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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5 14:41:07  浏览:91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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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1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1年8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惩治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犯罪,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修改为: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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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律师资格:法律授权还是行政授权?
-对司法部《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规定的质疑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律师业的发展,对我国法治建设具有不可替代的推动作用。近年来,我国律师业得到长足发展,作为律师行政管理部门的司法部,也出台了一系列律师管理规范,推动了律师业规范化和法制化发展,但是有些规定也明显与法律规定相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律师业正常发展。
按照我国的律师管理体制,律师曾经分为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和特邀律师。特邀律师制度作为律师制度发展过程中为解决律师数量不足而采取的一种阶段性措施,2001年国家正式公告予以取消。至此,中国的律师分为专职律师和兼职律师两个执业种类。
对于专职律师的规定,法律和规章十分明确,在此不再论述。本文针对兼职律师资格的规定做一探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并未出现“兼职律师”这一词汇,也未出现“兼职从事律师职业”字样,但该法第十三条“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的规定,是目前国家对兼职从事执业律师业务的唯一法律规定。
从律师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国家对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限制为“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上述规定可以分解为两个条件即:“国家机关”+“现职”,国家机关是指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根据“法无限制即可为”的原则,对上述限制之外的人员,是不属于“不得兼任执业律师”的人员。
司法部1996年11月25日发布的《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可以兼职从事律师职业”,很明显,司法部将可以做兼职律师的人员限定为“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
律师法从反面规定了不得兼任执业律师的人员,司法部从正面规定了可以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律师法的规定从反面解释,可以得出“非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可以兼职从事律师职业;很明显,“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与“非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并非相等的概念,后者的范围要远远大于前者,司法部规章界定的人员的外延明显小于律师法的规定,不符合律师法的规定。
律师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是司法部制定的规章,根据《立法法》规定,司法部的规章不得与律师法相冲突,司法部作出与律师法关于兼职律师资格不符的规定,应当是无效的。司法部非法限制符合律师法兼职执业人员的规定,根据律师法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取得国家律师资格或者国家司法资格的人员,只要不属于“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即可以兼职从事律师职业。


关于印发《科技部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印发《科技部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科技部


机关各厅、司、局,直属机关党委,各直属单位;科技日报社:
按照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提出的"继续落实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
务'的规定;并将这项规定延伸到县(处)级领导干部中实施"的决定,现将《中共科学技术部党组关于司(局)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国科党组发[2000]045号),修定为《科技部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并印发你们。请? 鞯ノ蝗险孀龊么锕岢构ぷ鳎逃泄厝嗽毖细褡袷卮斯娑ǎ欢显銮苛嘧月梢馐丁?
附件:

科技部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
二OO一年六月八日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提出的"继续落实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业或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
高级职务'的规定;并将此项规定延伸到县(处)级领导干部中实施"的决定,依据中央纪委《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中纪发[2000]4号),结合科技部的职责范围和业务特点,对科技部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 优鋈舜邮戮贪炱笠祷疃鞒鋈缦鹿娑ǎ?
一、不准向科技部申请科技项目的立项、科技经费的支持、科技成果的鉴定、科技项目的奖励;不准参与由科技部组织的科技项目招投标、评审、评估、验收等活动;不准承办由科技部审批的科技展览、会议、出国考察等活动。

二、不准向科技部提供或参与由科技部组织的科技中介、代理、咨询等服务活动。

三、不准参与科技部的政府采购、基建工程、技改工程、设备和设施维修的投标或承包活动。

四、不准与科技部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直接发生商品、劳务、经济担保、挂靠等经济关系。

五、不准在该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六、违反本规定的,要限期纠正,或者配偶、子女停止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或者领导干部本人辞去现任职务。拒不纠正的,以及本规定发布以后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对领导干部本人要给予组织处理,并? 们樽肪康臣汀⒄驮鹑巍?





2001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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