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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等四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7:12:20  浏览:82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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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等四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2]162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等四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加强环境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活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等四项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我局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1、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4762-2002)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5308.pdf
  2、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GB 14622- 2002)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5306.pdf
  3、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GB 18176 - 2002)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5304.pdf
  4、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怠速法)(GB 14621 - 2002)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5307.pdf
  以上标准为强制性标准,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七项标准废止:

  1、车用汽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761.2-1993)

  2、车用汽油机排气污染物试验方法(GB/T14762-1993)

  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621-1993)

  4、摩托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 怠速法(GB/T5466-1993)

  5、摩托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 工况法(GB/T14622-1993)

  6、摩托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试方法(GB14622-2000)

  7、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试方法(GB18176-2000)

特此公告。

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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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南昌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2013年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5月24日




  南昌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实施意见

  我市非机动车停车乱象存在多年,对市民出行、市容环境秩序影响很大,由此引发很多社会问题,特别是近几年私划泊位、残疾人强抢泊位、乱收费等问题严重,亟待整治和规范管理。当前停车管理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制度上的缺失,规划上的缺失,主体和职责不清晰,管理模式模糊等,导致管理上的缺失。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非机动车停放管理,确保市容环境整洁、文明和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非机动车停车管理采取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开发区(新区)负责管理。非机动车停车管理是一项系统性、综合性工作,涉及各区、开发区(新区)及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要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当前与长远相结合、专项整治与长效管理相结合、规范制度与完善措施相结合的原则,统筹考虑,有效操作。

  二、工作目标

  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定职责、定标准、定点位、定队伍,强化非机动车停车管理,逐步做到文明停车,按章停车,管理规范,实现市容环境整洁和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三、工作举措

  (一)划定非机动车停放点位。由市规划局牵头制定非机动车停放场地规划,市公安局交管局、市城管委等相关部门配合现场勘察,各区、开发区(新区)负责统一办理审批手续并建设,强化点位监管,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点位设置停放点。

  (二)建立稳定统一的管理队伍。各区、开发区(新区)要建立相对稳定的管理队伍,要优先考虑吸纳现有的停车管理人员及残疾人。

  (三)明确停车收费地段及标准。在繁华地段、商业场所门口等统一划定收费地段并进行公布,按物价部门明确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小街巷、社区门口等不收费地段要明确管理人员进行有序管理。

  (四)用三个“一点”的模式解决非机动车停车管理经费,即由停车收费收取一点,区财政解决一点,市级财政从城维费中补助一点进行保障。

  (五)完善管理手段,加强监督检查。对目前存在私划停车泊位、乱收费等问题,各区、各开发区(新区)及有关部门要开展集中整治和专项整治,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城市管理考核内容。非机动车停放规范后,若仍有私划点位的,由公安部门配合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予以取缔。

  (六)由市城管委牵头,会同市交管局在学习借鉴其他城市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制定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送市法制办把关审核,争取今年出台施行,为管理工作提供政策法律依据。

  (七)为有效推进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市级成立由城管、交管、规划、物价、公安等部门组成的非机动车停车管理领导小组。各区(开发区、新区)由分管领导牵头,尽快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并制定工作方案,在市领导小组的统一指导下开展工作。





浅析完善法院搜查措施

唐世民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搜查,是指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索、查找其财产的活动。实施突击搜查,对解决执行问题,往往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然而现在法院的搜查措施很困难。无法查找到当事人的财产,被执行人逃避执行,转移财产的方法和手段超出常人的想象。执行搜查措施相对滞后,应当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一、将搜查措施延伸到财产保全的过程中

执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9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诉前财产保全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法院是无权采取搜查措施的,这给以后的执行工作造成一定障碍。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转移财产的情况太普遍,造成被执行财产难找。搜查仅仅是清理、查找、登记有关的财产状况,保全则是将财产固定下来,搜查与保全措施不要断然分割使用,应当将搜查赋予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的过程中实施,为今后的执行工作打下基础。当事人的财产是明确的,不需搜查就可以实施财产保全的,就不搜查,有的财产不太明确,需要查找、清理、登记的,就要实施搜查,再实施财产保全,把相关的财产固定下来,这对恶意转移财产的一方当事人将是致命的打击,也是解决执行难最有力的武器。所以对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章第九十三条,最后,应增加规定,内容表述为:“人民法院为了财产保全的需要,有权对被申请人人身及其住所或经常居住地,或者办公场所,或者财产可能隐匿地进行搜查。”

二、对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应作相应的修改

具体内容表述为“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人身及其住所或经常居住地,或办公场所,或财产可能隐匿地进行搜查。”

因为现在的当事人往往居无定所,住所在一处,又常在其他几个地方经常居住,关于“财产隐匿地”规定过于太死板,没有充分的证据,不能对被执行人财产隐匿地实施搜查,修改为“财产可能隐匿地”更科学,对被执行“财隐匿地”可以搜查,其“财产可能隐匿地”也可以实施搜查。在执行过程中,我们发现有许多大老板,为了逃避法院执行将自己的财产转移到一个或几个情妇或“二奶”的家中,使法院无法执行,修改完善后,我们对被执行人及相关的人员家属、子女包括其情妇、“二奶”,只要是被执行人“财产可能隐匿地”,人民法院都可以随时突击搜查。这样将时一步缓解执行工作的压力,对被执行人产生巨大的威慑力,逐步走向诚信化、法制化的轨道。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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