰箱、洗衣机、空调器等骨干企业,提高产品档次和生产集中度。加速产品升级,达到国际安全标准,进入国际高档家电市场
——按照国际要求,进行无氟替代。重点抓好电冰箱和空调器压缩机的无氟化改造,以产顶进
3、日用化工
——采用生物技术,微生物表面活性剂以及油脂酶法水解技术、浓缩化技术和新型配方技术等,发展优质、高效、环保型洗涤产品
——提高碱性电池比例,替代含汞电池,开发镍氢电池和锂离子电池。提高生产自动化程度和产品防漏性能等,减少污染,推动原电池产品升级换代
4、塑料
——采用国外先进的双螺杆挤出技术、同步拉伸技术等,发展高阻隔塑料包装薄膜材料,形成规模经济
——发展农地膜和微滴灌节水材料等农用塑料产品,支持多功能、耐老化、易回收、降解型农地膜,提高功能膜比例
5、陶瓷
——采用等静压成型、压力注浆等先进技术设备,推广高效节能窑炉及釉下、釉中彩装饰技术,同时调整燃料结构和彩烤工艺,提高日用陶瓷产品档次和平均单件换汇率,扩大出口创汇
——引进国外先进的成型设备和技术,开发生产蜂窝陶瓷、高效水龙头密封片、纺织行业用陶瓷配件等高技术陶瓷产品
十一、纺织工业
纺织工业要坚持压锭、减员、扭亏的总体目标,控制总量,调整结构,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当前投资重点是:选择纺织行业中关联度强、影响大的棉纺织、毛纺、印染、化纤及纺机作为重点,立足于存量资产的优化重组,以纺织面料为突破口,采用先进技术与装备,提高产品质量、档
次,增加花色品种,顶替进口,扩大出口,提高效益,实现产业升级。具体如下:
1、发展高档服装面料,顶替进口,扩大出口
——采用清钢联、精梳机、自动络筒机和无梭织机等先进设备,改造棉纺织行业重点企业,提高无结头纱、精梳纱、无梭布的比重和新产品开发能力
——采用国际先进的毛纺织染整工艺、技术和装备,改造毛纺织行业骨干企业,调整产品结构,生产高档精毛纺产品
——采用高档纯棉织物印染后整理技术,解决色差、纬斜、缩水及手感差等问题;采用混纺、交织一步法染整新技术,提高多种纤维混纺、交织面料染整质量;采用碱减量及超柔、水洗、表面效应等技术,提高化纤面料的仿真效果;采用国外先进工艺、技术和装备,提高真丝、麻类等
特种天然纤维织物的高档化印染后整理水平
——采用直接纺、连续纺生产技术和装备改造传统工艺,降低化纤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采用复合、改性、多组份等纤维生产技术,发展差别化、功能化纤维;发展以化纤原料为主的产业用与装饰用纺织品
2、中心城市纺织压锭改造试点
——结合压缩棉纺、毛纺落后生产能力,支持中心城市纺织行业整体压锭与改革重组相配套的技术改造,促进国有资产向优势企业和名牌产品集中,形成一批结构优化、经济规模合理、市场竞争力强的大企业
3、提高纺织装备水平
——结合对国外先进工艺、技术和设备的消化吸收,提高“两机”(自动络筒机、无梭织机)配套零部件、新型染整设备、化纤纺丝及产业用纺织品关键设备的国产化水平
十二、烟草工业
烟草工业要坚持总量平衡,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狠抓基础,稳中求进。当前投资重点是:严格控制总量,改进生产工艺,调整原料结构,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提高卷烟品质,节能降耗,保护环境。具体如下:
1、打叶复烤工艺技术
——采用打叶复烤工艺、技术,淘汰挂杆复烤生产工艺,对烟叶复烤企业进行改造,提高烤烟品质,减少造碎损失,改善烟厂劳动环境,降低能耗
2、膨胀烟丝工艺技术
——采用二氧化碳法膨胀烟丝工艺、技术,逐步淘汰氟里昂膨胀烟丝,提高卷烟品质,减少烟丝用量,降低卷烟焦油含量,满足环保要求
3、烟草薄片工艺技术
——改造国产辊压法烟草薄片工艺技术;引进和改造稠浆法烟草薄片生产线;引进造纸法烟草薄片生产线。合理利用烟叶资源,降低烟叶消耗,改善卷烟品质,降低卷烟焦油含量
十三、流通业
流通业要积极推进流通体制改革,促进商业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当前投资重点是:在加强规范管理的前提下,发展连锁、代理、配送等新型流通方式,积极开拓农村市场,加大商品流通设施建设和改造力度,完善商品流通市场体系,实现流通产业现代化。具体如下:
1、商品流通基础设施技术改造试点
——以国有流通企业现有流通基础设施为基础,完善物流设施、信息网络及管理系统,发展便民连锁店、专业连锁店、大型超市连锁店及其配送中心;发展钢材、汽车、煤炭、机电、建材等生产资料配送中心和农副产品、日用工业品、生产资料批发市场
2、农村市场试点
——支持城乡一体化的农村消费品市场和农用生产资料市场的建设



1999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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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4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29日公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织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活动的保障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权利和义务,发挥工会的作用,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是外商投资企业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工会的基层组织,是本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尊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支持企业依法搞好生产经营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应尊重工会的合法权益,支持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第二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织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筹建企业的同时筹建工会,最迟在开业一年内建立工会。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工会组织,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工会基层组织所在的企业终止,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上级工会备案。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工会组织、合并或归属其他工作部门。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不得侵犯。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中外职工,凡承认《中国工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工会的,经本企业工会批准,即可成为工会会员。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有会员25人以上的,可以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会员不足25人的,可以选举工会主席或者组织员1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女职工25人以上的,应设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民主选举产生的主席、副主席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根据企业职工人数和工作需要可以设置专职人员。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专职工会主席的经济、福利待遇比照该企业中方副总经理(副厂长)的待遇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补贴,由所在企业行政支付。劳动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企业职工同等待遇。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确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对本企业执行国家和地方颁布的劳动管理、职工奖惩、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通过联席会议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或者其他行政会议在研究决定本条例第十五条所列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时,企业应当通知工会代表列席会议,听取工会的意见。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或者其他行政会议讨论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管理等重大事项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与投资经营者举行劳资协商会议,就职工的雇用、解雇、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培训和奖惩等事项进行协商谈判,协调劳资关系。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指导、帮助职工与企业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有权代表职工与本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职工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采取防范措施;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
处理决定。
工会有权参加伤亡事故和其他重要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中外双方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发生职工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会同企业行政方面或者有关方面,协商解决职工提出的可以解决的合理的要求,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秩序。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我国现行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延长工作时间,应当征得工会和职工的同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付给职工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保障女职工的劳动权利和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第二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教育职工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企业的各项制度。
第二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支持企业的合法经营、管理,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等活动,协助企业完成生产经营任务,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会同企业行政方面组织职工开展文化学习和业务技术培训,提高职工的文化科学水平和业务技术素质。
第二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关心职工的文化生活,组织职工开展健康的业余文娱、体育活动。
第二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协助和监督企业合理使用职工奖励基金、福利基金,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活动的保障
第二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
第三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依法每月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工会经费。
工会经费由本企业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并接受上一级工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活动,一般应当在业余时间进行。如果需要占用生产时间,应当事先征得企业行政的同意。经企业行政同意参加工会活动的职工的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由企业照发。
兼职工会委员,因工会工作需要占用生产时间,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本条例,抵制建立工会,阻挠工会正常活动的,上级工会和政府有关部门应依法交涉、予以纠正。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加入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中的外籍职工离开本企业时,需交回工会会员证,如本人需要,由所在地方工会发给参加过中国工会的证明。
第三十四条 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合资、合作、独资经营企业,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由自治区、市、县总工会和政府有关部门监督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7月29日

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号)


  《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 长  马忠臣
                        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性收费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其管理职能时,依照国家和省规定收取的费用。
  事业性收费是事业单位为社会提供特定服务,依照国家和省规定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所有收费机关和单位都必须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依法严格管理和使用。禁止乱收费。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
  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应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负责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审核。各级物价主管部门负责收费证件的核发、审验、更换及收费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省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收费票据的印制或监制;各级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收费票据的核发、缴销、稽查及收费资金的监督管理。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在本系统的贯彻实施,并协助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收费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五条 国家和省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据下列规定设置的收费: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或文件;
  (三)国家财政、物价主管部门联合制定或其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或文件;
  (四)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或批准的地方性法规;
  (五)省人民政府制定或批准的规章和文件。


  第六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按国家和省规定转发和下发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与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联合发文方可执行。


  第七条 设置新的收费项目,由省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主管部门审核;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由省物价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其中面向农民的收费,还应经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
  财政、物价等主管部门必须按规定办事,严格审核把关,审核同意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收费单位不得对同一性质、内容相同的项目重复收费。重复收费的,应由批准收费的机关裁定一个部门收费。
  业务主管部门因收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共同从属的人民政府决定管辖。


  第九条 下列收费项目为乱收费,被收费者有权抵制,收费监督部门应予以制止,收费单位必须立即停止执行和纠正:
  (一)未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审批权限批准,擅自出台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转移国家管理职能,或将国家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公务活动变无偿为有偿进行收费的;
  (三)利用职权和行业垄断地位,强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接受有偿服务进行收费的;
  (四)利用职权和行业垄断地位,以各种保证金、抵押金、储蓄金、集资、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五)其他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


  第十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已废止或修改后取消收费规定的,收费应即行终止。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应及时予以公告。

第三章 收费标准核定





  第十一条 法定规费,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收费标准的按其规定的原则核定。


  第十二条 管理性收费,必须有管理事实,并根据实施该项管理的合理费用开支与经费来源情况,本着收费所得与该项管理经费缺额基本相抵的原则核定。


  第十三条 资源补偿性收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经济技术政策合理核定。


  第十四条 证照工本费,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发的证照,行政事业经费中已核有印制经费的,不得收费;印制经费无来源的,可按证照制发成本核收工本费。
  证照年检、查验不得收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经省政府批准换发证照不得收费,证照丢失、破损更换的除外。


  第十五条 社会公益、福利性收费,按其实际需要和大多数公民的经济承受能力核定。


  第十六条 社会事业有偿服务性收费,其收费标准应本着打紧费用、合理开支、以收抵支并促进该项事业正常发展的原则核定。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经批准收费的单位应到指定的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对流动场所的行政收费人员,颁发执收公务证。无证不得收费。
  收费许可证、执收公务证由省物价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分级核发,严禁伪造、涂改、转让、出借。
  收费许可证、执收公务证的管理办法由省物价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统一票据管理制度。除国家规定的专用票据外,均应使用省财政主管部门印制或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单位应持收费许可证到指定的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的业务主管部门领取票据。
  各级财政部门和执收部门应加强对收费票据的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建立健全收费票据的制发、缴销、对帐制度和稽查制度。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财务管理。
  行政性收费资金,收费单位应按国家规定时间上缴入库,纳入规定的预算内行政性收费收入预算科目核算管理。收费单位相关的行政管理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在预算中安排。
  凡尚未纳入预算内管理的行政性收费和应上缴财政管理的专项收费资金,应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外资金专项管理。收费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将收费资金全部上缴同级财政,相关支出,由用款单位编制用款计划报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拨付。
  事业性收费资金,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根据事业单位的财政供给情况,分别采取相应的财政专户储存管理方式。收费单位必须按规定将收费资金上交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户;使用时,由用款单位按规定编制用款计划,经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从专户支付。对事业单位有偿服务性收费、社会公益性收费,经财政部门批准,也可以实行收费单位自行加强收支财务管理,接受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整体监控,实行财政年终决算审批的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国家和省规定应按比例上缴的收费资金,收费单位应按规定的比例和时间及时上缴。国家和省没有规定上缴的,收费单位不得层层上缴(上解)业务主管部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实施收费,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开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
  (二)使用国家和省规定的票据;
  (三)在固定收费场所县挂收费许可证,在流动场所收费的应出示执收公务证。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收费,被收费者有权拒交。


  第二十二条 收费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加强收费的管理与监督,督促收费单位依法按时足额收费,制止乱收费。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监督检查。收费单位应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帐表、单证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综合年审制度。各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对收费及收支情况每年进行一次联合审查,并将查处情况抄报其上一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应定期清理并公布全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目录。


  第二十六条 审计、监察部门应依法对财政、物价和其他收费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和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自觉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社会的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管理和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越权制定的收费规定,应责令改正或者予以撤销。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收费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一)越权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
  (二)转移国家管理职能,或将国家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公务活动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进行收费的;
  (三)利用职权和行业垄断地位,强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接受有偿服务进行收费的;
  (四)利用职权和行业垄断地位,以各种保证金、抵押金、储蓄金、集资、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五)不按规定悬挂收费许可证或出示执收公务证收费的;
  (六)伪造、涂改、转让、出借收费许可证或执收公务证的;
  (七)不公开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的;
  (八)不使用国家和省规定的票据收费的;
  (九)不按规定把收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管理,隐瞒、截留、转移、坐支、挪用、私分收费资金的;
  (十)违反国家和省规定,应上缴不上缴、不应上缴而上缴(上解)收费资金的;
  (十一)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不如实提供检查所需资料的;
  (十二)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 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至第(四)项所列行为已实施收费的,由财政、物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收费,并责令将非法收入按规定退还被收费者;非法收入无法退还的,全部没收上缴财政。情节严重的,可以对违法单位处以非法收入两倍以下的罚款。
  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五)至第(十二)项所列行为,由财政、物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反物价管理法规的,由物价主管部门依法处罚;违反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的,由财政主管部门或审计机关予以处罚。
  本规定第二十九条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缴费人同收费单位因行政性收费发生争议时,除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有权拒交外,应当先行按收费决定缴费,并在缴费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收费单位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必须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拒绝、阻碍收费人员或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计划外生育收费的具体管理办法,按国家和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凡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自收自支并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经营性收费,依法参照企业财务制度管理,不适用本条例。但应独立核算,依法纳税。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施行前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联合清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省政府有关部门应会同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的原则从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执行中具体问题由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本省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依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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